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给水排水2026年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七届)邀请函暨技术报告论文征集启事 (同期召开固废大会、工业污泥大会、循环经济发展大会、渗滤液大会、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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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供水安全筑牢法治基石 胡孟(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副主任) 供水安全事关亿万民生福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供水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饮水安全是人民生活的一条底线”。《供水条例》(以下简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2-19  来源: 为保障供水安全筑牢法治基石 胡孟(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副  浏览次数:95
核心提示: 为保障供水安全筑牢法治基石 胡孟(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副主任) 供水安全事关亿万民生福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供水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饮水安全是人民生活的一条底线”。《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与实施,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统筹城乡供水,为保障城乡居民供水安全、促进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进一步夯实了国家水安全与民生福祉的法治根基。一、《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城乡供水格局正在发生深刻调整,其突出矛盾已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人民群众对供水的
中国给水排水2026年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七届)邀请函暨技术报告论文征集启事 (同期召开固废大会、工业污泥大会、循环经济发展大会、渗滤液大会、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大会)

中国给水排水2026年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七届)邀请函暨技术报告论文征集启事 (同期召开固废大会、工业污泥大会、循环经济发展大会、渗滤液大会、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大会)
 

 

 

为保障供水安全筑牢法治基石

胡孟(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副主任)

供水安全事关亿万民生福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供水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饮水安全是人民生活的一条底线”。《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与实施,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统筹城乡供水,为保障城乡居民供水安全、促进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进一步夯实了国家水安全与民生福祉的法治根基。一、《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城乡供水格局正在发生深刻调整,其突出矛盾已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人民群众对供水的安全性、稳定性和便捷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与此同时,城乡供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依然存在,迫切需要从法治层面促进城乡供水统筹发展。近年来,很多省份已经制定了农村供水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迫切需要有上位法的支持;国家强制性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从标准层面实现了城乡供水水质标准的统一,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完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形式多次呼吁农村供水立法,迫切需要立法响应人民诉求。因此,《条例》的出台,是立足我国国情与水情,积极回应时代发展需要和人民关切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城乡供水高质量发展、保障饮水安全的必然选择。一是推进城乡融合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支撑。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条例》强调对供水工程建设统筹规划,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在法治层面推进城乡供水融合发展。《条例》关注供水安全保障,强化运行维护,提升供水稳定性和应急能力,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提供了坚实的供水支撑和法治保障。二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体现。民以食为天,食以水为先。《条例》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明确服务标准、强化水质检测、提升服务便捷度等规定,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供水安全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三是推动城乡供水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引擎。《条例》清晰界定了政府、企业、社会的权责边界,构建了协同高效的现代化治理格局,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农村供水现代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撑。《条例》通过构建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机制,鼓励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为破解发展瓶颈、激发内生动力、推进数智化转变指明了方向,必将引领供水事业迈向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新发展阶段。二、《条例》的特色与亮点《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与系统思维相统一,既体现全局性、战略性,又注重实效性、可操作性,形成了若干具有前瞻性和示范意义的制度安排。(一)保障城乡供水安全性供水安全直接关系居民健康、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条例》适用范围包括城市供水和农村规模化供水,从法律层面将农村规模化供水首次明确纳入,提出农村规模化供水以外的农村供水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是推动城乡供水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条例》是农村供水领域首次在国家层面立法,为农村供水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二)彰显供水服务人民性供水质量和服务涉及千家万户。《条例》坚持以服务提升为核心,对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在保障稳定水压、连续供水、信息公开、处理投诉等方面设定明确义务,要求提供安全便利、连续稳定、计量准确、公开透明的供水服务。这些规定既契合高质量发展、产业升级对供水可靠性的要求,也回应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奠定了坚实的供水基础。(三)突出供水保障系统性依法治水是一个系统工程。《条例》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构建多层次供水安全防线。《条例》建立了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过程供水保障体系,对供水水源、工程建设、经营和服务、设施管理和保护等环节均进行明确规定,系统防范水质污染、工程缺陷与运行风险。专章规定应急管理与处置,明确预案编制、物资储备、风险管控、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等要求,全面提升供水安全韧性水平。(四)强化发展动力科技性没有数智化就没有现代化。《条例》将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提升至重要的战略位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供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加强供水人才培养,促进供水科技进步,提升供水工作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将为供水水质监测、压力调控、管网漏损控制等领域技术设备创新应用提供动力,推动供水从传统管理向数智化管理的转变。(五)健全责任体系协同性供水保障环节多、链条长、涉及部门广,必须进行清晰的权责划分和高效的部门协同。《条例》着力构建体系化的责任框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供水安全保障承担主体责任,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供水重大问题。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水源保护、工程建设、供水经营服务、供水设施管理保护等的监管责任。规定了供水单位加强巡查检查和运行维护、确保供水水质、不间断供水等义务。规定了建设活动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相关管理要求以及用户安全、节约用水的义务,形成“政府统筹、部门联动、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治理格局。(六)增强法规制度权威性《条例》确立了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在激励方面,明确规定对在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这有助于营造崇尚实干、积极作为的行业氛围。在约束方面,对危害供水安全、破坏设施、服务违规等行为设定了明确法律责任,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三、加强《条例》贯彻落实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良法贵在落实。《条例》出台后,在加强学习宣贯的同时,关键在于要将其转化为实际效能,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做好以下统筹。一要统筹法规与标准。加快制修订相关配套制度和技术标准,形成上下衔接、科学规范的法规和制度标准体系。二要统筹法规与规划。在编制和实施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推行农村供水“3+1”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模式。三要统筹法规与政策。通过政策支持和“两手发力”,持续推进供水工程现代化建设改造,积极培育和运用数字孪生等新质生产力,推进供水高质量发展。

