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县城(集)镇污水处理站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项目公开遴选投资人
招商公告
为促进宜宾县乡镇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实现城(集)镇生活污水达标排放,切实解决长江流域及三峡库区的环境问题,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就宜宾县各城(集)镇污水处理站工程按总承包模式对外公开遴选投资人。宜宾县城(集)镇污水处理站工程由投资人投资建设,待项目建设完成并经环保验收合格、与建设单位达成委托运营管理协议后,与项目乡镇人民政府结算,项目乡镇人民政府按协议约定偿还投资和支付运行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商人:宜宾县人民政府
二、招商承办单位:宜宾县环境保护局
三、项目名称:宜宾县城(集)镇污水处理站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四、招商项目建设标准及内容:
(一)宜宾县各城(集)镇污水处理站工程设计规模为200m³/d及以上,采用目前国内最优、能满足上级污染“减排”要求(带动力设备)、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类标准的污水处理工艺对污水进行处理。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污水处理站土建工程、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站内院坝、道路、绿化办公等附属设施建设。
(二)项目的规划、可研环评及评审、设计、监理、地勘、工程预算审核、工程决算审计等(含污水处理站及收集管网规划设计)。本项目具体污水处理站分期拟建规模、排放标准以招商人审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图为准。
五、项目所在地:宜宾县辖区有关乡镇城(集)镇。
六、项目概述。污水处理站工程采用目前国内最优、能满足上级污染“减排”要求(带动力设备)、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类标准的污水处理工艺对污水进行处理。本项目分三期建设:第一期(2013年)计划建设污水处理站14个约5000m³/d;第二期(2014年)计划建设污水处理站14个约4500 m³/d;第三期(2015年)计划建设污水处理站15个约4500m³/d,具体分期(年度)拟建污水处理站名称及规模见附件2,并最终以规划设计后审定的规模为准。分期项目建设工期为6个月,建设工期自本项目用地交地之日起计算。第一期(2013年度)项目在确定投资人后两个月内开工建设,确保2013年12月30日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第二期项目在2014年10月底前竣工投入试运行;第三期项目在2015年10月底前竣工投入试运行。项目预计总投资约4000万元人民币(具体实施规模、建设内容及投资总额,以招商人按规定审定的为准)。
本项目分为A、B两个标段分别遴选投资人,即A标段为凤仪乡、复龙镇、喜捷镇、龙池乡、泥南乡、商州镇、普安镇、横江镇、双龙镇、蕨溪镇、高场镇、安边镇等12个乡镇的20个站约6400 m³/d;B标段为合什镇、泥溪镇、隆兴乡、观音镇、李场镇、柳嘉镇、永兴镇、孔滩镇、古罗镇、白花镇、王场乡、双谊乡等12个乡镇的23个站约7600 m³/d。
七、招商方式和项目运作。采取公开遴选方式招商,按总承包模式择优选定投资人。宜宾县城(集)镇污水处理站工程采取统一招商、分项目分乡镇签约,统一规划设计、分乡镇建设、分乡镇结算支付、市场运作的模式,由投资人按招商人明确的建设期限分期投资建设,待项目建设完成经环保验收合格并与建设单位达成委托运营管理协议后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结算,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协议约定偿还投资和支付运行费。污水处理站用地和场地的“三通”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污水收集管网由项目乡镇自建或委托投资人建设(具体方式及费用由项目乡镇与投资人另行约定);宜宾县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周期的确定,并协助投资人实施项目的规划、可研环评及评审、立项、工程预算审核、监理、工程决算审计以及项目建设周期的确定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等工作,费用由投资人承担,计入项目总投资。项目投资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并在招商人及相关部门参与监督下按宜县委办〔2012〕51号文件的规定和程序组织开展项目建设。
八、项目资金的核定、构成、支付和特许
(一)宜宾县城(集)镇污水处理站工程项目资金的构成和核定。
1.宜宾县城(集)镇污水处理站工程建设总费用:包括项目可研、环评及评审、立项、勘探、设计、工程预算审核、招投标、监理、工程决算审计、工程施工建设费用、施工管理费、设备采购安装和调试等。
2.工程施工建设费用核定。本项目工程施工建设实行综合报价。单位综合造价(以设计处理能力400 m³/d为基准)按不超过设计日处理能力3000元/m³作为工程投资最高限价(设计处理能力每增加100 m³/d单位造价下浮100元/m³,设计处理能力每减少100 m³/d单位造价上浮100元/m³);工程投资价以县财政审核预算控制价并经县政府批准价基础上下浮8%作为工程投资价。
(二)宜宾县城(集)镇污水处理站工程项目投资支付。
1、采取分期(年度)建设,分乡镇立项,分乡镇结算、支付。
2、宜宾县各城(集)镇污水处理站工程单个项目在投资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3个月内经招商人组织环保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工程决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并报县政府审定后,由项目乡镇根据审定结果分期支付项目建设费用(具体支付方式由项目乡镇与投资人协商约定)。
3、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项目建设费用的,由项目乡镇按不超过年利率9.5%计算未支付部分费用资金利息,同时按不超过10%计算未支付部分建设费用违约金给投资人。
(三)运营管理特许权。
