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出台
据荆门市人民政府网消息,近日,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与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办法明确了征收原则与适用范围。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收取,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办法适用于荆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办法规定了具体的征收方式与标准。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按水表显示用水量计征。自备水源排水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按月征收,安装计量设施的按抄表数计征,未安装或设施异常的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征。
办法明确了多项减免与调整规定。鼓励使用再生水,用于生态补水、清扫保洁等且不回流至排水管网的,不计征污水处理费。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处理后全部回用或达标直排自然水体、未排入城市设施的,免缴污水处理费。因蒸发蒸腾导致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的特定企业,经申请核实可按实际排水量计征;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则仍按用水量计征。建设施工排水已安装计量设备的按量计征,未安装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自行处理达标且未排入城市设施的免缴。
办法强调了部门的职责分工与资金管理。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为行业监管部门并负责征收,市发改委负责收费标准制定调整,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监督,市城管委负责指导排水管网等设施运维。各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管网、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相关支出,征收标准应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尚未达到的应逐步调整到位。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
办法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对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处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征收使用管理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