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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 滨江新区投11.3亿打造综合管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10  浏览次数: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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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七届)通知暨征稿启事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2015年09月10日   来源: 法制日报

□ 本报见习记者 周宵鹏

□ 本报通讯员  王宝松

城市不仅需要光鲜靓丽的“面子”,也需要安全通畅的“里子”。城市地下管网涵盖了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和综合管廊,是保障城市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和“生命线”,承担着城市的信息传递、能源输送、排涝减灾、废物排放等功能。

近日施行的《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成为河北首部关于城市地下管网方面的条例,标志着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将有法可依。同时,条例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作了专章规定,这也是地方立法在全国的首创。

由于城市地下管线种类繁多,管理体制和权属复杂,管理中经常出现“九龙治水”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明确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的指导监督。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条例突出了地下管线建设的规划管理,强调编制地下管网综合规划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人防等规划相衔接,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只有符合规划要求、经过规划审批的才能进行建设。

针对城市道路随意开挖、“马路拉链”监管乏力的问题,条例强调地下管线建设改造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同步实施,严格执行年度建设计划审批和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的要求。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挖掘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条例对综合管廊建设作了专章规定,要求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相衔接,并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稳步推进;鼓励企业、社会力量通过与政府合作、特许经营、投资补助、向政府提供有偿服务以及企业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综合管廊的建设、维护和经营。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专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责任主体、职责任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的收集、储备和更新工作,实现城市地下管网信息动态管理。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已步入法制轨道,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减少资源浪费,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贤明说。

 

  
8日,江门市环保局公布滨江新区启动区基础设施项目综合管廊工程环评受理公告,该工程包括3条道路的管廊建设,一共5个项目,投资11亿多,工期两年,预计2018年6月建成。工程包括新南路(江沙路-滨江大道)、丰盛大道(江沙路-滨江大道)、盛新路(丰盛大道-新南路)三条道路的综合管廊建设。滨江新区启动区基础设施项目综合管廊工程完成后,结合已完成设计的江门大道、侨顺路综合管廊工程,滨江新区启动区将形成纵横成网的层次化、骨架化、网络化综合管廊系统,提升滨江新区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这些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滨江新区投11.3亿打造综合管廊

2015-09-10  来源:南方都市报作者:蒋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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