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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排污权抵押贷款出新规 伪造数据暗管偷排一律不贷 贷款额度不超过排污权评估价值的八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28  浏览次数:92
核心提示: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市环保局日前联合印发《重庆市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重庆市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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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市环保局日前联合印发《重庆市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一重庆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弥补了西部地区在排污权抵押贷款政策制定方面的空白。

据悉,成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市以来,重庆市已初步建立了环境容量资源有偿使用的市场机制。截至今年7月,重庆市累计完成排污权交易840余次,成交金额达8400余万元。

重庆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称,《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发挥排污权的金融杠杆作用,调动企业参与积极性。

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须满足5条件

《办法》明确了排污权抵押贷款的用途,即主要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和能源节约、污染物排放减少的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须满足《办法》规定的5项条件:一是具备《贷款通则》规定的各项条件;二是持有通过排污权有偿获得的排污权,且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三是所属行业或产业、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四是借款人信誉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是均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有《办法》规定的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无法申请获得排污权抵押贷款:一是上一年借款人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保部门核定排放指标数量的;二是借款人近三年内曾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的;三是借款人近一年内曾发生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是贷款项目未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的;五是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排污权交易有关政策规定的。

贷款额度不超过排污权评估价值的八成

“申请排污权抵押贷款额度,最多可达到抵押排污权评估价值的八成。”据重庆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排污权贷款额度要综合考虑排污权价值、信用等级、环境风险、贷款用途和企业实际需要等因素;排污权价值则主要根据排污权指标数量、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排污权交易市场价格并参考贷款期限、经济周期和国家环境政策等因素确定,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评估。

对于排污权抵押贷款利率和期限,《办法》也明确作出规定。其中,排污权抵押贷款利率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协商确定,其浮动范围重点参考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绿色信用状况及环境风险状况等因素;排污权抵押贷款期限则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共同商定。

根据《办法》,对符合重庆市五大功能区域产业布局规划、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国家和重庆市信贷投向支持类、倾斜类领域及绿色信用状况优秀的借款人,应予以优惠利率支持。

注重信贷金融风险防范

《办法》高度重视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防范问题,并从多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在进行贷款审查时,《办法》要求金融机构除按照一般公司贷款要求对借款人履行尽职调查外,还须通过按程序查看征信系统、咨询环保部门、实地调查企业等方式,重点调查借款人的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排污费缴纳、环境违法信息等情况。

在发放贷款后,《办法》强调金融机构应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用途,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排污费缴纳情况,及时了解影响抵押排污权价值的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持续评估抵押排污权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办法》还提出,贷款期间如遇环境政策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影响排污权价值或抵押有效性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追加新的担保方式或其他保全措施。

《办法》要求人民银行、环保部门及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与金融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强化协作,稳妥推进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有序、规范开展。

环保部门及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要制定排污权抵押信息登记相关管理制度,防止在有效抵押期间,抵押排污权被再次用于交易流转;做好排污权抵押贷款相关的信息提供、查询和抵押信息登记;协助做好抵押排污权的管理和处置。

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完善绿色信贷评估指标体系,利用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

 重庆排污权抵押贷款出新规 伪造数据暗管偷排一律不贷

时间:2014-08-28  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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