 

 

 

 

 

 

 

 

 

 

 

 

《供水条例》为农村供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邬晓梅(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

\农村供水关系亿万农村居民健康福祉,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此次《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城乡统筹,促进农村供水与城市供水共同发展,为农村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一、《条例》发布对促进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农村供水已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近年来,各地推行农村供水“3+1”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模式,农村供水保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但农村供水薄弱环节多的问题仍较突出,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尤其是我国在规范农村供水管理问题上缺少国家层面相应的法规保障,难以适应新时期农村供水工作的实际需要。《条例》首次将农村规模化供水纳入适用范围,并提出另行制定农村规模化供水以外的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从法治层面破解了城乡供水二元化问题,也是立足我国国情与水情,推动城乡供水高质量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安全饮水的必然选择。二、《条例》着力构建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链条规范体系《条例》立足城乡供水实际,针对城乡供水全流程,着力构建全面系统、科学合理的规范化供水体系。关于供水水源,明确要加强供水水源建设、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措施等规定。关于供水工程建设,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供水工程统筹规划、要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规范了供水工程从勘察、设计、施工到监理各环节要求。关于供水经营和服务,明确了供水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供水单位和用户的责任与义务,强调供水单位应不断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和效率、用户应安全节约用水并按时缴纳水费,并提出要健全完善农村供水价格形成机制等。关于供水设施管理和保护,规定要规范开展水源、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落实安全保护措施,防范运行风险、确保安全运行。关于应急管理与处置,明确预案制定、物资配备、风险管控、应急响应和处置等要求,规范应对突发事件和应急供水管理。三、《条例》明确各方责任,发挥法治刚性约束作用《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安全保障承担主体责任,强化了政府在组织领导、统筹解决供水工作重大问题、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责任;明确了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供水相关工作;明确了供水单位管理责任。《条例》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供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加强供水人才培养,促进供水科技进步,提升供水工作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对供水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同时,《条例》明确了影响供水安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违规、供水工作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可有效发挥法治刚性约束作用。《条例》正式实施后,建议在法规运行的各个环节不断探索,保障条例落实落细;加强《条例》的宣贯工作,让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用户等各类主体按规定做好全过程供水保障工作,切实推进供水高质量发展。

