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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决!法院:进水超标与出水超标无明确因果关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27  浏览次数:33
核心提示:最新判决!法院:进水超标与出水超标无明确因果关系!】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污水处理厂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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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决!法院:进水超标与出水超标无明确因果关系!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污
水处理
厂控告当地环保局罚款的案件,该污水处理厂因上游偷排导致系统崩溃,出水超标被当地环保局罚款69万余元,该法院认为,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进水口污染物超标与出水口污染物超标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污水处理厂败诉!
 
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站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西站污水处理厂)诉被告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乌市环保局)环保行政征收一案,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于2018年4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的法定代表人马建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申桂红,被告乌市环保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龙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乌市环保局于2017年7月25日对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作出乌环费字【2017】000066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根据《排污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对你单位(或者个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应缴纳排污费情况进行了核算。经核算,你单位(或者个人)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应缴纳各项排污费699348.18元,详细情况见排放污染物与排污费缴纳金额核定表。
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
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诉称:
2017年4月至6月期间,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多次发现进水口污染物超标,对生产工艺造成严重冲击,超过了设计的处理能力,致使短期内污染物排放不能恢复标准状态。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发现上述问题后数十次书面向被告乌市环保局报告事态进展及原因,并请示申请暂时停产,重启污水处理系统以保证排水达标。但被告乌市环保局始终未予答复,也未对上游污水管网的排污情况进行排除并采取相关措施,给排污人员和单位以可乘之机,导致我单位排水长期不达标。
被告乌市环保局下达乌环费字【2017】66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要求我单位为真正的排污单位“买单”,缴纳排污费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综上,我单位即非污染物的排放主体,也已经充分履行了污水处理职责和报告义务,不应当作为排污费的缴纳主体,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乌市环保局下达的乌环费字【2017】66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维护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合法权益。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乌市环保局作出的乌环费字[2017]66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乌市环保局承担。
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1、乌发改函[2010]194号、乌环验[2017]107号文件,证明污水处理厂通过立项、环评等各项验收,是一家合法成立,手续齐全,具有合法的排污资质的污水处理企业;2、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污水厂扩建工程初步设计说明书(2010年1月),证明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口参数上限为:CODcr=450mg/L;SS=440mg/L;处理水量上限为3万立方米/天,而实际上,污水处理厂进水口4-6月的CODcr瞬值均为1000mg/L以上(设计值450mg/L),氨氮80mg/L(设计值40mg/L),上述数值远远大于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承受能力,其次,5月、6月的总排水量分别为943438.57立方米、924180.08立方米,均超过了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承受能力3万立方米/天;3、关于乌鲁木齐头屯河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证明被告乌市环保局是知晓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排污设计能力的。
证据二: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限期缴纳通知书,证明2017年4、5、6三个月的各项污染物指标均以4月13号的抽样结果进行核定,其数据核定明显与环办[2015]10号文件及实际情况不符。该排放污染物与排污费缴纳金额核定表,确定的排污量不能作为确定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排污费应缴金额的依据。在排污量本身就不真实的情况下,排污费征收的计算也是不正确的。
