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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法眼从喀什市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判决书,局长女朋友利用权力所形成的有利条件,通过串标、围标方式,非法占有国有资金280.71,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许某甲、肖某双方在2020年婚内同居,确立了男女不正当关系,共同商议形成利用肖某担任喀什市某局局长身份....”
一、2020年5月至6月,许某甲任新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期间,在肖某以喀什市自然资源局缺档案柜为由,向农行喀什分行索要援建的某档案柜项目中,与肖某商议通过虚增项目成本的方式套取国有资金100万元。在肖某的安排下,2021年12月,许某甲通过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围标的方式,以345.962164万元的价格中标了该项目。2022年1月,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以“服务费”的名义给许某甲支付100万元,该款被许某甲与肖某用于二人共同开支。
二、2020年5月,许某甲任新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期间,与肖某共同商议,由许某甲承揽喀什市自然资源局某中心建设项目谋取利益。
肖某在明知许某甲不具备实施该项目能力的情况下,安排时任副局长提前沟通确定该项目软硬件相关要求;许某甲通过向新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询价,与肖某商议在报价基础上虚增180万元,将该项目预算价定为396万元。2022年3月,许某甲挂靠的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396万元中标喀什市某局某中心建设项目,并转包至新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扣除管理费等费用后,将304.716903万元支付给新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许某甲将其中的66.668027万元支付给新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95万元支付给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后,非法侵占国有资金143.048876万元,该款被许某甲与肖某用于二人共同开支。因喀什市某局某中心建设项目尾款未支付,许某甲尚未获取虚增的37.661639万元。喀什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勾结具有特定关系的同案犯肖某,利用肖某担任国家机关领导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权力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在内外勾结、共同承揽所属国家机关发包和具有业务合作的国有企业援建建设项目中,虚报、虚增项目成本侵吞、骗取等方式,非法占有国有资金280.710515万元,属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贪污罪。
法院指出,在犯罪主观方面,被告人许某甲、肖某双方在2020年婚内同居,确立了男女不正当关系期间,共同商议形成利用肖某担任喀什市某局局长身份,对该局负责的土地招拍挂资金是否继续储蓄至涉案农业银行喀什分行,以及对外采用公开招投标的形式发包建设项目的设备、数量、价格、标底底价的决定权,向农业银行喀什分行及自然资源局有关人员授意、内定由许某甲具体负责实施,再由许某甲进行市场询价后,两人共同确定虚增建设项目成本、套取国有资金的数额,最后由许某甲采用挂靠、组织涉案企业围标的方式,实际促成被告人许某甲及同案犯肖某侵吞、骗取指控犯罪数额的共同犯意。在犯罪客观方面,在上述共同犯意支配下,许某甲及同案犯肖某密切分工配合,共同着手实施了内外勾结,既充当受益、发包主体的“裁判员”,又充当具体实施、非法套取国有资金的“运动员”,并对国有资金非法进行共同支配使用。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另据公开信息显示,肖某2023年5月被免去喀什市自然资源局局长职务,后调任发改委副主任,2023年10月后再无公开信息。(许某甲于2024年7月23日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