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水封井
5. 6.1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 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出口处 及其干管上适当间隔距离处。
5. 6.2水封深度不应小于0. 25m,井上宜设通风设施,井底应设 沉泥槽。
5. 6.3水封井及同一管道系统中的其他检查井,均不应设在车行 道和行人众多的地段,并应适当远离产生明火的场地。
5.6水封井
5. 6.1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 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出口处 及其干管上适当间隔距离处。
5. 6.2水封深度不应小于0. 25m,井上宜设通风设施,井底应设 沉泥槽。
5. 6.3水封井及同一管道系统中的其他检查井,均不应设在车行 道和行人众多的地段,并应适当远离产生明火的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