证据三:1、关于我厂进水大量油污冲击生产运行导致排污超标的报告、关于我厂进水严重超标冲击生产运行的报告、关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污水处理厂停产恢复工艺运行的请示,证明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曾因进水口异常向被告乌市环保局申请对上游排水进行排查,但被告乌市环保局均未予理会,在进水口污染超标日趋严重超过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乌市环保局仍旧无任何作为、回复,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进水口污染超标日趋严重。被告乌市环保局这种行政不作为是与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排放不达标有直接原因。其次,在进水口污染物已无法处理且被告乌市环保局不作为而又无更好的解决办法的情况下,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向被告乌市环保局申请停产,但被告乌市环保局仍然未及时回复,且未采取任何措施解决进水口超标问题。
证据四: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区)污水处理厂恢复工艺运行请示的回复,证明被告乌市环保局明知进水口污染物严重超标,已超出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处理能力的情况下既不查处非法倾倒污染物的第三人,也不允许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停产,要求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载,被告乌市环保局明知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4、5、6月处于非正常排污装状态,却仍采用这种非常态的数据作为向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征收排污费的依据,对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征收排污费。被告乌市环保局这种不履职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权责统一”、“依法行政”等基本原则。
证据五: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相关部门联合查获排放超标污染物情况的报告,证明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排水口污染物超标系第三人非法倾倒含油污染物造成的,且被告乌市环保局明知该事实却仍然作出向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缴纳排污费的决定,违反了“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担责”的基本环境保护原则。本案案外人除5月27日外,还多次向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入水口倾倒含有油污的污染物。
被告乌市环保局
被告乌市环保局辩称:
一、被告乌市环保局作出的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7年4月13日,乌鲁木齐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进行监督性监测。2017年5月17日出具的监督性监测报告(乌环监字JS17045号)显示,该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粪大肠菌群四个样品平均值为58750个/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10000/L)。通过对该污水处理厂受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该污水处理厂2017年2季度废水排放量为2619956.61立方米。上述事实,有监督性监测报告(乌环监字JS17045号)、调查询问笔录、污水处理厂总出水口废水排放量及其提供的资质材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二、被告乌市环保局作出的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程序合法,权利保障到位。2017年4月13日,乌鲁木齐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西站污水处理厂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显示,粪大肠菌群超标排放;2017年7月3日,我局对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的受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核实了该污水处理厂2017年4月、5月、6月废水排放量。根据监督性监测报告数据和废水排放量,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市环保局核定了该污水处理厂2017年第二季度应缴排污费699348.18元,作出了《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乌环费字【2017】000066号),并于2017年9月18日向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送达该决定书,向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交待了权利、义务。
三、被告乌市环保局作出的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于法有据,核定方法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排污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3】147号)和《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相关规定,被告乌市环保局对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形征收排污费,于法有据,核定方法正确。
