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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解读规范系列二:2014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水专业内容的修订要点
2014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水专业内容的修订要点
吕石磊 曾捷 李建琳 杜晓亮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设计院,北京100013)
0背景
随着近年来我国绿色建筑的蓬勃发展,绿色建筑节水技术不断进步,工程实践不断增多,《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以下简称“原标准”)存在的一些不足和局限性开始暴露出来。根据当前国内绿色建筑行业发展的需求和近年来绿色建筑工程的经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编制组对标准进行了修编,本文主要对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以下简称“新标准”)“节水与水资源利用”章节的修订要点进行介绍。
1评价方法及条文设置框架
“新标准”取消了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分别设定条文的做法,改为在条文内部细化不同建筑类型的评价要求。不同于“原标准”条文只有达标与不达标两种评价结果,“新标准”条文评价采用得分制,除控制项外,其他条文均为评分项并被赋予不同分值。
“新标准”“节水与水资源利用”章节评分项条文又分为节水系统、节水器具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3类(见图1)。
所有评分项条文都根据评价内容设有递进式或叠加式的得分规定,条文的评价内容被分解为多项节水措施或节水指标,各项措施和指标均被赋予不同分值。由于“新标准”按总得分判定绿色建筑星级,参评项目可在“优势”领域相关条文尽量多得分,用于弥补在“劣势”领域相关条文少得分或不得分所造成的分值损失。递进式或叠加式的得分设定使条文的权衡性和弹性空间增大,适应性更强,参评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目标和技术策略,选择各条文的得分档位。
“新标准”通过条文间的分值差异体现不同节水技术在实施难度、实施效果等方面的差异性;通过单一条文内部的分值细化设定,体现节水措施选择、节水指标或效果实现的差异性。
采用上述条文设置框架后,绿色建筑设计和策划时,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方面,可以根据建筑类型、地域、综合效益、申报目标等因素采用不同的策略,可供选择的节水技术路线更加丰富,方案更加灵活,可以更好地平衡技术实施、经济效益、环境影响等多方面因素。以下对“新标准”中“节水与水资源利用”章节各组成部分的修订要点进行介绍。
2控制项
规范条文:
“6.1.1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
6.1.2给排水系统设置应合理、完善、安全。
6.1.3应采用节水器具。”
控制项是绿色建筑的前提要求和必备条件,项目必须先满足所有控制项要求后,才能按照评分项的要求进行评价。“新标准”控制项的评价方法仍沿用“原标准”,评价结果只有达标和不达标两种情况,且实行“一票否决”,即只要有一条控制项条文不达标,项目就无法进行后续评价。在控制项条文设定方面,“新标准”控制项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将其他标准已进行强制要求的内容合并,不再单独设置条文要求。“原标准”中要求的合理设置给排水系统、非传统水源利用安全保障措施、景观补水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等内容,均是《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等现行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新标准”将这些相关内容合并为一条控制项条文,即“给水排水系统设置应合理、完善、安全”。这一条不仅包含了上述“原标准”中的控制项要求,还包括了现行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绿色建筑首先必须是一个合格的建筑,然后才能考虑节水设计和应用。
(2)将部分可细化实施措施或设置量化指标要求的内容放入评分项。“原标准”中的管网防漏损措施、防超压出流措施要求都是作为控制项内容存在的,对这两方面仅作出了基本要求,无法体现出不同措施、不同实施效果的差异性,不利于技术的选择和落实。“新标准”将这两项从控制项移入评分项,细化管网防漏损的具体措施,将防超压出流的效果量化为指标。根据实施难度和实施效果对不同措施、指标赋予不同的分值,鼓励项目在管网防漏损和防超压出流方面切实取得更好的效果。
除上述变化外,“新标准”控制项保留了“原标准”中对水资源利用规划的要求,仅在表述上将原“水系统规划方案”改为“水资源利用方案”,以更明确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目的。水资源利用方案是所有绿色建筑节水设计的基础与依据,目的是合理规划建筑可资利用的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另外,“原标准”中采用节水器具的要求也被保留下来,随着我国器具节水理念的普及、节水卫生器具技术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实施,器具节水依然是绿色建筑节水的重要内容。
2其他类型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绿化灌溉、道路冲洗、洗车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 总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80%,得7分;
2)冲厕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50%,得8分。
6.2.11冷却水补水使用非传统水源,评价总分值为8分,根据冷却水补水使用非传统水源的量占总用水量的比例按表6.2.11的规则评分。
6.2.12结合雨水利用设施进行景观水体设计,景观水体利用雨水的补水量大于其水体蒸发量的60%,且采用生态水处理技术保障水体水质,评价总分值为7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对进入景观水体的雨水采取控制面源污染的措施,得4分;
