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给水排水2022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三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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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要求抓紧完成《项目环保管理条例(修订)》(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许可,环评内容和要求融入排污许可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6  浏览次数:122
核心提示:国务院要求抓紧完成《项目环保管理条例(修订)》(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许可,环评内容和要求融入排污许可证)
中国给水排水2022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三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中国给水排水2022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三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国务院要求抓紧完成《项目环保管理条例(修订)》(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许可,环评内容和要求融入排污许可证)


来源:国务院 环保部

 

 

日前,国务院印发《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涉及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引入社会资本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环保立法项目。详情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努力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好法治服务和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遵循这一指导思想,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立法工作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坚决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坚持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重大决策部署,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法规规章,以及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法律法规规章,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二、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作为重中之重

稳是主基调,稳是大局,在稳的前提下要在关键领域有所进取,在把握好度的前提下奋发有为,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保持战略定力,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更好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为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治保障。从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做好立法工作。

深化关键领域的重点改革,将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放管服”改革、国防和军队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要文件或者规划明确要求2017年完成的立法项目,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抓紧出台的立法项目,作为重中之重,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抓紧完成有关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重、促进文化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维护国家安全,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项目。

三、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国务院各部门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国务院各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要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注重听取基层群众、基层执法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进一步拓展调研渠道、丰富调研手段、创新调研方法,充分掌握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搞清楚相关各方的利益诉求,统筹考虑不同方案的利弊得失,努力设计出能够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尽可能兼顾各方利益诉求的制度规定。强调立法质量的同时,要兼顾效率,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协调攻关,推动改革发展稳定迫切需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出台。

国务院各部门起草法律法规草案,除商国务院法制办同意,明确在上报后由国务院法制办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国务院批准不公布征求意见的外,各部门应当在上报前将法律法规草案通过本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拟全面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四、认真组织实施立法计划

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计划的执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要文件或者规划明确要求2017年完成的立法项目,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工作效率;对于起草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力争达成共识;在向国务院上报立法项目送审稿前,应当主动与国务院法制办沟通。

国务院法制办要及时跟踪了解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推进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对于没有列入立法计划、正在研究的立法项目,要深入了解掌握实际情况,提出切实解决问题的办法,国务院法制办要积极支持配合。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2月27日

(本文有删减)

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17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重点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2017年的中心工作,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任务作为重中之重,及时完成有关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文化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具体安排如下:
 

一、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对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立法项目,要根据改革进程和改革方案,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这类项目主要有: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标准化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社区矫正法(司法部起草),出口管制法(商务部起草),烟叶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船舶吨税法(财政部、海关总署起草),原子能法(国防科工局起草),密码法(密码局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工商总局起草),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强制医疗所条例(公安部起草),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宗教局起草),志愿服务条例(民政部起草),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失业保险条例(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起草),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银监会起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证监会起草),行政机关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起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法制办起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引入社会资本条例(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起草),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修订)(法制办起草),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订)(法制办起草),研究推进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以及为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及公路管理、住房租赁市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等方面改革涉及的立法项目。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适时提请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

对于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项目,要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

二、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

(一)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4件)

1.为了进一步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提请审议专利法修订草案(知识产权局起草)。

2.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展改革委起草)。

3.为了进一步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修订专利代理条例(知识产权局起草)。

4.为了规范缔约程序,使缔结条约程序法相关规定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以满足我国大幅增长的对外缔约实践需要,制定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外交部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9件)

1.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环境与秩序,保护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提请审议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部起草)。

2.为了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制定快递条例(交通运输部、邮政局起草)。

3.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

4.为了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实现住有所居,制定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5.为了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修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计生委起草)。

6.为了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

7.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修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部、铁路局起草)。

8.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修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部起草)。

9.为了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定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

(三)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重,促进文化发展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3件)

1.为了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请审议公共图书馆法草案(文化部起草)。

2.为了促进全民阅读,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全民阅读促进条例(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

3.为了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信办起草)。

(四)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需要修订的行政法规。(2件)

1.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完善溢油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修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局起草)。