四、被告乌市环保局认为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不成立,应驳回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的诉讼请求。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称进水口污染物所致的出水水质超标应免责问题。被告乌市环保局认为该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中粪大肠菌群超标与污水处理厂进水口污染物超标没有直接关系,况且法律法规未规定污水处理厂因进水口水质超标可以超标排放。我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版)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因此,污水处理厂应当充分考虑进水口水质超标等各类突发状况,做好环境应急工作,确保出水水质达标排放。针对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辩称污水厂并非污染物排放主体不应缴纳排污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3】147号)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超标的,应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因此,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认为污水处理厂不应作为排污费缴纳主体的认识错误。综上所述,被告乌市环保局对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作出的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不成立,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乌市环保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证据一:1、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的资质材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提供的相关环保手续等),证明我局对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进行调查取证、核定程序合法有效;
2、监测报告(乌环监字JS17045号),证明2017年4月13日乌鲁木齐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出口水质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污水厂出口水质中粪大肠菌数量分别为92000、54000、35000、54000个/L,均超过了10000个/L的排放限值要求;
3、调查询问笔录及乌鲁木齐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截图,证明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的受委托人2017年7月3日接受了我局的调查询问,知晓了监督性监测结果,认可了该污水处理厂2017年第二季度废水排放量。
证据二:1、排放污染物与排污费缴纳金额核定表,证明我局依据监督性监测报告数据和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2017年4月至6月废水排放量计算应缴排污费的明细;
2、排污费征收计算、审核单,证明我局依据相关规定计算,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2017年第2季度应缴排污费为699348.18元;
3、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乌环费字[2017]000066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于2017年9月18日向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送达了该决定书,决定征收其排污费699348.18元,并告知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在规定期限内可申请复核,同时享受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证据三:1、环境保护部《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3}147号),证明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超标,应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证明我局对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超标行为征收排污费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7]143号)、环境保护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
法院
经质证,被告乌市环保局对于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提供的乌发改函【2010】194号、乌环验【2017】107号文件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对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污水厂扩建工程初步设计说明书(2010年1月)、关于乌鲁木齐头屯河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认为真实性无法确定;对于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限期缴纳通知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对于西站污水处理厂进水大量油污冲击生产运行导致排污超标的报告、关于西站污水处理厂进水严重超标冲击生产运行的报告、关于西站污水处理厂停产恢复工艺运行的请示,认为真实性无法确定;对于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区)污水处理厂恢复工艺运行请示的回复,真实性认可;对于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相关部门联合查获排放超标污染物情况的报告,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经质证,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对被告乌市环保局提供的的证据中: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的资质材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提供的相关环保手续等)、监测报告(乌环监字JS17045号)、调查询问笔录,真实性、关联性认可;排放污染物与排污费缴纳金额核定表、排污费征收计算、审核单、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乌环费字【2017】000066号)及送达回证,对真实性认可,对核定的出水量认可,对排放浓度不认可,认为应当按自然月核定;环境保护部《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3}1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对法律法规没有异议,但认为应当按照每自然月监测一次来核定,征收三个月排污费,仅做一次监测有失公允,并且,被告乌市环保局负有义务对上游排污进行查处。