2利用水生动、植物进行水体净化,得3分。”
“非传统水源利用”一节主要由涉及到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相关要求的条文组成,与“原标准”相比,该节条文变化尤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将“原标准”中关于雨水回用、再生水利用及杂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等一系列条文合并,直接按非传统水源利用率或措施来衡量项目用水的“开源”情况。“新标准”的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求相较于“原标准”有下列变化。
1)扩大条文适用的建筑类型范围,引导更多建筑类型的项目有效利用非传统水源。“原标准”仅对办公、商业、旅馆和住宅四种建筑类型进行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求,抑制了其他类型建筑进行非传统水源利用的积极性;同时,“原标准”部分非传统水源利用条文缺少量化要求,导致很多项目的非传统水源利用流于形式。“新标准”非传统水源利用率条文在保留并修订办公、商业、旅馆和住宅四种建筑类型评价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其他建筑类型的评价指标。同时,为了避免因不同类型建筑用水构成不同导致的“先天不足”,新条文对其他建筑类型要求只针对杂用水部门的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例如,冲厕用水的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冲厕非传统水源利用量/冲厕总用水量。
2)限定参评门槛,对于不适合参评的项目给出界定。并非所有的项目都适合利用非传统水源,“原标准”在雨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的相关条文中也强调非传统水源利用应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分析,合理方可选用,但未给出直观的判定标准。“新标准”在扩大了非传统水源利用率条文适用范围的同时,也对不适宜利用非传统水源的情况给出了界定:养老院、幼儿园、医院这三种建筑类型由于使用者免疫能力较低,不宜进行非传统水源利用;项目周边无市政再生水利用条件时,如建筑可回用水量小于100 m3/d,自建处理设施技术经济性不合理,综合效益低下,也不宜进行非传统水源利用。对于上述两种情况,“新标准”直接按可不参评处理。
3)对于有、无条件利用市政再生水的项目提出不同要求。项目周边具备市政再生水利用条件时,非传统水源的获取比不具备市政再生水利用条件的项目更容易、更稳定,达到相同非传统水源利用率的难度也更低。为了公平评价每一个参评项目在非传统水源利用上付出的努力,“新标准”在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评价时,对于没有市政再生水利用条件的项目采取较低要求,降低达标难度,鼓励其积极利用非传统水源;对于具备市政再生水利用条件的项目则采取较高要求,鼓励其尽可能充分利用非传统水源。
4)对非传统水源利用采用量化指标与措施双轨制要求。前面已提到,“新标准”通过丰富评价方法降低了建筑类型对项目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评价的影响。但即便是同一建筑类型的项目,其用水构成等先天条件也是不同的,例如南方地区住宅项目淋浴用水比北方地区住宅项目比例更高,快捷酒店项目比星级酒店项目冲厕用水比例更高等。有些项目的用水构成中,可由非传统水源替代的那部分水量比例不高,甚至全部杂用水均采用非传统水源后,依然无法达到较高的非传统水源利用率水平。为消除上述客观因素的影响,“新标准”在量化指标评价之外给出了另一条达标途径,当项目在某些杂用水的用水部门充分利用了非传统水源时,也可以获得相应的分值。
5)新增条文对冷却补水和景观水体补水利用非传统水源提出要求。冷却补水和水体景观补水都是建筑各部门用水中的“耗水大户”。不同气候区建筑空调年运行时间差异导致的冷却补水量不同,年蒸发量不同导致的景观补水量不同等,都会对非传统水源利用率的评价结果产生很大影响。为消除这部分客观因素的影响,“新标准”在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计算时,没有计入冷却补水和水体景观补水的用水量,改为在新增条文中体现对这部分杂用水的“开源”要求。
(2)删除“原标准”雨水入渗、回用相关条文,改为在“节地与室外环境”章节中设置雨水控制利用条文,同时在非传统水源利用一节中设置条文鼓励采用雨水做为景观水体补水。由于自然界的地表水来自于雨水,绿色建筑利用雨水对水体景观进行补水,不但能够实现节水的目的,对于修复水生态环境也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新标准”对于景观水体利用雨水提出了量化指标和安全措施要求,鼓励设有景观水体的项目充分利用雨水补充景观水。同时,从节水角度考虑,对于不设置景观水体的项目给予直接满分的鼓励。
此外,在“新标准”中,对于在取得当地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利用临近的地表水系对景观水体进行补水这一行为,不能判定为使用非传统水源,因为非传统水源定义为: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3)新增条文鼓励绿色建筑冷却补水采用非传统水源。前文提到,冷却补水节水对于建筑整体节水有着重大意义,随着水处理技术的发展和国家相关水质标准的完善,我国已颁布了《采暖空调系统水质标准》GB/T 29044,冷却补水采用非传统水源的技术条件和法规条件都已成熟。“新标准”为冷却补水采用非传统水源设置了利用率量化要求,引导和鼓励绿色建筑积极为冷却补水“开源”,与“节水器具与设备”一节中的冷却节水技术“节流”相辅相成,深挖冷却节水潜力。
6结论
“新标准”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方面更注重水资源利用的实际效果,追求节水在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综合效益。章节和条文的设置总体上提高了“节流”要求的权重,整合了“开源”要求;在条文设置框架方面丰富了技术路线,扩大了适用范围;在条文内部则细化了措施要求,提出更多量化指标,增加评价的依据,减少主观因素对评价的影响,给申报项目更多的引导,使技术实施更加落地。
本文刊登于《给水排水》杂志2014年第12期,转发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