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 英文名称为 China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Research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 CECR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有志于生态文明建设事业的企事业 单位、社会组织及社会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 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研究生态 文明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充分发挥智囊智库、桥梁 纽带和支撑服务作用,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为生态 文明建设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 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2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生态环境部和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 开展生态文明理论与实践课题研究,为推进生态 文明建设提供智力、动力支持;参与和推动生态文明政策法 规制度建设,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言献策; (二)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工 作,为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中国生态文明奖” “绿色中国年度人物”评选和表彰工作,以先进典型引领生 态文明社会新风尚; (四) 联系和团结有志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组织、企 事业单位和社会知名人士,组织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实践活 动和生态文化公益活动,提高公众生态文明素质,牢固树立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3 (五) 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的维权活动,倡导公众学法、 懂法、守法,帮助公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生态环境权益,推 动公众自觉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六) 开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咨询、培训和团体标 准制定等服务,协助各级地方政府和各类机构提升生态文明 建设能力,增强生态文明制度执行力,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 思想落地生根; (七) 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 办生态文明论坛,组织开展研讨、展览、展示等活动;依照 相关规定,主办期刊杂志、运营官方网站、新媒体,广泛宣 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凝聚社会向心力,推动全社会形成 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 (八) 组织参与国际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在生态文明领 域的民间交流与合作,展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成就,借鉴国 际研究成果和成功经验。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 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4 (一) 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行业、学科)内具有一定 的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 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 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 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 5 年召开 1 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6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 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 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 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7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 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 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 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 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 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 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 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 (二) 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9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 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 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 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授权的 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 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10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 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 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其开立的银 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 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 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 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 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 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 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 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11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 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 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 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 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 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12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22 年 6 月 28 日第三届第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 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