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本院认为,被告乌市环保局提交的证据符合提供证据的形式要求,具有内容真实性、来源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西山污水处理厂提交真实的真实性本院亦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3日,乌鲁木齐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进行了季度监督性监测,并于2017年5月17日出具监督性监测报告(乌环监字JS17045)。该监测报告显示,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粪大肠菌群四个样品平均值为58750个/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10000/L)。被告乌市环保局于2017年7月3日对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单位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认可单位出水口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B排放标准,粪大肠菌群执行10000/L的排放标准。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2017年4月、5月、6月出水口流量分别为752337.96立方米、943438.57立方米、924180.08立方米。
2017年7月25日,被告乌市环保局作出乌环费字【2017】000066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该决定书中载明: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对你单位(或者个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应缴纳排污费用情况进行了核算。经核算,你单位(或者个人)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应缴纳各项排污费699348.18元,详细情况见排放污染物与排污费缴纳金额核定表。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主张其出水口排污超标系因不法分子使用罐车向下水管网倾倒大量含油污染物,导致进水口污染超标,并超过了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设计的污水处理能力,且被告乌市环保局知情而不作为。被告乌市环保局辩称对进水口排放污水的问题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管理,进水口无论是否污染,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都不应超标。本院认为,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进水口污染物超标与出水口污染物超标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同时,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处理,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主张,而不应向被告乌市环保局主张。因此,其主张被告乌市环保局对其进水污染物超标不作为,无法律依据,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主张被告乌市环保局以一次监测结果作为一个季度收取排污费的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排污者外排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按自然月核定,按月或季征收。……监督性监测数据可以跨月使用,但不应超过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跨月沿用监督性监测数据,以最近一次数据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新环办发【2017】134号)第4条第二款规定:“各地州市监测站对辖区内的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每半年监测1次。”按照上述规定,被告乌市环保局按一次季度监测的结果,征收季度排污费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乌市环保局履行了监测、询问、送达等程序,并向原告西站污水处理厂告知了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履行了告知义务,被告乌市环保局的所做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站污水处理厂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越然
人民陪审员  周丽玲
人民陪审员  孟玉珍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锦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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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伊士工业园区绿色低碳环境治理方案 直播时间:2024年9月30日(周一)9:30—11:30 2024-09-30 09:30:00 开始 主 讲 人:江峰 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讲报告:硫基生物技术助力废水低碳处理  时间:2024年9月14日(周六),10:00-11:00          主讲人:江峰  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水质安全与高品质供水研讨会 直播时间:2024年8月30日(周五)13:30—17:30 2024-08-30 13:30:00 开始 先进水技术博览(Part 16)| 紫外线水处理技术探索与实践 直播时间:2024年8月31日(周六)上午10:00-11:00 2024-08-31 10:00:00 开始
肖威中博士--美国污水处理概述 直播时间:2024年9月2日(周一)20:30—22:00 2024-09-02 20:30:00 开始 北京市科协青年科技人才跨界交流活动--活动主题:AI时代的污水资源化应用创新  涉及领域:污水资源化、人工智能、物联网  召集人:曹效鑫 博士  活动时间:8月21日下午  活动地点:北京未来设计园区
报告人:程忠红,苏伊士亚洲 高级技术推广经理 直播题目:污泥干化技术的选择  内容: 	不同干化设备的特点及适用性 	污泥干化系统的选择依据 	干化在污 中国水协团体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碳减排评估标准》宣贯会通知  报告人:王秀蘅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直播时间:2024年7月17(周三)14:00-16:00 2024-07-17 14:0
