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中国十大建筑设计公司榜单
导读
建筑行业知名信息咨询公司RCC瑞达恒连续14年举办对中国建筑行业具有深度影响力的“中国十大”系列评选活动。RCC瑞达恒系统性地监测各大新闻媒体、中大型甲方单位、设计公司及施工单位网站以及各级政府的信息平台,在2023年致电和拜访了三百一十多万家开发商、政府机关、设计公司、承建商和分包商的项目负责人,调研范围覆盖超过三十二万个有效楼宇项目,项目总造价超过53万亿元。RCC瑞达恒经过系统和人工筛选后全年收录的工程行业的招中标公告达一干九百多万条,其中包括九百多万条中标公告。RCC瑞达恒以上述的大数据为依托,最终评选出权威、客观、公正的十大系列榜单。
建筑设计公司入围门槛
所设计的项目总造价400亿元
民营设计公司入围门槛
所设计的项目总造价160 亿元
上榜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十大建筑设计企业的专业服务能力及公司实力。另外,十大设计院评选细分到酒店类、医疗类、工业类、住宅类、室内装修设计类领域,可以为行业上下游企业找寻专业领域优质的合作商提供权威参考依据。
* 在评选时,有效的楼宇项目是阶段处于中标或主体工程进行中的项目;另外,基础设施、电力、石油化工、园林景观和公用设施亦不包括在有效项目范围内。
上榜企业介绍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建院),是新中国第一家民用建筑设计企业,业务范围包括:城市规划、投资策划、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民用建筑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园林景观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工程概预算编制、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等领域。建立70余年,已成为中国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国有建筑设计咨询企业。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建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华东院;英文ECADI)最早成立于1952年5月19日,是新中国第一批国有大型建筑设计咨询企业之一。1999年由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改制成为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是华建集团中从事设计咨询领域的龙头企业。70年来,华东院全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致力于为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创新设计与咨询的属地化集成服务。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六院)创建于1951年,是拥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国家大型综合设计研究院,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机六院完成大中型工程项目20000余项;先后牵头或参与国家绿色与智能制造重大科技专项40余项;荣获中国土木工程创新最高奖詹天佑奖2项、国家科技进步奖6项。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简称 SZAD),建于1982 年,伴随着深圳特区的发展,从地区性的建筑设计院发展成为立足深圳、布局全国、服务世界的城乡建设集成服务提供商。拥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城乡规划编制甲级、工程咨询资信(建筑)甲级、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乙级等多项资质,是住建部首批“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TJAD)的前身是成立于1958年的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是全国知名的大型设计咨询集团。依托百年学府同济大学的深厚底蕴,经过半个多世纪的积累和进取,TJAD拥有了深厚的工程设计实力和强大的技术咨询能力。在全国各地、非洲、南美有近万个工程案例,如:上海中心、钓鱼台国宾馆芳菲苑、2008奥运会乒乓馆等。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院”,英文标识CADG)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直属的大型骨干科技型中央企业——中国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院前身为中央直属设计公司,成立近70年来,始终秉承优良传统,致力于推进国内勘察设计产业的创新发展,目前已成为国内建筑设计行业中影响力较大、技术能力较强、人才汇聚较多、市场占有率较高的领军型设计企业。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中建西北院”或“西北建筑设计院”)成立于1952年6月1日,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组建的六大区建筑设计院之一。中建西北院曾先后隶属于国家建筑工程部、国家建委、国家建工总局、国家住建部等。现已发展成为全国资质最全、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甲级建筑设计单位之一,隶属于世界500强位列第9位的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中建西南院)始建于1950年,是中国同行业中成立时间最早、专业最全、规模最大的国有甲级建筑设计院之一,隶属世界500强企业第9名——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院70余年来,中建西南院设计完成了万余项工程设计任务,是我国拥有独立涉外经营权并参与众多国外设计任务经营的大型建筑设计院之一。
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是以原机械工业第二设计研究院为核心,联合多家国家甲级勘察设计单位组建的大型科技型工程公司,隶属于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设有工业工程、民用工程、能源工程、工程建设、装备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国际工程等业务板块。是国内首批获得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中元)隶属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是集科技研发、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和设备成套为一体的国有大型科技型工程公司。中国中元成立于1953年,前身是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提供包含规划咨询、工程设计、工程建设、项目运营在内的建筑工程建设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的专业化服务。
上榜企业介绍
华诚博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华诚博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最早成立于1993年,集团公司于2016年正式成立。在建筑行业历经二十余年的发展与壮大,目前已经成长为集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于一体的集团公司。华诚博远集团始终秉承和发扬“诚信、创新、增长、高效”的企业精神,以“竭诚努力为业主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作为企业的神圣使命。
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华蓝集团源于1953年成立的广西省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局设计公司。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已由过去的地区性单一业务设计院,发展成为立足广西、布局全国、放眼世界、多业务板块齐头并进的现代企业集团。2021年7月15日,集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集团在全国多个城市设有分支机构,与十多个国家开展业务合作与交流。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设设计集团创立于1960年,前身为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华设集团在全球拥有6300多名员工,综合实力位列“全国勘察设计行业企业勘察设计收入前100名”第3位、ENR“全球工程设计公司150强”第49位,拥有“三综一甲”行业顶级从业资质,先后荣获590多项国内外多项大奖。
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基准方中是致力于城乡发展建设的全面综合设计服务企业,成立于2002年,专注于工程咨询、设计和项目管理等领域,为城市建设投资商提供优质、高效、贴心的全过程、全面专业的服务,着力于提供全面解决方案,为城乡发展创造具有地域文化,人文关怀和充满活力的美好空间。
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53年,是一家以覆盖人居环境全过程的投融资、咨询、设计、建造、运维等多元化全产业链集成服务为核心,以“全过程咨询+工程建设管理+双碳新能源+城市更新+数字科技”五大板块为支撑的城乡建设科技集团。公司全面布局,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整体解决方案及长期的专业服务。
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腾远设计创立于1996年,是一家多元化、综合性的工程实践咨询机构。多年来专注于建筑工程设计、城市规划设计、景观园林设计、室内设计、市政设计及工程咨询等领域的专业服务,拥有近1800名不同领域的专业人才,为客户提供系统和创新性的解决方案,致力于成为“工程实践专业服务的引领者”。
