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邦观点 | 新政下基建项目融资新趋势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理解PPP模式,看懂项目运作并准确把握项目风险点将会是该类项目投资的主要抓手。
文/陈晓娟(济邦咨询公司 经理)
近期,国家各部委密集出台文件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并规范地方政府举债方式,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项目投融资策略造成不小的影响。
两个月不到的时间,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以及财政部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财预[2014]315号,以下简称“315号文”)三份文件接踵而至。
新预算法提出,地方政府收入和支出纳入“全口径预算”,即所有归结为地方政府的债务都会纳入预算管理。“43号文”鼓励使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允许地方政府以政府债券方式举债,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而“315号文”明确指出,“通过PPP模式转化为企业债务的,不纳入政府债务。”
我们预测,新政策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项目融资将主要有三种方式:一、地方政府发行债券(适用于未来没有收益的如交通、通讯类基础设施以及义务教育等,或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如土地储备等);二、PPP模式(适用于未来有收益的项目,如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发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并且这一模式有望在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领域力推;三、企业债券(有收益类的项目,运营期内可通过项目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盘活已建成的存量资产)。
上述政策的变化尤其是中央政府大力推行的PPP模式,给金融机构介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项目提出了不小的挑战。事实上,多数金融机构对于该领域的项目并不陌生,但之前的投资模式多为债权投资,即以银行中长期贷款为主,超出信贷额度的部分通过“影子银行”输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项目投资人的方式解决。通常金融机构会要求政府给予信用背书或者安慰函,并要求投资人母公司给予担保等。且金融机构多数为财务投资者,以获取收益为目的,对于资金使用期限和退出非常敏感,因此对该类项目较少做股权投资,即使做股权投资也会在协议中约定以较短的期限退出。
新政出台后,政府不再对政府债务以外的项目融资负有担保责任,且严格的PPP模式是一种有限追索或无追索权融资模式。因此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理解PPP模式,看懂项目运作并准确把握项目风险点将会是该类项目投资的主要抓手。
简单而言,或许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一、项目所属行业(国家及地方对该行业的政策扶持及优惠,行业内上市企业的利润率等财务指标);二、项目归属地政府财政能力;三、投资人情况(投资人的财务能力、类似项目运营经验和技术能力等);四、项目公司情况(投资人组成、股比、股权转让约定、投资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五、项目概况(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测算,PPP协议等)。当然,如果金融机构被允许在投资人资格预审阶段就介入项目,那么将有利于对拟投资项目风险做到更全面的把握。
本文发表于《济邦周刊》第259期,刊物免费订阅,请回复“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