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南京市高淳区环境保护局委托,对南京市高淳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污水管材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投标供应商投标。
1、项目编号:GCZC-2013004
2、项目名称:南京市高淳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污水管材
3、项目说明:详见第三章 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和要求
4、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办法:投标人应从本单位帐户支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整,采用本票、汇票形式交纳,其他形式一律拒绝。保证金不需封装在投标文件中,单独随投标文件一并送达开标现场。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5、招标文件获取办法:请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至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网址:www.njzc.gov.cn)免费下载。
6、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王先生/13913378881
7、投标开始时间:2013年4月14:00(北京时间);23日下午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3年4月(北京时间)。23日下午14:30
8、投标地点及开标地点:南京市高淳区环保局三楼东会议室,届时请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以上若有变更将通过原招标公告媒体发布,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有关本招标项目有无变更公告。如果没有及时关注本中心网站公告导致误投标,其责任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南京市高淳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电话:025-57330705
传 真:025-57330705
开户银行:建行高淳县支行
银行帐号:32001596436050002024
开户名称:高淳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GCZC-2013004
项目名称:2013年南京市高淳区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污水管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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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淳区环保局
南京市高淳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三年四月
第一章投标邀请
南京市高淳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受南京市高淳区环境保护局(采购单位名称,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对南京市高淳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污水管材(项目名称)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投标供应商投标。
1、项目编号:GCZC-2013004
2、项目名称:南京市高淳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污水管材
3、项目说明:详见第三章 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和要求
4、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办法:投标人应从本单位帐户支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整,采用本票、汇票形式交纳,其他形式一律拒绝。保证金不需封装在投标文件中,单独随投标文件一并送达开标现场。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5、招标文件获取办法:请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至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网址:www.njzc.gov.cn)免费下载。
6、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王先生/13913378881
7、投标开始时间:2013年4月23日下午14:00(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3年4月23日下午14:30(北京时间)。
8、投标地点及开标地点:南京市高淳区环保局三楼东会议室,届时请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以上若有变更将通过原招标公告媒体发布,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有关本招标项目有无变更公告。如果没有及时关注本中心网站公告导致误投标,其责任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南京市高淳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电话:025-57330705
传 真:025-57330705
开户银行:建行高淳县支行
银行帐号:32001596436050002024
开户名称:高淳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第二章 投标供应商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招标投标。
2、定义
2.1 “招标货物”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本次招标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2.2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
2.3 产品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认证。
2.4 “投标供应商”指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标供应商应当是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的本国供应商。
3、投标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3.1 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具备本招标项目产品能力的生产商。参加投标时须带样品(3种规格,每种规格30厘米长)
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公证件。上述材料及样品没有提供或提供不全,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4、招标文件构成
4.1 招标文件组成:投标邀请、投标供应商须知、投标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和废标条款、附件等。
4.2 招标的最小单位是米。招标货物数量及技术要求中未分包的,投标供应商对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得部分投标;招标货物数量及技术要求中已经分包的,可以以包为单位投标。
4.3 采购中心如果要求投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投标供应商可以提交备选方案;否则,备选方案将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5.1 采购中心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原招标公告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2 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视情组织潜在投标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如果组织潜在投标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的,将在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中确定时间和地点。
5.3 采购中心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有权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6、投标费用
6.1 投标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2 本次采购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请投标供应商予以关注。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7.1 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投标供应商与采购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2 投标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 如无特别说明外,投标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
7.4 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投标供应商公章或投标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供应商代表签字。
7.5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投标供应商承担。
7.6 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供应商全称、地址、电话、传真等。
8、投标文件的组成
8.1 投标供应商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在《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技术规格偏离表》等处逐条标明满足与否。对带星号(“*”)的技术参数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如白皮书、彩页、手册、检测报告等),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评标时不予认可。
8.2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
9、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9.1 商务部分是证明投标供应商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招标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 投标函(投标申请及声明);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 投标保证金;
(4)财务报表;
(5)依法缴纳税收证明(至少近三个月);
(6)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至少近三个月);
(7)*《商务条款偏离表》;
(8)合同条款
(9)服务承诺;
(10)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11)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1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3)*经检察机关查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14)投标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
9.2 投标货物如果属于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应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标注,并提供相应证书的复印件。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
10、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
10.1 技术部分是证明投标供应商投标的货物和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投标报价表中的货物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10.2 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实行强制认证的,应提供强制认证证书。
10.3 投标货物如与招标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并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逐条予以说明。
10.4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技术资料、文件和有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技术规格偏离表》;
(2)*《供货一览表》;
(3)技术支持资料(如白皮书、彩页、手册、检测报告等);
(4)项目实施方案等。
11、投标文件的价格部分
11.1 价格部分是对投标货物价格构成的说明,招标文件如没有特别说明的话,对每一项货物仅接受一个价格。
11.2本报价为全包交钥匙工程报价,报价应包含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保险、安装调试及其材料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伴随服务、人员培训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以及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等,以及投标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用等。
11.3 政府采购倡导公平竞争,反对低于成本恶意竞争,不得串通报价、哄抬价格,报价应低于市场平均价。
11.4 投标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降低质量的理由。
11.5 投标供应商应在《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等标明投标货物和服务的单价、总价以及分项报价。
11.6 《开标一览表》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一份单独封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以便唱标时查找。
12、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