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始创于1997年,是由上海天祥实业有限公司投资成立的高起点、高标准的设计企业,是中国首批甲级民营建筑设计公司之一,现拥有建筑工程、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三项甲级资质。天华以城市建筑学为线索,居住和城市发展为主轴,为客户等提供全面而专业的综合解决方案与全程卓越的客户体验。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华阳国际设计集团,成立于2000年,2019年2月26日在深交所上市,拥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城乡规划甲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56年,是一家以设计为核心的城乡建设综合性科技集团,由60余年悠久历史的济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改制、改革发展而成。旗下拥有各分公司、事业部及专业院所等60余个专业团队,是一家以设计为核心的城乡建设综合性科技集团,集团总部设在山东省济南市,业务辐射国内外。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5年,目前公司是江苏省最大的建筑设计集团公司,在最近一次公布(2020年)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勘察设计收入前100强中是唯一入选的江苏省建筑设计企业,是“中国-新加坡苏州工业园区”的首批建设者,全过程亲历者、见证者和实践者。
上榜企业介绍
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AECOM 是全球顶尖的基础设施全方位综合服务企业。从规划、设计、工程到项目及施工管理,为客户提供项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专业服务,涵盖交通运输、建筑、水务、能源等多个领域。AECOM 践行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理念的承诺。作为《财富》500强公司之一,AECOM在全球150多个国家为客户提供服务。
奥雅纳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奥雅纳工程顾问于1946年在英国伦敦成立,是全球最大、最成功的工程顾问公司之一。作为国际性多元化的工程顾问机构,提供总体规划、经济评估、可行性研究、具体设计、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等服务,涉及建筑、结构、岩土、土木、声学、环境、机电、防火等工程专业。在欧洲、非洲、中东、东南亚、澳洲及北美40多个国家设有分公司及办事处。
柏涛建筑设计(深圳)有限公司
澳大利亚柏涛建筑设计公司1998年正式进驻中国,陆续设立深圳、上海、北京等一系列设计公司及香港办公室,逐渐形成了覆盖全国连接世界的设计服务体系。柏涛建筑与深圳市柏涛蓝森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柏涛国际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柏涛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等共同组成柏涛设计中国机构的深圳公司集群。
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世纪中天是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旗下品牌。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是经建设部批准,具有建筑工程和装饰工程甲级设计资质的合资公司,公司是集建筑工程和装饰工程设计于一体的技术服务型企业。公司自1993年成立以来,已完成各类工程设计达上千万平方米,其中全案策划和设计项目“世都百货”等项目获得多个奖项。
冯格康玛戈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gmp·冯·格康,玛格及合伙人建筑师事务所是一家来自德国的国际化建筑事务所,总部位于汉堡,在全球多个国家与地区设立了分部。多年来,gmp依循共通的设计理念,与业主建立起对话式关系,在世界各地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从事不同规模的设计建造——由私人住宅到体育馆,由歌剧院到博物馆,由办公建筑到桥梁、城市总体规划。
凯达环球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Aedas凯达环球作为国际化建筑及设计公司,致力为建筑环境成就创新卓越的设计。公司凭着对建筑设计的理念及国际知识的共享,为每个项目制定切合用地环境、社区和客户需要的设计方案。公司1100位创意专才,遍布11个办公室,服务涵盖建筑设计、室内设计、建造顾问服务、总体规划、园景设计和城市规划等。
梁黄顾建筑设计(深圳)有限公司
LWK + PARTNERS 是一家扎根香港、领先行业的建筑设计事务所,汇聚设计专才,提供世界级的建筑环境设计方案。事务所在全球开设 12 所工作室,服务横跨建筑设计、规划与城市设计、室内设计、景观设计、文物保育、建筑资讯模型(BIM)、品牌体验及灯光设计八大范畴。
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创建于1993年,是一所中美合资土建设计及咨询企业,由中国同济大学和美国林同炎中国公司合资兴办。林李公司是国内最早以名人姓名命名的、与国际接轨的设计机构。承担各类建筑、道路与桥梁咨询设计工作,持有国家建设部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甲级工程设计证书和工程咨询甲级资质证书。
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华艺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于1986年在香港注册成立,下设全资子公司——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是拥有建筑甲级工程设计资质、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的“双甲”运营平台。华艺构建升级“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造价和策划咨询、产业化、BIM技术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的全产业链服务和管理体系,并提供全过程咨询业务。
浙江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于一九九六年,是一家中外合资的专业化工程设计公司。公司总部设在杭州,并上海、江苏、台州、上虞、安徽均设有分公司。公司现持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设计资质证书”;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颁发的“石化、化工、医药工程咨询甲级资信证书”。
配有同声传译:国际大咖云集 --IWA国际水协第18届可持续污泥技术与管理会议 议报名注册:https://iwa-sludge-2024.casconf.cn/userRegister
【日程】国际水协第18届可持续污泥技术与管理会议
http://www.water8848.com/news/202311/14/148109.html 国际水协(International Water Association,IWA)是全球重要的水行业专业协会,成员包括来自大学、研究机构、工程和咨询公司、公用事业单位的全球专家。IWA Conference on Sustainable Sludge Management系列国际会议至今已举办17届,2024年在中国举办系列会议的第18届国际会议(2024.5.17-20 北京)。
WATER8848前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发布,标志着我国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对社会资本参与的管理和引导进入了新的阶段。这一《管理办法》的推出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和深远影响。
首先,《管理办法》旨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这将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社会资本具有灵活性和创新性,其参与将促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市场竞争,推动技术和管理创新,进而提升公共服务的整体水平。
其次,《管理办法》强调保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将有助于激发民间投资的活力。通过明确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责任,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的合作关系,将增强投资者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信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
同时,《管理办法》还强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这是政府管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核心职责。通过加强监管和评估,确保特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及公共服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此外,从专家的角度来看,《管理办法》的推出还体现了政府在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的战略布局。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推进,发展“新质生产力”已成为重要任务。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将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然而,也需要注意到,《管理办法》的实施将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例如,如何确保特许经营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如何平衡社会资本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如何加强监管和评估以确保公共服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这些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解决。
