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吉林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今后五年我省将加快工业化进程。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产业集群,努力抢占产业链高端和市场终端,打造世界级汽车产业基地、国内重要的大型石化产业基地、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农产品加工产业基地。
那么,作为吉林省三大支柱产业,它们有哪些政策优惠,又将为投资者提供哪些商机?
近日,本刊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
汽车产业 推广 试点城市推广新能源汽车
汽车产业在我省经济社会中无疑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为推进我省新能源汽车及关键核心部件的研发,做好新能源汽车的示范推广,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进程,提出:
新能源汽车是汽车产业未来发展方向,我省要紧跟国内外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抢占发展先机,积极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使我省新能源汽车保持国内先进水平。
同时,积极做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和实施工作。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研究相关政策措施。省内汽车生产企业和从事汽车产业相关研究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要通力合作,加强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各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新能源汽车的研发与产业化发展。
还将支持一汽集团加强自主品牌新能源汽车的研发。一汽集团要积极推动混合动力汽车产业化,加大纯电动汽车研发力度,并且跟踪其他替代燃料汽车的研究。一汽集团要加强对省内配套企业的支持和指导,相关企业要加强与一汽集团的紧密协作,积极承担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零部件的自主研发任务。
支持省内客车企业积极研发纯电动客车。重点支持三大关键核心部件的研发。集中力量,开展对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控系统三大关键核心部件技术攻关,掌握核心技术,形成自主配套能力。
设立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对新能源汽车产业联盟成员单位和纳入规划的省内自主品牌新能源汽车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的研发项目给予支持。对示范推广和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适当补贴。
支持长春、吉林、辽源示范推广新能源汽车。长春市要按照第一批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和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城市的要求,抓好示范推广工作。
对我省进入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城市在示范推广期间购买省内生产的自主品牌混合动力公交客车和纯电动公交客车给予补贴。
农产品加工业 奖励 上市企业奖励百万元
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财力增强和农村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世界经济增速下滑,国内经济增长放缓,对龙头企业的冲击已经显现,尤其是玉米加工企业面临新的困难。为了确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平稳较快发展,我省出台了有关政策。
在积极搭建融资平台方面,省农发行、省农行、省农信社、吉林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每年要开展几次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项目对接活动,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各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满足龙头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稳步增加对龙头企业的投放规模。对龙头企业在原材料收购、仓储设施和生产加工基地建设以及在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循环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予以相应的资金支持。
鼓励支持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对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费用补助和奖励50万元,实现上市后再给予费用补助和奖励50万元。
省、市(州)、县(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及担保的损失补偿。
对企业实行“一卡收费”
同时,加强对基地建设原料收储政策扶持。对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为收储原料而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
今年新增的国家粮食临时收储计划指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主要向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倾斜。对于龙头企业自建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优先享受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推进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的政策。
各执收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在政务大厅集中公示,经财政、物价、法制部门联审后,由政务大厅专用窗口发放“明白卡”,实行“一卡收费”,禁止任何单位卡外收费。
支持科技创新型龙头企业发展
对在生产经营中确有困难的玉米加工企业,可按税法有关规定缓缴相关税收。
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自创办之日起2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税收政策除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按15%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支持高新技术项目建设,对企业取得的支持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依法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纳入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对象,对购买“一汽”在吉林省生产的5吨以下卡车、微型卡车、微型客车及符合条件的奶畜养殖场所办、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鲜奶收购站等予以补贴。
对从事玉米加工的农业产业化“30户重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在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补助。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重点向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倾斜。
