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发环保新材料(江门)有限公司年处置污泥20万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公告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广东省恩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18号窗口,邮编:
联系电话:0750-7826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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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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