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贵港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贵港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贵政办通〔2016〕5号),保障我市水环境质量,确保2017年度目标顺利完成,制订了《贵港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贯彻实施《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2017年度工作计划》及《贵港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以改善和保持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分解落实重点任务,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统筹部署2017年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系统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二、水质目标
2017年,全市水环境总体质量保持优良,主要地表水断面水体水质保持Ⅲ类及以上,其中石嘴、武林、火电厂、达开水库断面水质要求达到Ⅱ类,六陈水库断面水质达到Ⅲ类;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泸湾江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100%;3个县级(桂平市、平南县、覃塘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90%以上。
三、2017年度工作任务
根据《贵港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我局制定了贵港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清单和2017年起开展工作任务清单(见附件1和2),明确了各项任务的牵头单位、参与单位、落实单位和任务完成的时间节点。
四、任务分解与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贵港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贵政办通〔2016〕5号),6月底前制定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和年度目标任务,要按照工作分工加强协作、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于每个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报贵港市市环境保护局(联系人: 覃卓司 电话:4578748,18174858626,邮箱:gghbstb@126.com,由市市环境保护局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市环境保护局。
五、考核方式
由贵港市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参照国家颁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行动计划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追究责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和行政过错问责。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造成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县(区、市)和相关部门,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坚决采取停产整改等制裁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1.贵港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清单
2.贵港市2017年起开展工作任务清单
附件1
贵港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清单
序号 |
主要任务 |
任务内容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一、防治任务 |
||||||
(一)工业污染防治类任务 |
||||||
1. |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
根据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分年度实施清洁化改造和污染治理工作。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按计划完成 |
2. |
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
市环境保护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3. |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
完成贵港市江南工业园区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市环境保护局联网。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4. |
每季度开展现场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二)城镇生活污染防治类任务 |
||||||
5. |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
开展贵港市建成区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工程项目前期工作。 |
市市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 |
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6. |
实现 “十三五”第一批10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竣工试水。 |
市市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按计划完成 |
|
7. |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
全市建设污水管网1.86公里,重点建设老旧城区的支管、毛细管,同时完成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截污工作。 |
市市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8. |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
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桂平市要完成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项目建设或具备污泥处理处置能力。 |
市市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等 |
桂平市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类任务 |
||||||
9. |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
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环境保护局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10. |
在散养密集区域,建成与周边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废弃物收集、处理中心,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
市环境保护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按计划完成 |
|
11. |
指导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
市环境保护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12. |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
建立省部级绿色防控技术示范片2个,全年实施绿色防控面积50万亩(次)。 |
市农业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等 |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13. |
推广测土配方施肥405万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78%。农作物秸秆养分还田面积220万亩,还田率达到50%;施肥方式进一步改进,机械施肥面积占主要作物种植面积比例达到5%。 |
市农业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14. |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四)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类任务 |
||||||
15. |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 |
组织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海事、港航、渔政渔港监督、环境保护、城建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完成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编制并发布。 |
海事局 |
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市政局、市环境保护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按计划完成 |
16. |
提高船舶与港口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水平 |
完成贵港港中心港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主要是船舶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 |
市交通运输局 |
海事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17. |
提高船舶与港口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水平。各港区各自或采取联合举办的形式开展应急演练不少于1次,提升人员素质,提升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 |
市交通运输局、海事局等 |
市环境保护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五)水环境风险防控类任务 |
||||||
18. |
防范环境风险 |
完成重点行业企业和江南工业园的环境风险评估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 |
港南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19. |
评估现有化学物质健康风险 |
对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体中化学物质健康风险进行科学评估。 |
市卫生计生委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20. |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海事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六)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类任务 |
||||||
21. |
调整产业结构 |
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按年度计划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按计划完成 |
22. |
优化空间布局 |
按《城市建城区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指南》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推动企业有序搬迁改造和依法关闭。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按计划完成 |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7-2020年 |
||
23. |
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7-2020年 |
|
24. |
推进循环发展 |
组织筛选具有经济效益的节水治污技术和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和推动。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利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按计划完成 |
25. |
再生水利用达到7%。 |
市市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等 |
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七)水资源节约类任务 |
||||||
26. |
控制用水总量 |
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 |
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27. |
提高用水效率 |
对公共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改造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道长度40公里,新建供水管道长度5.45公里。 |
市市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28. |
制订行政区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并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 |
市水利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按计划完成 |
|
29. |
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把规模以上重点用水单位全部纳入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系统,实施严格监管。 |
市水利局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30. |
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及审批工作。城市建成区5%以上的面积要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利局、市市政局、市质监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31. |
开展33个县小农水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8.75万亩以上。 |
市水利局 |
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32. |
实施1万亩糖料蔗节水灌溉建设,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较上年提高0.006以上。 |
市水利局 |
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33. |
科学保护水资源 |
以《广西水资源保护规划》为基础,将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提出目标要求。 |
市水利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按年底实施考核。 |
市水利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 |
市水利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八)水生态环境保护类任务 |
||||||
34. |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
每季度监测一次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分别在3月、6月、9月和12月进行,且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季度水质状况。 |
市环境保护局、市市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35. |
对城市生活饮用水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卫生监测。 |
市卫生计生委 |
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36. |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环境保护技术要求》,重点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37. |
完成加油站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
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 |
中石油、中石化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38. |
建设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2项,其中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提标改造1项 |
市市政局 |
市环境保护局 |
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
2018年底前 |
|
39. |
在完成废弃矿井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轻重缓急原则逐步开展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废弃矿井封堵或处理。 |
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7-2020年 |
|
40. |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 |
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 |
市环境保护局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41. |
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42. |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
主要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垃圾清理、生态修复等措施对设区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进行整治。2018年底前,实现城市建成区内河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完成黑臭水体整治计划(以各年度黑臭水体面积消除比例计)参照《关于印发广西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城建〔2016〕65号)要求。 |
市市政局 |
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等
|
港北区人民政府 |
2019年 |
43. |
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
配合制定珠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
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44. |
加强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日常监管工作;制定珍稀濒危苗种繁育方案,开展珍稀濒危苗种增殖放流。开展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执法检查。 |
市环境保护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二、制度措施建设 |
||||||
(一)提升环境监控执法能力 |
||||||
45. |
加大执法力度 |
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
市环境保护局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每半年一次 |
46. |
提升监管水平 |
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
市环境保护局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二)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
||||||
47. |
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
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水利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48. |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
完成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
市环境保护局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6月底前 |
(三)开展水环境保护创新实践 |
||||||
49. |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
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重点鼓励在水污染治理中引入第三方治理。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市政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三、组织实施 |
||||||
(一)任务分工 |
||||||
50. |
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
各县(市、区)制定公布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计划,并上报环保局备案。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6月底 |
51. |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
每年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及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52. |
加强社会监督 |
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
市环境保护局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二)保障机制 |
||||||
53. |
建立激励机制 |
推行绿色金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将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
