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cnxianzai.com 2013-05-08 01:07:42 来源:长江商报 |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罗婷)瞒报水污染事故等行为最高可罚50万元,公职人员水污染防治不力可追刑责。今年,我省将出台《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目前,该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出炉。 征求意见稿明令禁止多类可能对水体产生污染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在发生水污染事故后,瞒报、漏报和故意拖延的排污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度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政府及其行政首长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污染防治中出现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办理批准文件,或接到举报后不查处,或违反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等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将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