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巨星钢业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许可意见
安徽巨星钢业有限公司、安徽泰利钢业有限公司、安徽百泰钢业有限公司、安徽富凯特材有限公司、安徽应升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材料收悉。根据申请材料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安徽巨星钢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复函》(内环固转函〔2024〕168号)、《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安徽富凯特材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复函》(内环固转函〔2023〕1926号)、《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安徽应升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复函》(内环固转函〔2023〕1896号),经研究,现提出许可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安徽巨星钢业有限公司产生的酸渣(HW17,336-064-17)300吨、废水处理污泥(HW17,336-064-17)500吨,安徽泰利钢业有限公司产生的酸渣(HW17,336-064-17)150吨、废水处理污泥(HW17,336-064-17)350吨,安徽百泰钢业有限公司产生的酸渣(HW17,336-064-17)150吨、废水处理污泥(HW17,336-064-17)450吨,安徽富凯特材有限公司产生的除尘灰(HW23,312-001-23)1500吨,安徽应升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产生的酸渣(HW17,336-064-17)200吨、废水处理污泥(HW17,336-064-17)600吨,转移至内蒙古辰东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综合利用,转移有效期均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按照批复的转移种类、数量和时限进行转移,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联单制度,在转移危险废物前3日内应当向所在地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及路线报告途经地及接受地生态环境部门。
三、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督管理,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发现转移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并报告我厅。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