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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
摘要:
江苏维尔利(300190)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与了长沙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场垃圾渗沥液处理厂提量扩改项目(以下简称“长沙项目”)的公开招投标,2013年12月12日,公司针对长沙项目的中标信息发布了提示性公告,披露了长沙项目中标相关信息(具体内容请查询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2013年12月30日,公司接到湖南军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中标通知书。
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公司与湖南军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正式签订了《长沙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场垃圾渗沥液处理厂提量扩改项目工艺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近日双方完成了签字盖章,合同正式生效。现将合同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甲方:湖南军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及履约期限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顺利移交之日止合同均有效。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工程规模较大,合同包含工程内容较多,工期较为紧张,可能受到气候、外界人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给本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如因公司的失误导致工期延误或不能顺利进行的,甲方有权利索要误期违约金。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湖南军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是一家涉及城市环保、绿色住宅领域,集投资建设、技术开发、运营管理于一体的集团化环保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戴道国,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路181号金辉大厦11楼。
上述当事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当事人企业规模较大,在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方面的风险小。湖南军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相关项目的业主,近三年,其与公司的资金往来分别为:2011年,公司收到湖南军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项目工程款4,028,716.50元,药剂销售款项133,500.00元;2012年,公司收到其支付的项目工程款6,208,031.10元,药剂销售款项109,920.00;2013年公司收到其支付的项目工程款5,413,255.40元,药剂销售款项107,597.00元。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生效及有效期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顺利移交之日止合同均有效。
(二)合同价格
合同包干总价为:人民币¥5588.0253万元(大写金额:伍仟伍佰捌拾捌万零贰佰伍拾叁元整)。
合同价格包括设备制造前的准备、设计联络、设备(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设计、制造、检验、包装、发货、运输至现场指定地点、装卸、安装(安装督导)、检验及验收、调试、向政府机构报检(如有)、清关(如有)、试运行服务及质量保证服务等履行合同标的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
(三)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后,乙方应提交工程投标总价10%的履约保函。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经审核无误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投标总价的10%,金额为¥5,588,025.30元(大写:伍佰伍拾捌万捌仟零贰拾伍元叁角整)作为预付款。
2、乙方完成配合土建施工图设计,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投标总价的20%,金额为¥11,176,050.60元(大写:壹仟壹佰壹拾柒万陆仟零伍拾元陆角整)。
3、乙方货到工地后甲方签署的到货验收书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投标总价的20%,金额为¥11,176,050.60元(大写:壹仟壹佰壹拾柒万陆仟零伍拾元陆角整)。
4、安装调试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投标总价的10%,金额为¥5,588,025.30元(大写:伍佰伍拾捌万捌仟零贰拾伍元叁角整)。
5、环保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下列单据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投标总价的10%,金额为¥5,588,025.30元(大写:伍佰伍拾捌万捌仟零贰拾伍元叁角整)。由甲方向乙方签署的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合格证书和政府环保验收合格证书。
6、质保期第一年运行各项指标符合乙方承诺,甲方支付给乙方至工程投标总价的15%,金额为¥8382037.95元(大写:捌佰叁拾捌万贰仟零叁拾柒元玖角伍分整)。
7、质保期满,经双方确认无质量异议时,乙方向甲方提交下列单据后规定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投标总价的15%,金额为¥8382037.95元(大写:捌佰叁拾捌万贰仟零叁拾柒元玖角伍分整)。
(四)违约责任
1、违约通知
1.1如果乙方未按合同执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以致影响工程进行时,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要求补救上述失误或疏忽。
1.2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违约通知文件后三(3)天内作出书面答复以确认是否接受甲方的违约通知的要求。如乙方在收到违约通知文件三(3)天内不作书面答复,则应视为该违约通知的要求已被乙方接受。
1.4甲方如无故拖延付款的,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如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当乙方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2、虚假承诺违约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乙方对承诺的项目达不到投标时的要求,应视为违约行为。每个承诺项的违约金按照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计算。
3、人员不到位违约3.1乙方项目管理部项目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且未经甲方同意变更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元/人的违约金。项目负责人未经甲方批准擅自离开长沙,一经查实,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乙方应确保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部人员组成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保持稳定。
3.2甲方根据工程计划的时间安排和实际工程进展情况提前一(1)周通知乙方派遣合格的工程师按时到工地现场,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的工程师(参加安装或安装督导工作)无故延迟及不到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
3.3甲方发出通知后,乙方人员未能及时参加设计联络会议,或参加设计联络的乙方人员不符合按规定提交的人员名单,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
3.4乙方安装或安装督导人员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缺席参加安装或安装督导工作及缺席参加甲方组织并通知乙方参加的工程会议,每缺席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
3.5甲方发出通知后,乙方售后人员未能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服务,超出甲方所要求的时间,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
4、误期违约
4.1延迟到货误期违约
(1)除非甲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外,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或双方协商确定的到货期到货,则乙方应根据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到货时间以交接单或入库单之一的甲方签字时间为准)
a.到货期后第3-5天,每3天违约金为延迟到货设备价的0.1%;
b.到货期后第6-15天,每3天违约金为延迟到货设备价的0.15%;
c.到货期后第16天后,每3天违约金为延迟到货设备价的0.2%;
d.如服务误期,每3天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0.05%;
上述标准中,不足三(3)天的按三(3)天计算。
(2)本条款规定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2试运营误期违约
(1)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条款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试运营或正式运营延迟,则乙方应根据本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试运营时间由于乙方原因推迟,每延迟五(5)天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不足五(5)天按五(5)天计算。
(3)本条款规定的违约金最高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5%,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3文件提交延误违约若因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文件(图纸、手册和技术文件)给甲方,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000元/天的违约金。如引起试运营延迟,则参照本条款第4.2款执行。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长沙项目合同的签订能进一步巩固公司在国内大中型渗滤液处理项目的市场地位,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为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2、上述合同的签订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其他相关说明
备查文件:
《长沙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场垃圾渗沥液处理厂提量扩改项目工艺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