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为契机,补齐水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短板
时间:2026-08-03 15:15:01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范士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8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为基层生态环境执法提供坚实法治遵循。在水生态环境领域,当前基层执法重视工业污染源、移动源等显性重点领域,对河湖末梢沟渠、乡村坑塘、零散固废、农村养殖污染等面源隐性隐患监管相对薄弱。结合“十五五”时期聚焦攻坚群众身边小微水体污染治理的部署,生态环境执法需以法典实施为契机,校准执法理念,补齐监管短板,推进全域系统执法,提升基层生态环境治理效能。
一要统筹执法资源。传统执法模式下,基层执法力量多集中于工业排污、机动车污染管控领域,乡村面源污染预防性巡查、常态化监管相对薄弱,全域治理着力不均衡。对标法典“生态优先、系统治理”法定原则,基层执法应跳出单点治污履职误区,科学统筹执法计划,优化力量配置,同步抓实企业排污核查、河湖巡查、矿山修复、小微水体整治等工作,兼顾重点点位精准管控与乡村面源常态巡查。例如辽宁省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在辽河流域治理中,打破属地分段监管壁垒,建立跨界联合执法、联合溯源、数据共享工作机制,有效打破了交界区域小微水体监管盲区。
二要织牢执法网格。生态环境隐患点位分散、隐蔽性强、极易反弹,仅靠阶段性专项整治难以长效治本。当前基层巡查力量多集中在城区、工业园区,而城乡接合部、跨界河段、偏远村组相对而言巡查频次不足、责任模糊,形成监管空白,导致面源污染屡治屡现。需要依托基层网格化治理体系延伸生态环境监管触角,扭转“重城区、轻偏远”的监管偏差。细化偏远区域巡查标准、管控频次和跨区域联动机制,将小微沟渠、田间坑塘、零散排污点位全部纳入网格闭环管理,压实末端监管责任,通过常态化靠前排查化解苗头性风险,实现全域监管无死角、隐患整治无空白。
三要健全考核体系。考核导向决定履职方向。以往生态环保考核偏重工业点源、移动源治理成效,对野外生态巡查、面源隐患整改、小微水体管护等基础性工作权重偏低、指标偏少。紧扣法典权责明晰、失职追责的法治要求,需优化基层执法考评细则,建立全域生态环境量化考核体系,将农村水体乱象、零散固废堆存、生态红线管控、小微水体反弹等薄弱环节治理纳入刚性考核,厘清层级监管职责,以刚性考核倒逼执法重心下沉,推动生态环境执法向全域系统管护全面转型。
生态环境法典的落地实施,为基层破解执法结构性短板、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提供了重要法治机遇。对标“十五五”群众身边水体系统治理新要求,基层生态环境执法需统筹执法资源、织密监管网格、压实考核责任,一体推进重点污染源精准监管与小微水体全域治理,持续补齐执法弱项,以规范化、系统化执法守牢区域生态安全底线,持续改善群众身边水生态环境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