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风险防控”迈向“系统治理”:“十五五”时期深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的路径与展望
摘要:新污染物治理是“十五五”时期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新污染物是指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有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常规环境管理或现有管理措施尚不完善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主要包括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和微塑料四大类,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突出特征,治理难度远超传统污染物。自2022年国务院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筛、评、控”和“禁、减、治”为主线的治理体系,实现了从“试点探索”到“体系化推进”的跨越。“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深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协同治理和风险管控体系”。在此背景下,本报告系统梳理新污染物治理的政策演进与顶层设计,分析科技支撑体系、风险管控体系、区域试点探索和产业市场格局的最新进展,重点阐释“十五五”时期在重大科研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协同治理机制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战略部署,并对行业发展趋势进行前瞻性展望。报告认为,“十五五”时期新污染物治理将实现从“风险防控”到“系统治理”的战略升级,科技攻关将聚焦全氟化合物等典型污染物开展“筛、评、控”全链条突破,协同治理将从部门协调向多污染物协同管控纵深推进,产业市场将迎来万亿级发展空间。建议加快构建“科学筛查—精准评估—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的全链条治理体系,打造新污染物治理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动新污染物治理从“末端应对”走向“源头引领”。
第一章 绪论:新污染物治理的时代方位
1.1 从传统治污到新污染物治理:环境治理范式的历史性跃迁
经过数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常规污染物的治理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成效显著。然而,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持续深入和化学品生产使用规模的不断扩大,一类“看不见、摸不着”的新型环境风险正在悄然累积——这便是新污染物。
新污染物指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有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常规环境管理或现有管理措施尚不完善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主要包括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和微塑料四大类。与传统污染物相比,新污染物具有三大突出特征:一是“新”,其环境风险在科学认知上尚属前沿领域,大量化学物质的环境行为、毒理学效应和生态健康影响仍在研究之中;二是“隐”,即使在极低浓度条件下,新污染物仍可能对生态环境与人体健康造成长期、累积性的危害,具有隐蔽性强、潜伏期长的特点;三是“难”,新污染物种类繁多、来源广泛、迁移转化复杂,传统的末端治理技术往往难以有效去除,治理难度远超常规污染物。
1.2 “十五五”规划的战略定位与治理目标
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高度重视。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即强调“对新的污染物治理开展专项研究和前瞻研究”,为新阶段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明确了战略指引。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明确了“筛、评、控”和“禁、减、治”的总体工作思路,标志着新污染物治理从学术议题上升为国家行动。
2025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进一步明确要求“加强环境风险防控,深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深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协同治理和风险管控体系”,为“十五五”时期新污染物治理指明了方向。
新污染物治理已连续五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战略部署。《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明确到2035年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的任务目标,同时围绕治理法规、治理行动、数字赋能、科技支撑4个方面做出了重要部署。
1.3 研究框架与主要内容
本报告将从以下维度展开分析:第二章系统回顾新污染物治理的政策演进与顶层设计,梳理从《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到“十五五”规划的政策脉络;第三章聚焦“十五五”时期的科技支撑体系,分析首个国家级科研专项的战略布局和技术攻关方向;第四章阐述风险管控体系的深化路径,包括协同治理机制、源头管控和全生命周期管理;第五章总结区域试点探索的实践经验,提炼可复制推广的治理模式;第六章分析产业发展与市场前景;第七章对“十五五”时期深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提出战略建议。
第二章 政策演进与顶层设计:从行动方案到系统治理
2.1 治理体系的框架构建
自2022年《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发布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新污染物治理的顶层体系。在组织架构上,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展改革、工信等15个部门成立新污染物治理部际协调小组,推动新污染物治理与各部门工作衔接,初步建立起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源头防范的多部门协同模式。在法规标准方面,制修订与新污染物治理相关的登记许可、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限量标准、监测方法等200余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如《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等,并将新污染物治理主要制度纳入新编纂的生态环境法典。
