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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水利设计院私分国有资产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水利设计师茶楼 谢学文、伍廷阳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10  来源: 某水利设计院私分国有资产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水利设计  浏览次数:189
核心提示: 某水利设计院私分国有资产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水利设计师茶楼 谢学文、伍廷阳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7)黔0425刑初82号
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五届)邀请函 (同期召开固废渗滤液大会、工业污泥大会、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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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水利设计院私分国有资产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水利设计师茶楼 

谢学文、伍廷阳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7)黔0425刑初82号

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至2017年7月,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以下简称水勘院)的院领导班子成员为被告人谢学文(院长)、李斌(副院长)、伍廷阳(副院长)、韦光林(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为被告人王俊。在此期间,该院制定了《水勘院内部技术经济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包办法》),并在未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获得批复的情况下执行该《承包办法》,将该院对外承接的水利勘测设计项目以内部承包的方式交由单位职工组成的项目组实施,项目组完成设计拿到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后即可进行结算。结算时,由水勘院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任务书》或《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技术经济承包书》,《任务书》或《技术经济承包书》由水勘院经营办制定,其中核定项目设计费用分为阶段承包费、后勤协作费、校审费三个部分。项目负责人完成各项勘测设计任务后,按《任务书》总金额开具发票并到单位财务科结算,项目负责人扣除承包费以及相应税费后,将后勤协作费、校审费两项费用返还水勘院办公室主任王俊,设立“小金库”,并由王俊管理。

2010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水勘院通过上述办法共计提取本单位承接的项目利润收入11528132余元,被告人谢学文、伍廷阳、李斌、韦光林经研究决定,从中提取部分款项发放给单位职工,另提取部分款项进行私吞。同时,谢学文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五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经被告人谢学文、伍廷阳、李斌、韦光林多次集体研究决定,由被告人王俊造册将“小金库”资金以“后勤协作费”、“校审费”以及中秋节、“三八节”慰问费等名义发放给单位职工,共计4425500元,其中:谢学文分得423500元,伍廷阳分得324500元,李斌分得324500元,韦光林分得324500元,王俊分得172500元。

2、2012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谢学文、伍廷阳、李斌、韦光林多次集体研究决定,除平时从“小金库”提取资金以后勤协作费、校审费、节日慰问金发放给全院干部职工外,另外提出一部分“小金库”资金发放给院班子成员。根据院班子会议的决定,被告人王俊按此方式于2012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用“小金库”资金先后5次以“校审费”名义单独发给谢学文、韦光林、伍廷阳、李斌等四人共计709000元。其中:谢学文分得240000元,韦光林分得143000元,伍廷阳分得143000元,李斌分得143000元,水勘院经营办负责人尚某分得40000元。

上述私分及贪污的款项,除谢学文外,其余人员均已清退。

3、被告人谢学文担任水勘院院长期间,其利用职务之便,为李某5(水勘院工作人员)承接水勘院地勘项目和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12地质队的机井工程提供帮助,李某5向谢学文提出从其承包的钻探项目中按照每米50元的标准提钱给谢学文,谢学文表示同意。同时,李某5通过谢学文向112地质队的施工公司打招呼承接机井工程,并通过谢学文向安顺市水务局打招呼免费使用钻井设备,与谢学文约定平分工程利润。此后,在李某5实施水勘院地勘项目和112地质队机井工程中,谢学文分6次收受李某5所送人民币共计49万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学文、伍廷阳、李斌、韦光林、王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谢学文、伍廷阳、李斌、韦光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以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谢学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提出以下量刑情节:

(一)指控的私分国有资产罪:1、谢学文系主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2、伍廷阳、李斌、韦光林均系主犯;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归案后均积极退赃,并发动全体职工退缴赃款,且大部分已追回。3、王俊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归案后均积极退赃,并发动全体职工退缴赃款,且大部分已追回。

(二)指控的贪污罪:1、谢学文系主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2、伍廷阳、李斌、韦光林系主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归案后积极退赃。

(三)指控的受贿罪:谢学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

建议对被告人谢学文私分国有资产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贪污罪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受贿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建议对被告人伍廷阳、李斌、韦光林私分国有资产罪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贪污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之间对三被告人进行量刑,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俊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观点

被告人谢学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自己不构成指控的三个罪名。其辩护人秦勇对指控的私分国有资产罪,认为①水勘院的单位性质是经济上独立核算、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经营服务性,且具有收费资格,不是“全额预算管理”国家全额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②会计审计报告证实水勘院财务符合国家财经规定,谢学文分配这笔钱是合法的,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不适用本案;③对涉案的“校审费”、“后勤协作费”依照国家规定,水勘院享有合法的支配权,是分配给个人的合法劳动所得,不属于国有资产,更不属于私分国有资产;④谢学文带领的班子是延续以往的做法,把零散的做法和意见修改后汇总并编制成文,没有私分国有资产的主观犯意,相反促进经济发展,无社会危害性;⑤2011年水勘院《内部技术经济承包管理办法》具有合法性,不因未经正式批准而被否定;⑥司法会计鉴定具有片面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指控的贪污罪认为①水勘院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实行“院长负责制”,涉案资金分配不需全体职工讨论决定,谢学文得款24万元,是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②分配会议和执行具有一定范围的公开性,支出账目清楚明了,并经领取人员签字确认,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掩饰分配,不是侵吞行为。对指控的受贿罪认为①14.5万元系谢学文违规合伙干私活,承包工程进行利润分成;②在为李某5促成“112地质队”签约中,谢学文投入人力资源,且后借用钻井设备,以实物投入合伙工程;③另外的34.5万元系工程提成,谢学文无受贿的主观故意,且没有为李某5谋取利益。综上,被告人谢学文第一辩护人认为指控谢学文的三项罪名均不能成立,作无罪辩护。

答辩情况

被告人谢学文的第二辩护人谢光炉认为,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国家和上级赋予安顺市水勘院自主权,使其由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演变为差额拨款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决定了水勘院经营性收入属于混合经济的性质,而不是纯粹的国有资产。另外,认为谢学文与李某5属于合伙关系,没有权钱交易的行为。综上,第二辩护人认为指控谢学文的三项罪名均不能成立,作无罪辩护。

被告人伍廷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私分国有资产罪无异议,但认为指控的贪污罪涉案金额709000元,亦应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的性质,而不是贪污。在量刑上,伍廷阳仅系一般参与者,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积极退赃,具有自首情节,综上,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四被告人无贪污的共同故意,没有使用“侵吞”、“平账”等手段,未表现为“秘密”、“隐蔽”等方式,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在量刑上,认为李斌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综上,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韦光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指控的私分国有资产罪不成立,仅是违反财经纪律;对指控贪污的709000元定性应为私分国有资产,量刑上,韦光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王俊系辅助地位,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初犯,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11月至2017年7月,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以下简称水勘院)的院领导班子成员为被告人谢学文(院长)、李斌(副院长)、伍廷阳(副院长)、韦光林(总工程师)五人,被告人王俊为办公室主任。2012年,该院领导班子通过会议制定《安顺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内部技术经济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包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将该院对外承接的项目以内部承包的方式交由单位职工组成项目组实施,其中包含“项目生产费按完成生产任务产值的比例提取分配,包括“生产任务成本”、“后勤工作协作费”、“设计校审”,该《承包管理办法》未得到批复或未进行备案。被告人谢学文、伍廷阳、李斌、韦光林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时,以该《承包管理办法》为依据提取项目费、校审费、后勤协作费,并由每一个项目的负责人完成各项项目任务后,按《任务书》总金额开具发票到单位财务科结算,项目负责人扣除承包费以及相应税费后,将“后勤协作费”、“校审费”存入水勘院办公室主任王俊的私人账户,并由王俊管理,按照《承包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半年或一年分配一次,该模式在水勘院内部默认运行。2010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水勘院通过上述办法共计提取本单位承接的项目利润收入11528132余元,被告人谢学文、伍廷阳、李斌、韦光林经研究决定,从中提取部分款项公开发放给单位职工,另提取部分款项单独发放给领导班子成员(谢学文、伍廷阳、李斌、韦光林)。款项发放情况如下:

1、2012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经被告人谢学文、伍廷阳、李斌、韦光林院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由被告人王俊造册将存在自己账户上的资金以“后勤协作费”、“校审费”以及“中秋节”、“三八节”慰问费等名义发放给单位职工,共计4425500元,其中:谢学文分得423500元,伍廷阳分得324500元,李斌分得324500元,韦光林分得324500元,王俊分得172500元。

2、2012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在研究发放给全院职工款项的同一会议上,被告人谢学文以领导班子付出更多为由,提议除了和职工领取款项外,再单独造册以“校审费”的名义发放给院班子领导,该事只有参加会议的办公室主任王俊及经营办主任尚某知晓,其余单位职工不知。最终发给谢学文、韦光林、伍廷阳、李斌四人及新提拔的院长助理尚某共计709000元。其中:谢学文分得240000元,韦光林分得143000元,伍廷阳分得143000元,李斌分得143000元,尚某分得40000元。

上述公开私分及单独私分的款项,除被告人谢学文外,其余人员均已清退。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

被告人谢学文,男,****年**月**日出生,作案时系成年人,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被告人伍廷阳,男,****年**月**日出生,作案时系成年人,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被告人李斌,男,****年**月**日出生,作案时系成年人,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被告人韦光林,男,****年**月**日出生,作案时系成年人,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被告人王俊,男,****年**月**日出生,作案时系成年人,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单位性质文件:

(1)安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安市编办通[2003]26号《关于规范安顺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证实,安顺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系安顺市水务局(原安顺市水利局)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承担工程地质、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水利小水电工程设计;水利水电工程承包、施工和技术服务。

(2)安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安市编办通[2005]4号《关于安顺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更名的批复》证实,安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将“安顺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更名为“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3)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证书、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证实,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登记类型为全民所有制,经费来源系财政全额拨款,法定代表人是谢学文。主管单位为安顺市水利局,即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是安顺市水利局下属的事业单位。

3、任职文件:

(1)安市水党[2011]04号《关于杨守祥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证实,2011年11月28日,经安顺市水利局党组会议决定:谢学文任某3市水勘院院长(试用期一年);伍廷阳任某3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李斌任某3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韦光林任某3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总工程师(试用期一年)。

(2)中共安顺市水利局党组文件(安市水党[2013]01号)《关于杨守祥等四位同志正式任职的通知》证实:谢学文任某3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院长;李斌任某3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副院长;韦光林任某3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总工程师。任职时间从2011年11月起计算。

(3)安顺市水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为安顺市水务局下属正科级事业单位。谢学文为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院长,其职级为正科级;李斌为副院长,其职级为副科级;伍廷阳为副院长,其职级为副科级;韦光林为总工程师,其职级为副科级。

(4)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文件(安市水设[2012]01号)《关于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领导班子工作分工的通知》证实:院长谢学文,主持全院行政、党务工作,分管办公室、财务室、经营办。副院长伍廷阳,协助院长工作,负责全院生产任务安排及落实,分管设计处、测绘处。副院长李斌,协助院长工作,分管勘察处,配合安排及落实生产任务。总工韦光林,协助院长工作,分管总工办,负责全院产品质量,配合安排及落实生产任务。

