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催生水环境综合治理新模式
——水环境综合治理行业深度研究报告
摘要: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第四个全国生态日正式施行。法典共5编1242条,将水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涉水单行法律的核心规则系统整合。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全球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
法典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水环境治理从“分散立法、分段治理”正式迈入“法典统领、系统治理”的全新时代。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蒋云钟指出,“法典将给我国水生态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带来深远影响”。法典将重构涉水法律体系,实现“法典+单行法”的协同,同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本报告从法典的时代坐标、核心涉水制度创新、水环境治理模式重塑、行业市场影响及未来趋势等维度,展开系统深入的行业分析。
一、法典的时代坐标:从“九龙治水”到“一典统领”
1.1 立法背景:涉水法律体系的结构性困境
我国涉水法律体系长期存在“多法并行”的结构性短板。据统计,此前与水相关的法律包括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6件法律,以及21件行政法规、55件部门规章、1000余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单行法律之间理念不一、条文分散、规则抵牾、范畴重叠等问题突出。
在治水实践中,这种“九龙治水”的困局长期制约着水生态治理效能的提升。具体而言,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法条碎片化分布。** 涉及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内容分散在多部法律之中,缺乏统一的立法目标与价值评判标准。不同法律之间存在立法目的、制定时间和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差异,导致规范层级不清晰、规则衔接不顺畅。
**其二,部门权责交叉。**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多部门职责边界不够清晰,监管链条不够完整。
**其三,跨区域协同治理机制不畅。** 传统水环境治理按行政区划“各管一段”,跨区域协同治理长期缺少上位法支撑。流域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缺乏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的制度基础。
### 1.2 编纂历程:从政策到法律的跃升
2023年11月3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历经近两年半的编纂,法典先后经过多次审议和完善。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蒋云钟代表指出,“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绿色发展理念的法治化落实”。他期待法典成为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总纲,实现从“分散立法”到“系统治理”的跃升,从根本上改变过去“九龙治水”、各自为战的局面。
2026年3月12日,法典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高票通过。2026年8月15日,在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论断21周年之际,法典正式施行。从一座村庄的绿色觉醒,到一部法典的国家意志,跨越二十余载的时空同频,写下意蕴深远的时代注脚。
### 1.3 法典的涉水制度架构:编织全水域法治网络
在法典中,“水”是一个高频词,全文出现超1000字,编织了覆盖地表水、地下水、海洋的全水域法治网络。从水源地保护到排污口管控,从地下水超采到流域生态修复,法典系统整合了涉水单行法规,破除了以往涉水治理法规分散、缺少协同的堵点,构建了一套全新的水法治体系。
法典确立的科学、精准治污法律规范体系,实现了水、气、土、固废协同管控。法典专门设置水污染防治完整章节,彻底改变以往“重污染、轻预防”的模式,实现污染防治的全过程闭环管理。同时,污染防治从过去的分而治之升级为以生态系统整体性为核心的系统治理。
法典总则编第四十一条正式将“三水统筹”(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上升为基本法律制度。“三水统筹”以遵循“三水”整体性和交互性为客观基础,将法律规制对象从单一的水资源或水环境提升至涵盖水量、水质、水生态的生态系统,旨在兼顾生态环境安全、环境正义和可持续发展等综合目标。法典将水治理与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紧密相连,遵循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
## 二、法典的核心涉水制度创新
### 2.1 水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
法典第二编第三分编专设“水污染防治”七章,构建了完整的制度体系。
**适用范围与基本定义。** 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分编适用于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污染的防治。第二百六十七条明确定义了“水污染”。
**优先保护原则。** 第二百六十八条确立了水污染防治的核心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保障饮用水安全,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监督管理体制。** 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渔业渔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流域统一规划。** 第二百七十条明确规定,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国家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监测制度。**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风险管理。**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制定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并适时更新,实行风险管理。