2.2 管控清单的动态更新
建立动态发布的管控清单体系,是新污染物治理的核心制度安排。我国已建立覆盖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评估的完整制度链条,完成122个重点行业中4000余种潜在高风险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情况调查,支撑推进1000余种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编制形成《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结果》。
在清单发布方面,我国已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三批)》《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等,针对特定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管控措施。其中,第三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将23类高风险物质纳入管控,覆盖石化、塑料等多领域,全生命周期管控机制不断完善。地方层面,江西、山东等地同步出台省级重点管控清单,新增双酚A、苯并三唑等管控物质,形成“国家+地方”的协同治理格局。
2.3 国际履约与国内治理的协同推进
我国以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为抓手,已全面淘汰29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每年减少数十万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及汞化合物的生产和环境排放。将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纳入《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并加强进出口环节的执法监管。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准入。2025年度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技术协调会在天津召开,分享了中国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和履约方面的经验,并启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共同组织实施的“全球环境基金推动无废城市建设减少污染项目”。
在PFAS(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管控方面,中国参照《斯德哥尔摩公约》要求,将其列为优先淘汰物质。在全球环境基金资助下,世界银行与中国共同合作启动了“中国PFOS优先行业削减与淘汰项目”,针对选定行业和企业开展削减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相关管控措施不断完善。
第三章 科技支撑:打造新污染物治理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3.1 “十五五”科技攻关的顶层布局
“十五五”时期,科技支撑是新污染物治理的核心引擎。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司长王志斌在2026年3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支撑的引领性、系统性和示范性仍然不足,仍需围绕“治理”和“防控”两条主线持续开展科技攻关。“十五五”时期将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重大科研项目谋划部署和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部作为主责单位,正积极推动“十五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污染物治理防控关键技术”重点专项的启动。这是国家首个专门面向新污染物的科研专项,将聚焦全氟化合物、短链氯化石蜡、抗生素等典型新污染物,系统开展“筛、评、控”全链条科技攻关,研发快速精准监测筛查、智能风险评估与预警、高效协同治理与绿色替代等关键技术和装备,增强高质量的科技供给。
**第二,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应用。** 聚焦化工、制药、新能源等重点行业,以及工业园区、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流域,围绕新污染物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与协同控制需求,建设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科技试点与综合示范工程,促进成熟适用技术工艺、成套装备、绿色替代产品的工程化示范和产业化推广。
**第三,夯实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建设。** 推动新污染物相关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研平台建设,提升新污染物防控治理方面的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一体化创新能力,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打造新污染物治理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3.2 监测识别技术的突破与挑战
监测识别是新污染物治理的“眼睛”。以非靶向筛查、高通量鉴别、精准定量为代表的监测测试技术,能够快速解析复杂环境样品中看不见、摸不着的化学组分,相关技术已应用于全国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评估工作,为将来全面实现新污染物浓度可量化、风险可评估、危害可防控奠定了基础。
