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给水排水2025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九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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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企业应当知道的十个要点 《条例》将首次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延长至5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04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关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企业应当知道的十个要点 《条例》将首次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延长至5年
中国给水排水2025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九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中国给水排水2025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九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关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企业应当知道的十个要点

时间:2021-02-04 

来源: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作者:王璐 张泉

 

 

2021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点击查看:重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发布 3月1日起施行)。阳光所律师对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月10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以下简称《19版名录》)等规定,分析值得企业重点关注的十个要点,帮助企业做好环境守法。

Part 01

《条例》发布施行后,《办法》《19版名录》是否仍然有效

《条例》未明确规定在《条例》发布施行后,《办法》《19版名录》是否废止。因此,在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废止、修改《办法》或者《19版名录》的决定之前,《办法》《19版名录》仍然有效。

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相关工作的,在2021年3月1日之前应依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以及《19版名录》等规定。

2021年3月1日起,除上述法律、规章之外,企业还应依照《条例》开展排污许可相关工作;如《办法》或者《19版名录》的规定与《条例》不一致的,以《条例》的规定为准。

Part 02

《条例》明确了排污单位的范围

《条例》第2条、第24条基本沿用了《19版名录》关于排污许可管理的分类,即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以及填报登记表。下表用矩阵显示了三种分类的差异:

1.jpg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但结合《条例》第2条、第24条、第33条和第43条的规定,《条例》明确了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为《条例》所指的“排污单位”,填报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则不属于《条例》所指的“排污单位”。

《条例》对以上三种管理范围名录制定和发布的规定也印证了这一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名录,则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即可,不需要报国务院批准。

在生态环境部发布新的名录之前,判断企业是否被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的主要依据仍然是《19版名录》。

Part 03

《条例》将首次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延长至5年

《条例》并未沿用《办法》第21条中“排污许可证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的规定。

《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不再区分首次发放和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提请注意: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视为“无证排污”。建议排污单位根据《条例》《办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期限和方式申请延期排污许可证,并协调好延期申请和生产计划之间的关系。

Part 04

《条例》增加了“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除《办法》规定的排污许可证变更、延续和撤销等情形外,《条例》增加了需要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三种情形,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2)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3)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条例》规定的“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均来源于《办法》第43条规定的“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依据《条例》第33条的规定,如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遭受的行政处罚与无证排污行为相同。《条例》通过增加“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实质上加重了排污单位的法律义务。

Part 05

《条例》将“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情形限缩为两类

《条例》将触发“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情形从《办法》规定的八种情形限缩为两种情形:(1)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2)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的。但是第二类情形下,《条例》并未明确此处是排污单位主动申请变更,还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依职权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以及何时变更等内容。

提请注意: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Part 06

《条例》新增了视同为“无证排污”的行为类别

除了《办法》规定的“无证排污”行为之外,《条例》新增的视同为“无证排污”的行为包括被依法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条例》对“无证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条例》提升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行政罚款的“起步价”,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办法》中规定的罚款数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调整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建议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申请取得、延续、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谨防“无证排污”的法律风险。

Part 07

《条例》新增了“未按证排污行为”的种类

《条例》第34~36条将“未按证排污行为”分为以下三类,其对应的行政处罚严重程度逐渐下降:

第一档: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提请注意,此档的行政罚款与无证排污行为相同,且增加了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种类。

沿用《环境保护法》第63条的规定,《条例》第44条规定排污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

第二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以及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条例》新增对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以及“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第三档: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以及不遵守排污许可证与自行监测、自动监测相关的管理规定的行为。

《条例》第36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针对以下9类行为:

(1)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2)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3)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4)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5)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6)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7)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8)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9)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请特别注意两种异常情况下的报告义务。排污单位如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Part 08

《条例》新增不履行排污许可相关的台账、记录和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条例》第37条规定,如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排污许可相关的台账、记录和报告义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履行排污许可相关的台账、记录和报告等义务的情形包括:

(1)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2)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3)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4)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提请注意:《条例》规定原始监测记录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但未对其他文件的保存期限作出规定。企业可根据《档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合理确定保存期限。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Part 09

《条例》扩大了适用按日计罚的情形

《条例》第38条规定:“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值得企业关注的是,《条例》第38条扩大了《环境保护法》第59条、《办法》第59条中按日计罚的违法情形,责令改正之前的情形从“排污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扩大到“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

Part 10

《条例》新增对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条例》第41条增加了对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伪造和变造行为较为容易理解,转让行为在实践中很容易引起混淆。