总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推出是我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通过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将推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也需要关注并解决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挑战。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1月31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次委务会通过 2024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7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月31日第8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审签,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4年3月28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水利、能源、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第四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就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与社会资本开展合作,不新设行政许可。
特许经营者获得协议约定期限内对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并取得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同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效率要求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政府鼓励并支持特许经营者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增进社会公众福祉,禁止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设行政许可事项以及通过前述擅自增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特许经营者收费,增加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成本。禁止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名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五)根据风险性质以及特许经营各方风险管控能力,明确风险分担机制并切实执行,保障项目持续稳定实施。
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具备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并获取一定投资回报的条件,不因采取特许经营而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
前款所称使用者付费,包括特许经营者直接向用户收费,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权机构代为向用户收费。
第七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已经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转让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禁止在建设工程完成后直接将项目移交政府,或者通过提前终止协议等方式变相逃避运营义务。
第八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充分保障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
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做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模式推进工作,加强政策指导。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严格把关项目实施领域、范围、方案等,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职责,推动项目落地实施。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策事项,应当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充分征求意见并经评估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未经评估论证或者经评估论证与宏观政策取向不一致的,不应当公布实施。地方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授权以及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特许经营项目相关工作。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生的与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收入与支出应当符合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依法加强政府资金监管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加大财会监督力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推进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项目,依法依规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作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筹备、实施及监管,并明确其授权内容和范围。
第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订立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项目提出的主要目的,应当为发挥社会资本在经营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优势,促进民间投资,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
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并且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
第十二条 实施机构根据授权,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规范,牵头编制特许经营方案。特许经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概述,建设背景和必要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三)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
(四)项目可行性及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
(五)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六)政府承诺和保障;
(七)特许经营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要求,以及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八)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实施政府定价的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方案中有关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应当征求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特许经营期限拟超过40年的,应当在特许经营方案中充分论证并随特许经营方案一并报请批准。
实施机构应当保证特许经营项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三条 实施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完善特许经营方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应当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产出或服务效果、建设运营效率、风险防范控制等方面,特别是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和传统政府投资模式在投入产出、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对项目是否适合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进行论证。此外,还应当对相关领域市场发育程度、企业建设运营能力状况和参与意愿、项目产品服务使用者支付意愿和能力进行评估,确保特许经营模式可以落地实施。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方案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要求,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核,合理控制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明确项目产出方案。
审核特许经营方案时,应当对项目是否适合采取特许经营模式进行认真比较和论证,根据职责分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方案,应当通过招标、谈判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七条 实施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等公开选择特许经营者的文件中载明是否要求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
第十八条 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或者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新建及改扩建特许经营项目清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民营企业参与的具体方式。
