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的指导思想,是为我国环境资源法所规定或体现的,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它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目标,适用于所有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贯穿于整个环境资源法体系,反映环境资源法的本质和特征,对贯彻和实施环境资源法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生态环境与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同样具有法律基本原则的共性特征:(1)具有概括性。与法律规则相比,环境资源法的法律原则具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如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必须遵循“损害担责”原则。(2)具有较高层次性。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弹性较大,处于较高层,它贯穿于整个环境资源法律体系,是对一般环境资源法律规则的抽象。(3)具有拾遗补阙作用。由于“人类个性的差异,人们行为多样性、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无论是什么技艺在什么时候都不能制定出可以绝对适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因此,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等活动需要高度抽象的原则宏观指导,并弥补具体规则的不足。(4)减少法律法规的冲突。环境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相比,具有高度科技背景与决策风险,涉及广泛的利益冲突与决策权衡,环境法律规范数量多、内容杂,内容上难免存在不协调的地方,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能起到弥合分歧、化解矛盾的作用。
第二章 生态环境与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