2.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起草)。

(五)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1件)

为了贯彻实施反间谍法,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制定反间谍法实施细则(安全部起草)。
 

(六)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3件)

1.为了贯彻实施统计法,进一步规范统计行为,制定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局起草)。

2.为了贯彻实施预算法,进一步增强预算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起草)。

3.为了规范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强化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

对于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

为了配合外交大局,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供法治保障,开展有关国际条约审核工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此外,配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继续审议民法总则、证券法(修订)、测绘法(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核安全法、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案,配合初次审议行政监察法(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土壤污染防治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基本医疗卫生法等法律案,做好相关工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来源:国务院

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1998年,国务院以第253号令发布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实施,对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预防建设项目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随着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我国环境保护形势的日益严峻,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自身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亟待完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对《条例》进行修改,起草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 及其说明予以公布,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5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登录环境保护部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mep.gov.cn),查询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并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an.jun@mep.gov.cn

四、传真方式:(010)66556430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环境保护部

2016年4月14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防止、减少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项目要求】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布局和规模,应当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符合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依法开展的相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总体要求。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以新带老”要求】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信息。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以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畅通参与和监督渠道,保障公众的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基础性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审批要求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审批原则,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环境监理、环境影响后评价等相关技术规范。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分级分类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在线管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现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和监督。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在线平台上发布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指南,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指南应当列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申请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审查条件等内容。

第九条【申请和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实行在线申请和受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建设单位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5 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 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相关文件和需要调整的相关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选址(选线)、布局、规模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的;
 

(二)不符合相关规划和依法开展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意见要求的;

(三)位于被依法限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依法应当禁止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可以委托进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承担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独立、科学开展技术评估工作,并对评估意见结论负责。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原则上不超过20 日,核设施及重特大项目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影响技术评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及人员不得收取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环评审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 日内、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 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其中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所在区域无环境容量或者环境质量不能达到标准且拟采取的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措施不可行的;

(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的;拟采取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不满足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的;

(三)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与该项目有关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治理措施的;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础资料和数据失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不正确的;

(五)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要求的。

第十二条【登记表管理】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要求,拟采取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能有效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在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线平台上按规定格式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备案,接受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向社会公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真实性负责,并落实承诺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重大变动管理和重新复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的一项或多项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动内容实施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第十四条【环评审批法律效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依法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资质管理】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严禁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接受委托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三章环境保护“三同时”

第十六条【“三同时”总体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报备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同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落实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同时施工】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项目的施工合同和计划,保障其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并采取防止、减少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开展施工期间的环境监测。

第十九条【环境监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环境监理。承担环境监理的机构应当依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监督施工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

环境监理机构发现设计单位未按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应当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发现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环境监理机构应当编制环境监理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的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投产前向负有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污。申领程序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非排污许可的建设项目验收】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调查,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竣工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

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经批准发生重大变动的;

(二)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落实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及措施的;

(三)施工阶段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修复的,或者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

第二十二条【“三同时”阶段环境监管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建设过程监管,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执行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选,开展现场核查,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运营期间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运营期应当做好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保障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编制运行情况监测和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运营期间环境监管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管,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建设项目以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

(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运行情况;

(三)对周边环境影响的监测和评价实施情况;

(四)建设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五)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环境影响后评价】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投产使用三至五年内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产生长期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公路、管线、输变电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报原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提出的改进措施,未按要求对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落实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提出的改进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暂缓审批其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书(表)。

第四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二十六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公众参与】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通过网站公开、基层组织公告栏公示、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工程基本情况、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充分征求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充分采纳公众提出的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的意见,对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根据公众参与情况编制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对其真实性负责。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应当包括公众参与的过程、内容、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和不采纳的理由。

建设单位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和公众参与情况说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事项除外)。

第二十七条【开工前信息公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开工日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监理单位等;

(二)建设项目工程主要内容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要求;

(三)主要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清单及其实施计划。

第二十八条【施工期间信息公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期间应当定期公开下列信息:

(一)主要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展情况;