### 2.2 水污染防治措施:工业、城镇、农业三大领域
法典第八章对水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系统规定,分为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三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第二百九十八条要求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工业园区等区域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第二百九十九条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第三百条要求企业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第三百零二条明确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相关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程序。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运营单位应当对出水水质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百零四条要求运营单位和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单位无害化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三百零八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控制农药和化肥的过量使用。第三百零九条支持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 2.3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法典第九章(第317条至第337条)专章规定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是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领域层级最高、规则最严、体系最全的专门法律规范。
法典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分类管控、分级保护:一级保护区实施最严格禁止性措施,二级保护区从严控制开发建设活动,准保护区强化风险源头预防。对保护区划定、隔离防护、警示标识、巡查监管、应急保障等均作出刚性规定。
法典推动水源地保护从“划立保护区”向“管好保护区”转变,从“被动防控”向“主动预防”升级。第七百八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国家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行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管理,将饮用水水源地水量保障作为流域区域水量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的优先目标,严格取水管理,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 2.4 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
法典在入河排污口管理方面实现了从“重审批”向“全生命周期监管”的制度跃升。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新设、改设、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新设、改设、扩大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的,审批时应当征求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法典明确入河排污口属于生态环境监管重要内容,实行统一审批、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水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扩大入河排污口。第二百七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
### 2.5 地下水污染防治
法典强化了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制度设计。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第二百八十六条明确,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第二百八十七条要求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多层含水层开采、回灌地下水应当防止串层污染。
### 2.6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法典第十章专章规定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第三百三十条明确,国家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综合整治。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重点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力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生态环境联合保护协调机制。
第三百三十二条允许重点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产业密集、水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现有标准不能满足水生态环境质量要求,或流域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标准的情形下,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重点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其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重点流域中上游转移。
### 2.7 生态流量保障与河湖长制
法典将生态流量保障确立为法定制度。第七百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确定重要江河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重要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生态流量是河湖的“生命线”,法典明确要求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调度计划。
法典明确规定:“省、市、县、乡依法建立健全河湖长制、林长制。各级河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江河湖泊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河湖长制正式从一项政策创新上升为国家法律制度,成为水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核心管理体制。