(5)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文件(安市水设[2010]11号)《关于聘任院二级以上领导班子及十级管理岗位(基建)人员名单的通知》证实,韦光林、朱某、王俊、赵某1、尚某等22名人员的聘任情况以及王俊兼任办公室主任、尚某兼任经营办主任职务。

(6)被告人谢学文、李斌、伍廷阳、韦光林的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证实,谢学文、李斌、伍廷阳、韦光林的履职和任免情况。

(7)被告人王俊的干部履历表、《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事业单位聘用补充合同书》证实,王俊的履历情况以及聘用情况。

(8)安顺市水勘院2017年8月18日出具的《关于王俊担任行政办主任的情况说明》、安顺市水勘院2012年3月12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我院二级领导班子的通知》证实,王俊于2008年7月至2017年5月担任安顺市水勘院行政办主任,其中2008年7月至2012年3月任职期间没有正式行文,在职工大会上宣布。

4、关于国有资产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证实,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2)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证实,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财物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3)《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实,第七条“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关于工资发放的相关规定:

(1)安府办发[2011]128号《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顺市市直其他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实施绩效工资后,各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2)黔财发电[2012]1号《关于认真做好当前财政经济形势下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通知》、黔党办发[2014]51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实施意见》、《安顺市事业单位工资相关情况说明》、《安顺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证实,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

6、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提供的《2010年至2014年任务收入情况表》、王俊个人银行账户(贵州银行卡号:62×××92;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2/6228481190375456017/6228481190597240918。)证实,2010至2015年期间,水勘院以后勤协作费和校审费的名义从单位收入中共计提取了11564029.46元。

2018年7月20日,安顺市财政局向安顺市人民政府上呈安市财呈【2018】221号《安顺市财政局关于对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转企改制清产核资过程中涉及经营业务收支有关问题的请示》,内容为:“……我局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因该单位属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相关规定,作为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该院应将其所有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但该院的经营收入从未上报财政收缴国库,而由其直接安排支出,存在坐收坐支问题;……对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2000-2017年经营资金收入185621549.35元未上缴财政、坐支支出165232288.53元是否合法、合规等有关问题保留追溯、追偿权。

7、款项发放情况:

(1)后勤协作费、校审费发放表(单位全部员工发放表)证实,该院2012年至2014年全单位后勤协作费、校审费发放情况,其中谢学文领取432500元、伍廷阳领取324500元、李斌领取324500元、韦光林领取324500元、王俊领取172500元。

(2)安顺市水勘院班子成员校审费发放情况(单独发放表),谢学文、伍廷阳、李斌、韦光林、王俊的银行卡明细证实,2012年至2014年,谢学文领取240000元,伍廷阳领取143000元,李斌领取143000元,韦光林领取143000元,尚某领取40000元。

8、2012年水勘院制定的《安顺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内部技术经济承包管理办法》证实,第十一条“项目生产费按完成生产任务产值的比例提取分配,包括生产任务成本、后勤工作协作费、设计校审”……第十八条“各项目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1人,全权负责项目的协调工作,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的生产任务承包费中提取5%作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协作费,专业负责人在本专业应分配的生产任务奖中提取10%作为专业负责人协作费。”第十九条“后勤协作费按生产任务承包费的45%分配,分配的范围是管理岗位及后勤岗位人员,每半年分配一次。后勤部门正职享受平均数不低于1.5倍,分配金额由院长办公室会议根据后勤人员工作表现确定。”第二十条“设计校审费按生产任务承包费的35%分配,分配的范围是管理岗位及副总工,每半年分配一次,院长享受平均数的2倍,副院长、总工程师享受平均数的1.2倍。”

9、存入王俊账户情况及用账外资金支付的情况:

(1)《安顺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用账外资金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问题情况统计表》证实,该院2010年至2014年咨询审查费、后勤奖金、后勤协作费、校审费、节日慰问费等发放合计7062286元。

(2)中秋节慰问费发放表、2014年“三八节”职工慰问费证实,2012年发放中秋慰问费43000元;2013年发放中秋慰问费104000元。安顺市水勘院发放“三八节”职工慰问费16500元。

(3)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合同、任务书、发票及记账凭证证实,自2010年水勘院承接的项目及结算金额。

(4)王俊经手未入账资金支出情况统计表证实,2011年4月17日至2015年1月14日王俊支出的各项无发票费用共计1067176元。包括2015年3月19日王俊支出40万元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2015年1月14日王俊向安顺市水勘院岩土工程师支付43万元的税后款;2014年6月支出30550元用于处理单位违章费用;2013年10月支出单位员工赴新疆学习花费合计76624元等。

10、退款情况:

(1)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单收据(NO.018963118)、中国银行现金缴款单证实,王俊于2015年11月19日向中共安顺市纪委市监察局存入人民币344066元。

(2)《安顺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清退账外资金进展情况报告》、职工退款明细表、记账凭证、现金缴款单证实,水勘院清退账外资金总额为7062286元,扣除职工已缴纳个人所得税254172.1元,实际应清退总额6808113.9元,截止2017年8月17日,水勘院将已收到的清退款4682259.25元全部上缴安顺市纪委。其中伍廷阳退款580005.1元,李斌退款469005.1元,韦光林退款543005.1元,王俊退款277709.95元及账外资金余额8256元。

11、《2010至2015年税金情况统计表》、贵州省政府性计价通用收据若干、税收征用完税证若干、建筑业统一发票记账联证实,安顺市水勘院2010年至2015年交纳税金共计1337948.19元。

12、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系安顺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7月18日交办,线索初始来源为中共安顺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同月19日,经决定开始初查,同月21日,决定对谢学文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立案侦查,对伍廷阳、李斌、韦光林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同日传唤谢学文到案接受讯问,同月22日传唤伍廷阳、李斌到案接受讯问,同月23日传唤韦光林到案接受讯问,同年8月14日,决定对谢学文、伍廷阳李斌、韦光林、王俊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侦查,同月29日,传唤王俊到案接受讯问。

13、违法记录查询证实,经查,五被告人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

14、中共安顺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谢学文、伍廷阳、韦光林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证实,2017年7月17日谢学文、伍廷阳、韦光林被安顺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5、安顺市监察局“关于给予谢学文、伍廷阳、韦光林、李斌开除处分的决定”证实,2017年7月17日谢学文、伍廷阳、韦光林、李斌被安顺市监察局给予开除处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尚某的证言:我2008年至今担任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经营办主任。经营办负责对内部经济承包责任制进行管理以及项目结算,按我们单位2012年制定的《内部经济承包管理办法》核算承包费、校审费、后勤协作费,制作任务书,提交院班子会议审核决定。项目负责人到资料室提交项目设计资料,资料室在任务书上签字,项目负责人把任务书交回经营办。由刘某2到单位财务借支税钱,同意到税务局开具发票,经营办在任务书上签字后,找谢学文在任务书和发票上签字,把发票和任务书交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室结算承包费、校审费、后勤协作费。项目负责人领取这些钱后,把承包金额的税钱和校审费、后勤协作费一起交给王俊。在把任务书交给项目负责人的时候,刘某2制作一张表,计算出校审费、后勤协作费、税费,并把所有项目负责人的这三种费汇总在一张表,交给王俊。王俊在收到校审费、后勤协作费、税费后,把税费交给刘某2,刘到财务室归还借款。有时是项目负责人垫支开发票(这种情况很少),如果是这种形式,项目负责人在收到承包费、校审费、后勤协作费后,把校审费、后勤协作费的税钱扣下后,剩余的费用就交给王俊,他就将校审费、后勤协作费放在他个人的银行账户上管理。他管理的这笔费用用来发放单位职工的校审费、后勤协作费,还有一些用于支付专家审查费、拜节费、无发票支出的一些费用。我们单位发放校审费、后勤协作费是依据单位内部制定的《内部经济承包管理办法》提取的,按照该《管理办法》,生产任务承包也成为项目此阶段承包费,包含了设计人员的劳务费、出差费、野外工作补助等费用。另外我们单位还参照设计组人员此阶段承包费乘以35%作为提取的校审费,承包费乘以45%作为提取的后勤协作费。但这两个费用不是以我们单位的名义提取的,是以设计组人员的名义来提取的。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交给王俊私人保管使用是2010年开始执行的。从2010年起,我们经营结算出来的交给王俊保管的校审费、后勤协作费有1000多万元,我在本单位共领取了25万多元,具体数额记不清了。单位发放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是根据上一次发放的情况和近期工作表现,由院领导班子会议开会决定发放金额。

我们单位的院领导班子成员单独发放过校审费。2014年1月,我被提拔为院长助理,开始参加单位院领导班子会议。在2015年年初一天院领导班子会议,参会的有我、谢学文、伍廷阳、李斌、韦光林、王俊,会上讨论2014年校审费、后勤协作费的发放金额,谢学文提议讨论班子成员另外发放的校审费,这时我才知道班子成员除了跟职工一起发放校审费外还要单独发放一次。谢学文说,我作为院长助理,2014年另外发给我4万元的校审费,当时其他人表示同意,我没有反对。当天还讨论四个班子的校审费,具体金额我记不清楚,我的农行账户收到4万元,这笔钱我用在家庭开支上,这次会议没有讨论和决定另外发放校审费给王俊。2014年我另外领取的4万元校审费是班子同意发放,没有实际的工作依据,现在我正在凑钱退还。

2、证人齐某的证言:我于2014年8月至今担任安顺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科长,安顺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是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实施范围包括市直及所属各县区事业单位(包括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一起按月上册发放,奖励性绩效在每年初由人社工资管理部门审核总量后,根据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自行分配,不能超过审核的总量或者以其他名目发放。实行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以任何名义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收入属于单位的收入,应该进入单位账户统一管理,不能私自将经营性收入用于单位职工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发放。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也是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该院的绩效工资就是由我们审核,该院历来不属于超绩效工资水平的事业单位。

3、证人孟某1的证言:我2006年任某3市水勘院财务科科长至今,我们单位与全市的事业单位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两个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一起按月上册发放,奖励性绩效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给我们。每年的奖励性绩效都是在规定的总量之内发放。按照规定,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以任何名义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我们单位比照主管部门安顺市水务局的做法,从单位账上按照各个职工工资的2%比例提取发放给单位职工。我们单位项目组的程序是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组完成施工后,经营办根据项目情况制定项目任务书,确定项目承包费、后勤协作费、校审费的具体金额,以项目负责人的名义开具发票,经过院领导审批,再到我们财务科报账,财务科开具转账支票将钱支付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收到钱以后,扣除承包费以及相关的税费后将剩余的钱转给王俊保管,形成账外账,也就是“小金库”。王俊保管“小金库”的这件事情单位职工应该都是知道的,胡某主持水勘院工作的时候提出过让我们财务科保管从单位账上提取出来的后勤协作费和校审费,但是我没有同意,因为我知道这个事违反财务规定的,之后院领导就决定由王俊保管。“小金库”一部分以后勤协作费、校审费和节日慰问名义发放给单位职工,具体的发放金额和使用情况我不清楚。2010年至2014年我共领取了170500元,发放的这些钱都是经过院领导开会决定的。我们单位提取的后勤协作费和校审费属于我们单位的经营性收入,办公经费财政不负担,是从我们的经营性收入里支出,经营性收入历来都要上缴国家财政,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没有让我们上缴,财政部门也没有叫我们上缴,所有的经营收入全部交税的。