2025年,我国在监测技术领域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进展。生态环境监测领域首部综合性行政法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发布,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在新污染物监测标准化方面,逐步扩大环境监测试点范围,覆盖主要河流、湖泊、饮用水水源地和近岸海域,初步掌握了全氟化合物、抗生素和环境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的环境赋存状况。2016年起将微塑料纳入海洋环境常规监测,依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专项工程,实施饮用水水源中抗生素、内分泌干扰物、全氟化合物调查项目。
在监测技术前沿领域,非靶向分析、分子网络、表面增强拉曼光谱与微流控等技术在新污染物识别与监测中展现出良好的应用前景,但在实际环境监测中的推广仍面临挑战。广西已建立基于高分辨质谱的新污染物非靶向筛查识别技术方法等200余项次新污染物监测方法,全面覆盖生态环境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版)》所列物质,连续5年通过ERA等国际权威机构的能力验证,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获得专利授权15项,发表高水平论文20余篇,科研支撑能力显著增强。
3.3 治理技术的研发进展
在治理技术方面,我国正加速推进新污染物末端治理和绿色替代技术的研发。202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遴选确定了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创新任务揭榜挂帅入围单位名单,22家单位入选18项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创新任务,涵盖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环境监测等领域,为新污染物治理技术装备的产业化发展提供了重要平台。
在绿色替代方面,我国积极推动绿色替代品研发和应用。2024年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内主要助剂生产企业无氟助剂销量同比增长208%,越来越多的企业主动“弃氟从无”,表明绿色替代正在从政策引导走向市场自发选择。对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严格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促进绿色替代。将新污染物治理要求深度融入产业政策,通过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推行清洁生产、制定绿色产品标准等方式,促进行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在重点技术装备方面,首创环保集团与北京交通大学、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共建的“水中新污染物控制技术与智能装备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成功入选2025年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名单,成为新污染物治理技术研发的重要平台。华中师范大学化学学院龚静鸣团队聚焦新污染物环境行为、高效去除与精准分析检测核心方向,系统开展环境暴露的抗性基因监测、全氟化合物裂解脱氟及微纳塑料污染控制等前沿研究。
3.4 重点污染物的科技攻关方向
“十五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聚焦三类典型新污染物:
**全氟化合物(PFAS)。** 作为“永久化学品”,PFAS具有极强的环境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广泛应用于消防泡沫、纺织品防水防油处理、不粘锅涂层等领域。我国已将PFAS相关物质纳入重点管控清单,并通过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持续推动削减淘汰。科技攻关将聚焦PFAS的快速检测技术、高效去除工艺和环境友好替代品的研发。
**短链氯化石蜡。** 作为增塑剂和阻燃剂广泛使用的短链氯化石蜡,已被证实具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特征。科技攻关将重点突破短链氯化石蜡的精准监测方法和绿色替代技术。
**抗生素。** 抗生素的环境残留问题与细菌耐药性扩散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科技攻关将系统开展抗生素的“筛、评、控”全链条研究,研发高效协同治理技术。生态环境部已进一步优化调整监测断面至重点流域干流国控断面、重点河流和湖库部分国控断面,同时组织地方开展部分饮用水水源地监测,逐步摸清我国水体抗生素环境赋存底数。
第四章 风险管控体系:从单兵作战到协同治理
4.1 协同治理机制的构建
“十五五”规划明确提出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协同治理和风险管控体系”,这标志着新污染物治理从单一污染物的线性管控,向多污染物协同治理的系统性转变。
在治理体系层面,我国已从二噁英等重点污染物的“源头—过程—末端”单线程治理,拓展至覆盖垃圾焚烧、有色金属再生等行业的多污染物协同管控。《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表》的发布更实现了监测标准化的全面升级。在协同机制方面,生态环境部联合15部门成立部际协调小组,推动将新污染物治理与各部门工作衔接,初步建立起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源头防范的多部门协同模式。2026年3月,生态环境部在成都召开固体废物与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会议,要求加快编制“十五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制定关于加强新污染物协同治理的有关文件,落实落细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要求。
4.2 源头管控与全生命周期管理
源头管控是新污染物治理的“第一道防线”。2025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明确对石化、纺织印染等六大行业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环评文件应给出所有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生产或使用的数量、品种、用途,涉及化学反应的,分析主副反应中新污染物的迁移转化情况;将涉及的新污染物纳入评价因子。
2025年1月实施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明确加强对石化、涂料、纺织印染、焚烧残渣处置在内的31大类废物的管理要求,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源头防控。同时,我国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准入,有效减少了新污染物的源头排放。
