蹒跚学步之起始阶段
2005年12月,时值“十五”阶段的最后一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提出“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
从而掀起了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篇章。2005年的最后一天,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
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提出“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搞好农村污水、
垃圾治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该文件作为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十一五”时期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任务,
同时也为今后农村环境治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2005年至2008年,可以说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政策发展的第一个重要阶段,即起步阶段。在这期间,国家
逐渐开始重视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并期望通过政策的制定引导产业的发展。与此同时,国家的政策由“加强农村环境保
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渐向“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和“有条件的小城镇和规
模较大村庄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转变。细数这个阶段,国务院、建设部、环保部先后重点出台了5项政策措施。
稳步前进之发展阶段
2008年7月24日,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表明了我国把农村环境保护与城市环境保护统筹考虑、全面推进的决心。会议提出实施“以奖促治”、加快解决农村
突出环境问题,而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解决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的问题。2008年,标志着我国农村污水治理进
入了稳步发展的第二阶段。
这个阶段的特点,主要呈现出政策探讨、资金配套和示范工程建设三大发展趋势。政策探讨主要包括“以奖
促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项目库建设”等几项国家政策,以及十几项技术政策和地方标
准的制定和落实,促进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政策的完善。资金配套和示范建设主要表现为: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
资金2008年为5亿元,2009 年为10亿元,2010年达到25亿元,资金投入逐年增加;而2010至今,中央政府通过三
次评选,选出21个省、直辖市及自治区作为“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省”,对于这些地方,中央财政资金总投入
将达到161.5亿元,真正落实“以奖促治”政策,并提出“十二五”期间达到“6万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
在未来的“十三五”时期,笔者认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发展将后程发力,进入第二阶段后期的快速发展阶
段。该阶段将呈现出政策及机制完善、大力推进和区域综合服务的特点。目前,虽然农村环境保护的一批政策制定
并落实,但农村环境治理的运行机制、标准、资金和监管仍存在较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将在“十三五”逐渐得到解决。
在城市市政污水逐渐得到妥善解决和农村污染物排放量占据一半的大背景下,国家对农村环境整治日益重视,中央及
地方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资金投入将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发展。而当成熟的盈利模式出现之时,农村生
活污水治理也具备了进入成熟阶段的条件。
加速冲刺之未来阶段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根据村庄当地的经济承受能力、所在区位以及生活污水排放特点等,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成为现阶段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目前,国家仅在技术指南中提到,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执行,并参考《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198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而2010年环保部发布的《关于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0]844号)提到,“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在已制定并发布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的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与《公告》不同的,按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的规定执行。”可见,目前的政策指向性很明确,现阶段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或流域标准执行。
地方上,宁夏回族自治区于2011年发布了我国第一个地标《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64/T700-2011)。该标准对COD、BOD5、总氮、总磷、氨氮、粪大肠菌群数等主要指标制定了新的排放限值,根据受纳水体的不同分别采取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几级标准均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同级的限值。福建省也于2011年发布了《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对各项指标制定新的标准限值,而是根据农村经济水平和受纳水体的不同,提出应该参照哪个标准执行。山西省环保厅于2012年7月发布了《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将作为强制性标准实施。据调查,《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制定的方法与福建省不同,该标准制定时没有考虑农村经济水平,而是考虑了标准实际执行的难易程度。据山西省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人员介绍,山西省已开展的规模较小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较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在此基础上,为了规范农村环保市场,该标准仅考虑规模的影响,重点针对规模在500吨/天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制定出各项指标限值均比《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宽松的标准。
而在经济发达地区,江苏省早在2009年就启动了《太湖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编制工作。由于太湖流域为敏感区域,标准制定时提出了重点考虑COD、氨氮、总氮和总磷4项优化指标,并且提出从严制定。同时,标准制定时也考虑了分散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运行管理水平相对较低,较难达到严格标准的水平,因此提出了规模较大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执行较严格的排放限值标准,规模较小的分散型污水处理设施执行相对较宽松的排放限值标准。但该标准与“太湖地区作为敏感区域应该全部执行严格的排放标准”的政策相悖,因此一直没有得到公布实施。据调查,目前江苏省按照500吨/天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500吨/天以下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B标准来实施或验收。
可以看出,在已经制定地方标准的区域,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究竟是从严、还是从宽制定成为了较大的争议。当前,我们亟需相关部门制定出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的国家级标准,以规范全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治理。笔者根据多方面的数据和研究报告认为,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在非敏感区域可以考虑当地的经济承受能力、环境容量、处理水平、人口规模以及排放特点,采取适当从宽的标准;而在敏感区域采取从严但有一定缓解措施和缓解时间的标准。在未来的农村污水治理工作中,我们还将面对一系列的政策短板问题,比如现行体制、运行机制、监管、资金的有效使用、税收优惠政策等,这些也是现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发展亟需解决的现实性问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政策发展之路,从无到有,从羊肠小路到康庄大道,我们一路摸着石头过河走了过来,在未来的进程中,我们还需要做好哪些应对工作?本刊在其他文章中,还将进一步加以关注和阐述。
【核心报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走过的政策发展之路 2013-12-04 李瑞玲 环保产业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