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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实操丨PPP项目联合体投标经典10大问题! 问题4:如何组建PPP项目社会资本方联合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28  浏览次数:133
核心提示:PPP实操丨PPP项目联合体投标经典10大问题! 问题4:如何组建PPP项目社会资本方联合体?
中国给水排水2021年中国排水管网大会(水环境综合治理)邀请函(污水千人大会同期会议)

中国给水排水2021年中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
 

PPP实操丨PPP项目联合体投标经典10大问题!

 

来源:度川管理研究部

导语

lead

在PPP项目的竞标中,投标人大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以增强整体竞标实力和有效分担项目风险。联合体的组建(核心是联合体的伙伴选择)结果将直接影响联合体的竞标实力和项目的成败,是项目公司初始发起人运作PPP项目的关键步骤之一。因此,厘清联合体的相关知识非常有必要!

问题1:建筑企业作为投资人联合体成员能否不参股SPV公司?

不行。在PPP项目实践中,无论是社会资本出于规避投资风险的角度,还是出于政府方便管理、增加税收的角度,投资人联合体基本都会选择成立SPV公司。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当其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招标时,主要目的是获得施工业务所产生的利润,并非作长期股权投资。因此,多数施工单位在参与联合体投标后,并不希望参股SPV公司,这是颇为实际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如果在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中标后,项目公司未组建或未签署正式的PPP特许经营协议之前的阶段,有投资人联合体成员推出,不愿意参与招投标后的后续活动,包括组建SPV公司,政府方有权拒绝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没收投标保证金,要求投资人联合体各成员承担赔偿招标失败损失的连带责任。

PPP模式的初衷之一是风险共担,而施工单位“只挑好的,不挑差的”行为,显然违背PPP的初衷,政府方在联合协议中很难答应。

问题2:监理单位可否进入投资人联合体?

不行。目前,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监理单位不得参加投资人联合体招标!但是,在具体PPP项目操作中,监理单位一般不会被招标人允许成为联合体成员。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由此,需要分析在投资人联合体模式下,作为联合体成员的监理单位与同作为联合体成员的施工、材料供应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比如: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之间存在的可能直接影响监理单位工作公正性的非常明显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如参股、联营等关系!

投资人联合体是由以合同为纽带,各成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形式,即联合体成员之间、无论内部员工、责任如何约定,对招标人而言,属于利益共同体、一致行动人。因此,是属于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的范畴的,由此推导出监理单位不得作为联合体成员。

问题3:组件PPP项目联合体时,如何选择合作伙伴?

三目标:1、确保联合体在项目竞标中的竞标优势,增加竞标成功的概率。2、确保中标后所组建的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各阶段具有足够的运作能力,保障特许协议的顺利执行和实现预期收益。3、尽可能保障发起人的个人利益。

四原则:1、考虑潜在伙伴对联合体整体能力的贡献,潜在伙伴拥有自身核心竞争力且为联合体所需要。2、考虑合作伙伴的优势互补或战略协同性。3、有利于风险的合理分担和降低整体运营成本。4、考虑合作伙伴的诚信情况以及伙伴见企业文化等的相容性。

问题4:如何组建PPP项目社会资本方联合体?

招投标法三十一条规定,社会资本方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 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协议一并提交招标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对联合体组建方式并无详细规定,基本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联合体成员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基于承担相应责任的约定,应要求联合体成员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联合体成员不少于两名,对于联合体成员的个数上限并无强制性规定;

  • 联合体成员之间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或联合协议;

  • 共同投标协议或联合协议必须载明联合体各方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义务);

以一个投标人或供应商身份共同投标或采购。

问题5:社会资本方联合体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连带责任,现有法规体系下无法规避?

无论是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均明确规定了联合体成员对招标人或采购人承担的连带责任,而且这种连带责任是法定连带责任而非约定连带责任,无法通过合同约定予以解除。

对于大部分需要设立项目公司的PPP项目中,由于项目公司才是PPP合同主体,也是承担PPP合同及其法律文件下义务的主体,社会资本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并不存在法定连带责任,如果只在PPP项目协议中约定股东方的连带责任,则该连带责任为约定连带责任,与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约定出现抵触。实际操作中,可以要求社会资本方联合体成员也作为PPP项目协议的一方,既可以符合政府采购发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同时可以确定联合体成员的法定连带责任。

问题6:PPP项目联合体的资质是怎么认定的?