《条例》没有对“转让”的具体情形进行规定;《办法》将非法转让行为的规定为“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
 

然而,《条例》第26条第2款“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并没有像《办法》一样将禁止“转让”的范围限定为“非法转让”。

依据《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9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即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转让,可以转让属例外情形。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排污许可证是颁发给排污单位的行政许可,与排污单位本身有很强的附属性。

排污许可证虽然与生产经营场所及其所包含的生产设施、环保设施等亦具有一定的附属性,但很多实践案例证明,即使是同样的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由不同的企业经营管理,其经济效益、环境绩效都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别。据此,我们认为,排污许可证与排污单位的附属性要高于生产经营场所及其所包含的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等。因此,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条例》的规定,一概禁止排污许可证的转让行为亦具有合理性。

列举两例以具体说明。比如A法人并购了B法人经营的C生产经营场所,并将以A法人的名义继续运营C生产经营场所,那么B法人在并购前申请取得且处于有效期内的C生产经营场所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并购后被注销,A法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申请C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许可证。另外,据此理解,因租赁厂房、设施而产生的实质意义上的排污许可证“转让”行为亦应当在《条例》的禁止之列。

由于《条例》发布之前尚没有明确规定一概禁止排污许可证的转让行为,我们注意到在实践中如发生上述案例,通常以排污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排污单位名称的方式作为解决方案。《条例》施行后,此类解决方案是否仍然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受,有待观察。

以上就是我们认为企业应当重点关注的关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十个要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关于排污许可管理的规定上升至行政法规的效力层级,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进一步落地。建议企业关注生态环境部发布或者修改排污许可管理名录的动态,以及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关于《条例》的执法情况,在2021年3月1日之前做好相关的应对工作。