4、证人刘某1的证言:我于1999年在水勘院担任财务出纳至今,没有参与承接项目,水勘院发放校审费、后勤协作费、节日慰问费我都清楚的,每次发放我都参加的,因为王俊不懂财务上的事,我协助他和银行对接把钱发给单位职工,但是我不经手钱,我只负责登记造册,发放表是王俊提供给孟丽萍,我们财务室根据该表制作含账号和身份证号的发放表,每次都是我和驾驶员、聘用财务人员潘某2去发放的。2012年中秋节谢学文给孟某1说要过节了,职工每人发放500元过节费。2013年中秋慰问费发放情况和2012年一样,每人发1000元,钱是王俊拿给我发放的,领取的人都在我这里签字确认。2014年三八节,谢学文给财务主任讲女职工每人发放1000元的过节费,王俊拿了16500元给我,由我发放给17个女职工。2014年7月22日我们发放2014年上半年后勤协作费的情况与之前一样。发放的后勤协作费总额是526000元,这次发放的全部是打卡发给职工的。2015年2月11日我们单位一起发放2014年下半年后勤协作费和校审费,这次总共发放了1002000元,其中个别在王俊处领取现金,其他的全部通过银行转账到职工卡上,得钱的人都在我这里签字确认。我们不直接在单位账上发放职工校审费、后勤协作费的一个原因是逃避个人所得税。我们向财务领导提过由单位的账上造册扣税发放,但是领导说税款太高不同意。

5、证人刘某2的证言:我于2010年至今在水勘院经营办工作。2011年底谢学文到水勘院任院长后组织制定了一个内部承包管理办法,我们水勘院对外承接设计项目后,就将设计项目交给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组施工,设计完工后,经过领导开会决定每个设计项目的承包费和需要提取的后勤协作费、校审费的比例,然后经营办主任尚某就安排我制作任务书,决定项目承包费、后勤协作费和校审费的具体金额,任务书制作以后由院长、经营办主任、资料室和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签字确定,然后以项目负责人的名义开具发票,发票大多数都是我去税务局代开,小部分是项目负责人自己开,承包费的税费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提取的后勤协作费和校审费的税费由王俊的小金库支付,发票开好以后我就将发票交给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再拿给院长签字,签好字后,项目负责人就到院财务室结算,结算以后,项目负责人扣除承包费以及相关税费后,将剩余的钱交给办公室主任王俊,存入王俊的个人银行账户,由王俊保管。项目负责人交给王俊的钱是由我计算出来的,项目负责人就按照我计算的金额将钱交给王俊。《2010年至2014年任务书收入情况表》是我统计的,相关数据也是真实的,情况表中每个上交人(项目负责人)上交给王俊的金额最初都是我计算出来的,财务凭证和任务书也是我根据财务统计的。项目负责人将后勤协作费、校审费转到王俊账户上我不清楚具体原因,制作任务书、开具发票、计算上缴金额是尚某安排我做的,计算好后我就将金额以及王俊的银行账户交给各个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就把钱转存到王俊的银行账户里面。我制作任务书前,尚某给我一张总的汇总表,上面列明了后勤协作费、校审费、项目承包费具体金额,我只是把各个过程的金额分别列出来制作单独的任务书,这三种费用的金额具体是如何计算和确定的我不清楚。谢学文担任院长期间我以后勤协作费名义领取了70000元,以中秋和三八节慰问费的名义领了2500元,这些钱在市纪委开始调查水勘院之后就全部退了。

6、证人胡某的证言:我2000年至2012年11月在安顺市水勘院工作,我主要是分管水勘院的地勘处,并对设计项目进行质量把关,我担任水勘院副院长期间,单位提取过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首先是水勘院以单位名义从外单位承接设计项目,与业主方签订合同;然后由院长在单位职工中选定由谁担任项目负责人,之后就有项目负责人在单位内找不同专业的职工组成项目组;项目组成立后,就开始实施设计工作,设计完工后,在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复后,负责人就拿着批复到经营办,经营办就把该项目组设计项目的完成情况向院领导汇报,院领导就组织班子成员(含二级班子成员)开会决定该项目组完成的这个设计项目是否能结算工程款,能结算多少。开会通过后,经营办就下达任务书(任务书主要包括校审费、后勤协作费、项目承包费)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就拿着这个任务书去给经营办负责人、资料室负责人、分管院长或院长签字。然后项目负责人就把签完字的任务书拿去税务局开具发票,并把开好的发票拿给院长签字,接着就把任务书和签好字的发票交给财务室,财务室就按照发票上的金额和项目结算并开具支票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就拿着支票去银行把钱转出来,将任务书中规定的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返到办公室王俊的个人银行账户上,由王俊保管,实际上支付给项目负责人的工程款只是承包费,承包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施工情况自行支配,实施设计工程的相关费用由承包费支出,包含差旅费、小工费、住宿费、耗材等。我们将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提出来交给王俊的方式是2010年我们召开二级班子以上会议决定的,谢学文来担任院长后也是这样做的,我们这样做没有依据和规定,也没有得到过上级有关单位的批复、同意。我们主要是以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的名义将钱发给单位的校审人员和后勤人员,还有相关单位、部门人员的拜年拜节费用。2010至2014年我领取的校审费、后勤协作费、中秋节慰问费共计298500元,已全部退还水勘院。

7、证人徐某的证言:我于1993年进入水勘院工作至今,是中级工程师,我承接过水勘院的项目,在设计项目得到上级部门批复后,由水勘院经营办下达任务书,任务书中的关于后勤协作费、校审费、项目承包费,这三个费用我们项目组得到的只有承包费,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营办下达任务书后去税务局开具发票到财务室报账,但在上税时是连校审费、后勤协作费一起交税的,办理结算时,项目组人员按比例平摊税费,项目负责人扣除承包费以及相关税费后将提取的后勤协作费和校审费转到王俊个人银行账户里面,设计项目所产生的人工费、住宿费、项目组就餐费、小工费等支出都是从承包费中扣除。后勤协作费、校审费不在我们项目承包费内,不属于我们项目组,所以要还给单位,至于为什么交给王俊就不知道了,但是其他项目组做的设计项目所得的结算款都是这么做的,这个是院里面领导的安排,我只是按照规定执行。谢学文担任院长期间,我领取校审费和节日慰问费共计22786元,我在2017年7月已全部退还。

8、证人张某的证言:我从2002年至今一直在水勘院设计处从事设计工作,现在的职称是高级工程师,我们是以水勘院单位名义到外面承接设计项目,由经营办与业主方签订合同,之后院长指定我来担任项目负责人,并且安排单位里不同专业的职工来组成项目组,项目组成立之后就开始实施设计项目工作。在设计项目做完后,专家通过后,主管部门要下批复文件,我们项目拿到批复文件后,就等单位的结算时间,因为我们单位这些设计项目的工程款结算一般是每半年或一年一次。到了结算时间,项目组负责人就拿着批复交给经营办,表明我们做的这个项目已经完工,可以结算。经营办根据单位内部规定制作任务书,并下发给项目负责人。任务书包括下发的总额,即校审费、后勤协作费、项目承包费总和。之后项目负责人就去税务局开具发票,拿着发票和任务书到财务室进行工程款总金额的结算。结算的工程款金额大的财务室就开具支票,小的几千元这种,就直接拿现金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拿着支票或现金,按照任务书中规定的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的金额,将这两费返到王俊的个人银行账户上,剩下的项目承包费由我们项目组按照单位相关的比例规定,分给项目组内各专业的成员。我们结算工程款是要纳税的,我们拿到任务书就去税务局缴纳相关税费。我们项目组只负责项目承包费的税费,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我们不负责,只是缴税的时候是一起缴的,但是我在返给王俊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时,要把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的税费扣下来。在设计项目中所产生的支出,是从属于我们项目组的承包费中扣除。我在2015年2月领取了2014年的校审费,金额是10000元,是打在我银行账户上的,后勤协作费没有领过。还领了2012年中秋慰问费500元,2013年中秋慰问费1000元,以上领取的钱我都退还给水勘院了。

9、证人陈某1的证言:我们以水勘院的名义对外承接项目。院领导确定项目小组负责人后,将设计项目采用内部承包的方式发包给项目小组具体实施。项目完成后,就由水勘院经营办下达任务书(任务书中核定后勤协作费、校审费、项目承包费),项目小组实际得到的只有项目承包费。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营办下达任务书的金额开具发票后,到财务室报账,财务室按照任务书确定的金额报账,项目负责人扣除项目承包费及相关税费后,将报出来的后勤协作费和校审费转到办公室主任王俊的个人银行账户,承包费的税费由项目小组承担,后勤协作费和校审费的税费由我们从财务报出来转给王俊的后勤协作费和校审费支付。

10、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们承接项目先是谢学文院长去外面的单位以水勘院的名义承接项目,与业主方签订合同。然后由谢学文院长从单位的职工中指定项目负责人,我没做过项目负责人,但做过项目组成员,拿到批复后项目负责人就向经营办报设计项目完成的情况,经营办统计后向院领导汇报,院班子成员就根据单位的相关管理办法开会讨论决定我们完工的这个设计项目是否能结算,结算多少钱。会议通过后,由经营办下达任务书(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了校审费、后勤协作费、项目承包费的具体金额,这其中只有项目承包费是属于我们项目组的)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拿到任务书就去找经营办主任、资料室主任、院长签字,项目负责人自己也要在结算人一栏签字,并去税务局开具发票,然后就把签好字的任务书和开具的发票交给财务室,财务室就开具支票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按照任务书中规定的校审费、后勤协作费返到王俊的私人银行账户,在单位大家都是这么做的。项目承包费就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单位相关规定按比例将承包费分配给项目组各专业的成员。2010年11月31号凭证、2011年12月70号凭证、2012年6月13号凭证、2013年1月44号凭证、2013年8月26号凭证、2014年1月43号凭证、2015年2月4号凭证这些设计项目都是我做的,上面工程款也是我去结算的。我领过2013年至2014年后勤协作费、校审费共计19000元。2012年还领取了中秋节慰问费500元,2013年中秋慰问费1500元。以上领取的钱我在今年7月初退还给水勘院了。

11、证人谢某的证言:水勘院以单位名义对外承接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项目,院领导确定项目小组负责人后,将设计项目采用内部承包的方式发包给项目小组具体实施。设计项目完成后,由经营办下达任务书,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营办下达任务书的金额开具发票后,然后到财务室报账,财务室按照任务书确定的金额报账(含后勤协作费、校审费、项目承包费),项目负责人扣除项目承包费及相关税费后,将报出来的后勤协作费和校审费转到王俊的个人银行账户,承包费的税费由项目小组承担,后勤协作费和校审费的税费从我们转给王俊的后勤协作费和校审费中支付。2010年11月29号凭证、2011年12月79号凭证、2013年2月41号凭证的设计项目都是我做的。2010年至2011年我领取了23500元后勤协作费,我已退还。