《供水条例》专家解读

司法部 2026年2月14日 19:14 

 

 

 

 

 

 

 

专家解读文章

 

1、《供水条例》的民生导向与制度创新(章林伟)

2、推动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 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龚道孝)

3、为保障供水安全筑牢法治基石(胡孟

4、《供水条例》为农村供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邬晓梅)

 

 

 

 

 

专家解读一

 

 

 

《供水条例》的民生导向与制度创新

章林伟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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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保障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供水链条的薄弱环节与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调整和完善了多项制度措施。

一、破解供水“最后一公里”难题

近年来,我国供水能力和水平得到迅速发展,但部分居民小区内部的调压调蓄设施等共有供水设施,仍存在日常运维不专业、老化失修、改造推进困难等问题。《条例》聚焦这一核心问题,作出多项制度优化。

一是强化供水设施统筹建设和改造。《条例》明确要求政府加强对供水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对影响供水水质、妨害供水安全、老化失修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要求供水主管部门统筹区域集中调压调蓄设施的建设工作,提高调压调蓄设施整体布局的科学性与系统性。针对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改造。

二是推进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专业化运维。为解决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运维不专业等问题,《条例》在近年来实践基础上,兼顾科学性与实操性,结合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对于新建及实施改造后的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对于未改造的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将其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二、压实供水单位主体责任

专业化、规范化的运行维护是确保饮用水安全持续达标的核心。《条例》规定了供水单位的基本条件,明确了权责关系,有利于提升供水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

一是进一步强化供水单位规范管理。《条例》从设施设备、专业人员配置、水质检测能力及管理制度等维度,明确了供水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对从事调压调蓄设施运维的单位也提出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清洗消毒、进行水质检测并公开水质信息等要求,为保障供水设施安全、稳定、专业运行奠定基础。

二是推行运营服务协议管理制度。《条例》明确规定,供水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与供水单位签订运营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供水有关服务范围、标准、规范、要求以及服务质量评价、退出机制等事项。此举强化了政府对供水单位服务质量与经营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厘清了双方权责。

三、构建以人为本的高品质供水服务体系

供水服务品质是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最直接的体现之一。《条例》在强化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作出制度规定。

一是强化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条例》要求供水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报装接入流程、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水质检测等信息。同时,明确要求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并将因故停水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或书面通知用户,体现了对用户权益的充分保护。

二是持续优化供水服务。《条例》明确要求供水单位畅通多元化服务渠道,为用户申请供水报装接入提供便利,并及时办理。此项要求直指供水服务的效率与可及性,有利于大幅提升接入服务的用户体验,更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三是建立健全多层次服务监督体系。《条例》要求供水单位建立供水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同时,明确用户不满意处理结果时,可以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构建起“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辅相成、协同发力的供水服务监督体系。

《条例》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提升供水安全保障水平,优化了从源头到龙头的全链条制度体系,为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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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二

 

 

 

推动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

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龚道孝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水务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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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这是在对1994年《城市供水条例》全面修订基础上形成的供水领域新的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作为规范城市供水活动的专项行政法规,在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促进供水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转型,供水服务范围和供水规模持续扩大,人民群众对供水安全保障和服务品质的需求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供水管理实践中遇到诸多新问题、新挑战。《条例》聚焦供水领域突出矛盾,为提升供水系统安全韧性、规范设施运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水,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从安全韧性上看,《条例》有利于筑牢供水系统安全底线。一是强化水源保障和水源安全相关规定。《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供水水源,实现多水源互补;单一水源供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并保障当地水源和外调水源可以及时切换;规定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调水工程设施设备的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设备安全运行和调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的职责。二是明确了行业自律和部门监督管理的内容。《条例》明确供水单位、调压调蓄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检测,保障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同时,进一步强化供水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供水水质、经营和服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职责。三是突出强调了供水应急管理与处置。《条例》设立“供水应急管理与处置”专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供水单位在应急预案制定、安全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法定职责,明确突发事件发生后优先保证生活用水,为供水系统应对各类风险挑战提供了法规保障。