在过程管控方面,对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严格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促进绿色替代。将新污染物治理要求深度融入产业政策,通过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推行清洁生产、制定绿色产品标准等方式,促进行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4.3 数字化赋能智慧治理
数字技术正在成为新污染物治理的核心引擎。人工智能算法在污染源解析中替代50%的人工研判,激光雷达与无人机协同监测覆盖30%的生态保护区。在智慧监测方面,广西已构建起“自治区—市”两级联动的新污染物监测网络,配备液质联用仪并具备新污染物监测能力的驻市中心从最初的3个提升至12个。在设备采购方面,国产设备已占据主导地位,有力提升了全区环境监测的自主性与技术实力。
厦门市依托本地科研力量,构建起“陆海统筹、天地一体”的监测体系,投入资金配备超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联用仪等高端设备,具备10类18项新污染物检测能力,建立厦门特色新污染物数据库,为精准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4.4 重点行业与区域的风险防控
聚焦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是提升新污染物治理效能的关键策略。在行业层面,聚焦化工、制药、新能源等重点行业,瞄准印染、涂料等重点行业,累计启动3批17省份27个新污染物治理试点项目。2025年6月发布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将二噁英等11类物质纳入监测与风险排查体系。在制药行业,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优化制药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确保环评管理“放得活,管得好”,提升行业绿色发展水平。
第五章 区域试点:从点上开花到面上联动
5.1 试点工作的总体格局
新污染物治理试点是检验治理成效、积累实践经验的重要平台。截至目前,我国已累计启动3批17省份27个新污染物治理试点项目,聚焦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针对全氟化合物、抗生素等重点类别,瞄准印染、涂料等重点行业。2025年,第三批新污染物治理试点项目中,厦门市“新能源电池行业环境风险管控项目”成为全国仅有的4个试点项目之一。
5.2 广西:从“局部试点”到“全域覆盖”的监测体系建设
广西作为国家首批新污染物监测试点单位,在新污染物监测体系建设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监测点位从最初的35个水源地增加至2024年的87个,增幅约150%;监测介质从单一地表水拓展至地下水、污水、污泥等多个领域。目前,全区已实现14个地级市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国控断面监测全覆盖,涵盖养殖、汽修、制药、石化等12类重点行业,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新污染物监测网络体系。
国家试点城市范围持续扩大,从2023年的柳州、桂林两市,稳步拓展至2025年的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四市,初步构建起“水—土—生”立体监测矩阵。新污染物试点监测连续两年在全国会议上作典型经验交流,“广西经验”示范效应逐步显现。
5.3 厦门:新能源电池行业新污染物风险管控的标杆
厦门市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率先出台专项治理方案,《厦门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建立了“党政同责、部门协同、市区联动”的工作机制,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党政领导目标责任制考核,创新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实现生态环境、工信、市场监管等7部门数据共享与联合执法。
在制度建设方面,厦门首创多项全国标杆,率先出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厦门市二氯甲烷环境风险管控技术规范(试行)》,探索全生命周期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建立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一品一策”管理模式。厦门市“新能源电池行业环境风险管控试点项目”被列为第三批国家级新污染物治理试点项目,围绕厦门市“4+4+6”现代化产业体系,聚焦新能源电池等重点行业,通过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建立相关清单等措施,推动企业技术升级改造,实现新污染物管控与行业高质量发展协同。
5.4 其他地区的创新实践
在长三角地区,宁波市北仑区深化环境健康、新污染物治理、减污降碳等国家试点,争创数智化转型试点,探索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完善绿色奖补、金融、自贸等政策,试点发行生物多样性及港口绿色债券,构建北仑特色要素配置体系。宁波市还成功入选国家级试点项目,聚焦宁波重点化工园区,系统构建“因子筛选、源强核算、技术防控、制度嵌套”全链条风险管控技术体系。
江苏省常熟市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符合试点总体定位,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同时贴合园区产业特色,具有实用价值和可操作性。专家组建议加强重点企业周边健康风险监测与评估,完善白名单物质和企业的评价指标,细化园区环境健康风险分区分级管控策略。
浙江省瓯海区基于电镀行业集中的产业结构特点,选取园区内35家电镀企业及1个污水处理厂,确立电镀废水中具体全氟类污染物的筛查方法,摸清电镀行业新污染物排放底数。
云南省首台新污染物治理技术示范装置在昆明投运,标志着云南省在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取得实质性进展,为滇池流域水环境质量提升提供了创新解决方案。
佛山市典型供水厂新污染物治理工程示范项目完成研究成果评审验收,针对供水厂—管网末梢水—小区深度处理系统开展新污染物监测评估,建立优控清单。
第六章 产业发展与市场前景:万亿级赛道蓄势待发
6.1 产业生态的初步形成
随着新污染物治理政策的密集落地和监管要求的持续趋严,新污染物治理相关产业正在加速成长。2025年,中国VOCs治理市场整体保持稳定,项目规模已达到千亿元以上量级。企业业务类型包括治理设备与工程、检/监测设备与服务、咨询与培训、第三方运营服务4大类,其中,治理设备与工程仍是行业主体,占比65%左右;其次是第三方运营业务,占比约17%。