12、证人赵某1的证言:水勘院以单位名义对外承接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项目,院领导确定项目小组负责人后,将设计项目采用内部承包的方式发包给项目小组具体实施。我们按照单位内部制定的管理办法将承接的设计项目发包给单位职工,一般是半年结算一次。项目小组承接的设计项目完成后,就由水勘院经营办下达任务书,项目负责人根据任务书的金额开具发票后到财务室报账,财务室按照任务书确定的金额报账,项目负责人扣除项目承包费及相关税费后,将报出来的后勤协作费和校审费转到王俊的个人银行账户。2010年11月52号凭证、2011年6月54号凭证、2012年1月2号凭证、2012年6月37号凭证、2013年2月2号、8号凭证、2013年8月28号凭证、2014年1月50号凭证,这些项目都是我做的。2010年至2014年我领过13.6万元校审费,2012年、2013年中秋节我领得1500元过节费,后我总共退了13.75万元。

13、证人柴某的证言:我没有领过后勤协作费,2012年至2014年我领过6万元校审费,2012年、2013年中秋节总共领得1500元的过节费,以上共计6.15万元我全部退了。

14、证人王某1的证言:我没有领过后勤协作费和校审费。2012年、2013年中秋节从单位领的1500元过节费,我已退。2014年1月48号凭证、2014年12月73号凭证是以我的名义与院经营办签订任务书并结算的。

15、证人刘某3的证言:2011年7月12号凭证、2012年6月52号凭证、2014年1月74号凭证、2013年8月49号凭证、2015年2月29号凭证记载的项目都是我结算的,发票和任务书上“刘某3”名字也是我签的。我总共领了26500元,其中有3000元的校审费、21000元后勤协作费、2500元过节慰问费,这些钱我都是通过银行账户领取的,钱已全部退还给水勘院。

16、证人龚某的证言:2010年11月26号凭证、2012年1月9号凭证上的设计项目都是以我的名义与院经营办签订任务书并结算的。2012年下半年、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和下半年我在水勘院分4次领了48000元后勤协作费。另外2012、2013年的中秋节在单位领了1500元过节费,2014年“三八”节领了1000元慰问费。市纪委开始调查后,我就退了,总共退了50500元。

17、证人吴某1的证言:2016年6月18号凭证、2011年12月72号凭证、2012年6月2号凭证、2013年1月38号凭证、2015年2月9号凭证、2011年12月72号凭证上“吴某1”的名字是我签的。2012年和2013年领过中秋节过节费1500元,2015年年初领到15000元的校审费。以上16500元已全部退还给单位。

18、证人杨某的证言:我没有领过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只领取过中秋节慰问费,2012年领了500元,2013年领了1000元,这1500元我已全部退还给单位。

19、证人刘某4的证言:2013年8月48号凭证、2015年2月3号凭证上的设计项目是我做的。我没有领过校审费、后勤协作费。我领过2013年中秋慰问费1000元,今年7月份左右已退还给水勘院了。

20、证人吴某2的证言:2015年2月4号凭证上的项目是我负责的,2015年我领过校审费3000元,2014年领取后勤协作费1000元,2013年领取中秋过节费1000元,以上领取的5000元已全部退还单位。

21、证人任某1的证言:2014年12月32号凭证上的设计项目是我做的,我没有领取过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2013年领得中秋节慰问费1000元。

22、证人赵某2的证言:2013年8月50号凭证、2014年1月44号凭证、2015年2月5号凭证上的结算是我经手办理的,我没有领取过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但领取过2012年中秋节慰问费500元,2013年是1000元。

23、证人韦某的证言:2011年6月08号凭证、2011年12月81号凭证、2013年1月22号凭证、2013年1月33号、2013年8月4号凭证上的结算都是我经手办理的。2015年领取15000元的校审费,领取过2012年中秋过节费500元,2013年1000元,以上共计16500元我都退还给单位了。

24、证人敖某的证言:2010年11月51号凭证、2011年6月53号凭证、2011年12月75号凭证、2013年1月45号、2013年8月29号、2015年2月2号凭证上“敖某”的名字是我签的。我总共领过68000元校审费,没有领过后勤协作费,中秋节慰问费总共领过1500元,以上共计39500元全部退还给水勘院了。

25、证人易某的证言:2012年6月21号、2014年12月20号凭证这些项目都是我结算的,上面“易某”的名字也是我签的,我2015年领取过3000元的校审费,后勤协作费没有领过。2012年、2013年共领取了1500元的中秋节慰问费,以上共计4500元我都退还给单位了。

26、证人陈某2的证言:2010年11月8号凭证、2011年6月8号凭证、2013年8月25号、2015年2月3号凭证这些设计项目都是我做的,发票和任务书上“陈某2”的名字也是我签的,2015年领取3000元校审费,已退还单位。

27、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0年11月18号、2011年6月8号、2012年1月16号凭证这些设计项目都是我做的,项目工程款也是我去结算的,我没有领取过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2012年、2013年共领取了中秋节慰问费1500元,全部退还给单位了。

28、证人李某3的证言:2010年12月10号、2011年6月50号、2013年2月35号、2014年1月49号、2014年12月37号凭证是我做的并结算的,2012年、2013年共领取了中秋节慰问费1500元。

29、证人吴某1和的证言:2014年12月19号、2011年12月22号凭证是我去结算的,我领取过2014年校审费10000元,没有领过后勤协作费。2012年、2013年共领取1500元的中秋节慰问费。以上领取的费都退给单位了。

30、证人陈某3的证言:2014年12月0031号凭证的设计项目是我做的并结算的,2012年1月15号凭证设计项目是我做的,但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是同事吴某3帮我转给王俊的。我没有领过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只领了过节费1500元,已退还单位。

31、证人潘某1的证言:2010年11月30号、2011年5月38号、2011年6月10号、2011年12月77号、2012年6月1号、2013年1月158号、2013年1月60号、2013年8月7号、2014年1月78号凭证,这些设计项目除了有几个小工程是我代其他同事结算的外,其他工程都是我做的并结算的。2010年至2014年我领过6.4万元校审费,2012年、2013年共领了1500元的中秋慰问费,以上都退还给单位了。

32、证人鲍某的证言:具体时间记不清楚,我到水勘院协助他们做了普定县中小河治理项目,做完后我就回单位上班了,大约2013年2月左右,水勘院办公室主任王俊通知我到水勘院,他拿了5000元给我,说是我做马官至青山水库段水利工程的测量工作的辛苦费,我收下后就走了,领钱时王俊没有让我签字。2017年7月水勘院通知我把之前领的这5000元退回去,我就退了。

33、证人吴某3的证言:我没有领过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2012年、2013年总共领了1500元的中秋过节费。2010年11月27号、2012年1月34号、2012年6月2号、38号凭证、2014年1月69号、2014年12月74号凭证的项目都是以我名义与水勘院签订任务书并结算的。

34、证人孔某的证言:我没有领过后勤协作费,2010年至2014年共领过5.6万元校审费,2012年、2013年共领了1500元中秋过节费,以上共计5.75万元都退给单位。2010年11月3号、2013年1月37号、2014年1月52号、2014年12月29号都是以我名义与院签订任务书并结算的,“孔某”的名字也是我签的。

35、证人柏某的证言:2014年领过3000元校审费,2012年、2013年中秋领得1500元过节费,以上4500元已全部退还。2013年8月3号凭证是我和吴某1合伙承接,吴某1负责结算,2014年1月68号、2014年12月23号、2015年2月22号凭证是我结算的。

36、证人饶某的证言:2010年7月安顺市水务局开党组会决定让我去兼任水勘院院长,期间由于我还是税务局的总工程师,事情很多,基本上都是水勘院副院长胡某来负责安排工作,我对重大的工作进行表态、把关。水勘院是从2010年我兼任院长时开始提取后勤协作费、校审费的。由于当时从事设计项目的人员能获得项目承包费,水勘院为了推动工作,让负责校审、后勤的工作人员也能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我们当时的班子成员开会决定,沿用李锐在2006年制定的管理办法,从设计项目任务书的总金额中提取后勤协作费和校审费交给办公室主任王俊保管。每次开会都会说这次能提取多少钱,发给职工多少钱,但是总的提取了多少我记不清楚了。基本上后勤协作费和校审费都是半年发一次,在发之前我们班子成员都会开会决定发放的标准,根据职工参与校审工作和后勤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职工的职务、职称,综合考虑,决定每个职工的具体发放金额。发放的人员主要是参与校审和后勤工作的职工及班子成员。水勘院以单位名义从外单位承接设计项目,与业主方签订合同,然后单位制定项目负责人,并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将项目交给项目组做,设计项目完工后,在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复后,经营办就下达任务书给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就拿着任务书开具发票交给财务室,财务室就按照任务书上的总金额结算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又将任务书中规定的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返到王俊的银行账户上,由王俊保管。

提取的这些钱不走公户是因为水勘院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已经由财政负责了,再以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的名义发给职工是不合理的。二是因为单位有一些无发票支出不好走单位公账的报销,比如购买高档烟酒的费用、给专家的审查费用、给相关单位领导的拜节费用。我们是依据2006年单位制定的管理办法提取的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这个管理办法没有得到过上级有关单位的批复或领导的同意。在设计项目实施过程中所用的相关设备、车辆是水勘院的,项目组负责人以及项目组成员都是水勘院单位的职工。谢学文任水勘院院长后,他们班子成员在2012年制定了一个管理办法,当时他只是口头和我说过,没有以正式的文件报给我及水务局,我们也就没有下过正式的批复。我没有领取过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因为我只是兼任水勘院院长,工资是水务局发给我,所以我没有领取过水勘院的任何报酬。

37、证人王某2拉的证言:水勘院是安顺市水利局下属的财政全额拨款的正科级事业单位,但是财政只拨付单位职工工资,不拨付共用经费。我任某3市水利局局长期间,水勘院提取后勤协作费和校审费的事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水勘院在对外承接设计项目后,水勘院会找单位职工成立项目组,由项目组去实施项目,在设计完成后,单位会核算一定数额的承包费给项目组,这个部分就是给项目组成员的奖励。他们对外承接项目获得的收入是单位的经营性收入,属于国有资产,应该进入单位账户统一管理。水勘院没有向我汇报过他们提取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的事,我们也没有下过相关的批复,水勘院是否制定有内部管理办法我也不知道。

