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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三类建筑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 《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09  浏览次数:94
核心提示:规定三类建筑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 《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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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3月5日,记者从市建设局获悉,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近日我市出台《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该《细则》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实施细则》共30条,对中心城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做出了规定。《细则》规定,兰州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季度考核结果,对超计划用水单位收缴超计划加价水费。规定三类建筑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具体为: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且可回收水量每天大于100立方米的办公、公寓等其他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且可回收水量每天大于150立方米的住宅建筑。此外,还规定洗浴、洗车、游泳场馆等特殊用水单位,应使用循环用水等节水设备。城市绿化应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细则》要求,月均用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企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200户以上的居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节水型居民小区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应当安装节水型器具,现有房屋建筑中非节水型器具应当分期更换安装节水型器具。针对用水单位未按规定申请计划用水指标等情形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用水单位未按规定申请计划用水指标的,由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规定三类建筑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

 
2015-03-06    来源: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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