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23合流污水的截流量应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由溢流 污染控制目标确定。截流的合流污水可输送至污水厂或调蓄设 施。输送至污水厂时,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 = (% +1) X (Qd+Qm) (4. 1. 23)
式中:Q'——截流后污水管道的设计流量(L/s);
TZO——截流倍数。
4. 1. 24截流倍数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水量、受纳水体的环境 容量和排水区域大小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宜釆用2〜5,并宜采取 调蓄等措施,提高截流标准,减少合流制溢流污染对河道的影响。 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不同截流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