(二)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施工期间的环境监测开展情况和监测结果。

第二十九条【建成投产使用前信息公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和已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及排污许可证申请相关要求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竣工验收报告;

(三)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环境监理开展情况和环境监理报告;

(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情况。

第三十条【运营期间信息公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运营期间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运行和实施情况;

(二)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四)环境影响后评价开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开方式和时间】建设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形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站以及基层组织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并将公众参与和环境信息公开原始文件、影像资料等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信息反馈机制】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公众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机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建设项目环境问题。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设单位未公开环境信息或者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三条【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公开下列信息:

(一)包含可能有重大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或者区域规划;
 

(二)可能有重大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三)地方人民政府承诺的,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环境保护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各级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

第三十四条【环保部门信息公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指南以及受理、审查、审批和备案信息;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信息;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及违法处罚信息;

(五)排污许可管理相关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及报刊、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

第三十五条【诚信机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档案库,记录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环境监理机构、竣工验收机构环境违法信息,向社会公开,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证券监管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未批先建】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一)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二)未按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重新审核同意的。

第三十七条【登记表备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排污许可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排污,并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违法】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竣工验收机构在竣工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十条【按日计罚和人身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被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环境影响后评价】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未备案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或者未落实改进措施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信息公开违法】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公开或者未如实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公开,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或者未如实通过在线平台报备建设项目开工信息、投产使用信息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拒绝监督检查】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以拒绝进入现场、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等方式不接受现场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环评机构违法】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二)未按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或者范围提供技术服务的;

(三)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重大缺漏、错误的;

(四)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严重失实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在本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六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按《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其他技术机构违法】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环境监理机构、竣工验收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造成技术文件严重失实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三年之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违规干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干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环境执法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四十七条【环保部门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1998 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贯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防治建设项目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我国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亟需对《条例》修订完善。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现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与环境管理需求凸显出诸多“不适应”,一是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范围过大,不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审批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约20 万个左右,约占审批数量50%,该类项目环境影响很小,对其审批增加了政府行政成本和企业负担。二是审批职能交叉,不符合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要求。现行《条例》规定行业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作为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前置,存在重复审查和审批,影响审批效率。三是审批要求不够细化,影响审批透明度和效率。现行《条例》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审批和标准等相关规定不够清晰,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四是未体现出环境保护管理新要求。现行《条例》未充分体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核心目标,也未体现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等环保新要求。五是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不明确。

(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不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环节薄弱。一是落实“三同时”制度责任主体不明确,实际管理中经常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环保部门监管责任混淆。二是三同时”各环节内容仅有原则性规定,环境监理地位、性质和作用不清晰。三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重审批、轻监管,“三同时”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环评有效性大打折扣。四是建设项目变动和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要求不明确。

(三)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有待完善。一是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和公开内容不明确,公众容易将企业信息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概念混淆。建设单位除在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公开部分信息以外,普遍不公开环评文件和批准后的环保措施执行情况信息,信息公开不充分。二是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规定不具体。现行《条例》对公众参与的具体要求不明确,实践中存在主体不明、程序复杂、违法成本低等情况,导致环评公参弄虚作假时有发生,难以真实反映公众意见。三是诚信机制缺乏。环保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建设单位等环保信用记录严重缺失,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完善。

(四)法律责任的设定已不适应当前需求。一是现行《条例》处罚力度偏弱、手段偏软,威慑力不足,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未形成环境监管“利剑”。二是相关法律规定与当前环评实践不相适应。现行《条例》中的“补办环评手续”规定,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不一致,存在管理漏洞。此外,地方政府、相关技术机构的环境违法行为,也缺乏相应处罚规定。

二、修订原则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政府转变职能,以问题为导向,以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强化制度有效性为目标。

(一)对上位法律已有规定的内容不再简单重复。与现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相互衔接。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法律作出原则规定的,提高条款的操作性。

(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要求。根据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要求,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取消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减少审批事项。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整合衔接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制度。明确建设单位落实“三同时”制度主体责任和环保部门属地监管职责,细化事中事后环保监管要求,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

(四)强化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要求。《条例》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公众参与、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环境信息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和诚信机制等方面,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机制。