### 2.8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一百一十二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构建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第一百一十四条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第一百一十五条强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作用。
### 2.9 生态修复与损害赔偿
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消除污染、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法典确立“直接修复为主、替代性修复为辅”的原则。违法者既要接受刑事层面的惩戒,也要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对土壤污染及其相关的地下水污染责任作了规定。
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行使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实行因果关系一体化认定、侵权责任一体化承担以及全域同步修复。
## 三、法典催生的水环境治理新模式
### 3.1 模式一:从“分散立法”到“系统治理”
**旧模式困境。** 以往涉水管理涉及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相关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存在职责边界不够清晰、标准衔接不够顺畅、监管链条不够完整等问题。在污染治理上长期存在“重污染、轻预防”的倾向。
**法典新范式。** 法典对流域管控、水污染防治、饮用水安全保障、排污口管理、生态流量保障、水环境风险防范等内容进行整合集成,构建起全要素、全流程、全链条的水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法典专门设置水污染防治完整章节,彻底改变以往“重污染、轻预防”的模式,实现污染防治的全过程闭环管理。同时,污染防治从过去的分而治之升级为以生态系统整体性为核心的系统治理。
正如铅山县生态环境局的分析指出,法典的出台首先实现了涉水监管从分散立法向系统治理的转变,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强化统筹协调。全国人大代表蒋云钟也强调,法典将从根本上改变过去“九龙治水”、各自为战的局面。
**实践成效。** 河南省地跨长江、淮河、黄河、海河四大流域,2026年1月至7月,全省147个国控水质断面Ⅲ类以上占比达87.1%,同比提升9.5个百分点,改善幅度居全国前列。黄河干流水质稳定保持在Ⅱ类。这为法典“系统治理”理念的实践成效提供了有力佐证。
### 3.2 模式二:从“分段治理”到“流域统筹”
**旧模式困境。** 传统水环境治理按行政区划“各管一段”,跨区域协同治理长期缺少上位法支撑。流域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缺乏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的制度基础。
**法典新范式。** 法典明确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联合保护协调机制。在流域治理层面,法典更加突出生态优先、流域统筹、系统治理,强调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协同治理。法典强化流域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防控、统一监测。
E20环境平台执行合伙人、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指出,“'十五五'最大的变化是从分要素治理转向系统统筹治理,强调山水城村的协同,把水生态、固废处置、土壤修复放在同一空间单元统筹谋划”。
法典将流域立法中的成熟制度上升为一般性规则,完成了流域特别法带动一般法创制的目标。通过对现行涉水法律的重新排序和定位,形成了由单行法各自独立运行转向在法典统摄下分工协作的局面。
**实践案例:丹江口库区跨省协同。** 2026年3月1日,作为国家南水北调水源区首次跨省协同立法成果,湖北十堰,河南洛阳、三门峡、南阳及陕西汉中、商洛、安康“三省七市”共同制定并实施《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共同保护的决定》。法典第八百七十七条确立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保护制度。三艘执法船从同一处港湾出发,在同一部法典指引下行动,标志着流域治理从过去分段把守、各自为战,向着全域统筹、协同共治大步迈进。
### 3.3 模式三:从“末端治理”到“三水统筹”
**旧模式困境。** 传统水环境治理以污染治理为主,对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关注不足,“就水治水”的思路难以解决系统性水生态环境问题。
**法典新范式。** 法典首次将江河湖泊生态系统保护纳入立法,强调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的统筹治理。法典明确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防止对水生态造成破坏。法典还确立了“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将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自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的要求,到法典总则编第四十一条正式将其上升为基本法律制度,“三水统筹”实现了从事理到法理、从政策宣示到法律确认的转变过程。
法典将水治理与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紧密相连,遵循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要求江河湖泊这一“三水”的重要载体所形成的水生态空间,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
**实践案例:丹江口库区整体保护。** 法典第八百七十七条新增条款将丹江口库区纳入整体保护,要求库区及上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保障水质稳定达标。这一制度设计将丹江口库区从一般性江河湖泊提升为长江流域“重要地理单元”组成部分予以整体保护。河南丹江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成功入选“中国生物圈保护区网络”成员,河南丹江湿地保护与修复案例入选全球“生物多样性100+”典型案例。
### 3.4 模式四:从“柔性约束”到“刚性法治”
**旧模式困境。** 以往水环境保护中,河湖长制属于政策创新而非法律制度,执法偏软、违法成本低等顽疾长期存在。
**法典新范式。** 法典将河湖长制、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用水总量与用水效率双控等确立为不可逾越的法定红线。河湖长制正式从一项政策创新上升为国家法律制度,成为水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核心管理体制。
在处罚力度上,法典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上限。对于污泥等特定固体废物,罚款额度大幅提高(最高五百万元),且处罚部门从单一的排水主管部门扩展至生态环境、城镇排水、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均可执法。违反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典还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让保护者得到回报、受益者作出补偿”。
法典施行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被同步废止。