(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谢学文的供述:我于2011年调入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任院长,水勘院是安顺市水务局下属全额拨款的正科级事业单位,财政收入一是财政拨款,在编职工的工资、绩效、福利;二是经营性收入,来源是我们水勘院对外承接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工作,取得的合理利润,并进入单位账户管理。水勘院的经营性收入属于国有资产。班子成员有四个人,有我、伍廷阳、李斌、韦光林,我主持全院工作,分管财务室、办公室、经营办;伍廷阳协助我开展工作,分管生产工作、设计室;李斌协助我开展工作,分管地勘处;韦光林协助我开展工作,负责全院的设计质量工作。我们水勘院有设计资质、勘察资质、测绘资质、水土保持资质、咨询资质。单位承接项目首先是由我和经营办的人去联系业务,与业主签订合同,确定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然后以承包的方式,将项目交给项目负责人实施,项目获得批复后,项目组就按照设计的要求具体实施。院里面每半年结算一次,由项目组的人把设计完成的项目报上来,我们开班子会决定哪些项目纳入结算,纳入结算项目的由经营办制作任务书,计算出项目组的承包费、校审费、后勤协作费,然后按照上述三项费用的金额开具总发票,项目负责人、经营办负责人和我都签字以后,到财务室报账。报账以后,项目组的人领取承包费,校审费、后勤协作费返还给办公室主任王俊,存入其个人账户,由王俊保管。承包费是根据我们水勘院制定的管理办法,依据我们和业主方签订的合同金额大小,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承包费是用于设计工作的所有费用,也就是承包费是“包干”给项目负责人的,包括人工费、差旅费、福利费、部门办公费、小工费、外业材料消耗费及其相关的税费,剩余的承包费其实就是项目组的利润,由项目负责人支配。在我担任院长之前,水勘院就有一个管理办法,好像是2006年制定的,我到水勘院任院长后,参照之前的管理办法组织制定了《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内部技术经济承办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了生产任务成本、后勤协作费、校审费的提取办法和比例。制定的管理办法没有向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备案,也没有得到批复,制定之前,也没有请示过。我来水勘院任院长之前,就已经有小金库了,也是由王俊保管。发票是由经营办或者项目负责人去开,承包费的税钱是由项目组自行承担,后勤协作费、校审费的税钱用小金库支付。2011年底我任院长后,开会决定按照以前的方式从提取的后勤协作费、校审费里面发放。发放标准是根据当年职工的工作表现,经班子开会决定发放范围及金额,没有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发。确定好以后,由王俊造册发放,有时打入工资卡,有时直接发现金,领取的职工要在发放清册上面签字,在发放的过程中,发放金额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班子成员,二是中层干部,三是其他职工。中层干部领取的比一般职工多,比我们少,班子成员中,我领取的比伍廷阳、李斌、韦光林多。2012年7月至2015年3月,共发放了400多万元,具体的数字我记不清楚了,以发放的清单为准,我个人领取了67万多元。王俊作为办公室主任,开班子会他都要参加,最主要的是发小金库钱的时候要由王俊实施,小金库的钱也是由他保管。提取的后勤协作费、校审费、节日慰问费等发放给单位职工;另外以校审费的名义单独发放给我们四个班子成员,共有5次经过我计算,以“校审费”名义发放给我们单位干部职工的金额合计1163000元,“后勤协作费”合计3112000元,两项合计发放4275000元,我个人分别得20.1万元和23万元,合计43.1万元。以“校审费”名义单独发放给我们班子成员以及尚某的金额合计70.9万元,我个人得24万元,伍廷阳、李斌、韦光林分别得14.3万元,尚某得4万元。以“中秋节”的名义2012年发放金额共计43000元,2014年以三八节的名义发放给单位的17位女职工16500元,这些钱也是用我们小金库发放的,是王俊经手发放的。2012年在决定给大家发放的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的班子成员会议上,当时好像是王俊提出来的:作为单位的领导,我们班子成员除了和大家职工一起领取后勤协作费和校审费以外,应该要多领点。同时王俊还提出要单独造册发放,如果一起造册发放,悬殊太大,怕其他职工有意见,当时班子成员都想多领奖金,大家就表示同意。之后我们每次开会讨论给职工发放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时都会一起决定我们班子成员单独发放的事情,每次我比他们几个班子成员都要多领点,班子会议决定以后,就由王俊单独造册并从他保管的小金库里面提出一部分钱来单独发放给我们四个。最后一次发校审费,给尚某4万元是因为尚某是我们单位经营办的主任和院长助理,对院里面的管理参与比较多,她对单位的贡献比较大,在会议上我就提议单独发点钱给尚某,后来大家也就一致同意,当时尚某参会的,我们每次开会讨论发后勤协作费和校审费,尚某和王俊都是参会的。单独发的钱我们没有对外公布,其他人不知道,只是参与开会的人员知道。没有专门的会议纪要,大家只是记录在自己的笔记本上。我的笔记本上都有记录的,当时没有详细记录,只是记录一个标题。

我们的小金库大约提了1100万元,王俊用于保管小金库的银行账户里面也有他自己的钱在里面,具体情况只有他自己清楚。小金库的其他资金用于拜年拜节的支出,召开技术审查会给专家领导的红包,购买高档烟酒,单位车辆违章罚款,帮单位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40万元,支付注册岩土工程师40多万元,支付开具校审费、后勤协作费的税费、王俊交回30多万元以及其他不好列支的支出等,具体金额我记不清楚了,每年王俊都要和我对一次帐。

我们水勘院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是财政只承担职工工资,没有办公经费,所以我们的经营性收入全部用于单位公事上,比如聘用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我们也实施了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改革,具体实施时间记不清楚了,按规定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后,不能自行发放任何津补贴,但是我们水勘院具有一定的企业性质。

2、被告人伍廷阳的供述:我于2011年11月至2017年7月任院班子成员、副院长,分管规划设计处、测绘处,兼任项目设计审查和做项目设计的具体工作,实际工作中我也做项目设计的具体工作和部分项目设计的审计把关。作为院领导,2012年我参加开会讨论制定了一个管理办法,就是《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内部技术经济承包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据我所知,没有得到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批复。根据管理办法,我们单位至项目设计完成后,半年统一结算一次,召开院长办公会,院班子成员、经营办负责人尚某、办公室主任王俊参加会议,有一次财务室负责人孟某1参加,会议讨论哪些项目可以结算,经营办根据会议决定结算的项目下达任务书,任务书由经营办结算,算出承包费、后勤协作费和校审费的金额,项目负责人拿到下达的任务书后,按照总的金额开具发票,有部分发票由经营办负责开。财务室按照发票金额把钱支付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根据任务书上的后勤协作费和校审费的金额扣税后,把钱转到王俊的个人账户上,如果是经营办代开发票,是谁垫资的税费就把税费给谁。在讨论哪些项目可以结算的时候,会议一起讨论后勤协作费和校审费发放到个人的具体金额,一般根据上一次发放的情况,结合每个人的工作表现,调整确定每个人的具体发放金额。我们单位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主要财务收入是财政全额拨付在编人员工资和单位对外承接勘测设计项目收取费用。

在谢学文任院长后,我们单位发放的后勤协作费和校审费也是先从单位账户上提取,进入王俊的私人账户,再由王俊按会议决定发放。我们班子成员每次单独造册发放校审费,王俊虽然知道,但没有发给他。还有我们班子成员最后一次单独造册发放的时候,发了40000元给尚某,开会讨论发钱给她的时候,我记不清她是否参加,但发放的册子是一起的,她应该知道我们这次发钱的情况,是她刚被提拔为院长助理,另外造册发放校审费给我们四个班子成员。这些年总共发了5次,总的发了709000元,我和李斌、韦光林三个人一样多,每人分别领得143000元,谢学文领得240000元,尚某领得40000元。发放的金额没有具体依据,都是会上谢学文提出每个人另外发放的金额,其他班子成员没有意见后就确定下来了。纪委调查统计后我才知道总共发了700余万元给单位职工及班子成员,这700余万含另外造册发放给班子成员的70余万。小金库的钱还用于支付专家咨询费、相关人员的拜节费、资料收集费、平时支出无发票的费用,至于这些支出有多少我不清楚。但我经手的有5、6万元。每次开会发放校审费、后勤协作费给单位职工的会议我都参加,从谢学文任院长以来,这种会议我们只召开了5次,发放了5次,每次会议的决定我都同意的,从来没有提出过反对意见。包含另外造册发放给班子成员的决定,我都同意的,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后勤协作费的发放对象除了规划设计处、勘查处、测绘处人员以外,单位的其他人员,包括班子成员、刚参加工作不久的、生产任务完成较少的年轻人,也考虑一部分。我们发放校审费的对象有我们班子成员四个,副总工四个,和其他实际参与校审核查的人员。我总的领取了603500元,包括我们班子成员单独造册发放时我个人领取的143000元在内,在2015年11月份左右,按照单位要求,上交了个人所得税23494元,这些钱都是交给单位财务室。这603500元我基本上都用出去了,在安顺市纪委调查后,我在2017年6月20日左右,我把我领的603500元,减去我之前补交的2万多的税款,我实际退缴的钱是580005元,这些钱退交到单位账上。

3、被告人李斌的供述:我从2011年12月至2017年7月6日任水勘院副院长,2012年年初作为班子成员参加了“关于下达2011年下半年项目任务书和发放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的会议,通过2012年初的这个会议,我第一次知道,我们水勘院通过从项目结算任务书提取出校审费、后勤协作费的方式,将提取的资金交入王俊的私人账户,由王俊保管。在2012年10月份左右,《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内部技术经济承包管理办法》就定稿了。在2012年10月份之后的一次院长办公会上,我问谢学文我们最新制定的管理办法上报给市水务局没有,谢学文说他已经给时任的分管领导饶某和主管领导王某2拉汇报,但是没有见过安顺市水务局给我们的批复。虽然我们这个管理办法没有获得市水务局的文件批复,但通过谢学文的描述,也没有否定我们这个管理办法。所以从2012年到2015年,我们都是按照这个管理办法来提取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交给王俊保管,并发放给全院职工。在实际中的操作方式是水勘院领导班子去业主方承接工程,并签订合同,再根据院里面职工工作状况和工程难易情况,由院长谢学文安排具体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项目组,由经营办下达工作任务书,工作完成后就根据所签订的合同价款,按照管理办法下达结算任务书(内容包括:项目组承包费、校审费、后勤协作费)经过谢学文审批后,项目负责人就通过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形式,从水勘院财务对公账户上面,把钱领出来。项目负责人根据结算任务书上面规定的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金额,扣除税款后,把提取的钱交给王俊保管,存入王俊的私人账户,进入了“小金库”。从2012年7、8月份开始,我们基本上每半年结算一次项目承包费、校审费、后勤协作费。水勘院每一个项目的结算任务书,都需要通过院长办公会通过,我们班子都是统一通过的,没有提出过反对意见。经营办工作人员汇总数据之后,谢学文就组织班子成员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商量、决定职工的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发放。这类会议,我们班子成员谢学文、伍廷阳、李斌、韦光林都全部都参会,办公室主任王俊每次都参会,经营办的书记员、财务室孟某1、办公室副主任任某2有时也参会。我们是以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的名义将“小金库”的钱发放给单位职工的。其中我们院班子是根据管理办法属于“两肩挑”,又走职称又走管理,就要发放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谢学文作为院长,发放的金额是我们其他班子成员的1.5至2倍。基本上谢学文提出后,我们商量都同意,就按照谢学文确定的金额来发放。在确定完所有人发放的金额,就由王俊制作发放清册,我们班子成员的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是与职工一起造册发放,王俊将发放清册给谢学文审批。谢学文签字同意后,王俊就从保管的小金库里面提钱出来发放,有时逢中秋时,单位也考虑用“小金库”的钱发放给全院职工。小金库的钱,大部分资金主要是以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的名义发放给院里面的职工,小部分资金用于单位的拜节慰问、给专家的审查费,除此之外,是否还用于其他方面我不清楚。我们水勘院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我们单位的性质以及财经纪律“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我们这种方式提出来的小金库资金应当属于国家资金。如果我们不通过这种方式提钱出来,这些钱应该进入国家财政收入。因为这些费用是为了单位的发展考虑而使用,而且这些支出无法在公账上面正常合规报销,所以就是用“小金库”提出的钱进行开支。“小金库”没有记录的账本,具体提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我领得这些钱后,都是存入银行,作为家庭收入,基本上都是用于日常家庭开销。

