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与资源法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指遵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由调整特定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的一系列环境资源法律规范组成的实施规则系统。
至于哪些制度可以称为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制度,并无定论。1989年国务院召开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将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主要制度归纳为八项,分为所谓“老三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新五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促进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以后历次的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主要强调了这些制度的落实。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确立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阐述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构成及其改革方向、重点任务,并提出,到2020年构筑起由八项制度构成的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主要是: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空间规划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健全环境治理体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2018年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宪法》修正案将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和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写入《宪法》。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理论界对此也有不同看法。有学者主张将主要制度归纳为八项,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标准制度、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制度、环境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和环境事故报告制度;也有学者认为主要制度应当包括七项,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许可证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环境税费制度、环境物权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环境合同制度;还有学者虽然也主张主要制度包括七项,但制度内容存在差异,即环境资源规划制度、环境标准与环境监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征收环境资源税费制度、环境资源许可证制度和清洁生产制度。还有学者总结了生态文明源头严防的七项制度、过程严管的五项制度和后果严惩的两项制度,分别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自然资源监管体制、主体功能区制度、空间规划体系、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公园体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损害赔偿制度。总体而言,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制度应当是在环境保护中具有重大普遍意义和起主要管理作用的法律规则和程序,而且应当根据其适用的阶段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本章将基本法律制度归纳为以下几项:环境资源权属制度、环境资源税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资源许可证制度、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制度、环境事故报告制度、特定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