## 四、行业影响与市场机遇
### 4.1 市场规模持续扩容
**全球市场。** 进入2025年,全球水环境治理行业正经历一场深刻的结构性变革,传统末端处理模式加速向系统性、智慧化、资源化的综合治理范式转变。预计到2026年,全球行业市场规模将突破7000亿美元大关,年复合增长率维持在8%左右。增长的核心驱动力来自极端气候事件频发带来的适应性建设需求、全球主要经济体绿色复苏计划的持续投入,以及新兴市场国家城市化进程中对水基础设施的迫切升级。到2030年,全球地表水治理相关市场规模预计达到3450亿美元以上。
**中国市场。**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水环境治理市场,其发展轨迹具有显著的独特性与引领性。截至2025年末,中国市场规模已占据全球份额的35%以上,预计在2026年将达到约2.5万亿元人民币。这一体量的背后,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与“十五五”规划启动的强有力政策接力,政策重点从污染物的“规模式”削减转向水生态系统的“质量型”恢复。预计到2030年,中国市场份额有望提升至33%以上。
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的巩固与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的全面铺开,构成了市场需求的“双引擎”。长江大保护、黄河流域生态治理等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持续推进,带动了超过万亿级别的直接投资。
**细分市场。** 工业领域,零排放与分盐资源化技术在煤化工、制药等高耗水行业中的应用比例已超过40%。市政领域,现有设施的智能化改造市场规模预计累计超过3000亿元。新兴需求如新污染物(微塑料、抗生素等)的监测与治理、雨洪管理与海绵城市建设、水体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提升,正开辟出全新的市场蓝海,年增长率均保持在20%以上。
### 4.2 行业格局深度重塑
法典的施行将从以下维度重塑行业格局:
**治理理念升级。** 行业从“末端治理”向“水资源再生+能源回收+物质循环”三位一体转型。治理理念从治污为主向系统修复转变,从分要素治理转向系统统筹治理,强调山水城村的协同。“十四五”更多是分领域攻坚,解决重点领域短板问题;“十五五”则从分要素治理转向系统统筹治理。
**竞争焦点转移。** 竞争焦点将从工程承包转向全生命周期服务,数据驱动型运营模式与合同节水管理将重塑行业商业范式。EOD(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在流域治理项目中广泛应用,将环境效益成功转化为土地增值与产业导入的经济效益。
湖北省2026年公布的EOD项目清单中,张湾区水环境综合整治与低空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孝南区肖港镇天紫湖区域水生态环境治理与绿色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等入选。英山县“云雾茶乡,泉润英山”EOD项目(一期)总投资12.2亿元。南京市滨江经济开发区EOD项目总投资45.9亿元。黑龙江铁力市更是创造了全国首例采用EOD模式实现水库淤积物资源化利用的创新实践。
**技术需求升级。** 技术创新,特别是人工智能、物联网与生物强化技术的深度融合,正在重塑行业的技术边界与成本曲线。全球与水环境治理相关的发明专利年申请量在2025年已突破10万件,其中中国贡献了超过60%。2026年3月实施的《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要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75%。
**责任体系重构。** 法典施行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被废止。同一水源污染事件可能并行触发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公益诉讼等多重程序。法典从法律层面推动解决长期困扰污水处理行业的“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责任问题,保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
法典的正式实施给《生态保护“十五五”规划》装上了最硬的法治底座。法典把散落于多部法律中的规则整合为统一体系,为规划要求的“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扫清了法律障碍,也使生态空间管控、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过去停留在政策层面的要求,升级为具有法律责任的硬约束。
### 4.3 重点受益领域
| 领域 | 驱动因素 | 市场前景 |
|------|---------|---------|
| 流域生态修复 | 法典明确重点流域系统治理、生态修复法定义务 | 长江大保护、黄河流域治理带动万亿级投资 |
| 入河排污口整治 | 全生命周期监管、统一审批监测执法 | 带动排查、监测、治理全链条需求 |
| 农村污水治理 | 法典明确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 约60万个行政村亟待治理 |
| 智慧水务 | AI+数字孪生监管需求持续提升 | 全球智能水管理市场2026年预计194.7亿美元 |
| 再生水利用 | 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 年均复合增速保持高位 |
| 地下水污染防治 | 法典强化地下水调查评价和重点区防治 | 新增监测井建设、防渗改造等需求 |
| 污泥处理处置 | 法典要求无害化处理处置、流向全程跟踪 | 罚款大幅提升倒逼规范处置 |
### 4.4 智慧水务与数智化转型
法典推动建立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保护的跨区域协同机制,将加速水质在线监测从“被动监管”向“数字孪生”跃迁。
全球智能水管理市场2025年规模为175.3亿美元,预计2026年增长至194.7亿美元,到2034年将达到471.4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为11.70%。全球智能水处理市场规模将在2026年达到约1284.6亿美元,较2025年的1102.3亿美元增长16.5%。
《生态保护“十五五”规划》明确提出“提升生态治理数智化水平”,部署了“生态治理数智化能力提升”重大工程,在大气、水等重点领域全面实施数智化升级工程。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董保同表示,“'十五五'时期,我们将进一步聚焦监测和执法两个生态环境监管重要领域,更大力度推进数智化转型”。
产业端,各细分赛道头部企业布局已久。瀚蓝环境自2019年起与阿里云合作搭建垃圾焚烧大模型,开发“工业大脑”,应用后焚烧稳定性提升23.08%,人工作业量下降87%。公司还构建起“无废城市数字大脑”“智慧城市管家平台”“排水智慧管理平台”等数智化管理平台体系。
## 五、法律衔接与制度挑战
### 5.1 “法典+单行法”的双法源格局
我国选择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模式,形成生态保护领域“法典+单行法”的双法源格局。水治理涉及资源利用、污染防治、生态流量、防洪安全、水土保持等多方面,相互之间既高度关联又分属不同法律子系统,是法典实施背景下研究法律衔接适用的典型领域。
法典施行后,将同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其他涉水法律(如水法、防洪法等)则以“法典生态保护编+单行法”的形式继续存在,法典将承担整合、提炼、统一涉水保护性规范的核心角色。