我担任水勘院班子成员、副院长期间,水勘院将小金库的资金以单位名义发给单位职工,总的发放了700多万余元,但是我任职期间发放的具体金额记不清楚了。我是从2010年开始领取的,一共领取了492500元,其中以校审费名义单独造册发放给班子成员的领取了143000元,和单位其他职工一起造册发放的校审费、后勤协作费、节日慰问费349500元。胡某主持工作期间领取的是25000元,谢学文担任院长后,我们班子会议决定发放的我领取了467500元。这些钱在2017年6月28日已退还到水勘院对公账户。

4、被告人韦光林的供述:我于2011年12月至2017年7月5日任某3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总工程师,我们单位是财政全额拨款的正科级事业单位,但财政只是保障在编人员工资,没有拨付办公经费。我们单位的聘用人员工资和项目实施成本、日常办公经费由单位经营性收入保障。按照岗位职责,我任总工程师期间,分管副总工室,对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开展工作。同时负责对全院设计成果进行技术质量把关,也就是对全院设计成果进行审定。在2005年后,水勘院院长李锐就制定了一份《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是得到安顺市水务局批准同意的,我做过几个项目负责人,我清楚具体操作模式:1、水勘院领导班子去业主方承接工作,并签订合同;2、院长安排具体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项目组;3、经营办下达工作任务书(内容包括:工作要求、人员配置、时间节点);4、项目组就根据相关规程、规范和任务书要求开展工作;5、项目组完成初步成果后,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6、工作完成后就根据所签订的合同价款,经营办下达结算任务书(内容包括:项目组承包费、校审费、后勤协作费);7、项目负责人通过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形式,经过领导审批后,从水勘院财务公账户上面,把钱领出来。8、项目负责人根据结算任务书的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金额,把提取的钱转入王俊个人银行账户。我们水勘院就是通过这种操作模式,从公账户以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的名义提取资金设立“小金库”。2012年初,水勘院院长谢学文组织院长办公会,这次参会的有谢学文、伍廷阳、李斌、韦光林、王俊和尚某,会议研究决定延续之前管理办法从项目结算的任务书中提出校审费、后勤协作费交给王俊保管,具体发放由王俊来发放。这个决定是在场的班子成员都同意的,我当时还建议统一造册发放,留个凭据。在2012年下半年,我们水勘院参照2006年《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和同行业一些管理模式,通过院长办公会、中层干部会、全院职工会进行讨论、修订。在2012年底左右,就定稿了《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内部技术经济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管理办法》)。在修订管理办法期间,谢学文曾给我们其他班子成员说过他已经给时任分管领导饶某和主管领导王某2拉汇报过的,汇报的结果谢学文没有给我说,但是至今安顺市水务局没有给我们定稿的《管理办法》正式的文件批复。从2012年制定并执行这份《管理办法》到2015年我们水勘院被纪委调查期间,我们都按照这个《管理办法》来提取校审费、后勤协作费存入王俊私人账户小金库中,并安排王俊保管。如果我们不通过这种方式提钱出来,这些钱应该放在水勘院的公账户上。小金库的资金的使用有:1、以校审费、后勤协作费的名义发放给了院里面的全院职工(包含我们班子成员),这些资金占大部分;2、以校审费的名义单独造册发放给水勘院班子成员,大概有70万元;3、聘请专家费用,这是占小部分;4、一些节日问候,也是占一小部分。从2012年7月份至2015年,总的开了5次会议左右,基本上都是由谢学文组织我们领导班子成员开院长会,每次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王俊都在,有时尚某、孟某1也参会。基本上按照上一次发放后勤协作费和校审费标准来进行适当调整,具体金额主要由谢学文确定。我能肯定每一次确定发放校审费、后勤协作费上面,我们四个班子成员在场,并且都是同意的,没有人反对。我现在能回忆的是最后一次会,在2015年2月初,在市水勘院三楼会议室,当时有谢学文、伍廷阳、韦光林、王俊、尚某、孟某1和我在场,我们会上除了讨论所有职工的校审费、后勤协作费之外,同时还讨论以校审费单独造册发放班子成员费,当时谢学文提出考虑2014年尚某任院长助理,也属于编外班子,在班子成员以校审费名义单独造册发钱的名单上也把尚某考虑进来,就发放给她一些,这笔钱是安排王俊从小金库转账给我们。谢学文提出班子单独造册发放后,班子成员都同意,经我计算下来,我、伍廷阳、李斌领得143000元,谢学文领得240000元,尚某领得40000元,我们总计领得了709000元,这些钱就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辛苦费。我是从2010年开始领取的,一共领取了566500元,谢学文担任院长之前我领取的是钱是99000元,其余都是在谢学文担任院长期间领取的,这些钱在2017年6月退还到水勘院账户。

5、被告人王俊的供述:我于2010年3月任水勘院副总工程师,2014年12月至今任水勘院高级工程师,我们单位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安顺市水务局。经费是由财政全额拨付在编人员的全部工资,其它经费由单位对外经营利润收入支付。我们的承包费一般是每半年结算一次,由项目组的人把设计完成(批复文件)的项目交给经营办,经营办在院班子会议上汇报项目完成情况,院班子会决定哪些项目纳入结算项目,纳入的由经营办按照我们水勘院内部经济技术承包管理办法制作任务书,计算出项目组的承包费、校审费、后勤协作费,这三费计算比例管理办法上有规定,然后按照上述三项费用的金额开具总发票,经项目负责人、经营办负责人和院长签字以后,由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室和财务人员结算,结算后,承包费就是项目组设计施工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校审费、后勤协作费由项目负责人返还给我,存入我的个人银行账户,并由我保管,绝大多数都是项目负责人转账到我的账户,只有小部分小额的是现金,设立账外账。这种方式是从2010年年底,胡某决定这样做的,也是他叫我保管的。当时是胡某在二级班子会议(参会人员是处室负责人以上)上说:我们单位有的开支是没有发票充账的(如给省里面拜节、购买高档烟酒),所以校审费、后勤协作费要先从单位财务提出来,用于单位无发票开支的支出,余下的作为职工的校审费、后勤协作费发放。校审费、后勤协作费给职工和领导之间有一定的差距。产生差距的原因是依照我们单位制定的《安顺市水利水电设计院内部技术经济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伍廷阳、谢学文、李斌、韦光林另外领取的校审费、后勤协作费没有什么法律依据。我记得当时是在我、谢学文、伍廷阳、李斌、韦光林开会的时候,记不清哪个领导说:他们联系业务,付出的多一些,依照《管理办法》他们应该多领取校审费。但如果在发放册上金额与其他职工差距过大,怕职工有意见。

我们单位在2006年的时候制定了一个《管理办法》,得到当时的主管部门水利局批准的。在2012年的时候又重新修改过,当时是我打印的,拿给谢学文后,谢学文就报送给主管部门分管领导饶某,但后来没有正式的批复。我们单位从2006年就实行项目设计内部承包制,就是单位对外承接的项目,由单位职工成立项目小组,以经费包干的形式承包实施项目设计。

2010年年底至2015年3月左右,我们大约提取了1100多万元的后勤协作费和校审费,之后就没有提取了。这个钱存放在我农行的两个账户(其中有一个账户有两张银行卡。)和贵州银行的一个账户里面。这些账户里面也有我自己的钱,具体多少记不清楚了。提取的1100多万元,有700多万元是以后勤协作费、校审费和节日慰问费的名义发放给水勘院职工;有130多万元是支付提取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的税款;有40多万元用于缴纳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有43万元用于聘用岩土工程师夏旺明的资质费用;有80多万元用于水勘院给省、市、县各级专家、领导的拜节费;有100多万元用于购买高档烟酒及其他一些无发票支出;有7万多元支付新疆旅游费;有3万多元用于单位车辆违章罚款;还有我退给市纪委的34万元以及我今年退给水勘院财务人员8000多元。

《2010年至2014年任务书收入情况表》就是我保管的账外账的资金收取情况,这个情况表收取的总金额是11564029.46元。2012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后勤协作费发放表6份,这些表是真实的,是用我保管的账外账资金以后勤协作费名义发放给单位职工的,2012上半年发放后勤协作费408000元;2012下半年发放后勤协作费560000元;2013上半年发放后勤协作费528000元;2013下半年发放后勤协作费553000元;2014年上半年发放后勤协作费526000元;2014下半年发放后勤协作费537000元。

2012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校审费发放表共5张,2012年上半年以现金方式发放校审费157000元;2012年下半年以现金方式发放校审费173000元,鲍某的5000元未签字,但钱是领取的;2013年上半年以银行打款方式发放校审费161000元;2013年下半年以银行打款方式发放校审费207000元;2014年下半年以银行打款方式发放校审费465000元。

谢学文担任水勘院院长期间我领取的后勤协作费共计63000元,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共计171000元。

《2010年9月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聘用职工中秋慰问费》一张金额5000元、邮政储蓄银行安顺市南华路支行的38000元收条一张、《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秋慰问(2012)》2张,这笔钱是以“中秋节”名义发放的,发放金额共计43000元;《2013年中秋节慰问费》3张,金额91000元;《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秋慰问(2013年)》7张,是以中秋节名义发放的,金额共计10400元,是我经手办的,用我保管的账外账资金发放的,金额为91000元,其中11000元现金发放,80000元是通过银行打款。《2014年“三八”节职工慰问费》这是以三八节的名义发放给单位的17名女职工,是我经手发放的,发放金额为16500元,是我保管的账外账自己发放的。

我们发放的后勤协作费、校审费以及以中秋节、三八慰问费都是我们院班子开会决定,发放金额、范围都是会议决定的,每次开会我都参加的,经营办主任尚某、财务科主任孟某1有时也参加。然后我根据会议决定造发放清册,经谢学文签字后组织发放,现金发放都是我直接发,打进大家工资账户是我造册后,经谢学文签字,将发放名册拿给刘某1打款进账,钱由我从我的银行账户中取出来交给刘某1,我和刘某1一起去银行办理打款。我作为办公室主任,提取资金的保管、发放及使用都是要我经办,所以班子会议我都参加的。尚某是经营办的负责人,支付多少承包费、提取多少后勤协助费和校审费都是由经营办计算,她参会是让她汇报一下提取后勤协作费和校审费的情况。孟某1是财务人员,让她参会主要是汇报单位账上的资金情况。

单独发给班子和尚某的709000元是班子会议决定的。一共单独发了5次,前4次是现金发放,只是发给班子成员谢学文、伍廷阳、李斌和韦光林,最后一次除了四个班子成员,还发了40000元给尚某,尚某当时还担任院长助理,经常外出联系业务,院班子考虑尚某比较辛苦就决定发40000元给尚某。单独发放的709000元没有向其他职工公布过,单独造册的目的就是不让其他职工知道,没有单独发给我。