12.1 其他部分由投标供应商根据编制投标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13、投标保证金
13.1 投标供应商应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中心在因投标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3.2 投标保证金应按照投标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缴纳。
13.3 未中标供应商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供应商应主动与投标文件接收人联系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以及办理退还手续,由于投标供应商的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的,其责任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13.4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时转为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将在签订合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3.5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投标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天内,中标供应商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4)经查实属于陪标、串通投标的等。
14、投标有效期
14.1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中心可要求投标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供应商可拒绝这种要求,并且不影响保证金退还。接收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供应商将不会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定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5、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
15.1 投标供应商应提交一式肆份投标文件(一份正本、叁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5.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由投标供应商法人代表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供应商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
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6.1 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拒收:
17.1 未按投标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17.2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等。
18、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 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中心。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8.2 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撤回投标的行为将被记录在案,投标供应商今后参与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将会受到影响。
18.3 投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9、联合投标
19.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0、诚实信用
20.1 投标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0.2 投标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0.3 投标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经查实投标供应商有此行为的,将在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告,提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投标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开标、评标与定标
21、开标
21.1 采购中心将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投标供应商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1.2 开标时,采购中心将邀请公正机构或投标供应商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供应商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1.3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供应商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1.4 开标时,《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1.5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1.6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中心报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或者终止采购活动。本次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技术要求和商务等要求,将作为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基本要求和谈判依据。原评标委员会改为谈判小组,并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谈判,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参加公开招标投标的供应商,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参加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2、评标
22.1 评标组织
22.1.1评标工作由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4)向采购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22.1.2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22.2 评标程序
22.2.1 投标文件的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投标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以及没有《开标一览表》或《开标一览表》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非实质性指标负偏离超过允许最大数量的;
(5)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分部分项报价错漏一致,且没有合理解释的;
(6)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7)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8)不同投标供应商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9)不同投标供应商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
(10)服务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实质性要求是指本招标文件中用带星号(“*”)或用“必须”等其他文字说明的商务和技术要求。
22.2.2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同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2.2.3 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代表签字,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2.4 比较与评价。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2.3 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总分100分,具体为:
(1)价格:70分
各投标人有效投标中最低价为满分70分;其他各有效投标人的价格分计算公式是:
投标报价得分=(有效最低价÷其他投标报价)×70
在满足采购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对国家认定的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4%、4%、8%的加分;
特别说明:节能、环保产品必须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官方网站“节能、环保产品查询系统”,且以提供的证书复印件为准;
(2)样品:10分;评委根据样品质量优劣分别给予10分、8分、6分的评定。
(3)业绩:12分;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本项得分最高为12分),业绩规模必须达到本招标项目规模,同时必须提供合同原件、采购单位验收证明备核,如果达不到招标规模或没有提供合同原件及证明则不得分;
(4)服务承诺:8分;评委根据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优劣分别给予8分、6分、4分的评定。
23、定标
23.1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比照21.6款执行。
23.2 综合比较与评价后,按照得分高低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3.3综合比较与评价后,评标委员会将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23.4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将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23.5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6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拒绝签订合同的,应至少向中标供应商支付与投标保证金相等的补偿金,以及供应商为招标、投标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和双方商定的其他补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7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三年内不得参加南京市高淳区政府采购活动。
24、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五、签订合同
25、签订合同
25.1 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5.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5.3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视情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5.4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六、质疑和投诉
26、质疑和投诉
26.1 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中心提出询问,采购中心将依法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中心只接受相关制造厂商针对本招标文件中相关设备性能技术指标的疑问和质疑。
26.2 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采购中心。
26.3 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中心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开标时间;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3)质疑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如果涉及到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4)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5)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等。
26.4 投标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投标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中心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26.5 采购中心在收到投标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或在网站公告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供应商和其他有关投标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中心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调查论证费用。
26.6 质疑投标供应商对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南京市高淳区财政局投诉。
第三章 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和要求
一、技术规格和要求:
(一)管材
1、管材为埋地用聚乙烯(HDPE)双壁波纹管,管材环钢度等级为SN4。
2、管材应符合《埋地用聚乙烯(HDPE)结构壁管道系统 第1部分:聚乙烯双壁波纹管材》(GB/T19472.1-2004)的规定。
3、管材表面应有生产厂家、规格、产品名称、商标等标识,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4、管材要求外观颜色一致,内壁光滑平整,管身不得有裂缝,波纹的连续缺损不得超过条,管口不得有破损、裂口、变形等缺陷。
5、管材的端面应平整,与管中心轴线垂直,轴向不得有明显弯曲出现。
6、管材内压强度及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经抽检送样到有资质相关部门检测,如抽检不合格,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抽检合格,检测费用需方负责。
