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发布 增设污染物瞬时值监测与超标判定
来源: 消息速递
据生态环境部消息,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此次修改旨在强化标准技术内容的精准性、科学性,提升其与监管执法体系的协调性。
修改单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增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4项主要水污染物的瞬时值限值要求,其值约为日均值的1.2至2倍,基于对全国上亿条排放数据的统计分析科学确定。二是将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3项指标的限值类型由日均值调整为瞬时值,以有效防范瞬时高值冲击。三是区分出水排放去向,将非回用去向的出水粪大肠菌群数限值调整为10000MPN/L,与地表水Ⅲ类水质限值相同,避免过度消毒。四是完善实施与监督规定,明确瞬时值或日均值均可作为超标判定依据,超出任一限值即超标,并明确了采样监测要求。
对于雨季溢流污染问题,修改单本身主要针对正常工况。相关部门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优先发挥污水处理厂污染削减潜力,在确保排水防涝安全及水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雨天超量处理排放管控要求。
修改单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需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 1083)开展自行监测。对于化学需氧量等4项污染物,超标判定将同时依据日均值和瞬时值,任一超标即为超标;对于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则依据瞬时值判定;其他污染物仍依据日均值判定。
此次修改预计将带来多重效益:增设瞬时值有利于促进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并提升执法效能;日均值监测取样要求优化可降本增效;调整粪大肠菌群数限值有助于减少过度消毒危害并降低运行成本。标准实施不要求改变处理工艺,但需提升运行管理水平。
为保障修改单落地,相关部门将做好标准宣贯培训,并严格执法监督,以提升污水处理运行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