苏伊士 程忠红 :反硝化滤池在污水脱氮中的差异化应用 直播时间:2024年7月2日(周二)14:00—16:00 2024-07-02 14:00:00 开始 先进水技术博览(Part 15)|低碳型装配式污水厂探索与实践 直播时间:2024年6月29日(周六)上午10:00-11:00 2024-06-29 10:00:00 开始
吴迪   博士: 百年持续迭代,新型生物膜工艺在提质增效、督察常态化背景下的典型应用 直播时间:2024年6月20日(周四)14:00—16:00 2024-06-20 14:00:00 开始 Paul Westerhoff院士、王鹏教授等人领衔空气取水学术与科技高端论坛 直播时间:2024年6月8日(周六)08:50 2024-06-08 08:50:00 开始
报告题目:《湖南省排水系统溢流控制技术导则》解读及相关技术探讨  报告人简介:  尹华升,男,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湖南省非开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湖南排水协会副秘书长; Water & Ecology Forum: 水与生态新起点 直播时间:2024年5月24日(周三)14:30 2024-05-24 14:30:00 开始
中国水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向 直播时间:2024年5月28日(星期二)14:00—16:00 2024-05-28 14:00:00 开始 5月22日下午丨《城镇排水管网系统诊断技术规程》宣贯会 直播时间:2024年5月22日(周三)14:00-16:00 2024-05-22 14:00:00 开始
双碳背景下污泥处置资源化路径探索--杜炯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第四设计院总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上海土木工程学会会员、复旦大学资源 JWPE 网络报告/用于快速现场废水监测的折纸微流体装置 直播时间: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19:00 2024-05-13 19:00:00 -杨竹根  英国克兰菲尔德大学教授、高级传感器实验
紫外光原位固化法管道修复全产业链质量控制倡议 直播时间:2024年5月7日(星期二)9:00-16:30 2024-05-07 09:00:00 开始 华北院 马洪涛 副总工: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应与不应——海绵城市建设正反案例1 直播时间:2024年4月30日(周二)9:30 2024-04-30 09:30:00 开始
高效纳滤膜:中空纤维纳滤膜的特点与应用 直播时间:2024年4月27日(周六)10:00-11:00 2024-04-27 10:00:00 开始-先进水技术博览(Part 14) 聚力水务科技创新、中德研讨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特邀德国亚琛工业大学Max Dohman 直播时间:2024年4月14日(周日)15:00 2024-04-14 15:00:00 开始
康碧热水解高级厌氧消化的全球经验和展望 | 北京排水集团高安屯再生水厂低碳运营实践与探索 直播时间:2024年4月10日(周三)14:00—16:00 2024-04-10 14:00:00 开始 世界水日,与未来新水务在深圳约一个高峰论坛 直播时间:2024年3月22日(周五)08:30—17:30 2024-03-22 08:30:00 开始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直播时间:2024年3月14日(周四)14:00 2024-03-14 14:00:00 开始    题目:占地受限情况下的污水厂水质提升解决方案 主讲人:程忠红, 苏伊士亚洲 高级 华北设计院:高密度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效果巩固提升要点分析 直播时间:2024年3月4日(周一)9:30 2024-03-04 09:30:00 开始
2月23日|2024年“云学堂科技学习周”暨第一届粤港澳大湾区青年设计师技术交流与分享论坛 直播时间:2024年2月23日(星期五)9:00—17:00 2024-02-23 09:00:00 开始 2月22日|2024年“云学堂科技学习周”暨第一届粤港澳大湾区青年设计师技术交流与分享论坛 直播时间:2024年2月22日(星期四)9:00—18:00 2024-02-22 09:00:00 开始
2月21日|2024年“云学堂科技学习周”暨第一届粤港澳大湾区青年设计师技术交流与分享论坛 直播时间:2024年2月21日(星期三)9:00—18:00 2024-02-21 09:00:00 开始 大湾区青年设计师论坛直播预告(第一届粤港澳大湾区青年设计师技术交流论坛)  “醒年盹、学好习、开新篇”2024年“云学堂科技学习周”暨第一届粤港澳大湾区青年设计师技术交流与分享论坛
山东日照:“乡村之肾”监管装上“智慧芯”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农村办负责人时培石介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被称为“乡村之肾”,对于农村水环境的改善发挥着重要作用 人工湿地国际大咖/西安理工大学赵亚乾教授:基于人工湿地技术的污水净化之路 直播时间:2024年1月30日(星期二)19:00 2024-01-30 19:00:00 开始
马洪涛院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与污水收集处理提质增效统筹推进的一些思考 直播时间:2024年1月25日 10:00 2024-01-25 10:00:00 开始 2024年水务春晚 直播时间:2024年1月18日(周四)18:00—22:00 2024-01-18 18:00:00 开始
《以物联网技术打造新型排水基础设施》 直播时间:2024年1月11日(星期四)15:00 2024-01-11 15:00:00 开始--刘树模,湖南清源华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 WPE网络报告:作者-审稿-编辑视野下的高水平论文 直播时间:2024年1月10日(星期三)19:00 2024-01-10 19:00:00 开始
核心期刊:中国给水排水》继续入编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中国给水排水核心科技期刊 直播丨《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宣贯会 直播时间:2023年12月27日 09:30—11:00 2023-12-27 12:00:00 开始
【直播】【第五届水利学科发展前沿学术研讨会】王浩院士:从流域视角看城市洪涝治理与海绵城市建设 先进水技术博览(Part 13)|水回用安全保障的高效监测技术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城镇水环境专业委员会2023年年会暨换届大会 直播时间:2023年12月16日(周六)08:30—18:00 2023-12-16 08:30:00 开始 第二届欧洲华人生态与环境青年学者论坛-水环境专题 直播时间:2023年12月9日(周六)16:00—24:00 2023-12-09 16:00:00 开始
