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接收高难化工废水法律风险防范研究
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微信hjflfw) 孙国再律师
摘要:近年来,我们参与了多起污水处理厂因出水超标引发涉法问题的处理和研究。从办案情况看,由于城市规划和产业布局等原因,城镇污水处理厂不可避免地要接收某些化工企业废水或其他难降解废水,这些废水容易造成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从而引发环境行政处罚风险。本文首先分析了化工废水的特性和危害,论证了解决超标排放问题的主要法律障碍,并结合办案经验,从系统应对风险挑战、严格把控进水标准和坚决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行政处罚;化工废水;解决对策
At present, stealing emmission and excessive emmission from the chemical industry is the primary cause to overproof of effluent from the sewage treatment plant. Due to urban planning and industrial layout etc., the urban sewage treatment plant will inevitably receive some of the chemical enterprise wastewater or other refractory wastewater. Due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hemical waste water, it can easily lead to excessive discharge of urban sewage treatment plants, causing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And it is very difficult to fix the evidence or identify loss for sewage treatment plant, which lead to the difficulty of solve disputes. More attention should be put on these. In this regard, the urban sewage treatment plant must investigate the risk, and response systematicaly.By various of means, strictly control the drainage quality from upstream production enterprise, improve the abnormal discharge plan of upstream enterprise, preserve andfix evidence and negotiate as early as possible, to protect their own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efficiently.
近年来,我们参与了北控水务、光大水务和中信环境等多家城镇污水处理厂因出水超标引发环境涉法问题的处理和研究,其中化工企业污水偷排超排是引发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是当前对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不断提高、环境执法监管日趋严格,环境法律责任风险越来越大,系统防范由此引发出水超标行政处罚风险应引起足够重视。
一、化工废水的特点
化工废水是指化工厂生产产品过程中所生产的废水,如生产乙烯、聚乙烯、橡胶、聚酯、甲醇、乙二醇、油品罐区、空分空压站等装置的含油废水等。化工废水主要特征表现在;一是化工废水成分复杂,反应原料常为溶剂类物质或环状结构的化合物,增加了废水的处理难度。二是该废水中含有大量污染物物质,主要是由于原料反应不完全和原料或生产中使用大量溶剂造成的。某些企业废水,由于生产原料的特点,排水中TP、有机磷、TN和氨氮浓度值较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现有的工艺很难将其彻底去除。三是有毒有害物质多,精细化工废水中有许多有机污染物对微生物是有毒有害的,如卤素化合物、硝基化合物、具有杀菌作用的分散剂或表面活性剂等。某些废水盐度高,含有特殊重金属离子。四是生物难降解物质多,BOD5/COD常小于0.1,可生化性差,属于难生物降解的废水。五是进水水质、水量波动大,企业内部废水处理装置运行常常会不稳定。
二、主要法律责任风险
城镇污水处理厂不能等同于工业园区集中废水处理厂,工业园区集中废水处理厂工艺设计停留时间、各工艺单元功能、处理方法和手段、运行成本等都要高于或严于传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按照标准运行规范,在工业园区中,企业内部首先要对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进行单独的处理,然后再采用物理、化学和生化等组合方法对企业内的全部废水进行处理,出水达到间接排放标准后可排入园区排水管网进入工业园区集中废水处理厂。当前由于城市规划和产业布局等原因,城镇污水处理厂不可避免地要接收某些化工企业废水或其他难降解废水,某些化工企业为节约废水处置成本不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处理废水,偷排或超标排放对污水处理厂的生化系统冲击很大,造成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引发环境行政处罚风险。污水处理厂应对环境行政处罚风险往往会表现为“三难”:一是证据固定难。上游企业异常排放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排放渠道看,地下排水归城市建设部门主管,管线盘根错节,即使发现有企业异常排放,也只能确定大概排放区域,难以确定具体排污企业,而且有的还存在私设暗管、篡改在线监测数据排污等情况;从排放形式看,偷排超排往往具有瞬时性和一过性,污水处理厂从发现进水异常到采取固定证据措施往往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若处置不当,机会稍纵即逝;从排放时间看,企业偷排超排往往会选择在雨雪天气、晚上和节假日,也给污水处理厂发现异常和采取措施增加了难度。二是损失认定难。从理论上来讲,上游企业偷排超排必然会给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和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冲击和影响,也一定会造成经济损失。从小的影响讲,污水处理厂要保证达标排放,必然会增加投药量和用电量,增加污水停留时间,生产运行成本会相应增加;从大的影响讲,可能会造成生化系统崩溃,整个运行系统要重新调试,经济损失巨大。特别是因出水超标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一方面要缴纳罚款,影响社会声誉,引发按日计罚和刑事追责风险;另一方面还会影响上市融资、绿色信贷和增值税即征即退。201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行政处罚将影响企业36个月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一个10万吨的污水处理厂三个的退税可高达1000多万元。这些损失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比较困难。三是争议解决难。污水处理厂损失索赔会牵扯到当地政府、上游企业,三方法律关系复杂。污水处理厂一般与当地政府签订以BOT、TOT等形式签订协议、当地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与排污企业签订排水许可协议,这些协议往往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够强,且污水处理厂向当地政府索赔也有一定的阻力和难度,此架构设计给污水处理厂维护自身利益带来了困难。
三、解决对策
1、系统应对风险挑战。当前我国环境管理进入转型期,污水处理厂环保监管规范标准日趋严格与运行机制不完善的矛盾也日益凸显,污水处理厂环境法律风险必将进入高发频发期。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表面看是企业自身原因,实际上折射出该领域日积月累的问题,既有排污企业环保意识弱和自律性差的原因,也有相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原因,还有污水处理企业因循守旧、主动防范能力弱的原因,可以说是多因一果。面对严峻现实,污水处理企业必须强化风险意识,不仅要主动排查污水处理厂运营中的环境行政责任风险、环境民事责任风险和环境刑事责任风险,也要从污水处理厂商务谈判、企业入网、主管部门监管和异常排放处置方案等方面,统筹考虑,系统应对,主动作为。
2、严格把控进水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只是针对主要以生活废水为主而工艺相对简单的污水处理工艺,其工艺设置中并不具备针对工业企业排水中特征污染物的去除的功能。城镇污水处理厂,要配合政府发展当地经济和招商引资,有时要不可避免地接收化工废水,为此污水处理要加强源头防范,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严控上游生产企业的排水水质 ,强调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必须符合企业自身环评要求的水质与水量要求,尤其是特征污染物及副产品的排放标准;二是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明确的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3、坚决依法维护权益。对于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引起的出水超标,环保部门是否处罚,各地掌握标准和尺度不够统一。作为污水处理企业,一方面要主动应对异常排放,要通过环评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等多种途径,掌握辖区企业排水现状。对于上游企业异常排放,要完善应对异常排放的工作预案,加强与环保、城市建设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保全和固定证据。适时开展损害评估,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和赔偿义务人。另一方面,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行政处罚要经过立案、调查、听取陈述申辩和组织听证、下达处罚决定等环节,污水处理厂要在立案初期、陈述申辩和听证阶段、行政复议阶段和行政诉讼阶段,及时收集材料,主动完善证据,及早进行交涉,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孙国再,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律师事务所、检察院和环保部门工作,参与过数十起环境涉法案件和问题处理。联系电话:13361266966,微信号hjflfw,邮箱iourong12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