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费分两步调整:第一步调整后,居民用水为0.6元/㎥,非居民用水1.00元/㎥,特种用水1.60元/㎥。综合评价标准0.80元/㎥。第二步调整后,居民用水0.95元/㎥,非居民用水1.40元/㎥,特种用水2.00元/㎥,综合平均标准1.18元/㎥
●水资源费:地表水0.08元/㎥;浅层地下水:0.15元/㎥。
本报讯11月20日下午,市政府新闻办联合市物价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自2015年12月31日起,我市将执行新的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发布会同时就贯彻落实国家、省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政策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此次调整涉及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两种费用的征收标准。其中,污水处理费分两步调整,第一步调整自2015年12月31日期施行,第二步调整自2016年12月31日起施行,而水资源费则同污水处理费调整第一步时间同步。
关于污水处理费。我市现行征收标准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居民用水为0.50元/㎥、非居民用水为0.80元/㎥、特种用水为1.00元/㎥。综合平均标准0.65元/㎥。
第一步调整后,居民用水为0.6元/㎥,非居民用水1.00元/㎥,特种用水1.60元/㎥。综合评价标准0.80元/㎥。
第二步调整后,居民用水0.95元/㎥,非居民用水1.40元/㎥,特种用水2.00元/㎥,综合平均标准1.18元/㎥。
关于水资源费。我市现行征收标准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其中,地表水由供水集团向自来水用户征收,征收标准为居民用水0.02元/㎥,非居民用水0.04元/㎥。浅层地下水由市水利局向使用的市区企业直接征收,征收标准为0.10元/㎥。
水资源费调整后,征收标准为:地表水0.08元/㎥;浅层地下水0.15元/㎥。
此次收费标准调整,我市对城市低保户污水处理费设有优惠政策。其中,对a类低保对象:每户每月用水量在8立方米以内(含8立方米)的免收污水处理费。对b、c类低保对象:每户每月用水量在6立方米以内(含6立方米)的免收污水处理费。(记者李宏)
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