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原则。将跨市界断面、出省境断面和国家考核断面列入补偿范围,实行“双向补偿”,即断面水质超标时,责任市支付污染赔付金;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一个类别以上时,责任市获得生态补偿金。
二、考核方式。根据断面属性和水质监测结果,每月计算污染赔付、生态补偿金额。跨市界断面由上下游市分别进行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其余断面由责任市、省财政分别进行赔付和生态补偿。左右岸分属2个责任市的断面,污染赔付、生态补偿金额平均分配。省财政厅负责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的转移支付工作。
三、资金清算。当断面水质超标时,责任市按照超标指标数和赔付标准支付污染赔付金,每月每个指标赔付金最高300万元;当月度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一个类别、二个类别及以上时,责任市可分别获得50万元、100万元生态补偿金。各地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金额每月向社会公布,所获赔付、补偿金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