人民银行贵港中心支行,贵港银监分局、贵港保险行业协会,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全市所有涉污企业100%完成投保。 |
贵港保险行业协会、市环境保护局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54. |
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
对各县(市、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
市环境保护局 |
贵港市党委组织部 |
|
按国家时间要求完成 |
55. |
对年度工作进行督办和专项检查。 |
市环境保护局 |
贵港市党委组织部 |
|
全年 |
|
(三)地方管理机制落实 |
||||||
56. |
重点工作管理台帐建立 |
建立工业污染防治、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重点工作台帐,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 |
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市政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农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 |
市发展改革委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57. |
水污染防治工作信息报送 |
每月10日前,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水十条》实施进展、问题和相关的建议情况。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农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 |
|
全年 |
附件2
2017年起开展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
主要任务 |
任务内容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责任单位 |
完成期限 |
一、防治任务 |
||||||
(二)城镇生活污染治理类任务 |
||||||
1. |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
到202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5%。 |
市市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类任务 |
||||||
2. |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
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无公害防治,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科学用药,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融合发展。 |
市农业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3. |
在化肥施用强度较大的地区开展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氮磷含量监测。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
市农业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
4. |
调整种植业结构和布局 |
在缺水地区鼓励发展节水栽培技术。在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
市农业局 |
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四)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类任务 |
||||||
5. |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 |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 |
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6. |
规范拆船行为 |
禁止冲滩拆解;实施修造(拆)船业污染专项整治。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海事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五)水环境风险防控类任务 |
||||||
7. |
防范环境风险 |
定期开展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评估。组织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开展现有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六)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类任务 |
||||||
8. |
调整产业结构 |
严格环境准入。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9. |
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价。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
10. |
开展县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
市水利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
11. |
优化空间布局 |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12. |
制定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计划,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的企业。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
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
13. |
推进循环发展
|
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 |
市市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七)水资源节约类任务 |
||||||
14. |
控制用水总量 |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
市水利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市政局、市农业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15. |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对现有机井进行排查、清理,建立登记制度。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可到达区域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
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市政局、市农业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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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提高用水效率 |
建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 |
市水利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市政局等 |
|
长期 |
17. |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强化使用水表的依法检定。 |
市质监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利局、市市政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
18. |
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 |
市市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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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科学保护水资源 |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 |
市水利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八)水生态环境保护类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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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
各有关部门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排污口、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市政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21. |
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区域水质检测中心的运行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工作。 |
市水利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计生委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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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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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
在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逐步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24. |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 |
开展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风险。 |
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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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25. |
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
开展湿地红线划定工作,并制订相应的湿地红线管理办法与保障措施。 |
市林业局 |
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26. |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 |
市林业局 |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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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 |
市水利局 |
市国土资源局、市市政局、市农业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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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
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
二、制度措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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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升环境监控执法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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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完善法规标准 |
落实国家各项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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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30. |
加大执法力度 |
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和完善联动执法机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环保工作的监督。建立各地案件移送、受理等情况的月调度机制。不定期将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联合公安机关进行挂牌督办,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情况。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31. |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公安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
32. |
提升监管水平 |
建立和完善跨行政区域流域上下游应急联动机制,配合建立珠江流域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交通运输、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应急联动。 |
市环境保护局 |
海事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交通运输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33. |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健全全市水环境监测网络(点位)。 |
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市政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
34. |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力争使全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
市环境保护局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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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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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
完善主要污染物统计监测考核体系。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统计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36. |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
以水质改善、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开展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
市环境保护局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三)开展水环境保护创新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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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三、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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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务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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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
建立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等 |
|
长期 |
39. |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
各类排污单位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 |
市环境保护局 |
国资委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40. |
加强社会监督 |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推进环境信访信息公开,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
市环境保护局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41. |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
加强宣传教育,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二)保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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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理顺价格税费 |
稳步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
物价局、市水利局 |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局等 |
|
长期 |
43. |
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
国税局、地税局 |
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 |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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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促进多元融资 |
推动社会资本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 |
人行贵港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
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贵港银监分局、证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等 |
|
长期 |
45. |
增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积极争取自治区整合的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相关资金、水利相关资金支持,用于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 |
市财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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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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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建立激励机制 |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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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47. |
推行绿色金融,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 |
人民银行贵港中心支行,贵港银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贵港证监分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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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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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筹措财政资金,合理安排支出结构,积极贯彻落实有关生态补偿政策 |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
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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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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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加强督查问责 |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相关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与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委组织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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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