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1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 分期建设。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远期规划设计流量设计,按现 状水量复核,并考虑城镇远景发展的需要O
5.1. 2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土质、地下水位、道路情 况、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施工条件及养护管理方便等因素综 合考虑确定,并应与源头减排设施和排涝除险设施的平面和竖向 设计相协调,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 集的地带;
2排水管宜沿城镇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宜设在 快车道以外;
3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
4管渠高程设计除应考虑地形坡度外,尚应考虑与其他地下 设施的关系及接户管的连接方便。
5.1.3污水和合流污水收集输送时,不应釆用明渠。
5.1.4管渠材质、管渠断面、管道基础、管道接口应根据排水水质、 水温、冰冻情况、断面尺寸、管内外所受压力、土质、地下水位、地下 水侵蚀性、施工条件和对养护工具的适应性等因素进行选择和设计。
5.1.5输送污水、合流污水的管道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和 附属构筑物应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1排水管渠的断面形状应根据设计流量、埋设深度、工程环 境条件,并结合当地施工、制管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养护管理要
・18.
求综合确定,宜优先选用成品管;
2大型和特大型管渠的断面应方便维修、养护和管理。
5.1.7当输送易造成管道内沉析的污水时,管道断面形式应考虑 维护检修的方便。
5.1.8雨水管渠和合流管道除应满足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标准 外,尚应与城镇内涝防治系统中的其他设施相协调,并应满足内涝 防治的要求。
5.1.9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高于同一情况下的雨水管 渠设计重现期。
5.1.10排水管渠系统的设计应以重力流为主,不设或少设提升 泵站。当无法釆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可釆用压力流。
5.1.11雨水管渠系统的设计宜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利用水体调 蓄雨水,并宜根据控制径流污染、削减径流峰值流量、提高雨水利 用程度的需求,设置雨水调蓄和处理设施。
5.1.12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沙地区的雨水管道 和附属构筑物应保证其严密性,并应进行严密性试验。
5.1.13当排水管渠岀水口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 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防潮门、闸门或泵站等设施。
5.1.14排水管渠系统之间可设置连通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水管渠系统和合流管道系统之间不得设置连通管。
2雨水管渠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 连通管,在连通管处应设闸槽或闸门。连通管和附近闸门井应考 虑维护管理的方便。
3同一坪区内排入不同受纳水体的自排雨水系统之间,根据 受纳水体和管道标高情况,在安全前提下可设置连通管。
5.1.15有条件地区,污水输送干管之间应设置连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