(五)加大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完善了行政处罚内容,提高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以及对政府和环保部门责任不落实的追究。

三、修订过程

《条例》修订已连续三年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三档项目。受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委托,环境保护部对《条例》进行了立法后评估工作。在前期调研、座谈、收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资料等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初稿),2015 年12 月征求了国务院相关部委、省级环保部门及其他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创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突出重点。《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审批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效力、重新报批和报请重新复核、资质和资格审查、公众参与要求等内容,与现行《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基本一致。本次《条例》修订不重复上述内容,而是在重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上述基本内涵时,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申请和受理、技术评估、不予审批情形等方面细化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操作性。
 

(二)减少部门职能交叉和环评审批事项,提高效率。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作为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前置,从法律层面解决上述部门职能重复和交叉问题。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对环境影响很小、只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将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方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承诺的环保设施及措施落实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

(三)规范环评审批管理,明确环评审批要求。明确审批红线,规范了环保审批管理,审批环节更加透明。从环境质量改善、环保措施有效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等方面提出了审批要求。建设单位可对照清单进行自检,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事先研判,避免因盲目投资带来损失。

(四)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强化“三同时”和事中事后环境监管。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调整了竣工环保验收制度,删除了竣工环保验收内容。因此,《条例》修订中也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与排污许可制度进行衔接。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以排污许可替代竣工环保验收;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调查,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产使用,并明确了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形。规定了建设单位“三同时”各个阶段的环保责任、开展环境监理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要求、公开环境保护措施信息和报备。鼓励公众监督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并明确举报权利。强化了环保部门属地监管责任,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三同时”阶段、运营期环境监管的责任和监管内容。

(五)强化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为保障公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条例》修订增加一章,专述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建设项目环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并明确了公开的内容要求,增加了政府相关信息公开要求,实现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的全过程、全覆盖公开。进一步明确了公众参与的相关要求,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加大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条例》修订强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是堵塞漏洞,对应予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二是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规定。三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实行“黑名单”制度,提出了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社会公示、通报相关部门等措施。四是加大对政府和环保部门的责任追究。

