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79年开始试行,1989年正式通过实施,至今已经25年。其间共经历四次审议、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终于尘埃落定,进行了首次修改。
有环境专家在四审期间对媒体表示,从审议修订案的次数就能够看出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此次常委会闭幕会上也特意指出,这是常委会史上收集到来自委员的修改意见最多的一部法律。
修订后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还就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与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次修订的环保法应该说是全世界最好的环保法之一,吸收了全世界各国环境保护的经验,采取了很严格的措施,监管手段出了硬招。
NGO喜忧参半
新环保法明确了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是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众多环境专家均表示,此举扩大了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对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是非常好的。有媒体发表评论认为,公益诉讼尚在起步阶段,目前各级法院普遍较谨慎,环保法放宽诉讼资格客观上有利于推动公益诉讼的开展。加强政府执法是推动环保的常规之举,而公益诉讼则有一定的创新成分,在这方面的作为,既是这部环保大法的使命,也将影响它的历史地位。
尽管新环保法扩大了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范围,但部分环保组织却仍然有着自己的担忧。
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主任黄成德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四审通过是个好事,重点向污染宣战说明中国向生态文明社会又迈出了新的一步。同时,仍有一些遗憾的地方,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基本国策,应该人人都有责任使环境变得更好,关于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仍然不够开放,很多现有的环保组织缺乏行动力。希望在新的环保法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后,能有更多的组织真正加入到环境公益诉讼的行列,一起为改善环境做一些事。”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察诉讼部部长马勇说:“这次环保法修订只是解决了谁可以起诉的问题,但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身是包含很多内容的,起诉是一个方面,还有很多其他的程序。环保法只是解决了门槛的问题,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其他方面的内容并没有具体的表述,我们依然还在等待一个具体的司法解释。环保法修改并不意味着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马上就能变好,但它的确是对民诉法第55条的一个细化。”
官员履职缺位需引咎辞职
参与环保法前期修订的常纪文对媒体表示,新环保法将是中国现行法律中最严格的一部专业领域行政法。
他说:“这次环保法修改有个重大的特色——超标即违法,违法即受处罚。非常严格,也就是说,违法成本低这个问题会得到解决。经济问题解决不了,可以给你拘留,拘留不了把你的企业关闭,所以措施是综合的,是严厉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严格执法,给你硬招你不用,最后环境没有得到保护,这就更为严重了。”
根据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违规准予行政许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等将对直接负责主管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位业内专家表示,针对目前很多环境问题屡治不愈的现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法不力缺乏手段,另一方面,很多地方政府成了这些污染大户的保护伞。他认为,立法层面将纳入多项环境执法措施,实际上是堵了环境违法最关键的“一道门”。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高吉喜认为,新环保法对政府责任的构建是全面的、多元的、深入的。他表示,“新环保法强化了政府责任,将政府责任拓展到‘监督管理’层面,治污成绩也将作为地方官员评估指标之一。”
首提生态红线制度
新环保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常纪文表示,生态红线是基于中国的逻辑和中国的话语体系提出的一个中国本土化的概念。
他说:“我们原来有土地红线,意思是说不能超越这个线。同样,我们的生态保护也经历了生态红线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里有,这次新环保法也提了,但属于原则层面。比如水的生态环境,它的容量是多少,有一些生态资源的开发,它的红线标准是什么,这需要以后的法律,包括《森林法》《水法》相应予以落实。”
也有专家表示,生态保护红线的完善,将使可能产生污染的工业不得进入受保护的区域,包括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这一天也是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新法同时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
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表示,这是对基础性事项做出的具体规定,虽然只是一个纪念日,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环保宣传。
同时,政府、企业、公众要形成良性互动,加强全社会共同治理的理念。新的环保法致力于形成一个政府、企业、公民三者间相互监督的合理制衡法律体系,各司其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在环境问题面前,每位公民都是主体,不管我们对环境、对污染有多么不满,都是“贡献”环境污染的一分子。所以这一规定非常重要。当然,每位公民除了具有环保责任,也具备相对应的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信春鹰举例说:“生活中很多事情可以做到更环保、更低碳。”北京每天生产的垃圾是1.8万吨,相当于1.8万辆小汽车的体积。如果环保不从自身做起,是没有出路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研究员周宏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最重要的就是有关主体各司其职,大大加强公众参与的力度。现在环境污染保护的实践证明,公众的参与对企业是很好的监督,但是公众应该有序参与、理性参与,而且公民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共同治理的理念不仅仅是公民监督政府和企业,而且公民要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这才称得上共同治理。
增加预警机制重拳治污
国家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表示,新环保法增加了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到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的时候,应当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中国环科院副院长柴发合认为,每个地方的空气质量改进有快有慢,但区域必须协调,统一污染物排放标准。比如,京津冀地区,北京的机动车和燃油执行京V标准,而其他地区却没有,而机动车又是在地区之间流动的,这种排放标准应该先统一起来。
对于工厂等固定排放源,他表示,应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对限制的产业或污染影响较大的产业,实施统一排放标准,以避免重污染企业利用环境标准差异而在区域内部转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要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安全的时候,要依法及时地公布预警信息,启动预警措施。比如,工厂在某种情况下要停产,某种情况下中小学要停课。
链接
环保法修订时间表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开始试行。
1989年正式通过实施。
2011年环保法的修改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一审)
2012年8月31日到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3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继续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2013年7月19日到8月18日,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3年10月21日,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审议。(三审)
2014年4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四审)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此法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