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发布 明确污染物瞬时值适用执法监管
据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消息,近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正式发布,对标准中部分污染物排放限值的采样与判定方式进行了重要修改。此次修改明确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4项污染物的瞬时值可作为执法依据,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标准适用争议,将有效提升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效率。
修改单科学回应了执法实践中采用“现场即时采样”还是“24小时混合样”日均值判定的问题,使自动监测数据更具现实意义,适应了非现场监管的需要。此次修订体现了科学治污的要求,并未一味收严标准。例如,非回用去向的出水粪大肠菌群数限值调整为与地表水Ⅲ类水质限值相同的10000MPN/L,在保障水环境质量的同时,避免了过度消毒的次生影响,并降低了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成本。
修改单还优化了监测要求,强化了监测与执法的衔接。将日均值监测的取样要求从原标准的“至少每2小时一次,取24小时混合样”调整为一般每日3至6个,使监测工作更加科学合理,便于执法操作。
为确保修改单于今年3月1日起顺利实施,文章建议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做好修改单的宣传和普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监测人员及第三方机构的系统培训,运用多种形式辅导其理解和应用新规,及时回应疑问。
强化修改单与地方现行监管工作的衔接。各地需利用过渡期,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的复核与换发工作,确保新国标要求在许可证中得到全面体现。修改单新增了在排放口安装自动计量、比例采样及主要指标自动监测设备等要求,应在许可证中予以落实。
针对雨季溢流污染问题,修改单主要规范正常工况,为地方监管留有空间。各地在排污许可证换发过程中,可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雨天超量运行规模,以应对溢流污染。
生态环境部门应以此次标准修改为契机,科学运用在线监测、即时采样等手段提升监管效率,同时严格要求污水处理厂落实自行监测等主体责任,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原文:标准修改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水平如何提升?(来源: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