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符合条件的传统及新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参照清单精神,探索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以适宜方式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民营企业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将项目运营方案、收费单价、特许经营期限等作为选择特许经营者的重要标准。鼓励金融机构与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
特许经营者选择应当符合内外资准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三)如成立项目公司,明确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期间的资产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监测评估;
(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九)履约担保;
(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十一)因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国家政策等管理要求调整变化对特许经营者提出的相应要求,以及成本承担方式;
(十二)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三)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十四)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五)实施环境变化、重大技术变化、市场价格重大变化等协议变更情形,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六)违约责任;
(十七)争议解决方式;
(十八)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及其投融资、建设责任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
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收费、获得与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他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取得收益。
由政府向用户统一收取后再向特许经营者支付的费用,政府应当主动公开收支明细,保证专款专用,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定期支付。
政府可以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除此之外,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将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资本金管理的规定和专项债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价格或收费的确定和调整机制。特许经营项目价格或收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价格政策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予以确定和调整。
特许经营项目中实行政府定价的价格或者收费,应当执行有关定价机关制定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企业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实施机构应当协助特许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
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如果与项目前期办理审批、用地、规划等手续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的,应当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实施机构应当予以必要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六条 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如发生变更建设地点、调整主要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标准等重大情形,应报请原审批、核准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程序,或者重新备案,必要时应重新开展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与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金融服务。特许经营项目可以依法合规利用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将项目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股权、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多种方式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多元化资金支持。
特许经营项目融资应当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稳妥处置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承诺以各类财政资金担保或者作为还款来源,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二十八条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不动产信托资产支持票据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按照市场化方式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特许经营实施机构、金融机构依法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融资支持措施,不应对不同所有制特许经营者区别对待。
第三章 特许经营协议履行
第三十条 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实施机构应当全面、按期履行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调开展价格调整、支付代收的用户付费、监测验收等义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数量、质量、标准、期限等,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任何一方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根据协议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依法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执行有关特许经营项目投融资安排,确保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
第三十三条 特许经营项目涉及新建或改扩建有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法定规划规定的规划条件和建设标准。
第三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提供优质、持续、高效、安全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特许经营者在保障项目质量和产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通过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方式产生的效益,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归特许经营者所有。
第三十五条 特许经营各方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特许经营项目有关阶段和环节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运转正常及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按规定进行移交。
第三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建立和落实相应保密管理制度。
实施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特许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特许经营者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维修、保养过程中有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八条 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特许经营者建设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变更,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履行。
第三十九条 因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或者政策调整损害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或者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要求特许经营者提供协议约定以外的产品或服务的,应当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或者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给予特许经营者公平合理补偿。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条 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如协议变更可能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存续债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征求债权人同意。特许经营项目涉及直接融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特许经营项目涉及运营主体实质性变更、股权移交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充分评估论证,协商一致并报批准后,可以延长。
