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条例》的民生导向与制度创新
章林伟(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保障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供水链条的薄弱环节与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调整和完善了多项制度措施。一、破解供水“最后一公里”难题近年来,我国供水能力和水平得到迅速发展,但部分居民小区内部的调压调蓄设施等共有供水设施,仍存在日常运维不专业、老化失修、改造推进困难等问题。《条例》聚焦这一核心问题,作出多项制度优化。一是强化供水设施统筹建设和改造。《条例》明确要求政府加强对供水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对影响供水水质、妨害供水安全、老化失修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要求供水主管部门统筹区域集中调压调蓄设施的建设工作,提高调压调蓄设施整体布局的科学性与系统性。针对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改造。二是推进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专业化运维。为解决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运维不专业等问题,《条例》在近年来实践基础上,兼顾科学性与实操性,结合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对于新建及实施改造后的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对于未改造的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将其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二、压实供水单位主体责任专业化、规范化的运行维护是确保饮用水安全持续达标的核心。《条例》规定了供水单位的基本条件,明确了权责关系,有利于提升供水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一是进一步强化供水单位规范管理。《条例》从设施设备、专业人员配置、水质检测能力及管理制度等维度,明确了供水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对从事调压调蓄设施运维的单位也提出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清洗消毒、进行水质检测并公开水质信息等要求,为保障供水设施安全、稳定、专业运行奠定基础。二是推行运营服务协议管理制度。《条例》明确规定,供水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与供水单位签订运营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供水有关服务范围、标准、规范、要求以及服务质量评价、退出机制等事项。此举强化了政府对供水单位服务质量与经营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厘清了双方权责。三、构建以人为本的高品质供水服务体系供水服务品质是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最直接的体现之一。《条例》在强化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作出制度规定。一是强化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条例》要求供水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报装接入流程、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水质检测等信息。同时,明确要求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并将因故停水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或书面通知用户,体现了对用户权益的充分保护。二是持续优化供水服务。《条例》明确要求供水单位畅通多元化服务渠道,为用户申请供水报装接入提供便利,并及时办理。此项要求直指供水服务的效率与可及性,有利于大幅提升接入服务的用户体验,更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三是建立健全多层次服务监督体系。《条例》要求供水单位建立供水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同时,明确用户不满意处理结果时,可以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构建起“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辅相成、协同发力的供水服务监督体系。《条例》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提升供水安全保障水平,优化了从源头到龙头的全链条制度体系,为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供水条例》的民生导向与制度创新
章林伟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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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保障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供水链条的薄弱环节与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调整和完善了多项制度措施。
一、破解供水“最后一公里”难题
近年来,我国供水能力和水平得到迅速发展,但部分居民小区内部的调压调蓄设施等共有供水设施,仍存在日常运维不专业、老化失修、改造推进困难等问题。《条例》聚焦这一核心问题,作出多项制度优化。
一是强化供水设施统筹建设和改造。《条例》明确要求政府加强对供水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对影响供水水质、妨害供水安全、老化失修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要求供水主管部门统筹区域集中调压调蓄设施的建设工作,提高调压调蓄设施整体布局的科学性与系统性。针对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改造。
二是推进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专业化运维。为解决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运维不专业等问题,《条例》在近年来实践基础上,兼顾科学性与实操性,结合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对于新建及实施改造后的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对于未改造的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将其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二、压实供水单位主体责任
专业化、规范化的运行维护是确保饮用水安全持续达标的核心。《条例》规定了供水单位的基本条件,明确了权责关系,有利于提升供水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
一是进一步强化供水单位规范管理。《条例》从设施设备、专业人员配置、水质检测能力及管理制度等维度,明确了供水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对从事调压调蓄设施运维的单位也提出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清洗消毒、进行水质检测并公开水质信息等要求,为保障供水设施安全、稳定、专业运行奠定基础。
二是推行运营服务协议管理制度。《条例》明确规定,供水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与供水单位签订运营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供水有关服务范围、标准、规范、要求以及服务质量评价、退出机制等事项。此举强化了政府对供水单位服务质量与经营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厘清了双方权责。
三、构建以人为本的高品质供水服务体系
供水服务品质是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最直接的体现之一。《条例》在强化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作出制度规定。
一是强化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条例》要求供水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报装接入流程、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水质检测等信息。同时,明确要求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并将因故停水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或书面通知用户,体现了对用户权益的充分保护。
二是持续优化供水服务。《条例》明确要求供水单位畅通多元化服务渠道,为用户申请供水报装接入提供便利,并及时办理。此项要求直指供水服务的效率与可及性,有利于大幅提升接入服务的用户体验,更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三是建立健全多层次服务监督体系。《条例》要求供水单位建立供水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同时,明确用户不满意处理结果时,可以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构建起“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辅相成、协同发力的供水服务监督体系。
《条例》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提升供水安全保障水平,优化了从源头到龙头的全链条制度体系,为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推动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龚道孝(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水务院院长)
近日,《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这是在对1994年《城市供水条例》全面修订基础上形成的供水领域新的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作为规范城市供水活动的专项行政法规,在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促进供水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转型,供水服务范围和供水规模持续扩大,人民群众对供水安全保障和服务品质的需求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供水管理实践中遇到诸多新问题、新挑战。《条例》聚焦供水领域突出矛盾,为提升供水系统安全韧性、规范设施运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水,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从安全韧性上看,《条例》有利于筑牢供水系统安全底线。一是强化水源保障和水源安全相关规定。《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供水水源,实现多水源互补;单一水源供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并保障当地水源和外调水源可以及时切换;规定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调水工程设施设备的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设备安全运行和调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的职责。二是明确了行业自律和部门监督管理的内容。《条例》明确供水单位、调压调蓄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检测,保障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同时,进一步强化供水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供水水质、经营和服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职责。三是突出强调了供水应急管理与处置。《条例》设立“供水应急管理与处置”专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供水单位在应急预案制定、安全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法定职责,明确突发事件发生后优先保证生活用水,为供水系统应对各类风险挑战提供了法规保障。从服务质量上看,《条例》推动供水服务从合格供给转向优质体验。一是细化供水单位的服务要求。《条例》对供水报装接入、水质检测、信息公开、服务连续性、计量收费、投诉处理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二是明晰供水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条例》规定,从事供水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应当取得法人资格、卫生许可,具有与所从事供水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经专业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经体检合格的操作人员、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水质检测能力,以及完善的水质检测、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三是破解“最后一公里”运维难题。围绕当前部分居民小区内共有供水设施运维管理专业性不足等问题,《条例》明确新建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改造后的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切实提升居民小区供水安全保障水平。从长效运维上看,《条例》推动供水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与效能提升。一是进一步明确建设改造要求。《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影响供水水质、妨害供水安全、老化失修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二是完善了供水设施保护管理等要求。《条例》明确规定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禁止性行为,并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事先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三是强化科技驱动。《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供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通过使用非接触技术手段等进行非现场检查,有利于提升供水工作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条例》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水工作的决策部署转化为相应的制度规范,对推动供水行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