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 (第十届)日程暨邀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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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水务局阳泉市污水处理二期工程污泥处置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预算金额 ¥626.34万元(人民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06  浏览次数:93
核心提示:阳泉市水务局阳泉市污水处理二期工程污泥处置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预算金额 ¥626.34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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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 (第十届)日程暨邀请函
 
阳泉市水务局阳泉市污水处理二期工程污泥处置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阳泉市污水处理二期工程污泥处置服务采购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阳泉市水务局
行政区域 山西省 公告时间 2018年03月04日 16:13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18年03月05日 00:00  至  2018年03月09日 00:00
招标文件售价 ¥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开标时间 2018年03月27日 09:00
开标地点 山西昌盛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厅(地址:阳泉市桃北中路92号 阳泉广播电视大学五层)
预算金额 ¥626.34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康馨原
项目联系电话 0353-4063825
采购单位 阳泉市水务局
采购单位地址 阳泉市开发区烟台街34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353-2911042
代理机构名称 山西昌盛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阳泉市矿区桃北中路92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353-4063825


    山西昌盛招标有限公司受阳泉市水务局的委托,对其阳泉市污水处理二期工程污泥处置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公告如下:
    1.招标编号:ZFS公-2018-018
    2.招标内容:本项目共一包,污泥处置40150吨。(详细内容及技术要求见招标文件)。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预算金额6263400元。
    3.参加招标的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参加招标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4.招标文件售价:每套300元(售后不退)
    5.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18年3月5日—2018年3月9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6.获取招标文件地点:山西昌盛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部(阳泉市桃北中路92号)
    7.阳泉市水务局联系人及电话:岳芝瑞0353-5605160
    地址: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路34号
    山西昌盛招标有限公司联系人及电话:魏江 穆超超0353-4061200-807
    8.接收投标文件时间:2018年3月27日上午8:30—9:00(逾期送达拒收)
    9.开标时间:2018年3月27日上午9:00
    10.开标地点:山西昌盛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厅(地址:阳泉市桃北中路92号阳泉广播电视大学五层)
    11.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对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信用信息查询,查询需同时在“信用中国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
    12.参加投标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法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具有有机废弃物处理或污泥处置资格;保证污水处理厂所出污泥合法、有效处置;有污泥存放场地及污泥等固废物处置能力;污泥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购买招标文件必须携带下列证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2)法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3)有效范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4)税务登记证(地税、国税)副本(原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6)开户许可证(原件);7)报名截止前近三个月社保金缴纳凭证和人员花名册(社保部门出具的专用票据或社保缴纳清单)(原件);8)报名截止前近三个月纳税缴纳凭证(营业税、增值税等,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其依法免税);9)2017年度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0)公告期内人民检察机关出具的企业、法人代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11)如有同类项目服务业绩,需提供近三年业绩合同(原件);13)其它相关证件。
    注: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企业无需提供第13项4)—5)证件。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及相应的复印件一套(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按顺序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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