第四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因特许经营协议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特许经营者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出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协议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因政府方原因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政府应当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协议约定给予原特许经营者公平合理补偿。
因特许经营者原因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有关资产移交、债务清偿、违约赔偿责任,并在清算移交期间配合政府维持有关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四十二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设施、资料、档案等的性能测试、评估、移交、接管、验收等手续。
第四十三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者提前终止,对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期限内因确需改扩建等原因需要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
新的特许经营者选定之前,实施机构和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提供。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依规加强成本调查监审。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对特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不得以实施特许经营为名违法增设行政审批项目或审批环节。
第四十六条 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会同有关方面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定期开展运营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开展相应的绩效评价,并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进行调整的机制,保障所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结合特许经营者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评估项目潜在风险。
实施机构应当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监测分析和运营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许经营有关政策措施、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等相关单位及其职责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实施机构应当将特许经营方案、特许经营者选择结果、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内容及其变更或终止、政府投资支持、公共产品或服务标准、监测分析和运营评价结果等信息,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特许经营者应当将项目每季度建设运营情况、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有关会计数据、财务核算、资产管理情况和其他有关财务指标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并依法接受年度财务审计。
前款规定的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以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
第四十八条 社会公众有权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九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服务区域内所有用户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不得对新增用户实行差别待遇。
第五十条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
第五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实施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持续稳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五十二条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
第五十三条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共同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
第五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许经营项目相关协议各方因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产生的民商事争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十五条 特许经营协议存续期间发生争议,当事各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义务,保证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实施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职人员在特许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向特许经营者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特许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特许经营项目有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在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竞争,对不同所有制经营主体实行歧视待遇的;
(六)其他侵犯特许经营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五十八条 公职人员在特许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变相增设审批手续、审批环节、审批条件,违规延长审批时限或提出不合理要求,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特许经营项目相关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特许经营管理服务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公职人员因前款规定行为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无法履行或者不正常中止,影响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持续性、稳定性的,参照前款规定予以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由政府统一收取的特许经营项目用户付费款额,导致未能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向特许经营者支付服务费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督促尽快补齐拖欠款额,造成损失的,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补偿或者赔偿。
第六十条 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特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将政府机构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情况纳入政务诚信考核评价体系,有关违约失信行为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制定的办法予以认定和惩戒。
第六十三条 社会公众、特许经营者认为特许经营项目参与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无法确定行业主管部门的,可以向特许经营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特许经营综合协调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收到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投诉,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投诉处理期间不停止特许经营协议履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3年2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特许经营项目,以及后续新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按本办法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2015年第25号令)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对标《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改革要求,对特许经营领域突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强化制度执行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管理办法》如何界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及其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关系?
