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补贴新建在建改造项目(生态环境水处理)行业研究报告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中央预算内投资是中央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是落实国家重大战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在生态环境水处理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通过污染治理专项、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节能降碳专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等多渠道,持续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节水改造、水资源保护等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成为推动水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资金保障。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生态环境治理事关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生存环境,事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随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的相继出台,国家对水生态环境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中央政府直接调控的重要手段,在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治理、水资源节约保护等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出预算数为7350亿元,决算数为7350亿元,完成预算的100%。2026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7550亿元,比2025年增加200亿元。其中,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资金2025年规模达128.63亿元,2026年预计将突破130亿元。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等也在持续加大投入力度,为生态环境水处理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撑。
### 1.2 研究范围与意义
本报告的研究范围聚焦于中央预算内投资在生态环境水处理领域的政策体系、资金规模、支持方向、项目类型、申报流程及发展趋势。具体涵盖: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城镇污水管网新建和改造、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江河水环境综合治理、湖泊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内源污染治理等)、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利用、海水(咸水)淡化工程、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水源工程与小型水利水保设施等。
研究意义在于:一是为水处理行业企业、地方政府和相关机构理解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把握申报机遇提供系统性指南;二是为行业分析中央投资导向、预判市场趋势提供参考框架;三是为推动生态环境水处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解读与策略建议。
## 第二章 政策体系与制度框架
### 2.1 法律法规与政策依据
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环境水处理领域的制度体系以多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支撑,形成了层次分明、覆盖全面的制度框架。
**(一)上位法与核心法规**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作为政府投资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确立了政府投资的基本原则、决策程序、年度计划、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制度框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10号)等规章,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供了具体制度规范。
**(二)专项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水处理领域涉及多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改环资规〔2024〕337号,2024年3月17日印发)。该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旨在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紧紧围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统筹安排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坚持“一钱多用”,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过程中符合条件的项目。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改区域规〔2024〕352号,2024年3月22日印发)。该办法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深入推进重要江河湖库保护治理而制定。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纳入规划开展综合治理的流域和近海海域。
**《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改环资规〔2025〕1228号,2025年9月19日印发)。该办法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目标,统筹安排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其中节水改造、污水资源化利用等与水处理密切相关。
**《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改农经〔2026〕713号,2026年5月21日印发)。该办法资金重点投向重点区域生态修复、生态保护支撑体系、农业绿色发展等领域,全面覆盖水源工程、节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设施等建设内容。
**(三)政策协同**
中央预算内投资在生态环境水处理领域的各专项并非孤立运行,而是与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策工具形成协同效应。2026年,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8000亿元用于“两重”建设(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2000亿元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安排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4.4万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与上述政策工具在支持方向上各有侧重、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水生态环境治理的资金保障体系。
### 2.2 补贴方式与资金性质
中央预算内投资在生态环境水处理领域主要采取以下资金安排方式:
**(一)直接投资**。对非经营性项目,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二)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投资项目给予无偿的资金补助。污染治理专项和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均主要采取投资补助方式。
**(三)资本金注入**。将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注入,形成国有资本权益。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按项目安排,均为无偿投入。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
### 2.3 管理原则与导向
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环境水处理领域的管理遵循以下核心原则:
**科学决策**。安排投资补助资金应当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
**规范管理**。各专项均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支持范围、支持标准、申报流程和监督管理要求。
**注重绩效**。保障和提高经济、社会、生态等综合效益,充分发挥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公开透明**。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平等对待**。国家发展改革委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同时,向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涉及地区倾斜。
**倾斜支持**。对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投资项目适当倾斜,西藏及四省涉藏州县、南疆四地州等地区项目原则上全额补助。
## 第三章 资金规模与投向分析
### 3.1 资金规模变化趋势
近年来,中央预算内投资在生态环境水处理领域的资金规模保持稳定增长态势:
