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060/2024-03037 | 分 类 | 建设用地审批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 发布日期 | 2024-02-21 |
标 题 | 盐城市盐都区工业污水处理厂项目 | ||
文 号 | 苏政地(2024)104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长 期 |
盐城市盐都区工业污水处理厂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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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地〔2024〕10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盐城市盐都区工业污水 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盐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办理盐城市盐都区工业污水处理厂项目用地的请示》(盐政请示〔202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位于盐都区龙冈镇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8597公顷(耕地0.535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8597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0.8597公顷,征收土地0.8597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作为盐城市盐都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市须落实补充耕地。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四、你市要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的执行,确保“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生态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2024年2月7日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2024年2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