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凯军解读GB18918修改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环境标准调整
污水千人大会 water8848 2026年2月7日 00:01
王凯军解读GB18918修改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环境标准调整
来源:全联环境商会
以下文章来源于未来新水务 ,作者王凯军
未来新水务
近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正式发布。(相关阅读:环境部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3月1日起实施)修改单明确了增设瞬时值、优化一级A标准限值、调整建制镇污水厂适用要求等系列变化。为帮助行业更有效地理解政策意图,把握发展趋势,未来新水务邀请清华大学教授王凯军对“修改单”开展深度解读。
王凯军,资料图
一、GB18918的诞生:与技术政策相适配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是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综合性排放标准。自2002年颁布、2003年实施以来,至今已逾20年,是中国城镇污水处理领域最具影响力的标准之一。
在《标准》诞生之前,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96)。该标准多数指标是针对工业废水而设。对于城市污水而言,该标准中相当一部分标准值偏宽,而个别指标在技术经济上达标又有一定难度。需要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城市污水处理标准。
当时,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尚处起步阶段,处理技术仍在发展。原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司长提出了清晰的环境管理逻辑:先定技术政策,向社会宣示技术政策导向,短平快地发挥作用;再定排放标准,规范企业行为;后出技术规范,帮助企业和行业规范发展。
在这一思路下,城市污水处理领域首先出台了《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随后启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编制工作。可以说,该标准在时间与内容上均与技术政策一脉相承,保持了政策导向的一致性。
标准编制过程中有很多争议和讨论的话题。例如,技术政策中提出的“一级强化处理”,当时持反对意见的专家较多。但主管司长认为应“为地方市长留出出路”。最终在排放标准中也体现了“一级半”处理(介于一级与二级处理之间的强化工艺)。
第一次修改单:“一级A”的争议及演化
应该说,《标准》是各个方面管理需求及利益诉求综合平衡的结果,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需要在继续争论中解决的问题。此外,随着设施的建设运营、产业的持续发展、技术的更新迭代,《标准》也需要随之更新调整。
2006年,GB18918发布第一次修改单,焦点集中于“一级A”标准。
“一级A”的回用属性
在最早的《标准》发布稿里,“一级A”原本定位为回用水标准,适用于出水回用或排入稀释能力较弱水体的情形。但到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中提到,“为防止水域发生富营养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式、半封闭水域时,应执行《标准》 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
原环保总局的这一通知,将“一级A”适用范围扩大至“省级重点流域”,呈现出“普遍化”趋势。
“一级A”的进一步扩大
通知发布后,当时的住建部主管领导曾与王凯军讨论:“一级A” 的标准适用于省级重点流域过于严格,提议将适用范围限缩于“三河三湖”等重点流域。王凯军向环保总局领导提出通知法律效力低于标准,建议以修改单形式(而非通知)进行规范,以提升其法律效力。同时,也提出规定过严的问题。
环保总局后来按此意见,在2006年发布了《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 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的公告。虽采纳“修改单”形式,却仍将适用范围扩展至省级及以上重点流域。
到2007年太湖蓝藻事件时,中央强调执行最严格标准,环保部门进一步推动“一级A”全国执行,最终形成当下局面。
但不可否认的是,关于“一级A”争议的解决并不彻底。将其从回用标准调至排放标准, 从技术角度出发,总氮、悬浮物和大肠杆菌等个别指标也应进行相应调整。这是第一次修改单的遗留问题,为后续实践中的问题埋下了一系列的伏笔。
政策标准与产业大发展
尽管首次修改单未能彻底解决争议,但GB18918及其配套政策在近二十年间深远影响了污水处理产业的发展格局与技术路线。从实践发展中可以清晰看到,标准的导向性极强,其中指标、表述会对产业产生重大影响:
因SS的标准值没有调整,推动了各种过滤技术的发展,如:活性砂、滤布滤池(如浦华环保)和MBR(如碧水源)等。
因“一级A”对粪大肠菌群数的限值,推动了紫外C等消毒技术(如新大陆)的发展。