从服务质量上看,《条例》推动供水服务从合格供给转向优质体验。一是细化供水单位的服务要求。《条例》对供水报装接入、水质检测、信息公开、服务连续性、计量收费、投诉处理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二是明晰供水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条例》规定,从事供水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应当取得法人资格、卫生许可,具有与所从事供水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经专业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经体检合格的操作人员、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水质检测能力,以及完善的水质检测、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三是破解“最后一公里”运维难题。围绕当前部分居民小区内共有供水设施运维管理专业性不足等问题,《条例》明确新建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改造后的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切实提升居民小区供水安全保障水平。

从长效运维上看,《条例》推动供水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与效能提升。一是进一步明确建设改造要求。《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影响供水水质、妨害供水安全、老化失修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二是完善了供水设施保护管理等要求。《条例》明确规定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禁止性行为,并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事先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三是强化科技驱动。《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供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通过使用非接触技术手段等进行非现场检查,有利于提升供水工作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条例》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水工作的决策部署转化为相应的制度规范,对推动供水行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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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三

 

 

 

为保障供水安全筑牢法治基石

胡孟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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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安全事关亿万民生福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供水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饮水安全是人民生活的一条底线”。《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与实施,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统筹城乡供水,为保障城乡居民供水安全、促进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进一步夯实了国家水安全与民生福祉的法治根基。

一、《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城乡供水格局正在发生深刻调整,其突出矛盾已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人民群众对供水的安全性、稳定性和便捷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与此同时,城乡供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依然存在,迫切需要从法治层面促进城乡供水统筹发展。近年来,很多省份已经制定了农村供水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迫切需要有上位法的支持;国家强制性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从标准层面实现了城乡供水水质标准的统一,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完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形式多次呼吁农村供水立法,迫切需要立法响应人民诉求。因此,《条例》的出台,是立足我国国情与水情,积极回应时代发展需要和人民关切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城乡供水高质量发展、保障饮水安全的必然选择。

一是推进城乡融合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支撑。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条例》强调对供水工程建设统筹规划,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在法治层面推进城乡供水融合发展。《条例》关注供水安全保障,强化运行维护,提升供水稳定性和应急能力,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提供了坚实的供水支撑和法治保障。

二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体现。民以食为天,食以水为先。《条例》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明确服务标准、强化水质检测、提升服务便捷度等规定,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供水安全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是推动城乡供水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引擎。《条例》清晰界定了政府、企业、社会的权责边界,构建了协同高效的现代化治理格局,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农村供水现代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撑。《条例》通过构建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机制,鼓励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为破解发展瓶颈、激发内生动力、推进数智化转变指明了方向,必将引领供水事业迈向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新发展阶段。

二、《条例》的特色与亮点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与系统思维相统一,既体现全局性、战略性,又注重实效性、可操作性,形成了若干具有前瞻性和示范意义的制度安排。

(一)保障城乡供水安全性

供水安全直接关系居民健康、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条例》适用范围包括城市供水和农村规模化供水,从法律层面将农村规模化供水首次明确纳入,提出农村规模化供水以外的农村供水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是推动城乡供水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条例》是农村供水领域首次在国家层面立法,为农村供水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彰显供水服务人民性

供水质量和服务涉及千家万户。《条例》坚持以服务提升为核心,对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在保障稳定水压、连续供水、信息公开、处理投诉等方面设定明确义务,要求提供安全便利、连续稳定、计量准确、公开透明的供水服务。这些规定既契合高质量发展、产业升级对供水可靠性的要求,也回应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奠定了坚实的供水基础。

(三)突出供水保障系统性

依法治水是一个系统工程。《条例》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构建多层次供水安全防线。《条例》建立了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过程供水保障体系,对供水水源、工程建设、经营和服务、设施管理和保护等环节均进行明确规定,系统防范水质污染、工程缺陷与运行风险。专章规定应急管理与处置,明确预案编制、物资储备、风险管控、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等要求,全面提升供水安全韧性水平。

