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污泥处置中心工程项目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
来源: 北海市国土资源局 | |
北海市污泥处置中心工程项目需收回广西农垦国有三合口农场管理使用的部分国有农用地3.4816公顷。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北海市污泥处置中心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5〕187号),经对被收回单位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并依法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后,制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北海市辖区征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北政土字〔2008〕68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的规定执行。 (二)上述地上附着物的具体名称、规格、数量及产权人等情况详见《征地补偿登记表》。 三、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北海市辖区征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北政土字〔2008〕68号)执行。(注:青苗计费面积以实际种植农作物面积为准)。 四、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