《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外延内涵进行了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厘清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关系,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PPP模式;进一步强调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者排他性权利、项目产出的公益属性,以及不新设行政许可、不得擅自增设行政许可并借此向特许经营者收费;明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范围,不包括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
实践中应当注意严格区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商业特许经营中的特许人只能是企业,政府不得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政府作为活动参与方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主要依托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项目开展,其本质是以项目融资的方式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具有明显的公益属性,《管理办法》也并未设定“特许经营权”概念。
问:《管理办法》关于体现PPP新机制改革精神进行了哪些制度设计?
一是规范特许经营实施方式。完善了特许经营实施方式有关规定。明确特许经营应当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并进一步明确使用者付费包括特许经营者直接向用户收费,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权机构代为向用户收费。对特许经营实施方式进行列举,包含“新建/改扩建—运营—移交(BOT)”、“新建/改扩建—拥有并运营—移交(BOOT)”、“转让—运营—移交(TOT)”等实施方式,并规定禁止通过建设-移交(BT)方式逃避运营义务或垫资施工。
二是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将特许经营最长期限延长到40年,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独资、控股、参与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并应遵守《指导意见》有关支持清单关于民营企业项目领域和股比的规定,明确特许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和改进技术获得的收益归其所有。
三是改进特许经营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完善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程序,明确不同投资模式下应当适用的项目投资管理程序。进一步健全细化特许经营各方的信息披露机制。
四是明确特许经营模式管理责任分工。地方政府负主体责任,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有关行业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监管,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管理。
问:《管理办法》主要解决当前特许经营领域哪些突出存在的问题?
在《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我们通过座谈调研、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听取了有关经营主体意见,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
一是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入场难的问题。将促进民间投资作为立法目的在总则中予以明确,新增政府和社会资本共担风险作为基本原则,要求必须以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杜绝以单一来源采购、直接委托等方式规避竞争。专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条款,不同所有制企业融资同等待遇等金融支持措施,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
二是着力解决项目实施不规范的问题。进一步明确特许经营项目范围,商业特许经营项目和不涉及产权移交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不属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禁止地方政府借特许经营名义新设行政许可并收费,杜绝“天价特许经营转让费”现象,回归特许经营项目公益属性。
三是着力解决政府履约诚信低的问题。完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政府统一代收用户付费项目属于使用者付费项目,政府应当专款专用,定期向特许经营者支付,杜绝拖欠。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政府应当将有关项目信息、履约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价格和收费的调整机制,明确价格调整与绩效评价挂钩,并规定实施机构协调开展价格调整义务。
问:《管理办法》如何进一步规范特许经营项目管理?