从产业链条来看,国内VOCs治理产业链条基本形成,形成了“材料—装备—服务”全链条发展格局。活性炭、活性炭纤维、沸石分子筛、吸附树脂、氧化催化剂、陶瓷蓄热体等核心净化材料产业已具备一定规模。行业整体呈现出高度分散的特点,单个龙头企业的规模最大约7亿元左右,龙头企业整体市场占有率仍然较低,价格战与垫资现象比较普遍。
6.2 市场化驱动机制的建立
市场化手段正在成为推动新污染物治理的重要杠杆。2025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作出修订,将挥发性有机物税收范围从原先的18种应税污染物扩至所有VOCs,并以“先试点、再推广”的方式逐步落地。在未来治理体系中,VOCs环保税扩容将与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碳市场等制度形成合力,成为VOCs治理的重要市场化杠杆。
在资金保障方面,生态环境部联合财政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和监测能力建设。各地也在积极探索绿色金融工具,如宁波北仑区试点发行生物多样性及港口绿色债券,开发碳足迹金融产品。厦门市依托厦门大学等本地科研力量,投入资金配备先进监测设备,构建起新污染物监测能力。
6.3 企业战略布局与技术创新
面对新污染物治理带来的市场机遇,环保企业正在加速战略布局和技术创新。在监测设备领域,国产高端监测设备的市场占有率持续提升,如广西在设备采购方面国产设备已占据主导地位。在治理技术领域,上海研发的FAST飞灰处理工艺国际首创,借鉴“海水制盐”原理将飞灰分解为工业盐,实现填埋量95%减量、废水废气零排放,吨处理成本较传统技术降低50%。
在产学研合作方面,首创环保集团与高校共建水中新污染物控制技术与智能装备重点实验室。华中师范大学龚静鸣团队聚焦新污染物环境行为、高效去除与精准分析检测核心方向,系统开展前沿研究。这些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正在成为新污染物治理技术产业化的重要孵化器。
6.4 市场前景预测
综合政策驱动、技术突破和市场需求三重因素,新污染物治理相关产业将迎来快速增长期。预计到2030年,我国新污染物治理相关市场规模将达到数千亿元量级,覆盖监测检测、治理工程、绿色替代、咨询服务等多个细分领域。随着管控清单的持续扩容和排放标准的不断提升,工业源新污染物治理将成为最大的细分市场;饮用水安全保障和再生水利用将驱动市政领域的新污染物治理需求;绿色替代产品和清洁生产技术将催生新的产业增长点。
行业整体将呈现从“分散竞争”向“集中整合”演进的趋势,具备核心技术能力和全链条服务能力的企业将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第三方运营服务、智慧化监测运维等轻资产模式有望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
第七章 战略展望与政策建议
7.1 从末端治理到源头引领:治理范式的新跃迁
“十五五”时期,新污染物治理将实现从“末端应对”到“源头引领”的战略跃迁。这一跃迁体现在三个维度:
**一是从“被动管控”向“主动预防”转变。** 通过建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准入制度,将新污染物的环境风险管控前移到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环节,从源头减少新污染物的环境排放。
**二是从“单一治理”向“协同治理”升级。** 新污染物与传统污染物之间存在复杂的相互作用和协同效应。建立多污染物协同治理体系,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与常规污染物减排、碳达峰碳中和等工作,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三是从“末端去除”向“绿色替代”转型。** 加快无毒无害、可生物降解的绿色替代品研发和推广,推动相关产业从“弃氟从无”向更广泛的绿色替代升级,实现产业转型与环境治理的良性互动。
7.2 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为深入推进“十五五”时期新污染物治理,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加快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尽快出台新污染物治理专门法规,明确政府、企业、社会在新污染物治理中的权责关系。加快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的制定,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二,健全标准体系与监测网络。** 加快推进新污染物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监测方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形成覆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介质的新污染物监测网络。推动新污染物监测纳入常规环境监测体系,建立常态化的监测评估机制。
**第三,强化科技支撑与成果转化。** 全力推进“十五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污染物治理防控关键技术”重点专项实施,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的投入。建设一批新污染物治理技术示范工程,推动成熟技术的产业化应用。
**第四,深化协同治理机制。**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推动新污染物治理与产业结构调整、绿色消费引导、公共卫生保障等工作深度融合。
**第五,培育壮大治理产业。** 完善绿色金融、环保税、政府采购等政策工具,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支持企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和装备国产化,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污染物治理龙头企业。
**第六,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在《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国际公约框架下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加强与发达国家在新污染物监测、评估、治理技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提升我国在全球化学品环境管理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7.3 结语
新污染物治理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十五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攻坚方向。从“筛、评、控”到“禁、减、治”,从试点探索到体系推进,从末端治理到源头引领,我国新污染物治理正在经历深刻的范式转型。站在“十四五”收官与“十五五”开局的历史交汇点上,面对新污染物治理这场“看不见的攻坚战”,唯有坚持系统观念、强化科技支撑、深化协同治理、激发市场活力,方能实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的有效管控,为美丽中国建设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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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五”时期如何深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