我保管账外账的收支情况都要向谢学文汇报,大额的支出由班子开会决定,小额支出直接由谢学文安排。收支情况当时谢学文和班子成员都是清楚的。

2015年年底,安顺市纪委调查我们小金库的事情,当时根据我保管的小金库金额以及使用的情况,还剩下340000元,这笔钱被我个人用了,当时我就借钱退给市纪委了,2016年年初,市纪委和我又核对了一次,还剩下8000多元,今年5月我退给我们单位的财务人员刘某1。这340000多元和8000多元是我保管小金库后陆陆续续使用的,小金库和我个人私款混在一起,分不清楚使用时间和具体用途。从胡某主持水勘院工作至谢学文担任水勘院院长期间,我从我们水勘院小金库领取的后勤协作费和校审费以及节日慰问费共计286500元已全部退还给水勘院财务科。

(四)鉴定意见

安顺东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安东司会鉴字第16号)证实,安顺市水勘院在2010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从业务中提取的后勤协作费、校审费(以下简称“两费”)共计11528132.56元。其中存入银行存款11422027.81元,收取现金106104.75元。

被告人韦光林的辩护人第一次庭审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如下:

农业银行缴款凭证证实,韦光林退款金额为543005.10元,已超出自己领取的数额。该证据公诉人亦作为证据举证,能证实韦光林已退赃的事实,应予确认。

公诉机关补充并经第三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院项目经济承包费是根据《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内部技术经济承包管理办法》(2012年版)进行结算,经济承包费包含以下三项费用:(1)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算出的生产任务承包费(比例原则根据合同款大小规定);(2)按管理办法十九条规定算出后勤协作费(按承包费的45%提取);(3)按管理办法二十条算出设计校审费(按承包费的35%提取)。该院校审费发放对象有管理岗位和具有校审资质且参与校审的人员。项目承包人和校审人员须取得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院调取的并经第三次庭审出示的证据有:

1、企业登记注册办理程序登记表证实,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经济性质属“国有”,登记表上信息的更改,包括经营范围的变更。

2、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工程的审核参与人员范围、勘测设计成果校审记录、证人敖某的证言证实,该单位每一个工程须经过四个层级的批准手续,分别为第一层工程项目组负责人校核、第二层总工办审查、第三层由班子成员伍廷阳、李斌、韦光林审定、第四层由院长谢学文批准。项目承包不包括校审费和后勤协作费。

3、证人饶某的证言:安顺市水利局没有关于水勘院款项的批复,水勘院的职工工资和绩效由国家财政拨款,但没有办公经费,办公经费要从水勘院工程设计所得利润弥补。

4、证人李某4的证言:我在安顺市财政局企业科工作,我认为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资产是国有资产,那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资产更是国有资产。

综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单位性质相关文件及国有资产范围相关文件证实,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系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单位收入资金属国有资产。《安顺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内部技术经济承包管理办法》、《工程合同书》、《报账凭证》等书证证实王俊私人账户上的资金来源,即由项目工程负责人扣除项目费及相关税费后,将剩余的后勤协作费、校审费存入王俊私人账户。五被告人的供述及发放表册等书证相互印证,自2012年至2014年,由王俊造册发放给单位职工款项的事实。另外,五被告人的供述及保存在王俊处的发放表册亦证实四位班子成员除了和单位职工一起领取后勤协作费和校审费外,还单独造册以校审费名义又领取另一笔款项的事实。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2012年至2015年,以后勤协作费、校审费、节日慰问费名义发放给单位职工的金额为4425500元,同时间段,以校审费单独发放给谢学文、伍廷阳、李斌、韦光林及尚某的金额为709000元。清退清单证实,案发后水勘院组织员工清退领取的款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五被告人私分国有资产及指控被告人谢学文、伍廷阳、李斌、韦光林贪污的全部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谢学文的辩护人第一次庭审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如下:

1、计设(1983)1022号《国家纪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2006年2月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证实,安顺市水勘院的性质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事业单位,不是全额预算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该证据系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缺乏客观性,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2、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的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证实,该单位的经营范围及有事实经营服务性收费资质。该证据系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缺乏客观性,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被告人谢学文的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并于第二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如下:

1、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2011年至2015年度会计审计报告证实,水勘院的收支分配是经过安顺市财政局审批通过的,指控私分的金额没有脱离国家的财政监管,且水勘院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水勘院的收支分配,符合国家财政规定,涉案的五被告人不构成贪污。该证据不能达到待证目的,不能得出受财政监管的国有资产就能私分,故缺乏关联性,不能用作本案的定案依据。

2、安顺市水利局“安市水发(2006)2号《关于对试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的请示的批复》以及2006年2月《工程项目技术承包责任制试行办法》”证实,2006年3月,安顺市水利局(现称水务局)同意水勘院的《工程项目技术承包责任制试行办法》,安顺水勘院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单位性质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是单纯的、全额预算、全额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该证据不能达到待证目的,缺乏关联性,不能用作本案的定案依据。

(二)被告人谢学文担任水勘院院长期间,其利用职务之便,为李某5(水勘院工作人员)承接水勘院地勘项目和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12地质队的机井工程提供帮助,李某5向谢学文提出从其承包的钻探项目中按照每米50元的标准提钱给谢学文,谢学文表示同意。同时,李某5通过谢学文向112地质队的施工公司打招呼承接机井工程,并通过谢学文向安顺市水务局打招呼免费使用钻井设备,与谢学文约定平分工程利润。此后,在李某5实施水勘院地勘项目和112地质队机井工程中,谢学文分6次收受李某5所送人民币共计4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水勘院地勘项目财务资料证实,2012年至2016年期间,李某5及其施工班组在水勘院承接各类地勘项目56个。其中:以李某5名义承包水勘院各类地勘项目34个,工程款共计280余万元。以施工班组李某7名义承接17个地勘项目,工程款共计135万余元;以施工班组许志刚名义承接5个地勘项目,工程款共计68万余元。

2、112地质队的财务记账凭证资料即,2012年12月10日112地质队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2张、发票、民工费发放清单、身份证复印件10张、112地质队内部项目结算单、地下水勘查项目工作(工程)完工验收单证实,112地质队于2012年12月2日支付李某5承包的4口机井施工各项费用共48万元,其中支付的钻探设备租赁费为24万元。

2013年12月19日112地质队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2张、发票、112地质大队内部项目结算单、地下水勘查项目工作(工程)完工验收单证实、民工费发放清单、身份证复印件5张、付款证明证实,112地质队于2013年12月19日支付李某5承包的2口机井施工各项费用共24万元,其中支付的钻探设备租赁费为12万元。

2012年12月7日,李某5与112地质队结算48万元地下水勘察项目工程款;2013年12月18日,李某5与112地质队结算24万元(2014年1月拨款24万元)地下水勘项目过程款;2014年12月15日,李某5与112地质队结算12万元(2015年2月1日拨款12万元)地下水勘查项目工程款。

3、谢学文妻子石某、李某5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证实,2012年12月24日,李某5从农业银行向谢学文妻子石某建行账户转款8.5万元,2014年1月24日李某5建设银行账户向石某建行账户转款两笔共计20.5万元。

4、李某5提交的《情况说明》证实,其在2012年-2017年,分六次给谢学文49万元的情况。

5、《承包施工协议书》证实,2013年6月2日李某5与贵州地矿112地质工程勘查公司签订贵州省地下水勘查及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李某5共承包4口水井,约定该工程项目采用全成本承包形式,每口井单价为6万元,费用包括:施工费、材料费、设备进出场费、搬迁费等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6、《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证实,2013年6月2日李某5与贵州地矿112地质工程勘查公司签订将空压机、钻机设备租赁给112地质队使用,约定设备租赁期为5个月,即2013年6月至2013年10月,租金每月60000元/台套。

7、《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证实,2012年6月28日安顺市水勘院与贵州地矿112地质工程勘查公司签订将空压机、钻机设备租赁给112地质队使用,约定设备租赁期为4个月,即2012年7月至2012年10月,租金每月60000元/台套。

8、2014年1月14日112地质队记账凭证、贵州银行进账单、申请付款审批单证实2014年1月6日112地质队支付李某5地下水勘查租赁费24万元。

9、2015年2月26日112地质队记账凭证、收款收据、申请付款审批单,证实2015年2月13日112地质队支付李某5项目工程款12万元。

10、石某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证实,其农业银行账户62×××75,2015年3月13日收到()12万元。其建行账户62×××53,2012年12月24日收到李某585000元;2014年1月24日分两次收到李某550000元和155000元;2014年1月28日转出200000元给谢学文。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石某的证言:谢学文是我丈夫,是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院长。2012年我的工资卡收到一笔85000元,我问谢学文是什么事,他说他知道的,叫我不要乱动,记不清是短信提示还是谢学文跟我说过,这笔钱是李某5转过来的,后来谢学文说要用钱,我就分两次取了8万元。2013年或2014年,我工资卡分两次收到205000元。收到钱后我问谢学文是什么钱,他说是和李某5合伙在外面做活路得的钱,是李某5转过来的。还有一笔12万元,时间记不清楚了,谢学文说单位要发年终奖,叫我办一张农行卡,之后该账户收到一笔12万元的进账。除此之外我还帮谢学文收过现金9万元,时间记不清了,谢学文打电话叫我下楼,李某5在小区院坝等我,我下楼后李某5叫我上他的车,李某5把9万元的现金交给我,这笔钱是用报纸包起的,黑色塑料袋装起,到家打开看,共9沓,全是100元的,每沓1万。2017年2月左右,谢学文在家里面拿6万元现金给我,说其中有2万元是李某5还的赌债,4万元好像是跟李某5合伙做活路的钱。

2、证人李某5的证言:我系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工程师,钻井队队长,2012年11月谢学文担任水勘院院长后,我向谢学文提出按照之前的内部约定,承包的钻探项目中按照每米50元的标准提钱给谢学文,谢学文表示同意。2012年至2017年期间,我以个人名义和施工班李某7、许志刚名义从水勘院承接地勘项目工程。另外,通过谢学文向112地质队的施工公司总经理李某6打招呼,我承接机井工程中的七口井,并通过谢学文向安顺市水务局防汛办负责人曾某打招呼免费使用水务局的钻井设备,降低施工成本,与谢学文约定平分工程利润。我分六次送了49万元给谢学文,其中,在承接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钻探工作的过程中,前后一共提了34.5万元人民币的钻探辛苦费给谢学文,在结算112地质队钻井工程款后,分多次拿了14.5万元的工程利润给谢学文。谢学文没有参与112地质队机井工程的投资和管理,他只是用自己的人际资源占干股。

3、证人李某6的证言:我是112地质队施工公司总经理,2014年至今担任112地质队生产经营科科长,2012年上半年,水勘院院长谢学文和水勘院职工李某5到我办公室,谢学文提出要机井工程做,施工公司副经理黄某参与讨论,谢学文说水勘院新购一套钻井设备,向112地质队要机井工程做,顺便教一下李某5使用设备。其当时同意了拿机井工程给李某5做,并按照112地质队的规定把李某5纳入112地质队机台,以每口井12万元的价格包干给李某5做,其中6万元是租赁费,6万元是施工费。因为水勘院院长谢学文亲自找到要工程做,112地质队与水勘院有合作关系,不想得罪谢学文,所以答应拿机井工程给李某5做。