一是强化特许经营项目前期研究论证。《管理办法》明确,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前,应当由实施机构编制特许经营方案,并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要求,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核,合理控制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明确项目产出方案。特许经营方案中应当包括项目可行性论证和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并对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的重点内容予以明确。审核特许经营方案时,还应当对项目是否适合采取特许经营模式进行进一步认真比较和论证。通过强化项目前期研究论证,确保选择特许经营模式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项目落地实施质效。
二是规范特许经营项目审核备程序。针对实践中特许经营项目应当履行何种固定资产投资审核备程序的问题,《管理办法》专门作出规定,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企业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明确了实施机构的协助义务。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及其投融资、建设责任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如发生变更建设地点、调整主要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标准等重大情形,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特许经营项目涉及运营主体实质性变更、股权移交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是明确紧急情况处置。因特许经营协议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特许经营者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出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协议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协议,并分别规定了政府违约和特许经营者违约的处置方案。为保障公共利益,《管理办法》同时规定,项目移交前,特许经营者应当配合政府维持有关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此外,特许经营者不得以提前终止协议为由变相逃避运营义务。
五是强调投资者权益保护。政府可以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依法给予政府投资支持和有关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因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或者政策调整损害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或者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要求特许经营者提供协议约定以外的产品或服务的,应当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或者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给予特许经营者公平合理补偿。同时进一步完善原特许经营者享有优先选择权的情形。
问:《管理办法》对强化制度执行效力有何考虑和设计?
一是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诚信约束制度;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政府工作人员损害特许经营者利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明确政府侵占、挪用、拖欠特许经营者有关应付款项的法律责任。
二是完善投诉处理制度。明确特许经营者及社会公众投诉处理责任部门及相关机制,督促有关问题早发现、早化解。
三是完善争议解决制度。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修订精神及内容,明确行政协议有关争议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同时考虑到特许经营项目相关协议体系及履约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明确规定有关民商事争议通过仲裁、民事诉讼解决,最大程度保障特许经营各方合法权益。
会议主题 ■主题 1 —— 污泥中新污染物处理与安全转化 ■主题 2 —— 污泥低碳处理与碳减排创新技术 ■主题 3 —— 污泥资源能源化利用与循环经济 ■主题 4 —— 污泥热化学处理碳减排创新技术 ■主题 5 —— 工业污泥低碳绿色处理处置技术 ■主题 6 —— 污泥低碳绿色处理技术管理示范 |
●注册费用
注册费:参会代表(30 岁及以上) 3000 元
青年代表与学生(30 岁以下) 2200 元
包含会议服务、资料、午晚自助餐、茶歇和技术参观 等费用
注册网址:
●银行转账信息:
收款单位:《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有限公司 收款账号:12001635400052519625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天津河西支行 备注信息:姓名+ 国际水协第 18 届污泥大会
●会议联系人:
王领全 13752275003(微信同号) 孙 磊 13702113519(微信同号) 金 晟 18622273726(微信同号)
●会场与宾馆:
会场与宾馆::北京中德国际会议会展中心(北京国测国际会议会展中心)
会场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汇海南路 6 号院
会务宾馆房价(微信扫码预定)
600 元/晚(五星级,豪华双床房)500 元/晚(四星级,商务楼标准间,双床房) 380 元/晚(四星级,商务楼大床房;折扣价,青年代表与学生优先预定)
北京国际污泥word版.docx
北京国际污泥大会.pdf
IWA国际会议日程20240430.pdf
【日程】国际水协第18届可持续污泥技术与管理会议
国际水协第18届可持续污泥技术与管理会议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固废分会 2024年年会
第1届中国污泥 100人高层技术与管理论坛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月31日第8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审签,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http://www.water8848.com/news/202405/01/154384.html 配有同声传译:国际大咖云集 --IWA国际水协第18届可持续污泥技术与管理会议 议报名注册:https://iwa-sludge-2024.casconf.cn/userRegister
【日程】国际水协第18届可持续污泥技术与管理会议
http://www.water8848.com/news/202311/14/148109.html 国际水协(International Water Association,IWA)是全球重要的水行业专业协会,成员包括来自大学、研究机构、工程和咨询公司、公用事业单位的全球专家。IWA Conference on Sustainable Sludge Management系列国际会议至今已举办17届,2024年在中国举办系列会议的第18届国际会议(2024.5.17-20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