时间:2026-04-14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韦正峥 王姣姣 张远威 杨木兰
新污染物指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有较大风险,但未纳入常规管理或管理措施尚不完善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新污染物治理是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领域,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点任务之一,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深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协同治理和风险管控体系”,为“十五五”时期新污染物治理指明了方向。新征程上,要深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为实现美丽中国目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奠定坚实基础。
新污染物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2018年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强调“对新的污染物治理开展专项研究和前瞻研究”,为新阶段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明确了战略指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开展了一系列科学谋划和系统部署,开创了新污染物治理的新篇章。
逐步建立新污染物治理顶层体系。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明确了“筛、评、控”和“禁、减、治”的总体工作思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明确到2035年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的任务目标,同时围绕治理法规、治理行动、数字赋能、科技支撑4个方面做出了重要部署。《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展改革、工信等15部门成立新污染物治理部际协调小组,推动将新污染物治理与各部门工作衔接,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源头防范的多部门协同模式。同时,制修订新污染物治理相关的登记许可、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限量标准、监测方法等200余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如《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等,并将新污染物治理主要制度纳入新编纂的生态环境法典。
稳步推进新污染物筛查评估。建立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度,完成122个重点行业中4000余种潜在高风险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情况调查。支撑推进1000余种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编制形成《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结果》。逐步扩大环境监测试点范围,覆盖主要河流、湖泊、饮用水水源地和近岸海域,初步掌握了全氟化合物(PFAS)、抗生素和环境内分泌干扰物(EDCs)等新污染物的环境赋存状况。2016年起将微塑料纳入海洋环境常规监测。依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专项工程,实施饮用水水源中抗生素、EDCs、PFAS调查项目。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三批)》《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等,针对特定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管控措施。
开展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控。我国以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为抓手,已全面淘汰29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每年减少数十万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及汞化合物的生产和环境排放。将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纳入《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并加强进出口环节的执法监管。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准入。印发《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有效减少新污染物的源头排放。将新污染物治理要求深度融入产业政策,通过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推行清洁生产、制定绿色产品标准等方式,促进行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推动绿色替代品研发和应用,如2024年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内主要助剂生产企业无氟助剂销量同比增长208%,越来越多的企业主动“弃氟从无”。对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严格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促进绿色替代。聚焦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针对PFAS、抗生素等重点类别,瞄准印染、涂料等重点行业,累计启动3批17省份27个新污染物治理试点项目。