JWPE网络报告:综述论文写作的一点体会 直播时间:2023年11月30日(星期四)19:00 2023-11-30 19:00:00 开始 WaterInsight第9期丨强志民研究员:紫外线水消毒技术 再生水
水域生态学高端论坛(2023)热带亚热带水生态工程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委员会会议 直播时间:2023年11月29日(周三) 09:00—17:40 2023-11-29 09:00:00 开始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智慧水务与科技创新高峰论坛 直播时间:2023年11月25日(周六) 13:30 2023-11-25 13:30:00 开始
中国水协团体标准《城镇污水资源与能源回收利用技术规程》宣贯会通知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2023年11月14日9:00线上举行直播/JWPE网络报告:提高饮用水安全性:应对新的影响并识别重要的毒性因素
直播主题:“对症下药”解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难题   报告人:陈智  苏伊士亚洲 技术推广经理 直播时间:2023年11月2日(周四)14:00—16:00 2023-11-02 14:00:00 开始 10月29日·上海|市政环境治理与水环境可持续发展论坛
BEST第十五期|徐祖信 院士 :长江水环境治理关键      直播时间:2023年10月26日(周四)20:00—22:00 2023-10-26 20:00:00 开始 《水工艺工程杂志》系列网络报告|学术论文写作之我见 直播时间:2023年10月19日(周四)19:00 2023-10-19 19:00:00 开始
污水处理厂污泥减量技术研讨会 直播时间:2023年10月20日13:30-17:30 2023-10-20 13:30:00 开始 技术沙龙 | 先进水技术博览(Part 12) 直播时间:10月14日(周六)上午10:00-12:00 2023-10-14 10:00:00 开始
直播题目:苏伊士污泥焚烧及零碳足迹概念污泥厂 主讲人:程忠红 苏伊士亚洲 技术推广经理  内容包括: 1.	SUEZ污泥业务产品介绍 2.	全球不同焚烧项目介绍 3.	上海浦东污泥焚烧项目及运营情况 中国给水排水第十四届中国污泥千人大会参观项目之一:上海浦东新区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工程
《水工艺工程杂志》系列网络报告 直播时间:2023年9月26日 16:00  王晓昌  爱思唯尔期刊《水工艺工程杂志》(Journal of Water Process Engineering)共同主 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八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同期召开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排水管网大会  (水环境综合治理)  同期召开中国给水排水 2024年
海绵城市标准化产业化建设的关键内容 结合项目案例,详细介绍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技术体系及标准体系,探讨关键技术标准化产业化建设的路径,提出我国海绵城市建设的发展方向。 报告题目:《城镇智慧水务技术指南》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平台: 主讲人简介:  简德武,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总院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信息技术委员会副主
第一轮通知 | 国际水协第18届可持续污泥技术与管理会议 主办单位:国际水协,中国科学院  联合主办单位:《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 等 技术沙龙 | 先进水技术博览(Part 11) 直播时间:8月19日(周六)上午10:00-12:00 2023-08-19 10:00:00  广东汇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湛蛟  技术总监  天津万
中国水业院士论坛-中国给水排水直播平台(微信公众号cnww1985):自然—社会水循环与水安全学术研讨会 WaterInsight第7期丨掀浪:高铁酸钾氧化技术的机理新认知及应用 直播时间:2023年8月5日(周六)上午10:00-11:00 2023-08-05 10:00:00 开始
直播:“一泓清水入黄河”之山西省再生水产业化发展专题讲座 直播时间:2023年7月23日(周日 )08:00-12:00 2023-07-23 08:00:00 开始 珊氮自养反硝化深度脱氮技术推介会 直播时间:2023年7月21日(周五)
欧仁环境颠覆性技术:污水厂扩容“加速跑”(原有设施不动,污水处理规模扩容1倍!出水水质达地表水准IV类标准!),推动污水治理提质增效。  诚征全国各地污水厂提标扩容工程需求方(水务集团、BOT公司、设 直播预告|JWPE网络报告:自然系统中难降解污染物去除的物化与生化作用及水回用安全保障 中国给水排水
直播题目: 高排放标准下污水中难降解COD的去除技术     报告人:苏伊士亚洲 技术推广经理 程忠红 WaterTalk|王凯军:未来新水务 一起向未来  For and Beyond Water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水处理与回用专业委员会以网络会议形式举办“水与发展纵论”(WaterTalk)系列学术报
5月18日下午 14:00—16:00 直播  题目: 高密度沉淀池技术的迭代更新 主讲人: 程忠红 苏伊士亚洲 技术推广经理  大纲:  高密池技术原理 不同型号高密池的差异和应用区别 高密池与其他 BEST|绿色低碳科技前沿与创新发展--中国工程院院士高翔教授  直播时间:2023年4月30日 14:00—16:00 2023-04-30 14:00:00 开始
日照:“碳”寻乡村振兴“绿色密码”  凤凰网山东    乡村生态宜居,乡村振兴的底色才会更亮。我市坚持乡村建设与后续管护并重,市、区、镇联 BEST论坛讲座报告第十三期(cnwww1985):全球碳预算和未来全球碳循环的不稳定性风险 The global carbon budget and risks of futur
国际水协IWA 3月17日直播:3月17日 国际水协IWA创新项目奖PIA获奖项目介绍分享会 直播时间:2023年3月17日 9:00—11:30 2023-03-17 09:00:00 开始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云中漫步-融合大数据、人工智能及云计算的威立雅智慧水务系统Hubgrade 直播时间:2023年3月15日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平台会议通知 | 2023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峰论坛(清华大学王凯军教授团队等) 中国污水千人大会参观项目之一: 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口市西崩潭水质净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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