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豫源供水有限公司10万m3工业水厂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 ||||||||||||||||||||||||||||||||
2013-01-22 17:17:32 浏览: 50 作者: | ||||||||||||||||||||||||||||||||
宿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2〕第 40 号
2013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批准建设用地1.9237公顷(农用地1.9237公顷、耕地1.7794公顷)。宿迁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复[2002]12号《市政府关于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的批复》,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宿迁豫源供水有限公司10万m3工业水厂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陆集镇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陆集镇陆墩村二组耕地0.8416公顷、其他农用地0.0594公顷
2、陆集镇陆墩村三组耕地0.9378公顷、其他农用地0.0849公顷
3、陆集镇陆墩村未利用地0.0096公顷
(一)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公顷、万元、人)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实行社会保障安置或货币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被征地农民的选择为准。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费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201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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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豫源供水有限公司10万m3工业水厂项目概况
投资总额:5640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390万元,占总投资的6.91%。
占地面积:净水厂厂区占地面积约51.08亩,输水管道共铺设19.729千米。
供水规模:10万m3/d,不分期建设。
工程主要内容
取水泵站位于洋北大桥北岸(陆墩);新建净水厂1座;铺设管道19.729km。
取水工程:新建水平式喇叭管取水头部及相应防护工程,新建取水泵站。
输水工程:一泵房输水至絮凝池配水井。
净水工程:源水经取水泵提升,经网格絮凝、斜管沉淀池絮凝沉淀,进入气水反冲洗V型滤池过滤后,送入清水池,再由清水池至二泵房,出厂后供给用户使用。
配水工程:共铺设管道19.729km。
净水厂生产工艺
经输水管浑水进入厂区后,加药发生混合反应,通过降低胶体的电位以及粘结架桥作用,胶体杂质凝集成“矾花”。经过混凝处理后的原水,不断进入沉淀池,水平流向出口,水中结成颗粒(矾花)同时受到水平流向和颗粒重力下沉两个力的作用,使得矾花形成倾斜向下的合成流向。在到达出口时沉积在池底被截留下来,少量细小矾花随水流带出沉淀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