王凯军指出,政策标准始终是把双刃剑,在市场这个放大器下,既可能是产业发展的助推器,也可能暗藏风险。由于影响显著,更需要明确,标准应始终服务于环境管理,并与管理需求、技术水平相适应。
第二次修改单:适应发展变化,完善标准体系
正是基于行业发展、技术进步以及遗留问题的存在,第二次修改单应运而生,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
1、平均值与瞬时值并重,适应技术水平与管理需求
其一,与管理制度的发展相匹配。以往环评制度遵循“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原则,验收依据主要为72小时平均样达标。受当时经济与管理条件限制,环保监测机构尚未全面设立,监测能力有限。而目前,监测站点与监测手段已实现全面覆盖,监管要求也显著提升,更加注重督察与突击检查,强调现场取样与瞬时值达标。从国际经验看,环境管理普遍呈现出向“瞬时值”监管转变的趋势。
其二,与技术水平的变化相适应。过去污水处理厂数量有限,水质检测多依靠人工取样、三班四运转方式,技术手段相对落后。理论上应按日平均值进行考核(取样频率至少每2小时一次,24小时混合样计日均值),但由于实际操作困难,作为权宜之计,监管执法中常以瞬时值替代日均值,一些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以瞬时值超标作为处罚依据。这不仅增加了水务行业的管理难度,也使得水质波动较大的污水处理厂面临更高的治理成本与法律风险。随着行业进步与技术升级,连续测定仪等设备广泛应用,重点污染源已全面配备自动监测设施,为实时在线监测瞬时值奠定了技术基础。本次标准修订依托上亿条水质数据,系统分析污水厂水质变化规律,科学推导瞬时值与平均值之间的关联,据此测算波动系数,从而制定了具有数据支撑的瞬时值标准。
其三,与污水厂运营的发展方向相契合。本次修订保留了平均值与瞬时值的双重考核要求,使监管体系更为完整,同时有利于推动减污降碳、节能降耗等目标实现。污水处理厂应把握标准修订带来的机遇,主动优化运行策略,提升运营效率与环境绩效。
于是在修改单中可以看到,增设四项污染物的瞬时值。瞬时值略高于日均值,由日均值×波动系数得到。这一改变有利于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强自身管理,实现稳定达标,也有利于提升监督执法效能,支撑精准、科学、依法治污。
2、调整指标,解决关于“一级A”标准的遗留问题
前文提到,此前关于“一级A”争议并未彻底解决,如色度、pH、粪大肠菌群数三个指标,在出水不回用时,不应以严格限值出现在“污水排放”的指标要求中。此次修改单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整:
将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由日均值改为瞬时值,防范瞬时高值对环境的冲击,与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地方实践保持一致;
优化一级A标准的粪大肠菌群限值:出水回用时维持原限值1000MPN/L,出水非回用时调整为10000 MPN/L,与地表水Ⅲ类限值相同,保障水环境质量。
3、调整建制镇污水厂适用要求,体现“因地制宜”原则
此次修改单还为地方因地制宜提高了灵活性:对于处理规模在500立方米/天以下的污水厂,不需要执行《标准》,而是参照地方标准。
这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行业关心的“是否会进一步修改或提标”的问题。
一个完善的国家标准体系需要国家、行业、地方等各层级相配业合。水务行业在经过20年发展后,已基本完成标准体系四梁八柱的构建。如行业关心的村镇污水标准问题,《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已明确要求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地方标准。在城镇污水标准领域,也可以看到京津冀及太湖、巢湖、滇池等流域已根据自身环境需求制定了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这反映了京津冀及这些特殊区域的环境需求,也体现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和事权。
正如中国环科院夏青先生所言:“排放标准不应承担地方环境质量的全部责任。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全责,不是排放标准负全责。”因为地方政府手中除了国家标准,还有地方标准,规划和项目环评,治污规划,排污许可证、总量控制等多种手段,以及多种监管措施来确保环境质量。
4、标准协调衔接,健全环境管理体系
随着我国环境标准体系的逐步完善,《标准》修改单也进行了相应调整,以与相关标准规范保持衔接:
如修改采样测试相关规定,区分混合采样、瞬时采样两种方式,与最新的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保持一致;调整建制镇污水厂适用要求,与《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规定相衔接等。
通过以上调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次修改单不仅适应了技术进步和管理需求的变化,也进一步完善了标准体系,既是对过去二十年水务发展的回应,也为行业下一阶段的稳健、科学、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