| 年份 | 中央预算内总投资(亿元) | 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亿元) |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 |
|------|------------------------|------------------------------|---------------------------|
| 2025年 | 7350 | 128.63 | 各省争取规模不等 |
| 2026年 | 7550 | 预计突破130 | 持续增长 |
2025年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资金规模达128.63亿元。2026年,该专项资金总额预计将突破130亿元。
在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方面,各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2025年,湖北省成功争取到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8.8亿元,争取资金规模创历史新高。2026年,安徽省申报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项目29个,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18.73亿元。
从具体项目来看,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从数千万元到上亿元不等。例如,安乡县长江流域湖南松滋河安乡片区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9934万元;黄柏镇申报的长江重要支流大沙河流域安庆市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下浒山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获批8600万元;孝感高新区邓家河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综合整治工程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1亿元。
### 3.2 重点支持方向
中央预算内投资在生态环境水处理领域的支持方向涵盖水污染防治的全链条:
**(一)城镇污水收集处理与管网建设**
支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及城镇污水管网新建和改造。这是污染治理专项的核心支持方向之一。具体包括: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提质增效、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等。
**(二)污水资源化利用**
支持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包括再生水利用设施、中水回用系统等,推动实现污水由“治”到“用”的转变。
**(三)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重点支持与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直接相关的综合治理类项目,主要包括:江河水环境综合治理、湖泊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源头治理、内源污染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保护治理的其他工程。
**(四)重点行业节水改造**
支持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项目。电镀、皮革、有色金属、印染、制药等涉重金属行业及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的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和节水改造项目均在支持范围内。
**(五)非常规水利用**
支持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建设。推动矿井水资源化利用,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
**(六)海水淡化**
支持海水(咸水)淡化工程及关键材料装备示范工程。为解决沿海地区水资源短缺问题提供技术支撑和资金保障。
**(七)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属于生态保护修复领域和乡村振兴领域的重点支持方向。
**(八)水源工程与水利水保设施**
生态保护修复专项支持水源工程、节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设施建设。
### 3.3 区域支持差异
中央预算内投资在生态环境水处理领域实行差异化的区域支持政策,根据东、中、西和东北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不同的支持比例:
**(一)污染治理专项区域支持比例**
根据《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其他建设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60%、70%、7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全额补助的地区除外)。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和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
**(二)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区域支持比例**
该专项对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项目征地拆迁等费用)的50%、60%、80%、80%予以支持。对于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执行西部地区支持比例。
**(三)特殊地区支持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安排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西藏及四省涉藏州县、南疆四地州、甘肃临夏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等地区项目原则上全额补助。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支持比例按西部地区标准执行。
### 3.4 政策协同与联动
中央预算内投资在生态环境水处理领域并非孤立运行,而是与多种政策工具形成协同效应:
**与超长期特别国债的协同**。2026年,国家统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超1000亿元,支持重点河湖水生态修复、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等长江大保护项目建设。
**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协同**。中央预算内投资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在城镇污水处理、管网建设等领域形成资金合力,共同推动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与中央财政污染防治资金的协同**。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与中央预算内投资在支持方向上各有侧重、相互补充。2025年,浙江省下达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18456万元。
## 第四章 重点行业领域分析
### 4.1 城镇污水收集处理与管网建设
城镇污水收集处理与管网建设是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环境水处理领域规模最大的支持方向。
#### 4.1.1 支持范围
污染治理专项明确支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及城镇污水管网新建和改造。具体包括: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城镇污水管网新建和改造、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等。
#### 4.1.2 支持标准
污水等污染治理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40%-70%控制。具体比例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确定:东部地区不超过40%,中部地区不超过60%,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不超过70%。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
#### 4.1.3 典型案例
**案例一:孝感高新区邓家河污水处理厂项目。** 2025年7月,孝感高新区邓家河污水处理厂复兴大道以北片区污水收集管网综合整治工程,成功纳入省发改委2025年环资领域“两重”建设项目计划,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1亿元支持,其中5000万元于2025年下达,剩余5000万元列入2026年计划。
**案例二:泉州市鲤城江南水质净化中心项目。** 该项目获得污染治理专项2025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5000万元支持。项目建成后,预计新增污水处理能力7万立方米/日,新增管网1.9公里。
**案例三:濮阳市城镇污水垃圾治理项目。** 2026年,濮阳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升级改造、南乐县城西污水处理厂等4个城镇污水垃圾治理项目成功获批,项目总投资3.0134亿元,共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1.2627亿元。
**案例四:宝鸡市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宝鸡市污染治理专项2025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到位资金2100万元,重点支持岐山县和眉县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建设。
### 4.2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是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水生态环境治理的另一重要专项,聚焦于江河湖库的系统治理。
#### 4.2.1 支持范围
本专项投资重点支持与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直接相关的综合治理类项目,主要包括:
- **江河水环境综合治理**:包括河道生态修复、岸线整治、水生态保护等。
- **湖泊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包括湖泊生态修复、水库水源保护、富营养化治理等。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源头治理**:包括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隔离防护、污染源清理等。
- **内源污染治理**:包括底泥清淤、生态疏浚等。
- **推进水环境保护治理的其他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专项投资规模、流域治理的总体要求和治理形势需要等,对年度纳入专项投资支持范围的流域和项目类型进行必要调整。
#### 4.2.2 支持标准
本专项对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项目征地拆迁等费用)的50%、60%、80%、80%予以支持。对于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执行西部地区支持比例。
项目申报要求方面,项目建设期限应在2年(含)以内,建设期超过1年的申报项目,应在可研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中明确年度建设任务及年度投资额。申报项目总投资规模原则上在3000万元(含)以上。
#### 4.2.3 典型案例
**案例一:湖北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2025年,湖北省成功争取到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8.8亿元,争取资金规模创历史新高,精准支持18个重点项目。
**案例二:常德市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2025年,长江流域湖南松滋河安乡片区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9934万元(分两年下达,2025年下达4967万元),临澧县澧水流域(澧水大桥段)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获得4059万元,两个项目合计1.3993亿元。
**案例三:三明市水环境治理项目。** 2026年,三明市5个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成功纳入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支持范围,争取补助资金20165万元。
**案例四:盘州市拖长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该项目总投资7700万元,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5369万元,2026年下达投资计划3759万元,是贵州省同批次唯一获批项目。
**案例五:休宁县新安江流域水环境治理项目。** 该项目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5387万元,首批资金3771万元于2026年下达。
**案例六:房县丹江口库区马栏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该项目获批中央预算内资金5965万元,分两批下达,其中2026年4176万元、2027年1789万元。
### 4.3 节水改造与非常规水利用
节水改造与非常规水利用是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水资源节约保护的重要方向。
#### 4.3.1 支持范围
污染治理专项明确支持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中央和国家机关节水改造等项目。节能降碳专项支持供热、算力等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以及以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为载体整体部署并规模化实施的节能降碳改造,其中包含节水相关内容。
#### 4.3.2 支持标准
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参照技术攻关管理并按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控制。
### 4.4 生态保护修复与水系治理
生态保护修复领域是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水生态环境治理的新增重要方向。
#### 4.4.1 支持范围
2026年5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26〕713号),为全国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建设划定资金支持边界。该专项资金重点投向重点区域生态修复、生态保护支撑体系、农业绿色发展等领域,全面覆盖营造林、湿地修复、荒漠化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多项工作。
其中,与水处理直接相关的支持内容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中的水源工程、节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设施;农业绿色发展中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
### 4.5 海水淡化与水资源开发
海水淡化是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解决沿海地区水资源短缺的创新方向。
污染治理专项明确支持海水(咸水)淡化工程及关键材料装备示范工程。这一方向体现了中央预算内投资在水资源开发领域的战略布局,旨在推动海水淡化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应用,为解决沿海地区和海岛水资源短缺问题提供技术支撑和资金保障。
##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流程
### 5.1 项目申报条件
根据各专项管理办法,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环境水处理领域补贴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类型与建设状态**
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投资完成率超过80%或已完工的项目不符合申报要求。
**(二)前期手续**
项目需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并依法取得用地、规划、环评、节能审查等批复文件。项目必须已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获取唯一项目代码。项目应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三)资金筹措**
项目建设资金渠道已经落实。新建项目资金到位率应至少达到15%且与工程形象进度符合。申报材料须注明“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本市(州)财政承受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四)禁止性条件**
已有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明确支持的项目不在本专项支持范围。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内容。申报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单位的不得申报专项投资计划。
### 5.2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
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交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
-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法人信息、资产负债、信用状况等
-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代码、名称、建设规模与内容、地点、总投资及构成、建设工期、当前进度等
- 政策符合性分析:详细阐述项目背景、必要性
- 前期手续与建设条件:各项批复文件取得情况
-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详细的估算表、设备清单,申请中央资金的额度和比例
- 项目建设方案:技术路线、工艺方案、设备选型
- 项目实施进度:总体计划与年度投资安排
- 项目绩效分析:量化测算污染物削减量等核心指标
- 相关承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不重复申报其他中央财政资金的承诺
### 5.3 申报流程
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环境水处理项目的申报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第一步:项目储备入库。** 省级发展改革委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持续动态更新储备项目信息。