(四)强化发展动力科技性

没有数智化就没有现代化。《条例》将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提升至重要的战略位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供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加强供水人才培养,促进供水科技进步,提升供水工作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将为供水水质监测、压力调控、管网漏损控制等领域技术设备创新应用提供动力,推动供水从传统管理向数智化管理的转变。

(五)健全责任体系协同性

供水保障环节多、链条长、涉及部门广,必须进行清晰的权责划分和高效的部门协同。《条例》着力构建体系化的责任框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供水安全保障承担主体责任,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供水重大问题。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水源保护、工程建设、供水经营服务、供水设施管理保护等的监管责任。规定了供水单位加强巡查检查和运行维护、确保供水水质、不间断供水等义务。规定了建设活动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相关管理要求以及用户安全、节约用水的义务,形成“政府统筹、部门联动、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治理格局。

(六)增强法规制度权威性

《条例》确立了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在激励方面,明确规定对在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这有助于营造崇尚实干、积极作为的行业氛围。在约束方面,对危害供水安全、破坏设施、服务违规等行为设定了明确法律责任,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三、加强《条例》贯彻落实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良法贵在落实。《条例》出台后,在加强学习宣贯的同时,关键在于要将其转化为实际效能,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做好以下统筹。一要统筹法规与标准。加快制修订相关配套制度和技术标准,形成上下衔接、科学规范的法规和制度标准体系。二要统筹法规与规划。在编制和实施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推行农村供水“3+1”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模式。三要统筹法规与政策。通过政策支持和“两手发力”,持续推进供水工程现代化建设改造,积极培育和运用数字孪生等新质生产力,推进供水高质量发展。

 

专家解读四

 

 

 

《供水条例》为农村供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邬晓梅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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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供水关系亿万农村居民健康福祉,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此次《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城乡统筹,促进农村供水与城市供水共同发展,为农村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一、《条例》发布对促进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农村供水已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近年来,各地推行农村供水“3+1”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模式,农村供水保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但农村供水薄弱环节多的问题仍较突出,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尤其是我国在规范农村供水管理问题上缺少国家层面相应的法规保障,难以适应新时期农村供水工作的实际需要。《条例》首次将农村规模化供水纳入适用范围,并提出另行制定农村规模化供水以外的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从法治层面破解了城乡供水二元化问题,也是立足我国国情与水情,推动城乡供水高质量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安全饮水的必然选择。

二、《条例》着力构建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链条规范体系

《条例》立足城乡供水实际,针对城乡供水全流程,着力构建全面系统、科学合理的规范化供水体系。关于供水水源,明确要加强供水水源建设、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措施等规定。关于供水工程建设,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供水工程统筹规划、要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规范了供水工程从勘察、设计、施工到监理各环节要求。关于供水经营和服务,明确了供水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供水单位和用户的责任与义务,强调供水单位应不断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和效率、用户应安全节约用水并按时缴纳水费,并提出要健全完善农村供水价格形成机制等。关于供水设施管理和保护,规定要规范开展水源、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落实安全保护措施,防范运行风险、确保安全运行。关于应急管理与处置,明确预案制定、物资配备、风险管控、应急响应和处置等要求,规范应对突发事件和应急供水管理。

三、《条例》明确各方责任,发挥法治刚性约束作用

《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安全保障承担主体责任,强化了政府在组织领导、统筹解决供水工作重大问题、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责任;明确了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供水相关工作;明确了供水单位管理责任。《条例》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供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加强供水人才培养,促进供水科技进步,提升供水工作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对供水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同时,《条例》明确了影响供水安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违规、供水工作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可有效发挥法治刚性约束作用。

《条例》正式实施后,建议在法规运行的各个环节不断探索,保障条例落实落细;加强《条例》的宣贯工作,让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用户等各类主体按规定做好全过程供水保障工作,切实推进供水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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