除了上述要点之外,《条例》中还有一些亮点值得关注,比如:明确取得环评文件作为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条件之一;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报数据可以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判定排污超标的证据;自行监测与现场执法监测数据不一致时,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监测数据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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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欧洲华人生态与环境青年学者论坛-水环境专题 直播时间:2023年12月9日(周六)16:00—24:00 2023-12-09 16:00:00 开始 JWPE网络报告:综述论文写作的一点体会 直播时间:2023年11月30日(星期四)19:00 2023-11-30 19:00:00 开始
WaterInsight第9期丨强志民研究员:紫外线水消毒技术 再生水 水域生态学高端论坛(2023)热带亚热带水生态工程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委员会会议 直播时间:2023年11月29日(周三) 09:00—17:40 2023-11-29 09:00:00 开始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智慧水务与科技创新高峰论坛 直播时间:2023年11月25日(周六) 13:30 2023-11-25 13:30:00 开始 中国水协团体标准《城镇污水资源与能源回收利用技术规程》宣贯会通知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2023年11月14日9:00线上举行直播/JWPE网络报告:提高饮用水安全性:应对新的影响并识别重要的毒性因素 直播主题:“对症下药”解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难题   报告人:陈智  苏伊士亚洲 技术推广经理 直播时间:2023年11月2日(周四)14:00—16:00 2023-11-02 14:00:00 开始
10月29日·上海|市政环境治理与水环境可持续发展论坛 BEST第十五期|徐祖信 院士 :长江水环境治理关键      直播时间:2023年10月26日(周四)20:00—22:00 2023-10-26 20:00:00 开始
《水工艺工程杂志》系列网络报告|学术论文写作之我见 直播时间:2023年10月19日(周四)19:00 2023-10-19 19:00:00 开始 污水处理厂污泥减量技术研讨会 直播时间:2023年10月20日13:30-17:30 2023-10-20 13:30:00 开始
技术沙龙 | 先进水技术博览(Part 12) 直播时间:10月14日(周六)上午10:00-12:00 2023-10-14 10:00:00 开始 直播题目:苏伊士污泥焚烧及零碳足迹概念污泥厂 主讲人:程忠红 苏伊士亚洲 技术推广经理  内容包括: 1.	SUEZ污泥业务产品介绍 2.	全球不同焚烧项目介绍 3.	上海浦东污泥焚烧项目及运营情况
中国给水排水第十四届中国污泥千人大会参观项目之一:上海浦东新区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工程 《水工艺工程杂志》系列网络报告 直播时间:2023年9月26日 16:00  王晓昌  爱思唯尔期刊《水工艺工程杂志》(Journal of Water Process Engineering)共同主
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八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同期召开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排水管网大会  (水环境综合治理)  同期召开中国给水排水 2024年 海绵城市标准化产业化建设的关键内容 结合项目案例,详细介绍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技术体系及标准体系,探讨关键技术标准化产业化建设的路径,提出我国海绵城市建设的发展方向。
报告题目:《城镇智慧水务技术指南》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平台: 主讲人简介:  简德武,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总院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信息技术委员会副主 第一轮通知 | 国际水协第18届可持续污泥技术与管理会议 主办单位:国际水协,中国科学院  联合主办单位:《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 等
技术沙龙 | 先进水技术博览(Part 11) 直播时间:8月19日(周六)上午10:00-12:00 2023-08-19 10:00:00  广东汇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湛蛟  技术总监  天津万 中国水业院士论坛-中国给水排水直播平台(微信公众号cnww1985):自然—社会水循环与水安全学术研讨会
WaterInsight第7期丨掀浪:高铁酸钾氧化技术的机理新认知及应用 直播时间:2023年8月5日(周六)上午10:00-11:00 2023-08-05 10:00:00 开始 直播:“一泓清水入黄河”之山西省再生水产业化发展专题讲座 直播时间:2023年7月23日(周日 )08:00-12:00 2023-07-23 08:00:00 开始
珊氮自养反硝化深度脱氮技术推介会 直播时间:2023年7月21日(周五) 欧仁环境颠覆性技术:污水厂扩容“加速跑”(原有设施不动,污水处理规模扩容1倍!出水水质达地表水准IV类标准!),推动污水治理提质增效。  诚征全国各地污水厂提标扩容工程需求方(水务集团、BOT公司、设
直播预告|JWPE网络报告:自然系统中难降解污染物去除的物化与生化作用及水回用安全保障 中国给水排水 直播题目: 高排放标准下污水中难降解COD的去除技术     报告人:苏伊士亚洲 技术推广经理 程忠红
WaterTalk|王凯军:未来新水务 一起向未来  For and Beyond Water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水处理与回用专业委员会以网络会议形式举办“水与发展纵论”(WaterTalk)系列学术报 5月18日下午 14:00—16:00 直播  题目: 高密度沉淀池技术的迭代更新 主讲人: 程忠红 苏伊士亚洲 技术推广经理  大纲:  高密池技术原理 不同型号高密池的差异和应用区别 高密池与其他
BEST|绿色低碳科技前沿与创新发展--中国工程院院士高翔教授  直播时间:2023年4月30日 14:00—16:00 2023-04-30 14:00:00 开始 日照:“碳”寻乡村振兴“绿色密码”  凤凰网山东    乡村生态宜居,乡村振兴的底色才会更亮。我市坚持乡村建设与后续管护并重,市、区、镇联
BEST论坛讲座报告第十三期(cnwww1985):全球碳预算和未来全球碳循环的不稳定性风险 The global carbon budget and risks of futur 国际水协IWA 3月17日直播:3月17日 国际水协IWA创新项目奖PIA获奖项目介绍分享会 直播时间:2023年3月17日 9:00—11:30 2023-03-17 09:00:00 开始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云中漫步-融合大数据、人工智能及云计算的威立雅智慧水务系统Hubgrade 直播时间:2023年3月15日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平台会议通知 | 2023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峰论坛(清华大学王凯军教授团队等)
中国污水千人大会参观项目之一: 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口市西崩潭水质净化中心 中国给水排水 Water Insight直播:刘锐平  清华大学 环境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高浓度硝酸盐废水反硝化脱氮过程强化原理与应用 会议时间:2023.1.7(周六)10:00—11:00
智慧水务的工程全生命周期实践分享 直播时间:2023年1月6日 15:00-16:00 对话嘉宾:窦秋萍  华霖富水利环境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总经理 主持人:李德桥   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 苏伊士 直播时间:12月30日14:00-16:00直播题目:污泥处理处置的“因地制宜和因泥制宜” 主讲人:程忠红,苏伊士亚洲  技术推广经理 特邀嘉宾:刘波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二院总工 教
苏伊士 直播时间:12月27日14:00-16:00;复杂原水水质下的饮用水解决方案    陈智,苏伊士亚洲,技术推广经理,毕业于香港科技大学土木与环境工程系,熟悉市政及工业的给水及污水处理,对苏伊士 曲久辉  中国工程院院士,美国国家工程院外籍院士,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
基于模拟仿真的污水处理厂数字化与智慧化:现状与未来 直播时间:2022年12月28日(周三)9:30—12:00 2022城镇溢流污染控制高峰论坛|聚焦雨季溢流污染控制的技术应用与推广 中国给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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