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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鼓励企业参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02  浏览次数:96
核心提示:河北省鼓励企业参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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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给水排水2021年中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
 

 

 
 

    近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省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将有法可依。

  如果说城市建筑是城市的“面子”,地下管网则是“里子”。城市地下管网涵盖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和综合管廊,承担着城市的信息传递、能源输送、排涝减灾、废物排放等功能,是保障城市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和“生命线”。

  据省住建厅副厅长李贤明介绍,《条例》主要明确了地下管网的职责分工,规范了地下管网规划、建设、管理活动,提出了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设地下管网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具体措施。

  由于城市地下管线种类繁多,权属复杂,为解决权属单位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的问题,《条例》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的指导监督。各设区的市、县(市)确定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网的统一管理工作。

  李贤明说,《条例》中突出了地下管线建设的规划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只有符合规划要求、经过规划审批的才能进行建设。对擅自建设的依法进行处罚。

  为解决“马路拉链”的问题,《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挖掘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是创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条例》对综合管廊建设作了专章规定,这也是省级立法在全国的首创。其中规定,企业、社会力量可以通过与政府合作、特许经营、投资补助、向政府提供有偿服务,以及企业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综合管廊的建设、维护和经营。

  《条例》中还强化了城市地下管网的责任追究,明确了地下管网建设管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对地下管网建设管理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责任。除此,《条例》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贤明表示,《条例》的实施,为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奠定了法治基础,对规范、促进全省城市地下管网的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首席记者 靳晓磊)

 

河北省鼓励企业参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2015年09月02日   来源: 石家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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