1.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取费(以设计处理能力400 m³/d为基准)按单位处理价不超过1.50元∕m³(设计处理能力每增加100 m³/d单位处理价下浮0.10元/m³,设计处理能力每减少100 m³/d单位处理价上浮0.10元/m³),自项目建成投运签订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之日计。
2.招商人授予投资人宜宾县城(集)镇污水处理站工程项目委托运营管理特许权,运营管理特许期为20至30年,自本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之日起计算。运营管理特许期届满后,投资人将污水处理站无偿移交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如招商人对本项目特许权重新选择投资人或特许经营管理者的,首期投资人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
九、参选投资人条件
1、参选投资人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中资独立企业法人,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2、投资人须为独立法人单位,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选。
3、参选投资人应具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生活污水)甲级资质和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同时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业)部门颁发的设计、施工资质,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污染治理等级证书者优先。
4、参选投资人须具有三年以上(含三年)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两个及以上日处理1000 m³以上(含1000 m³)规模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经验和能力,且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保安全事故。
5、有切实可行分期(年度)实施的建设、运营方案,承诺在本项目投资协议正式签定后2个月内实现开工建设,第一期(2013年度)项目确保2013年12月30日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第二期项目在2014年10月底前竣工投入试运行,第三期项目在2015年10月底前竣工投入试运行。
6、积极响应招商文件及其附件的各项要求。
十、投资人只能参与本项目任意一个标段的遴选,不能同时参与A、B两个标段的遴选。
十一、参选保证金及建设资金。
参选人应在报名结束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交纳参选保证金400万元人民币,汇入到招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一旦被确定为招商中选人,在中选通知书发出10个工作日内签定项目投资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其中200万元人民币参选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待本项目全部工程建成并经环保等相关验收合格后无息退回;另外200万元人民币转作项目建设资金。未中选的,其参选保证金在确定中选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若中选人拒绝按中选通知书签订协议,参选保证金不予退还,并须赔偿由此给招商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三角路支行
银行账号:2314508209100001219
户 名:宜宾县环境保护局 (款项用途栏注明宜宾县城(集)镇污水处理站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项目保证金)
十二、参选投资人报名时须提供的证明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银行开户许可证(基本帐户)及银行资信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被授权人身份证;
(7)企业简介;
(8)近三年的财务状况无亏损 (出具审计报告);
(9)相关资质文件副本及业绩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须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查验原件后留复印件,经招商人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招商人出具邀请书,参选人凭邀请书参加本次招商评选。
十三、招商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选者,请于2013年7月3 日至7 月8 日,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到宜宾县招商旅游局购买招商文件,每套售价2000元(售后不退),不提供邮购服务。
十四、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时间:2013年7月3日至7月8 日,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2、报名地点:宜宾县招商旅游局(宜宾县柏溪镇岷江大道成中大厦六楼)。
十五、递交合作意向书(即参选文件)
参选人递交参选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 7月 9日上午10:00,递交地点为宜宾县招商旅游局会议室。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参选文件,招商人将不予受理。
十六、评审时间及地点
2013年7月9日上午10:00,在宜宾县招商旅游局会议室准时进行评审。
十七、联系方式。
招商承办单位:宜宾县环保局
联系人: 曾 霞 陈开均
联系电话:0831-6201597 13419269000
二○一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