**第二步:投资需求申报。** 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根据项目储备情况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年度分领域投资需求。
**第三步:省级审核。** 省级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本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必要时可采取第三方评估、行业部门联审等方式进行审核。
**第四步: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五步:国家评审与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经济技术性等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择优选取项目批复。
**第六步:投资计划下达。**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下达预算指标。
### 5.4 监督管理
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环境水处理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日常调度与在线监测。** 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对本地区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检查。
**绩效管理。** 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要求,申报投资计划时一并编报绩效目标。省级发展改革委应按照确定的专项绩效指标填报专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
**现场核查。** 省发展改革委可开展现场核查,重点围绕项目申报资格与建设推进情况进行全面核验。
**资金监管。** 财政部将对中央基建投资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严禁挪用挤占中央基建投资资金。
## 第六章 行业发展趋势与展望
### 6.1 政策趋势
**(一)资金规模持续扩大。** 从2025年的7350亿元到2026年的7550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总规模保持稳步增长。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资金从2025年的128.63亿元预计增长至2026年的130亿元以上。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等也呈现增长态势。
**(二)支持体系日趋完善。** 随着《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6年)等专项管理办法的陆续出台和修订,生态环境水处理领域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体系日趋完善。
**(三)支持方向持续优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重大战略、五年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不断优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支持方向和结构。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污水资源化利用、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节水改造等方向将继续获得重点支持。
**(四)管理要求更加严格。** 从项目储备、前期手续、资金筹措到绩效管理,各环节的管理要求更加规范和严格。项目单位需要更加注重前期工作的深度和质量。
### 6.2 重点方向展望
**(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和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不断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和扩容建设需求将持续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继续加大对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污水资源化利用。** 随着水资源短缺问题的日益突出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不断完善,污水资源化利用将成为水处理行业的重要增长点。中央预算内投资明确支持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三)重点流域系统治理。** 长江大保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的深入实施,将推动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持续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点支持。江河水环境综合治理、湖泊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项目将继续保持较高支持力度。
**(四)节水改造与非常规水利用。** 随着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深入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和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利用将获得更多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
**(五)生态保护修复与水系连通。** 生态保护修复专项的设立标志着中央预算内投资正式进入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领域。水源工程、湿地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与水环境密切相关的方向将获得新的资金支持。
### 6.3 投资建议
**(一)精准对接政策导向。** 项目单位应深入研究各专项管理办法,确保项目方向与专项支持范围高度契合。重点关注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
**(二)做实项目前期工作。** 前期手续的完备性是项目获得中央资金支持的关键条件。项目单位应确保项目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规划、环评等手续齐全,并已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三)注重项目储备质量。** 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持续动态更新储备项目信息。项目总投资规模应达到相应门槛要求(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总投资应在3000万元以上)。
**(四)提高资金申请报告质量。** 资金申请报告应内容完整、数据翔实、依据充分。重点突出项目的政策符合性、必要性、可行性和生态环境效益。绩效目标应量化可考核。
**(五)把握申报时间节点。** 各专项的申报时间窗口有限,项目单位应密切关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通知,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和材料准备。
**(六)多元化融资组合。** 中央预算内投资通常不能覆盖项目全部投资,项目单位应统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银行贷款、社会资本等多种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资金保障。
## 第七章 结语
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中央政府扩大有效投资、引导社会资本、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在生态环境水处理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专项管理制度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中央预算内投资在生态环境水处理领域的管理进入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2025年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资金规模达128.63亿元,2026年预计突破130亿元。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等持续加大投入力度,覆盖城镇污水收集处理与管网建设、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节水改造与非常规水利用、生态保护修复与水系治理、海水淡化等广泛领域,为各类水处理项目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
从区域支持政策来看,中央预算内投资实行差异化的区域支持政策,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获得更高比例的资金支持。西藏及四省涉藏州县、南疆四地州等特殊地区项目原则上全额补助。这一政策导向有助于缩小区域水环境治理差距,推动全国水生态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
展望未来,随着“十五五”规划的全面实施和美丽中国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继续聚焦水生态环境治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在推动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重点流域系统治理、污水资源化利用、节水改造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各类项目主体应当深入研究政策、精准对接导向、做实前期工作、提高申报质量,充分把握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政策机遇,为水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争取更多中央资金支持,共同推动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