四、需重点说明问题

(一)规划环评落地及与项目环评联动。《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都提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规划与具体项目之间,通常是“大源头”与“小源头”的关系,单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相对较小,一个区域多个建设项目,即使每个项目污染物排放或者生态环境影响都能符合相应要求,但多个建设项目叠加,就可能存在重大环境影响或者生态破坏,这就需要从规划源头解决问题。因此,《条例》修订中强化了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联动的要求,通过强化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约束和指导,在项目环评中落实规划环评成果,实现从更大范围和源头上控制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三同时”与排污许可的衔接。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地位,其必将成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核心制度。但关于排污许可相关法规尚未颁布实施,需要在《条例》修订中对“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进行规定,实现有机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同时,考虑到当前建设单位普遍反映环保审批环节多、时间长、负担重,部分建设项目环保违法现象比较普遍需加强事后监管才能有效监管违法排污行为等因素,亟需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进行整合,构建“事前严防、事中严管、后果严惩”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体系。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重在事前预防,排污许可制度重在事后监管。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论证新建项目选址选线环境合理性和环境保护设施可行性,为排污许可管理提供依据。“三同时”执行报告成为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条件之一。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许可后,环评内容和要求融入到许可证核发中,成为环保部门环境执法依据和企业守法文书。《条例》修订中根据上述思路,作出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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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海龙,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城市水环境治理、水环境系统工程、城市面源污染控制等方面的研究,先后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子课题和省市级项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光明:系统视角的城市水质控制理念与技术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第五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总工 周艳莉:“幸福河湖”背景下的水环境综合治理|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景观设计院副总工 谭春:TOD城市公园水系统海绵城市及生态构建设计策略研究 孙跃平 博士:非开挖修复技术的分类及在我国的适应性分析    孙跃平 博士 为 上海市领军人才,上海市突出贡献专家协会环境专委会副秘书长,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理事。高级工程师,亚太地区注册工程师(APE
霍槐槐:SediMag磁混凝沉淀技术在普通高效沉淀池改造中的应用 直播讲座|郝晓地:蓝色经济下的未来污水处理技术发展方向   (北京建筑大学全职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污水处理教学与科研工作。2001年10月获得荷兰代尔夫特理工大学(TU Delft)博士(P
朱彤:超高温好氧发酵技术处理市政污泥的研究与应用 /马保松:排水管网非开挖修复技术——治理黑臭水体的利器 马保松:排水管网非开挖修复技术——治理黑臭水体的利器/朱彤:超高温好氧发酵技术处理市政污泥的研究与应用
万年红  毕业于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市政给排水专业教授级高工,中南市政总院副总工兼研究院院长。从事工程设计、科研和经营管理等工作30年,主持过以广东省汕头市月浦水厂、昆明市滇池北岸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等为 郭兴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18921-2019主要内容解读//柏金标:MBR工艺在市政污水提标扩容及应急工程中的应用
梁小光:如何正确使用SWMM软件  梁小光,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高级科研经理 武汉大学海绵城市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  原创 中国给水排水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柴晓利:复合粉末载体生物流化床技术及其应用 /水体原位生态修复技术及其应用
报告题目:再论市政污泥土地利用的瓶颈问题及解决途径      报告人 : 杨长明,陈霞智  (同济大学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苏雨明 博士 :费城雨水管理经验和Venice Island项目介绍  苏雨明 博士,男,美国水资源工程师院资格工程师/奠基成员(Diplomate of Water Resources Engine
人工湿地技术在中国的认识和实践误区  赵亚乾  (西安理工大学/爱尔兰都柏林大学) 李树平:给水管网建模软件分析    原创  中国给水排水
王川川:融资租赁如何助力环保行业     中国给水排水 陈亮  总工:截流调蓄技术在德国排水体系的应用及中国实践和思考
《水务十四五 建设幸福河》 赵敏华 上海市水务规划设计研究院 副总工 智慧时代-智能控制在城市给排水系统中的应用-巴塞罗那案例  孙聪聪,工学博士,现就职于西班牙科学院智能控制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兼任加泰罗尼亚理工大学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模型预测控制,大系统建模与优化
城市水环境修复与品质提升理论和技术体系及苏州案例--贾海峰,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城市径流控制与河流修复研究中心主任。 服务“千年大计” | 中国市政华北院连中四元,深度参与雄安新区建设
农村污水治理之我见    曹仲宏,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天津市华博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一直以来从事与污水处理、污泥处理与处置、城市水环境治理与恢复等相关的工程设计、设计管理与科研工作,以及水 唐建国:用国际视野打造上海市中心城雨水规划 直播时间:2020年5月15日 14:00—16:00      | 2020-05-15 14:00 开始        欢迎进入《中国给水排水》直播间
中国给水排水 5月13日直播预告|紧凑型污水处理厂工艺的选择  程忠红,苏伊士新创建有限公司 技术推广经理,毕业于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曾从事污水处理技术研发、污水处理药剂应用的技术支持、MBR膜 农村生活污水生物生态耦合治理模式与单元关键技术  吕锡武  东南大学(南京,210096)
直播预告|孙永利:提质增效背景下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对策建议    欢迎进入《中国给水排水》直播间 专访郑兴灿-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郑兴灿总工程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城镇污水处理和水环境风险防控   来源:中国给水排水
戴晓虎:污泥处理处置全链条技术现状与需求分析  原标题:2018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九届)成功召开  来源:中国给水排水 上海城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隶属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3.5亿元,总资产14.7亿元。公司立足上海、面向全国,以市场化运作手段,专业从事城市污水污泥运营管理及其衍生项
2018年中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高级研讨会(第二届)邀请函暨日程 -- 鼎力打造中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核心技术品牌生态圈  (请提前报名,限1000人)  时间:2018年9月3日-6日  地点:合肥 改性填料在污水处理厂的工程化应用      报告人: 大连宇都环境技术材料有限公司张冬梅副总经理 主持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总工/教授级高工 郑兴灿 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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