PPP联合体的资质,和施工招标不一样,不是以成员中资质低的认定联合体资质,而是以成员中所具备的资质进行综合认定作为联合体资质(联合体成员中有投资公司、承包商、运营商,一般不会认为投资公司不具有施工资质而认定整个联合体不具有施工资质,而会认定联合体的资质具备资金、施工、运营等综合资质),原因在于PPP项目比较复杂,一般要求团队具有施工、融资、技术、运营能力等综合能力,而不会要求个别成员同时具备这些能力。

问题7:联合体投标有时不被青睐有哪些原因?

1、相关法律不完善。目前有关联合体投标的法律法规都只涉及组成联合体的条件,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的资格及联合体资质的确定等,而关于联合体各方、联合体和招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出现违约之后的责任划分等缺乏详细规定。

2、联合体成员管理复杂,彼此间易产生矛盾。联合体涉及多家企业,虽然联合体成员有牵头人负责具体事项,但是不配合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上传下达方面耗时长,协调难度较大。另外,由于参加联合体的各企业在企业文化、资金实力、防范风险等方面的差异,可能导致彼此间存在争议,尤其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上会产生较大分歧。

3、易影响项目的整体性和一致性。当前,PPP项目一般工程规模较大,涉及专业领域广,要完成整体项目,需联合体各方通力合作,工程进度无缝衔接。但现实中,由于企业理念、技术等的不同,结果可能与招标人的意愿相左,造成工程整体或局部的不和谐。

虽然联合体能够分散、降低企业风险,但上述一些原因可能导致联合体在后期执行中面临较大风险。且招标人与联合体在前期协商时也比与一家供应商协商成本要高,因此,多数招标人对联合体投标能不采纳就不采纳。

问题8:招标人是否可以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可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有权利选择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应将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作出明确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果招标文件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则招标人不能拒绝接受联合体的投标。

问题9:PPP项目联合体投标是否有法律依据?

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中提到:鼓励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通过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共同参与PPP项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问题10:联合体如只一方盖章,如果中标了,这个联合体的没盖章的一方不愿意参与了,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即联合体协议中需要两家联合体单位分别签字盖章,投标工作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进行,投标文件只需要牵头单位的盖章即可以。

联合体协议中如果只有一方盖章,说明此联合体协议本身是无效的,正常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联合体投标的资格。所以该联合体是不应当中标的。如现实中评定其中标了,联合体没盖章的一方确实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其在协议上没有签名盖章,当然可以不承认这份协议书。所以应该是评标委员会修正评标结果,否决该家联合体中标资格,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中标。

原标题:PPP丨PPP项目联合体投标经典10大问题!

延伸阅读:

PPP资产证券化可能受益领域及交易结构分析(实例)

来源:ABS行业观察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受益领域

发改委和证监会主导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是针对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稳定投资收益和良好社会效益的优质PPP项目是资产证券化的首选,环保、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可能是未来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方向。

(一)环保——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的市场化水平较高,盈利模式清晰稳定,PPP模式应用广泛,兼具稳定投资收益和良好社会效益,具备全面推广的基础和条件,或将率先受益。

1、污水处理

【案例】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时间:2012年3月设立

原始权益人:南京公用控股

基础资产:南京公用控股根据政府文件、因建设和经营污水处理设施而获得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五年内从南京市财政局取得的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且南京市财政局在扣除南京公用控股授权经营范围以外管网的维护费用后将剩余的污水处理收费在五年内不定期的拨付给南京公用控股。

项目规模及构成:总规模13.3亿元,专项计划存续期限为5年。其中,优先级受益凭证(包括宁公控1-5)本金规模为13.1亿元,均为AAA的评级,预期收益率根据1-5年的期限不同,分别为6.3%、6.8%、6.99%、6.99%、6.99%;次级受益凭证规模为0.8亿元,由南京公用控股一次性全部认购,能够为优先级受益凭证提供6.83%的信用支持。

信用增级:对受益凭证引入了优先与次级的结构化设计;在污水处理收费收入不足当期基础资产现金流特定金额时,南京公用控股需要予以补足,担保方南京城建需要为南京公用控股如期足额向专项计划账户划转预期金额的污水处理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交易结构:

2、垃圾处理

【案例】泰达环保垃圾焚烧发电收费收益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时间:2016年1月设立

原始权益人: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扬州泰达环保有限公司及大连泰达环保有限公司

基础资产:泰达环保合法拥有的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 5年内从天津市电力公司收取上网电费的双港项目发电上网收费收益权;扬州泰达合法拥有的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 5 年内从江苏省电力公司收取上网电费(仅为按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结算的电费部分)的扬州项目发电上网收费收益权;大连泰达合法拥有的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5年从辽宁省电力公司收取上网电费(仅为按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结算的电费部分)的大连项目发电上网收费收益权。

项目规模及构成:发行总规模为6.33亿元人民币,专项计划存续期限为5年,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包括泰达01-05)规模为6.13亿元,预期收益率根据1-5年的期限不同,分别为5%、5.1%、5.35%、5.5%、5.7%;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规模为2000万元,由原始权益人认购。

信用增级:采用了优先级/次级分层安排、超额现金流覆盖、泰达环保差额补足的内部增信方式以及泰达股份对泰达环保履行《差额补足承诺函》项下的差额补足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外部信用增级方式。

交易结构

(二)交通运输——高速公路、桥梁隧道

高速公路和桥梁隧道进入运营期后,PPP投资者可根据车流量收取车辆通行费用或者通过财政补贴获得专营权收入,现金流相对稳定、可预期,是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理想标的。

1、高速公路

【案例】汇富榆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时间:2015年12月设立

原始权益人: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

基础资产:榆靖高速公路(即包头至茂名高速公路“ G65 高速”榆林至靖边路段)自 2015年7月1日零点起至2023年6月30日二十四点期间的车辆通行收费收益权。上述特定期间基础资产产生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全部列入专项计划资产,而与此相关的运营成本、人员费用及相关税、费等全部支出仍由原始权益人负担,不纳入专项计划范围。

项目规模及构成:总规模为21.3亿元,专项计划存续期限为8年,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优先级01-08)规模为20.1亿元,均为AAA级的评级,预期收益率根据1-8年的期限不同,分别为4.25%、4.35%、4.5%、5.25%、5.55%、5.55%、5.55%、5.55%;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规模为1.2亿元,由原始权益人认购。

信用增级:采用优先级/次级分层结构、原始权益人承诺差额不足的方式增信。

交易结构:

2、桥梁隧道

【案例】隧道股份BO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时间:2013年5月

原始权益人:上海大连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基础资产:《专营权合同》中约定的2012年12月20日至2016年10月20日期间到期支付的,每年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12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合同规定的应收专营权收入(财政补贴)扣除隧道大修基金及隧道运营费用后的合同债权及其从权利。

项目规模及构成:共为4.85亿元,优先级4.69亿元,其中优先级01(AAA,每半年支付收益和本金)1.1亿元,优先级02(AAA,每半年支付收益,第二年起每半年偿还本金)3.59亿元,次级(到期一次偿付)0.16亿元。

信用增级:内部増信:优先级/次级分层,次级为优先级提供信用支持。外部増信:第三方担保,上海城建(集团)公司按规定向优先级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每一期的优先级受益凭证预期支付额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最高额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

交易结构:

(三)市政工程——供水、供气、 供电、供热、公交、公园等

社会资本参与市政类PPP项目,如供水、供气、供电、供热、公交、公园等产生的收费权是社会资本投资的主要收益来源,未来现金流粘性较高,稳定且可持续。

1、供水

【案例】濮阳供水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时间:2015年1月设立

原始权益人:濮阳市自来水公司

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濮阳市自来水公司因建设和运营供水设施并向濮阳市城区及濮阳县供水而合法获得的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的供水收费收益权及其从权利。

项目规模及构成:总规模为3.05亿人民币,专项计划存续期限为5年。其中,优先级受益凭证(包括濮阳供水01-05)规模为3亿元,评级均为AA+级,预期收益率根据1-5年的期限不同,分别为6.5%、6.8%、7.1%、7.5%、7.9%;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规模为500万人民币,由濮阳市自来水公司全额认购,期限5年。

