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随着我国污水治理工作不断深入推进,雨季溢流污染削减成为当前城市水环境治理面临的一个新挑战。现行GB 18918及其修改单,主要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工况条件下的排放控制要求作出规定。
对于雨季溢流排放管控,我们鼓励各地积极采取源头与过程相结合的溢流污染控制措施,在系统推进管网建设和混错接改造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排涝安全、水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技术可行性等因素,并参考借鉴国内外污水处理厂雨天排放管控实践经验,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超量处理排放管控要求。同时,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防止恶意偷排行为。
第一,应优先发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削减潜力。在实践中,部分建设运行水平较高、具备一定超量处理能力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雨天可多处理30%—50%的来水。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各污水处理厂雨天超量运行规模。
第二,当上游来水量超出上述运行规模,且降雨量小于本地雨季溢流控制目标时(一般可以转化为降雨量毫米数),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削减溢流污染。采用厂内或厂外以物理或物化法为主的快速净化设施的,应因地制宜确定快速净化设施出水排放管控要求。
第三,当降雨量大于溢流控制目标时,应统筹考虑城市排水防涝安全及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在污水处理厂、快速净化等设施环境效益充分发挥的前提下,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