4、证人曾某的证言:我于2007年5月至2015年6月担任安顺市水务局防汛办专职副主任,2012年左右市防汛办购买了一套钻井设备,水勘院院长谢学文在2012年下半年以水勘院的名义向我借过这套钻井设备,水勘院是市水务局下属事业单位,所以就借给水勘院,这套设备主要是水勘院的李某5在使用,水勘院没有支付任何费用。

5、证人黄某的证言:2012年上半年,安顺市水勘院购买了一套新的钻井设备,时任水勘院院长谢学文和李某5到112地质队,找到总经理李某6联系承包我们112地质队的机井工程,谢学文想让我们拿几口机井工程给李某5做,李某6打电话让我到他办公室商讨,之后我们决定以每口井12万元的价格给李某5做,在2012年至2014年李某5总共做了七口机井工程,共计84万元。

(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谢学文的供述与辩解:我担任水勘院院长后,李某5提出按照之前的内部规定,从钻探工程中按照每米50元的标准提钱给我,另外,我帮他向112地质队施工公司总经理李某6要机井工程做,并向主管部门安顺市水务局防汛办负责人曾某以水勘院名义借用钻井设备给李某5实施112地质大队钻井工程。在2012年至2017年期间,分六次收了李某5所送人民币共计49万元,其中,34.5万元是李某5承包水勘院地勘项目,按照每米50元的提成,14.5万元是李某5承包112地质队机井工程的利润分成。我没有参与李某5承包的112地质队机井工程的投资和任何管理。

综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证人李某5、李某6、黄某证实,在谢学文的介绍下,李某5在李某6处承接112地质队的机井工程,另外,证人李某5的证言与被告人谢学文的供述相互印证,李某5从其承包的钻探项目中按照每米50元的标准提钱给谢学文的事实。证人石某的证言与被告人谢学文的供述证实,李某5分六次拿钱给石某或转账至石某账户上,共计49万元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被告人谢学文受贿的全部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学文、伍廷阳、李斌、韦光林系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的领导班子,被告人王俊系办公室主任。第一、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属于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有承接项目工程的资质,根据国有资产范围的相关规定,充分证实水勘院的收入系国有资产;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国有资产应实行单位统一管理。本案中,院领导班子谢学文、伍廷阳、李斌、韦光林违反规定,将单位资产存入王俊个人账户,并经班子会议自行制定《承包管理办法》,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数额为4425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本案指控的私分国有资产罪,亦属贪污贿赂犯罪,数额认定标准可从该规定,故指控私分国有资产的数额属“数额巨大”。虽存入王俊账户的款项已纳税,但不能以已纳税来证明私分的合法性;被告人谢学文、伍廷阳、李斌、韦光林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俊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第二、被告人谢学文、伍廷阳、李斌、韦光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会议形式将单位款项单独私分给班子成员,谢学文称尚某被提拔为院长助理遂可分得部分款项,而共同参加会议的王俊却未分得款项,说明单独发放是领导层面的发放;谢学文还提出为了不让单位其他职工知晓,提议重新制表发放班子成员的校审费,该提议得到其他班子成员的同意,该行为意图隐瞒单独私分的事实,并分别制表领取,虽有办公室主任王俊及经营办主任尚某参加会议,但不能掩盖单独私分的隐蔽性。虽存入王俊私人账户内的款项也缴纳税款,但不能以纳税来证明单独私分的合法性;单独发放款项的发放册及金额,并未在单位公开。以上行为表现为以侵吞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贪污数额为709000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第三、被告人谢学文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4900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学文、伍廷阳、李斌、韦光林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谢学文作为水勘院院长,无论私分给单位职工,还是单独私分给领导班子,其均积极提议,且领取金额最大,在整个案件中,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陈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对自己行为定性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其两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水勘院财务符合国家财经规定的辩护意见,有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证实,理由充分,应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经查,对私分国有资产的指控,有证据证实水勘院属于国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承接工程的收益属于国有资产,故对单位性质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另外,2011年水勘院在2006年制定的《管理办法》做了修改后,并未得到任何批复,故缺乏执行依据,谢学文在班子会议上提议按照提取款项发放给职工的做法,充分表明其主观想法,故该辩护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对贪污罪的指控,以会议形式讨论,但最终单独私分给班子成员,虽有参加会议的王俊及尚某知晓,但事后并未在单位公布,不满足一定范围内的公开,该辩护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对受贿罪的指控,认为谢学文以人力资源投入,与李某5系合伙关系,经查,没有证据证实谢学文与李某5的合伙关系,所谓的人力资源的投入,即是利用职务之便,故该辩护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综上,辩护人对指控的三个罪名均作无罪辩护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被告人伍廷阳作为水勘院副院长,在院长提出私分给单位职工和单独私分给领导班子时,其积极响应,未提出反对意见,在整个案件中,其起主要作用,系作用较小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案发后积极退赃,具有自首情节,经查,伍廷阳确属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陈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依法可从轻处罚,该辩护理由充分,应予采纳。但对贪污罪指控的金额,认为应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的性质,而不是贪污,经以上对定罪部分的阐述,该辩护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量刑上,伍廷阳系副院长,在班子会议上有决策权,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非一般参与者,故该辩护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当,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斌作为水勘院副院长,在院长提出私分给单位职工和单独私分给领导班子时,其积极响应,未提出反对意见,在整个案件中,其起主要作用,系作用较小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陈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四被告人无贪污的共同故意,没有使用“侵吞”、“平账”等手段,未表现为“秘密”、“隐蔽”等方式,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对于是否符合贪污罪的理由,在上文已充分阐述,该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量刑上,认为李斌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当,不予支持。

被告人韦光林作为水勘院总工程师,在院长提出私分给单位职工和单独私分给领导班子时,其积极响应,未提出反对意见,在整个案件中,其起主要作用,系作用较小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韦光林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陈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指控的私分国有资产罪不成立,仅是违反财经纪律,经查,五被告人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单位职工,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已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不只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故该辩护意见不充分,不予采纳。量刑上,韦光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的辩护理由充分,应予采纳。但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当,不予支持。

被告人王俊作为水勘院办公室主任,将单位款项存入自己的私人账户,并全程操作将款项发放给职工和院领导班子,但鉴于其负责执行的是院领导的决策,在整个案件中,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王俊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陈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王俊系辅助地位,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初犯的辩护理由充分,应予采纳,但建议免予刑事处罚不当,不予支持。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情节建议中,对王俊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因王俊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故而不可免予刑事处罚,该建议不当,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三百八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谢学文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谢学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谢学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9年7月20日止。)

二、被告人伍廷阳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伍廷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

三、被告人李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

四、被告人韦光林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韦光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

五、被告人王俊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8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

六、被告人谢学文私分国有资产所得人民币423500元及贪污所得人民币240000元,共计人民币663500元,依法追缴,发还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被告人谢学文受贿所得人民币49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虹

审 判 员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代 琼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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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ining Course for Advanced Research &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ed Wetland Wastewater Treatment Tech 12月3日|2022IWA中国漏损控制高峰论坛 直播时间:2022年12月3日(周六)9:00—17:00 2022-12-03 09:00:00 开始
国际水协会哥本哈根世界水大会成果分享系列网络会议(第八期) 直播时间:2022年12月1日 20:00—22:00 2022-12-01 20:00:00 开始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智慧输配专场|水业大讲堂之六——城市供水直饮安全和智慧提质 直播时间:2022年11月30日 14:00—17:05 2022-11-30 14:00:00 开始
国际水协会哥本哈根世界水大会成果分享系列网络会议(第七期) 直播时间:2022年11月25日 20:00—22:00 2022-11-25 20:00:00 开始 国标图集22HM001-1《海绵城市建设设计示例(一)》首次宣贯会   直播时间:2022年11月24日 13:30—17:30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平台 【 李玉友,日本国立东北大学工学院土木与环境工程系教授,博导,注册工程师】颗粒污泥工艺的研究和应用:从UASB到新型高效脱氮和磷回收 中国建科成立70周年|市政基础设施绿色低碳发展高峰论坛   直播时间:2022年11月22日 13:30—18:25   2022-11-22 13:30:00 开始
国际水协会哥本哈根世界水大会成果分享系列网络会议(第六期)   直播时间:2022年11月22日 20:00—22:00 会议预告| 国际水协会哥本哈根世界水大会成果分享系列网络会议(第五期) 中国给水排水
奋进七十载 起航新征程|中国市政华北院第十届科技工作会议暨庆祝建院七十周年大会  直播时间:2022年11月18日 9:30   2022-11-18 09:00:00 开始 樊明远:中国城市水业的效率和服务要做一个规范     樊明远 世界银行高级工程师
黄绵松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智慧环保事业部总经理,正高级工程师  获清华大学博士学位:海绵城市系统化运维的挑战与实践  直播时间:2022年11月16日 18:30  黄绵松  北京 全国节水高新技术成果展云端活动周寻水路  污水回用专场      转发直播赠送  中国给水排水电子期刊  !!!  直播抽奖 100份 中国给水排水电子期刊  !!!
首届全国节水高新技术成果展即将开幕,同步举行的节水时光云端活动周”也将于2022年11月15日10:00-12:00 、14:30-17:00,在云端与水务行业的专家朋友见面!    在这即将到来激动 会议预告| 国际水协会哥本哈根世界水大会成果分享系列网络会议(第四期) 中国给水排水
国标图集22HM001-1《海绵城市建设设计示例(一)》首次宣贯会 国际水协会哥本哈根世界水大会成果分享系列网络会议 直播时间:2022年11月3日 16:00—18:00 2022-11-03 16:00:00 开始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 会议预告 | 国际水协会哥本哈根世界水大会成果分享系列网络会议 国合环境 精彩预告 | 黄河中上游水环境国际论坛·颗粒污泥水处理创新与应用  来源:《中国给水排水》
全球环境科学高峰论坛系列讲座( BEST):电活性微生物:生物地球化学循环、生物能提升、生物修复、金属腐蚀以及新型电子设备    报告人:马萨诸塞州州立大学-阿默斯特分校的Derek Lovley教授 彭永臻院士直播预告丨城市污水生物脱氮除磷新技术与发展/2022年中国污泥大会(第十三届)/工业污泥大会/固废大会/渗滤液大会
直播预告 | 8月21日 中外雨水管理经验和挑战研讨会 中国给水排水    留德华人资源与环境学会  潘伯寿博士,于1991年在德国卡尔斯鲁厄大学获工学博士学位。曾受聘德国GKW工程设计及咨询公司,贝 清水绕村庄,农家换新颜 山东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及黑臭水体治理--8月9日上午,山东省在日照市召开2022年全省东部片区农村生活污水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现场推进会,参会代表现场观摩学习了岚山区、高新区等
【水大会直播二位码】中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排水管网、水环境综合治理/再生水利用/水环境综合治理大会目次及报告日程 威立雅应对碳中和愿景的思路 原创 Veolia 威立雅水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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