信用增级:采用优先级/次级产品结构化分层、超额现金流覆盖、差额补足义务人差额支付、担保人的担保、原始权益人回购等措施进行信用增级。其中,若专项资金内资金余额未足额达到《濮阳市自来水公司自来水水费收入现金流越策专项审核报告》预测的当期水费收入现金流金额,差额不足义务人濮阳市自来水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担保人濮阳市建设投资公司履行差额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交易结构:

2、供气

【案例】嘉兴天然气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时间:2015年3月

原始权益人:嘉兴市天然气官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基础资产: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享有的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每年9-12月份销售天然气的收费收益权。

项目规模及构成:不超过9.8亿元;其中优先级(AAA)9亿元,次级0.8亿元。

信用增级:内部増信:优先级/次级分层;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承诺。外部増信:原始权益人进行外部担保。

交易结构:

3、供电

【案例】农银穗盈·金风科技风电收费收益权绿色资产支持计划

时间:2016年8月设立

原始权益人: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基于其对“特定风电场”的所有权,在特定期间运营特定风电场(达坂城风电场、十三间房风电一场、十三间房三期风电场、平陆云盖寺一期风场)并向相关国网电力公司提供上网电力而享有的收取上网电费的收益权,包括取得全部上网电费的权利、与上网电费收益权相关的全部损害赔偿金及相关附属权益。

项目规模及构成:发行总规模为12.75亿元人民币,专项计划存续期限为5年,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包括金风绿A-E)规模为12.1亿元,评级均为AAA,预期收益率根据1-5年的期限不同,分别为3.4%、3.6%、3.9%、4.2%、4.5%;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规模为6500万元,由原始权益人认购。

信用增级:优先级/次级产品结构化分层、超额现金流覆盖、原始权益人承担赎回优先级份额义务、原始权益人承担差额支付义务、原始权益人承担基础资产回购义务等信用增级措施。

交易结构:

4、供热

【案例】华创恒泰供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时间:2016年1月设立

原始权益人:江苏恒泰新能源有限公司

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于专项计划设立日起特定期间内,依据特定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特定用户享有的按期收取供热费用的合同债权及其从权利,预计产生现金流入总额约4.7亿元。

项目规模及构成:发行总规模为3.3亿元人民币,专项计划存续期限为3年,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苏恒泰01-03)规模为3亿元,评级均为AA+,预期收益率根据1-3年的期限不同,分别为6%、6.2%、6.5%;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规模为3000万元,由原始权益人认购。

信用增级:差额支付承诺人差额支付承诺、 第三方担保和优先级/次级产品结构分层机制。

交易结构:

5、公园

【案例】云南文产巴拉格宗入园凭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时间:2016年4月

原始权益人:云南文产香格里拉市巴拉格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依据政府文件,因建设和运营巴拉格宗景区、景区内观光车交通设施、漂流设施而获得的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七年内特定期间拥有的巴拉格宗景区特定数量的入园凭证(不含纳入国家财政收入的风景名胜区门票凭证),该入园凭证包括景区内景点游览凭证、观光车乘坐凭证及漂流设施使用凭证。

项目规模及构成:发行总规模为8.4亿元人民币,产品期限为7年,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包括16巴拉A1-A4)规模为8亿元,均为AA+级的评级,预期收益率根据4-7年的期限不同,分别为6%、6.5%、7.0%、7.5%;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规模为4000万元,由原始权益人认购。

信用增级:采用优先级/次级结构分层及超额现金流覆盖、保证金补足、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承诺、文投集团保证担保、原始权益人提供巴拉格宗景区收费权质押担保等增信方式。

交易结构:

6、公交

【案例】南京公交集团公交经营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时间:2015年2月设立

原始权益人: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南京扬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拥有的公交经营收费权项下自专项计划设立日之次月起五年内向市民卡公司收取特定期间公交票款结算收益(扣除服务费)的权利。

项目规模及构成:总规模为15.8亿元,专项计划存续期限为5年,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包括南京公交01-05)规模为15亿元,均为AAA级的评级,预期收益率根据1-5年的期限不同,分别为5.6%、5.6%、5.7%、5.8%和6.25%;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规模为8,000万元,由原始权益人认购。

信用增级:通过设定优先级/次级的偿付次序来实现内部信用增级;以及差额补足和保证担保两种外部信用增级方式,由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对专项计划资金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各期预期收益和未偿本金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由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差额补足义务提供全额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交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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