(二)橡胶圈
1、承插接口密封用橡胶圈,应与管材规格相配套,由管材生产厂家配套供应。
2、橡胶圈外观应平整光滑,不允许有气孔、裂缝、卷皱、破损、重皮等缺陷。
(三)本次招标数量管道估算数(单位: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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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材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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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DN/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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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DN/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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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DN/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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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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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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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0
|
65000
|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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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0
|
1、本次招标数量为估算数,结算时固定单价不变,按实际使用数量结算。
2、需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负责卸货并承担卸载费用。
3、所有规格波纹管报价必须含有配件,并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配件规格。
4、供货期限为:2013年4月30日至2013年7月31日,自2013年4月30日供货首日起,前16天(2013年4月30日-2013年5月15日)中标单位每日供应各种规格管道及配件数量不得低于招标数量的2%。
二、付款方式:
货到经验收合格后付70%,整个工程验收合格付至95%,余款5%一年后付清。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GCZC-2013004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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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以下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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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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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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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结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 ,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详见乙方投标文件。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项下货物单价为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总价款为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分项价款在“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以及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等。
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款不变。
第三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下列关于南京市高淳区政府采购 号标的招投标文件或与本次采购活动方式相适应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表; (2)供货一览表;
(3)交货一览表; (4)技术规格响应表;
(5)投标承诺; (6)服务承诺;
(7)中标通知书; (8)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等。
第四条 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包装要求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
第七条 交货和验收
1、乙方应当在 之前将货物安装调试完毕交付甲方正常使用,地点由甲方指定。招标文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或者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货物的到货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
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5、甲方应当在到货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需要乙方对货物或系统进行安装调试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安装调试。甲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甲方签署验收单并加盖单位公章。招标文件对检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货物和系统调试验收的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厂方出厂标准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详见合同附件载明的标准,并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 伴随服务/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2、除前款规定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或启动监督;
(2)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及维护等对甲方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3、若招标文件中不包含有关伴随服务或售后服务的承诺,双方作如下约定:
3.1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并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主要培训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处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如甲方未使用过同类型货物,乙方还需就货物的功能对甲方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地点主要在货物安装现场或由甲方安排。
3.2 所购货物按乙方投标承诺提供免费维护和质量保证,保修费用计入总价。
3.3 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整机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但不可抗力(如火灾、雷击等)造成的故障除外。
3.4 货物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按乙方投标承诺执行。
3.5 若货物故障在检修8工作小时后仍无法排除,乙方应在48小时内免费提供不低于故障货物规格型号档次的备用货物供甲方使用,直至故障货物修复。
3.6 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7 保修期后的货物维护由双方协商再定。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其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该项目免费维护期满时止。
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4、履约保证金扣除甲方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有效期满后七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十条 货款支付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由甲方自行支付,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
3、付款方式:按照招标文件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
3、如乙方不能交付货物、完成安装调试的,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4、乙方逾期交付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的5‰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付达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
5、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甲方未拒收的,采购中心发现后将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责成乙方按照采购结果提供货物和服务,同时视情给予不退还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暂停一至三年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
6、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按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的,应按应交付履约保证金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8、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 %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9、乙方在承担上述4-7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10、乙方投标属虚假承诺,或经权威部门监测提供的货物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是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30%赔偿金。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除《政府采购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2、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乙方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在三年内不得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高淳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3、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诚实信用
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履行合同,不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政府采购中心存档,一份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甲方(采购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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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供应商):(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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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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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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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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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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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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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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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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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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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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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件