### 5.2 水法修订与法典的衔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指出,水法修订与生态环境法典衔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对法典规定的涉水生态保护基本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比如建立健全水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涉水生态环保督察等制度,明确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态修复用水,完善江河湖泊管理和生态系统保护相关制度。
**二是在重申法典确定的重要原则和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比如对法典规定的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等进行了细化完善,确定了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水资源差别化管控等制度措施。在法典作出国家制定水资源综合规划等规定的基础上,对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其他涉水规划的内容、编制程序、相互关系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对法典没有规定的内容作出补充。** 比如在法典规定的“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基础上,规定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原则。同时对水灾害防治等也作了规定。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教授刘彤彤指出,面对立法理念的更新、框架结构的重构和制度设计的适配等需求,亟须以法典总则编“三水统筹”的规定为指引,理顺法律适用的动态逻辑,从理念-框架-制度三个层面推动法典实施,构建起理念融贯、结构有序、规则衔接和功能协同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 5.3 基层执法能力挑战
生态环境法典的落地实施,为基层破解执法结构性短板、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提供了重要法治机遇。但当前基层执法仍面临挑战:重视工业污染源等显性重点领域,对河湖末梢沟渠、乡村坑塘、农村养殖污染等面源隐性隐患监管相对薄弱。从“有法可依”到“执法必严”仍有距离。
法典施行以来,各地积极行动。营山县对照法典细化治理举措,扎实推进生态修复、污染治理、基层普法等重点工作,将法治条文精准转化为可感知、可落地、见实效的基层生态治理成果。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典亮生态法治 助企绿色发展”送法入企普法活动。江西乐平市通过实景教学模式,重点解读法典“一典统揽、旧法废止、按日计罚、排污许可”等核心要点,引导企业主动转变环保理念。
### 5.4 第三方治理规范化
第三方治理模式下,产污企业“金蝉脱壳”、第三方治理机构“两头受气”等问题时有发生。法典对监测数据真实性的责任主体从“排污单位”扩大至“排污单位及其负责人”,责任客体从“自行监测数据”扩展至所有“监测数据”。环保企业不仅单位自身,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也可能对监测数据失真承担个人法律责任。
法典第八十条细化了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方式,增加了“干扰采样、调换样品、改变监测条件、虚假监测”等具有隐蔽性的违法行为。对企业最高可罚款1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罚款20万元。法典在法典层面首次明确将“监测数据失真”行为本身作为独立的违法打击对象。
## 六、未来展望
### 6.1 系统治理常态化
法典将“三水统筹”确立为法定原则,水环境治理项目将从单一治污向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协同推进转变。《生态保护“十五五”规划》的核心导向呈现三个转变:从污染物总量减排为主转向“污染治理+生态提质”并重;从工程导向转向效果导向、空间统筹导向;更加突出城乡一体化。“十四五”重点抓污染物削减,“十五五”在控污染基础上,更加注重生态本底恢复与生态功能提升,不满足于“达标就结束”,而是追求系统的生态效果。
### 6.2 智慧监管全面化
法典推动建立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保护的跨区域协同机制,将加速水质在线监测从“被动监管”向“数字孪生”跃迁。《生态保护“十五五”规划》部署的“生态治理数智化能力提升”重大工程,将推动水环境监测、执法、管理的全面数智化转型。全球智能水管理市场预计到2034年将达到471.4亿美元。中国在膜技术、高端装备、智慧水务平台等细分领域已建立显著的技术壁垒。
### 6.3 绿色投资法治化
法典以法治的确定性促进绿色投资。有业内人士指出,“法典带来的确定性值得关注。它明确了执法主体和裁量边界,让监管变得可预期。对行业而言,法治的确定性就是投资的确定性,企业敢投、敢做长期运营,金融机构敢配、敢给绿色定价”。
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专业化服务模式的收入占比稳步提升。行业并购重组活跃,2025年公开披露的产业链并购案例金额超过500亿元。国有资本通过省级环保集团等形式深度整合区域市场,而头部民营企业在细分领域建立了显著的技术壁垒。
### 6.4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入法,将推动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加速建立。EOD等创新商业模式持续拓展,将环境效益成功转化为经济效益。全国首例采用EOD模式实现水库淤积物资源化利用的创新实践已经出现。
蒋云钟代表期待,法典通过后,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能协同推进配套法规、标准、监测体系的完善,尤其要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执法能力。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水生态愿景,全面建成安澜江河、生命江河、幸福江河。
##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水环境治理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治事件。法典以系统化、法典化的立法方式,彻底破解了长期制约水生态治理的“法条分散、权责割裂、协同乏力”等结构性难题。法典立足新时代生态治理现实需求,系统集成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法治建设实践成果,从制度层面破解长期制约水生态治理的结构性、协同性难题。
从“九龙治水”到“一典统领”,从“分段治理”到“流域统筹”,从“末端治污”到“三水统筹”——法典催生的水环境综合治理新模式正在加速形成。2026年中国水环境治理市场规模预计达到约2.5万亿元人民币,“十五五”期间累计投资预计超过1.8万亿元。
对于行业参与者而言,唯有深刻理解法典的制度逻辑、主动适应治理模式的深刻变革、积极布局系统治理与智慧运营等新赛道,方能在法典时代赢得先机。正如法典在第四个全国生态日正式施行所昭示的——法治的确定性就是投资的确定性,制度的刚性就是发展的保障。以法治力量守护碧水清流,以制度创新引领绿色发展,水环境综合治理行业正在迎来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