新污染物治理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新污染物治理和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现有工作基础仍较薄弱,在制度、技术、执行等领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制度体系尚不完备,法规标准存在缺口。现有环境法律法规对新污染物的规定较为原则,《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尚在立法进程中,治理工作主要依靠政策文件和部门规章,法律强制力与体系化程度有待提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缺乏对新污染物的限值规定,导致管控缺乏硬性约束。虽出台《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表(2024年版)》,但风险评估技术标准、监测方法标准、处置技术规范等标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当前以“命令—控制”为主的行政手段较多,经济激励、市场驱动等多元化治理工具运用不足。
风险底数尚未摸清,监测识别基础薄弱。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化工产品生产使用国和原料供应国,已知在产在用的化学物质超过5万种,2021年—2024年仅识别评估了566种化学物质的危害和环境风险。并且,监测网络覆盖范围有限,新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不统一,不同实验室之间的数据可比性较差,影响风险评估的准确性。非靶向筛查等先进识别鉴定技术应用尚不成熟,数据处理复杂,难以全面、快速识别环境中的未知新污染物。缺乏国家层面的新污染物大数据平台、计算毒理与暴露预测平台、风险评估模型等关键科技基础设施和工具。
管控技术存在短板,污染治理复杂艰巨。研发高效、低毒、低环境风险的替代品和替代技术难度大、成本高,且可能存在“替代—再污染”的循环(如短链PFAS替代长链PFAS后仍存在风险)。过程减排与末端治理技术不成熟,许多新污染物在常规污水处理工艺中去除效率低,缺乏经济有效的专项治理技术。修复技术研发滞后,对已进入环境介质(如土壤、地下水)的新污染物,缺乏成熟、高效的修复技术和工程实践。新污染物治理成本高昂,从筛查、监测、评估到管控、治理,都需要巨大的资金、技术和人力投入,尚需形成长期稳定的资金保障机制。
协同治理体系和能力不健全。新污染物治理涉及行业多、产业链长,替代技术研发难,需要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信、财政、市场等多部门协同发力,虽已成立新污染物治理部际协调小组,但在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有待深化。在“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基层监管和技术能力薄弱、人才短缺问题突出。企业作为新污染物排放主体,其环境责任意识和技术能力仍有待提高,内生动力不足。在污染物控制方面,统筹考虑传统污染物和新污染物协同治理,水、气、土、固废多介质协同治理,将新污染物纳入现有环境管理制度等方面均需加强探索实践。
“十五五”时期深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的政策建议
“十五五”时期新污染物治理将从“打基础、建体系”的初级阶段,迈向“深入推进、全面攻坚”的战略转型阶段。面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紧迫性和复杂性,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系统治理、精准管控、风险防范”,在关键领域实现重点突破。
加强系统治理,构建全链条协同治理体系。推动《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等专门法规出台,为新污染物全生命周期风险管控提供法律依据。加快制定和修订新污染物的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监测方法标准、产品含量限值标准等。动态更新并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名录》等,实现精准、动态管控。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管执法、清洁生产、产品认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制度的衔接,将新污染物管控要求纳入其中,形成政策合力。建立新污染物治理部门、区域工作联动机制,健全责任体系,形成协同治理工作格局。
聚焦精准防控,按功能类别实施差异化举措。识别不同新污染物的风险等级和特性,在源头、过程、末端等全生命周期各环节采取差异化管控措施。源头管控基于风险实施“禁止、限制、替代”措施,过程减排衔接现有制度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末端治理基于介质和区域特点协同治理。明确管控行业、区域和时限,针对化学原料与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农药生产、纺织业等重点行业,制定差异化的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策略,推动产业绿色发展,推广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在电子、纺织、塑料等重点行业推广生态设计理念,提高产品可回收性和可降解性。
注重风险防范,强化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现状调查评估,实施新污染物治理工程,有效防控环境风险。逐步建立全国新污染物环境监测网络,强化风险预警。聚焦治理痛点,将新污染物识别、监测、降解等关键技术纳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经济高效的深度处理技术,建立国家级治理技术推广平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手段构建国家新污染物治理信息系统,整合调查、监测、评估数据。构建计算毒理与暴露预测平台,开发新污染物毒性预测、暴露模拟、高通量筛查和风险评估模型。
作者单位: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