3.2雨水系统
3. 2.1雨水系统应包括源头减排、排水管渠、排涝除险等工程性 措施和应急管理的非工程性措施,并应与防洪设施相衔接。
3. 2.2源头减排设施应有利于雨水就近入渗、调蓄或收集利用, 降低雨水径流总量和峰值流量,控制径流污染。
3. 2. 3排水管渠设施应确保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下雨水的转输
调蓄和排放,并应考虑受纳水体水位的影响。
3.2. 4源头减排设施、排水管渠设施和排涝除险设施应作为整体 系统校核,满足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设计要求。
3. 2. 5雨水系统设计应釆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加强城镇应 对超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降雨的韧性,并应采取应急措施避免 人员伤亡。灾后应迅速恢复城镇正常秩序。
3. 2.6受有害物质污染场地的雨水径流应单独收集处理,并应达 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后方可排入排水管渠。
3. 2.7雨水系统设计应釆取措施防止洪水对城镇排水工程的影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