附件一、投标申请及声明格式
投标申请及声明
致:南京市高淳区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方 GCZC-2013004号投标邀请,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投标供应商 (投标供应商名称),提交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声明和承诺如下:
1、我们的资格条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次招标要求,我们同意并向贵方提供了与投标有关的所有证据和资料。
2、按招标要求,项目编号:GCZC-2013004,项目名称: 的投标总报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如有多个分包,以包为单位分开报价!
3、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放弃对招标文件任何误解的权利,提交投标文件后,不对招标文件本身提出质疑。
4、我们同意从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5、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们的投标保证金贵方不予退还。
6、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我们酌情决定是否参加当场变更的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7、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并保证于承诺的时间完成货物的启动/集成、调试等服务,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8、我方决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决不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中心恶意串通、决不向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和评委进行商业贿赂、决不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决不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贵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9、与本投标有关的正式联系方式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签字):
投标供应商名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南京市高淳区政府采购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GCZC-2013004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投标供应商住址)的 (投标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投标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开标一览表格式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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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GCZC-201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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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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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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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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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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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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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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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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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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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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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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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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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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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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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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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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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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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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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总价(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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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供应商名称: (盖章)
说明:《开标一览表》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一份单独封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以便唱标时查找。
附件四、分项报价表
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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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GCZC-201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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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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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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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格或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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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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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行数不够填写,请自行增加。
投标供应商名称: (盖章)
附件五、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技术规格偏离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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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GCZC-201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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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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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要求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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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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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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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此表行数不够填写,请自行增加。
投标供应商名称: (盖章)
附件六、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GCZC-2013004
|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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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要求的商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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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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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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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行数不够填写,请自行增加。
投标供应商名称: (盖章)
附件七、供货一览表
供货一览表
(含配件、备品、消耗材料)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GCZC-201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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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1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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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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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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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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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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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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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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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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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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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行数不够填写,请自行增加。
投标供应商名称: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