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拟废止17部规章、176件规范性文件
时间:2026-07-16 17:05:14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中环报记者江虹霖
记者从生态环境部官网获悉,7月15日,生态环境部就拟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拟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本次清理共涉及拟废止规章17部、修改规章11部,拟废止规范性文件176件,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维护法治统一。
根据编制说明,2026年3月—4月,生态环境部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法典涉及文件清理、配套规定制修订工作方案》。4月—5月,征求相关司局意见,并进行综合评估。涉及联合发文单位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同步征求意见。6月,形成《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本次拟废止的17部规章主要分为三类情形:
一是与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不一致。例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为各类“重点排污单位”如何确定,而生态环境法典落实“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要求,统一使用“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概念,将“重点排污单位”概念整合纳入其中。
二是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文件吸收或者替代。例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被《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替代。
三是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例如《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已全部归并至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同步开展一揽子修改的11部规章,聚焦与生态环境法典明显不一致的规定,主要从四方面调整:
一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作为制定依据或者处罚等依据的,统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是将“环境影响评价”“突发环境事件”等重要制度表述,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将纳入一揽子修改规章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纳入一揽子修改规章中的部门名称暂不修改。
三是修改或者删除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的行政处罚规定。
四是衔接生态环境法典和其他重要法律修改,如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将禁设入河排污口的“风景名胜区水体”修改为“自然保护地水体”。
拟废止的176件规范性文件主要涉及的情形有:与法典有关规定不一致、上位规定已修改或废止、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文件吸收或替代、阶段性工作已完成、相关职能已调整至其他部门、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


关于公开征求拟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意见的函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维护法治统一,我部组织开展了规章清理,拟废止17部规章,修改11部规章。
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8月15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部,意见的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法规与标准司张宇航
电话:(010)65645268
传真:(010)65645260
邮箱:huanbaofa@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3.《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6年7月15日
(此件社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