石化产业 支持 着力支持油气田建设
有关政策中提出,吉林油田勘探开发建设使用土地,符合国家划拨供地政策的,依法划拨供地;原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不改变用途且符合划拨供地政策的,继续按照划拨用地使用。
吉林油田勘探开发临时用地,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之后,可以不预付土地复垦保证金。对临时用地没有造成破坏的,采取吉林油田与被占地单位签订临时占地补偿协议方式,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开工用地。对临时用地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合格的,缴纳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吉林油田勘探开发车辆,在不超限超载的情况下,要确保正常通行。走原乡村道路和田间路,允许不永久性征地。确实对路面造成损坏的,由吉林油田与该道路权利主体以维修、给予补偿等方式协调解决。
经行政许可,吉林油田钻井和地面配套设施建设可临时占用河道堤防的滩涂和泄洪区域。施工车辆在不影响防洪和确保河道堤防工程设施安全情况下,可在兼做道路的堤防或戗台上通行。确实造成损坏的,由吉林油田进行维修或给予补偿。吉林油田新建输配电线路时,铺设管线及其他配套工程穿越林地,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优先及时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保证林地供应,提供最大便利条件。
对吉林油田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从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和相关市县留用的环保排污费上给予优先支持,并加大支持额度。
地方政府进行城市、乡镇规划要充分考虑吉林油田的地下资源和油田的地面设施,在规划设计时及时与吉林油田沟通,实行统筹规划,科学论证,保证地下油气资源合理高效开发。加强与中石油、中石化的合作,加快推进我省天然气管道建设,提高天然气对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保障能力,积极稳步发展天然气化工。
着力支持吉林石化发展
据悉,对吉林石化所属吉林省区域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三级子公司及吉林石化各级公司之间发生的直接用于公司内化工生产的重复关联交易的销售收入,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在缴纳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时给予剔除,由吉林石化统一缴纳。
对吉林石化新建项目,不属于国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目录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
其生产废水可以通过预处理并达到公司污水处理厂进厂标准后,实行达标排放。
对纳入吉林石化规划的安全、卫生防护区域,有关部门要加大控规力度,禁止民众进入建房居住,防止迁出地带居民回迁。
对吉林石化因调整土地等级而增加的土地使用税(费)先行征收,再按照地方留用增加部分的20%返还吉林石化。
给予吉林石化在省内企业进口设备、零部件进口通关便利和项目项下优惠关税,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
加快电网建设,尽快启动吉林市江北一次变,满足吉林石化用电负荷增加和化工生产装置双电源的需要,保证供电可靠性。
按照统一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标准和政策,从2008年始,对吉林石化(含吉林油田)在3年内减半征收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大力支持吉林化工园区建设
按照省与中石油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加快建设吉林化工园区。在整合吉林石化建成区、吉林经济开发区和吉林龙潭经济开发区的基础上,设立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享受省级开发区管理权限和相关政策。吉林市要在省和中石油的支持下,依托吉林石化,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吉林化工园区申报国家级化工产业园区。
要加强吉林化工园区和吉林石化发展规划的衔接,实行综合平衡,协调发展,统筹布局。吉林石化新上的项目要优先向吉林化工园区布局,积极引导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入区建设。吉林化工园区要积极承接吉林石化剥离出来的辅助单位。
对吉林化工园区内重点项目建设所需贷款,担保公司要按优惠费率优先给予担保,银行要优先给予贷款,省市各部门掌握的相关专项资金要优先给予贷款贴息和补助。园区内企业技术改造购置的列入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并实际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按其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吉林化工园区建设用地指标可以单独安排,纳入全省范围平衡,优先予以保证。
允许土地开发企业和工业项目建设单位,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获取园区内经营性用地或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吉林化工园区建设项目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和菜地建设基金,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按低限标准收取。
鼓励吉林石化与吉林化工园区进行干部交流;鼓励吉林石化专业技术人员对吉林化工园区企业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支持吉林市优先发展各类化工职业教育和培训;化工园区内企业发展所需人才,列入省、市人才兴业战略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支持精深化工发展形成产业集群
同时,把精深化工项目列入省招商引资重点,引导现有政策资源集中支持,着力引入承接吉林石化化工原料和合成材料的投资主体,大力发展精深化工。
对以吉林石化为上游的精深加工企业和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吉林石化公司要从原料上给予优先保证,并给予价格优惠。
对吉林化工园区内以吉林石化产品为原料进行精深加工的生产企业(以生产地为准),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市级留用年度环比增量的部分,从2009年起,三年内每年返还30%。
对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化工产品精深加工,属于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积极鼓励民营企业进行精深化工项目和石化配套项目建设,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和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和省财政支持石化产业发展的增量资金,要重点支持精深化工项目和石化配套项目。
积极支持和引入配套企业,努力发展石化配套产业。对省内面向吉林石化、吉林油田等大企业的配套项目,吉林石化、吉林油田要优先给予配套路线和配套份额,省里掌握的专项资金要优先给予贷款贴息和补助。
着力推动石化产业与汽车、冶金、医药、轻工等产业融合,加强石化产业与省内其他产业互动,形成石化产业与其他支柱、优势、特色产业之间的市场链接和协同发展,推动石化产业向后延伸,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对与汽车等产业关联密切的石化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和支持建设具有关联特点的石化企业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