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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雨洪管理相关内容刍议
新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雨洪管理相关内容刍议
汉京超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 200092)
2014年2月10日,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公告,批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年版)自发布日起正式实施。新版规范经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召集,仍由以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为首的八家国内顶尖的市政工程设计院共同参与修订而成。笔者对新版规范中与雨洪管理相关的部分条文进行了初步的分析探讨。
1雨水设计流量的计算
1.1径流系数的概念
即使是同一区域,在不同的降雨中,其径流系数并非一成不变,径流系数的大小与降雨特征、地表特性、土壤特性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在对径流系数进行概化使用时,可以粗略认为某一特定区域的径流系数基本稳定;但在模型模拟中,如果条件具备,应当进行长期多降雨事件的模拟,从而规避单场降雨事件模拟所可能引起的误差。
1.2地区径流总量的控制
作为本次规范修编中增加的唯一强制性条文,3.2.2A中规定:“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笔者认为,本条文的提出,作为地区开发的综合性控制要求,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本条文仍需相关的补充说明或技术导则加以明确。例如,“地区开发”的范畴应如何理解,是否有具体的面积标准?改建后的径流量如何确定,是相对径流量还是绝对径流量?“绝对径流量”很好理解,在相同重现期下,如果要求开发后的绝对总径流水量维持不变,则开发后因地表状况改变产生的多余径流量需主要通过渗透、蒸发蒸腾加以消化。新版规范的补充说明也提到:“可采取的综合措施包括建设下凹式绿地,设置植草沟、渗透池等,人行道、停车场、广场和小区道路等可采用渗透性路面,促进雨水下渗。”
上述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有效削减径流总量,如果能够实现则是最理想的情况。但是,如果为新建地区,从未开发状况整体转变为开发状况,若不采取任何控制措施,径流系数可能从0.10~0.30升高到0.45~0.70。在部分较极端情况下,单靠提高地表的渗透可能无法完全解决多产生的径流量。针对这一状况,美国的部分州目前应用的是“相对径流量”的概念。即要求在相同降雨重现期下,开发后降雨径流的峰值流量不超过开发前的水平。这样并不要求径流总量保持绝对不变,而是尽可能延缓、削减洪峰,充分利用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同时避免过高的流量对排水管道和受纳水道造成严重的冲刷和侵蚀。可供选择的控制手段也从单一的促进渗透丰富为渗透、过滤、调蓄、延缓排放等多种综合手段,整体效果更佳。
1.3暴雨强度公式的选择
新版规范中的条文3.2.3规定,“具有20年以上自动雨量记录地区的排水系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应采用年最大值法”。但是,笔者发现目前绝大部分城市中市政排水工程的设计仍沿用2000年以前,甚至1980年以前编写的暴雨强度公式,而且受到编写当时降雨资料和其他条件的限制,公式多为年多个样法的短历时暴雨强度公式,而目前国内水利防洪基本采用年最大值法的暴雨公式。受此影响,在建立城市内涝防治体系时,常常遇到城区排水与流域防洪的设计重现期无法匹配,进而导致市政排水标准和流域防洪标准无法衔接的问题。本次条文修编从基础上为市政排水与流域防洪标准的衔接创造了条件,有利于进一步实现二者设计重现期的匹配问题。
2模型应用的综合思考
2.1模型方法的适用性分析
新版规范的条文3.2.1中要求:采用推理公式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当汇水面积超过2km2时,宜采用数学模型法。该要求亦是本次规范修编的亮点之一。近年来,模型技术的不断成熟、应用范围的日益扩大以及成功应用范例的逐渐增多,为城市排水工程设计和优化提供了更多的途径和可能。笔者认为,应当尽快编制模型法应用的相关技术导则和规范,对新版规范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从而推动其落到实处,发挥应有的作用。
2.2模型方法的准确性分析
模型的准确性与模型技术的成熟度以及基础数据的完善度密不可分。目前,用于城市排水系统模拟的最为广泛的综合性模型主要是SWMM、InfoWorks和MOUSE三类,这3大类模型均具有数量不等的产流、汇流模块,可以实现对水量、水质的连续模拟。然而,目前在国内的模型应用过程中,仍主要存在3个方面的问题:①基础数据不足,且精确度欠缺。②模型参数本地化水平不足,限制了模型的应用。③模型概化过于简单,效果难以充分验证。
3内涝防治体系的思考
3.1内涝防治体系的构建
新版规范中首次提出了内涝防治系统的概念,并明确了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并要求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其中特大城市的重现期规定为50~100年,地面积水标准细化为: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进水;道路中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15 cm。本次修编体现出对城市内涝防治工作的重视,同时明确的地面积水标准也使其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与此同时,上述新内容也对道路设计和排水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
3.2工程性措施与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
在新版规范的总则中,添加了以下条文:“1.0.4B城镇内涝防治应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相结合的综合控制措施。”笔者认为,这对于实际的排水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具有鲜明的意义。近年来,国内外许多大城市都遭受了较为严重的内涝灾害,这一方面要归咎于极端天气的频发;另一方面,部分城市的受灾程度与非工程措施的不到位有一定关系,因此强调工程性措施与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非常必要。
3.3局部重点区域的考虑
新版规范中,对中心城区地下通道、下沉式广场、立体交叉道路等重点区域的排水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提升。以立体交叉道路为例,将其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从3年提高到10年,且位于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要达到20~30年,同时明确不具备自流条件的,应设泵站排除;同时针对立体交叉道路应控制汇水面积,宜采取设置调蓄池等综合措施达到规定的设计重现期等。上述标准的提高反映了近年来许多城市防汛排涝的宝贵经验教训。笔者认为,新版规范对于局部重点区域的排水提标非常必要。
3.4雨水渗透的相关要求
新版规范将内涝防治设施具体为:源头控制设施、雨水管渠设施和综合防治设施,而又将作为源头控制措施之一的雨水渗透设施拎出作为单独章节,可见对于雨水渗透设施的重视。规范明确要求新建地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不宜低于40%,同时下凹式绿地标高宜低于周边地面标高5~25 cm。不难发现,新版规范提出的量化要求具有更高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在源头上实现径流的渗透和削减。
结论和参考文献略
(本文发表于中国给水排水杂志2014年第21期:新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雨洪管理相关内容刍议)
文中照片非论文内容,由“中国给水排水”编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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